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inFu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Jun 5, 2025

55003_rns_2025-06-05_bcaf3907-dab6-486e-ab2b-f46792f9e592.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 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 及职工代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 辞任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的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 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 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于离任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 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任 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2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另行约定。

离任董事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 强制措施。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2.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职董事 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 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3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