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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u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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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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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和 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2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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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 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产生; (四)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应 以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 出;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监 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 |
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 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产生; (四)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应以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 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监事任职 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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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一百O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O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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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一百O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O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
|---|---|---|
| 5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六名非独 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并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 设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六名非独 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应当包括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并可根据公 司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若干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6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7 | 第一百二十四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日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 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日三日前。 |
第一百二十四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日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 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日三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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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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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投票。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9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除依法行 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赋 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应充分行 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并对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 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职责 (一)独立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2.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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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 (5)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 第(6)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第(1)(2)项事项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项所列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 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 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 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 材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 |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除了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 还应充分行使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2.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3.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 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 遭遇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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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 予以采纳。 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 (三)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 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二)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 事会审议: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提名、任免董事; 2.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的方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计差错更正; (四)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6)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 无保留审计意见; 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 益的影响; 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 资抵债方案; (13)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交 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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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如本条第(二)项有关事项属于需 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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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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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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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 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 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13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 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 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 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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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和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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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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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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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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