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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u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Oct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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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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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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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40 号
二零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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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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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6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 正 文..........................................................................................................................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0 八、发行人的业务...................................................................................................... 5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0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 1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7 二十二、结论............................................................................................................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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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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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简称 | - | 含义 |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 发行人/金富科技/公司/ 股份公司 |
指 |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 |
| 金富有限 | 指 | 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金富科技的前身 |
| 湖南金富 | 指 | 湖南金富包装有限公司 |
| 迁西金富 | 指 | 迁西县金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倍升投资 | 指 | 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金盖投资 | 指 | 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深创投 | 指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红土创投 | 指 |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金富包装 | 指 | 东莞金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祖裕物业 | 指 | 东莞市祖裕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祖裕实业 | 指 | 惠州市祖裕实业有限公司 |
| 百顺得 | 指 | 惠州市百顺得实业有限公司 |
| 汪之洋 | 指 | 珠海汪之洋饮料有限公司 |
| 子公司 | 指 |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容诚会计师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华普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中联国际 | 指 |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中联羊城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报告期/最近三年 | 指 | 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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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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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 | 指 |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
|---|---|---|
| 首发、本次发行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
| 《公司章程》 | 指 |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当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 |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 市后生效及实施)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 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 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
| 《律师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 《首发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6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的决定》修正,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
| 《编报规则》(第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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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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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 |
||
|---|---|---|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会令、司法部令第41号) |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 [2019]第0139号)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 字[2019]第0140号) |
| 《招股说明书》 | 指 |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 |
| 《审计报告》 | 指 |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审字[2019]0209号”《金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 |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专字[2019]0208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
|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告》 |
指 |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专字[2019]0212 号”《金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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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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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140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在审 核、验证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 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律师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40-3 - 四层 五层。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成都、 菏泽、苏州、天津、呼和浩特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 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 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承办签字律师简介
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签字律师为康晓阳律师、侯其锋律师、叶 永开律师,三位律师的主要证券执业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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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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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晓阳律师,本所合伙人,200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数 字政通、东方日升、福星晓程、真视通、昊志机电等十余家上市公司首发及上 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法律顾问。
2、侯其锋律师,本所合伙人,2006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 数家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及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法律顾问。
3、叶永开律师,2014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数家上市公司 的专项法律顾问及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法律顾问。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65527227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依据本所与 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 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 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诉讼仲裁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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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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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相关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 发行人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解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 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自 2017 年 3 月开始现场工作,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 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 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 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 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 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 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 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明确履行义务的具 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 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 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 验后作出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用查 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本所律师追加了必 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 验计划得到了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 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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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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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 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 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 根据保荐人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 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 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 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 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 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 进行了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 及《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制作 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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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 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 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 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 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 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 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 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 《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 改和反馈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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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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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通过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公司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及出席董事会的人员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公司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议案。
