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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u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6
Feb 5, 2026
55003_rns_2026-02-05_a3f09f4e-0692-406a-afba-efa296b6039a.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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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富科技 股票代码:003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莫振龙
住所/通讯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源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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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 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金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 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 规性确认;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其他必要 的程序(如需)。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 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就 收购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51%股权及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事项与相关交易对方正式签署的《关于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 收购协议》(以下简称为“《收购协议一》”)《关于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 公司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为“《收购协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股份 转让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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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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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上市公司、公司、金富 科技 |
指 |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甲方 | 指 | 陈金培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 方、乙方 |
指 | 莫振龙 |
| 转让双方、协议双方 | 指 | 陈金培、莫振龙 |
| 卓晖金属 | 指 | 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联益热能 | 指 | 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 标的公司 | 指 | 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 公司 |
| 《股份转让协议》、本 协议 |
指 | 陈金培与莫振龙签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协议》 |
| 《框架协议一》 | 指 | 上市公司与莫振龙、周超及杨珂共同签署的《佛山市卓晖 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
| 《框架协议二》 | 指 | 上市公司与莫振龙、周超、杨珂、尹绍娟、蔡玲共同签署 的《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
| 《收购协议一》 | 指 | 上市公司与莫振龙、周超、杨珂拟共同签署的《关于佛山 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 |
| 《收购协议二》 | 指 | 上市公司与莫振龙、周超、杨珂、尹绍娟、蔡玲拟共同签 署的《关于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 |
| 本次资产收购 | 指 | 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卓晖金属51%股权及联益热能51% 股权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 份转让、本次转让 |
指 | 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1,560万股上市公 司股份 |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 告书 |
指 |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
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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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莫振龙 | 性别 | 男 |
|---|---|---|---|
| 国籍 | 中国 |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 权 |
无 |
| 通讯地址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源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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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购买卓晖金属51%股权、联益热能51%股权,详细 内容请参见上市公司同日披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莫振龙作为上市公司前述交易的对手方 之一,分别出让其所持有的卓晖金属25.50%股权、联益热能10.00%股权。
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 司1,560万股股票,占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详细内容请参见 上市公司同日披露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以 资产收购事项完成为前提条件,因任何原因上市公司资产收购无法付诸实施的, 则本协议转让不予实施。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绑定标的公司原股东与上市公司共同长期发展,实现 买卖双方长期利益共享与价值共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主动减 持其在金富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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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2026 年 2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15.43 元/股价格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560 万股股份,占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莫振 龙 |
合计持有股 份 |
- | - | 1,560.00 | 6.00% |
| 其中:无限 售条件股份 |
- | - | 1,560.00 | 6.00% | |
| 有限售条件 股份 |
- | - | - | -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2 月 4 日,陈金培与莫振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对本次协议转让 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陈金培
受让方(乙方):莫振龙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 让方转让 1,560.00 万股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15.43 元,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24,070.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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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过户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1、股份过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 整的股东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 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定金):上市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一》和《收购 协议二》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 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20%的价款,即 4,814.16 万元(大写: 肆仟 捌佰壹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 ),该款项作为本协议定金;
(2)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甲乙 双方已就标的股份完成办理股份变更的过户手续后且上市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一》 和《收购协议二》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受 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80% 的价款,即 19,256.64 万元(大写: 壹亿玖仟贰佰伍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
(四)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甲乙双方应自行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必要材料,配合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手续。 甲乙双方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 确认意见后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分别就上述股 份转让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
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 36 个月。股份限售期限内, 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乙方有义务在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切 必要的文件,配合甲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该等股份的限售登记手续,将标的股 份的性质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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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其作出虚假的 声明与保证,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一切实际 损失,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 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一方违约导致其 他方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违约一方应当对其他方因 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 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若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 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超过约定时间 15 日仍 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视为乙 方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总交易金额的 20%作为本次交易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六)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共同签署的 《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本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 一》《收购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承诺相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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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预计不会发生变更。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
间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 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八、承诺事项
-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标的股份自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股份限售期限内,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 致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若股份限售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 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之后, 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及其关联方陈婉如、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如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 1,560.00 万股股票(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6%)完成交割,自《框架协议一》《框架协议二》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除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 1,560.00 万股股 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以外,本承诺人不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亦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而增 加的股票,本承诺人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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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约定,自觉接受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 监管部门的监督,若违反本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
- 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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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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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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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莫振龙
202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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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
2、《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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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金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恒通路10号 |
| 股票简称 | 金富科技 | 股票代码 | 00301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莫振龙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讯地址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 乐源路***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 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拥有表决权股数:0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5,600,000股 持股比例:6% 拥有表决权股数:15,600,000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6%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 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或主动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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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 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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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莫振龙
202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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