(三)决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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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 议案》,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面值:每股人民币壹元(RMB1.00 元)。
(3)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通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初步询价,并根据市 场情况,由公司与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取届时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定价。
(4)预计发行新股数量: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9,500 万股,公司预 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为 6,500 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数量为准。本次发行股票总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5)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6)发行方式:向询价对象网下配售与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公开发行相 结合或届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方式。
(9)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内有效。
2、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公司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序号 | 建设单位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
|---|---|---|---|---|
| 1 | 金富科技 | 饮料塑料防盗瓶盖生 产线技改项目 |
10,258.90 | 10,258.90 |
| 2 | 金富科技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516.17 | 4,516.17 |
| 3 | 湖南金富 | 塑料瓶盖生产基地扩 建项目 |
29,256.66 | 29,25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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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 | 5,000.00 |
|---|---|---|---|---|
| 合计 | 49,031.73 | 49,031.73 |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量,缺口部分由公司以 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予以解决。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 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 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3、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4、根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聘请中介机构;
(2)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调整本次发行上市 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股票发行上市的时间、发行数量、发行 价格、具体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起止日期等事项);
(3)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意见,对募集资金投向、 取舍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 急排序;签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意见,签署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文件;
(5)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验资及变更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6)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或本次公开发行的需要,对发行人内部规章 制度进行修订;
(7)在公司本次发行之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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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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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相关条款及股本、股东持股比例等事项作相应修订或补充;
(8)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意见,办理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9)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发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等资料和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其授权内容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有关监管机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 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除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经取得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 系由金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金富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 月 20 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局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6525623G),住所为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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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村民小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 代表人为陈珊珊;注册资本为 19,500 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发行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前身金富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 月 20 日,并取得东莞市工 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2006588);2016 年 6 月 21 日按金富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其前身金富有限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满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现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9,500 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8]6070 号)及《验资复 核报告》(会验字[2019]2670 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根据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 资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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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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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要从事塑料防盗瓶盖等塑料包装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并审阅《审 计报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文件、《审计报告》 等资料,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相关单位或 人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 持续经营 3 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条件进行了逐一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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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根据本所律师作 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有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证券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9,5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6、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9,5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6,5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 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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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所及中信证券等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 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根据本所 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土地、税收、环保、海关方面的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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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7、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在 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 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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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 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4,660,166.17 元、52,308,592.46 元及 81,015,269.45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 及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456,189,661.60 元、 497,947,182.93 元及 568,397,310.67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9,5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7、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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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 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 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 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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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金富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5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国)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 1118 号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3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 字[2016]第 950014 号”《审计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 富有限的净资产为 218,485,817.24 元。
2016 年 5 月 15 日,中联国际出具“中联羊城评字[2016]第 OHMQY019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其评估,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富有限净资产 评估值为 24,591.69 万元。
同日,金富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就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2016 年 5 月 31 日,金富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金富有限整体变更设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950014 号”《审计报告》审验的金富有限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 218,485,817.24 元,按照 1:0.6865 比例折为 股份公司 15,000 万股,每股 1 元,净资产余额 68,485,817.24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 资本公积。
2016 年 5 月 31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6 年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并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选举产生第一届 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的所有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股东已签署《关于同意豁免公司创立大会通知的 确认函》,同意豁免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天以上通知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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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创立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无异议。前述事项未违反《公司法》等 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利益。
2016 年 5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莞 报字(2016)第 950019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股份公司已收到其出资各方以净资产折股方式缴付的出资额计 218,485,817.24 元,折为 1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实收股本 15,000 万元,其余出资额 68,485,817.24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6 年 6 月 21 日,东莞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1900726525623G),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企业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经营范 围为“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塑料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电子产品和 机械设备;产销:塑料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货 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长期。
发行人设立时,其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2,000 | 80 |
| 2 | 陈婉如 | 3,000 | 20 |
| 合计 | 15,000 | 1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容诚会计师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 报告》(会验字[2019]2670 号),公司对其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收入成本跨 期、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差异及递延所得税确认等事项进行调整。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报表项目 | 追溯调整后 | 追溯调整前 | 追溯调整金额 |
| 实收资本 | 150,000,000.00 | 150,000,000.00 | — |
| 资本公积 | — | — | — |
| 盈余公积 | 6,064,185.24 | 6,848,581.72 | -784,39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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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利润 | 54,733,065.12 | 61,637,235.52 | -6,904,170.40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10,797,250.36 | 218,485,817.24 | -7,688,566.88 |
由上表可见,追溯调整前,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218,485,817.24 元;追溯调整后,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210,797,250.36 元。因前述会计追溯调整,发行人 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减少 7,688,566.88 元,导致发行人股改后计入资本公积的 金额相应减少 7,688,566.88 元。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前期报表相关数据的议案》《关于对审计追 溯调整导致折股净资产减少、调整折股比例和资本公积等事项予以确认的议 案》,对审计追溯调整导致折股净资产减少、调整折股比例和资本公积等事项予 以确认;各发起人已根据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事项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之补充协议》。
就上述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事项,公司发起人承诺:“如未来主管税务机 关认定本次追溯调整公司净资产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须补缴相关税款和 罚款,本人将及时、全额缴交该等税款和罚款,并对由此给发行人带来的任何 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追溯调整前后的发行人净资产值均高于发行人整体 变更时折合的股本总额 150,000,000.00 元,上述追溯调整事项未导致追溯调整 后的股改净资产值低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且已经容诚会计师验资复核并出 具会验字[2019]2670 号《验资复核报告》,上述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整 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不实,不会对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及发起人资格均 符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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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 权益作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公司股本,设立过程中履行了 资产审计、评估、验资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 的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系统;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独立生产经 营决策及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面对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
1、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行人股东认缴的
-
出资额已足额缴纳。
2、发行人系由金富有限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系从金富有限承 继而来。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办理 了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转移手续,上述资产产权清晰,发 行人对上述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
3、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
-
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人股东之间的资产 产权界定清晰,生产经营场所独立,不存在依靠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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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以自有资产为股 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研发、生产人员和 销售人员,建立、健全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制度,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 事会共设 3 名监事,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目前聘用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合法程 序选举、聘任、更换或解聘,不存在任何股东干预或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而进行人事任免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依法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依法聘任了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发 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各项规则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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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已经建立了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内部经营 管理机构,拥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及配套部门,各部门已构成一个 有机整体。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能够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内 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和运行;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 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发行人 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 制度。
2、经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核发的《开户许可 证》(证书编号:5810-05872242)核准,发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虎门支行单独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 义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分别在税务主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 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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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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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95001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是由金富有限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金富有限的 2 名自然人股东为股份 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1)陈金培,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 滘镇蔡白蔡屋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719550812XXXX。陈金培现直接 持有发行人 13,726.5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0.3927%。
(2)陈婉如,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 滘镇蔡白蔡屋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4252719570928XXXX。陈婉如直接持 有发行人 3,01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5.4615%。
根据各发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具备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并对投入发行人的权益拥有完整的所 有权。
2、发起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2 名自然人发起人,该等发起人认购 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履行了出资义务。2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的出资
发行人系由金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金富有限股东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 用以投资的相关权益产权关系清晰,出资明确,投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 行人设立后,即开始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经本所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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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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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变更手续 已全部办理完毕。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19,500 万股。发行人现有股东共 12 名,其中 8 名为自然 人股东,4 名为机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名称/ 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股份是否 质押/冻结 |
是否发行人员工及任职 情况 |
|---|---|---|---|---|---|
| 1 | 陈金培 | 13,726.58 | 70.3927 | 否 | - |
| 2 | 陈婉如 | 3,015.00 | 15.4615 | 否 | 董事、采购总监 |
| 3 | 金盖投资 | 750.00 | 3.8462 | 否 | - |
| 4 | 倍升投资 | 750.00 | 3.8462 | 否 | - |
| 5 | 深创投 | 260.53 | 1.3361 | 否 | - |
| 6 | 红土创投 | 607.89 | 3.1174 | 否 | - |
| 7 | 李永明 | 100.00 | 0.5128 | 否 | 董事 |
| 8 | 鲁振华 | 100.00 | 0.5128 | 否 | 人事行政部副经理 |
| 9 | 欧敬昌 | 100.00 | 0.5128 | 否 | 监事 |
| 10 | 叶树华 | 25.00 | 0.1282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 11 | 罗周彬 | 50.00 | 0.2564 | 否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
| 12 | 张勇强 | 15.00 | 0.0769 | 否 | 塑胶部经理 |
| 合计 | 19,500.00 | 100.0000 | - | - |
其中,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机构股东金盖投资、倍升投资、深创投、红土 创投的具体情况如下:
1、金盖投资
金盖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8462%。金盖 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WY242),住所为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沿河路 28 号海旭商务大厦 7 楼 70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珊珊,类型为有限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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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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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盖投资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 例如下表: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陈珊珊 | 60.00 | 8.00 | 普通合伙人 |
| 2 | 陈婉如 | 339.20 | 45.23 | 有限合伙人 |
| 3 | 叶树华 | 25.0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 4 | 罗周彬 | 57.50 | 7.67 | 有限合伙人 |
| 5 | 马 炜 | 18.00 | 2.40 | 有限合伙人 |
| 6 | 邓碧雄 | 6.0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7 | 刘日升 | 16.00 | 2.13 | 有限合伙人 |
| 8 | 张勇强 | 17.00 | 2.27 | 有限合伙人 |
| 9 | 陈 鸿 | 13.6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 10 | 李少英 | 13.00 | 1.73 | 有限合伙人 |
| 11 | 黄国荣 | 10.00 | 1.33 | 有限合伙人 |
| 12 | 赵国强 | 12.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 13 | 廖新桃 | 13.00 | 1.73 | 有限合伙人 |
| 14 | 陈小恒 | 12.4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 15 | 唐建平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16 | 张铭聪 | 6.0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17 | 蒋 洪 | 5.00 | 0.67 | 有限合伙人 |
| 18 | 覃家铎 | 7.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 19 | 龙建荣 | 7.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 20 | 邵仲华 | 6.00 | 0. 80 | 有限合伙人 |
| 21 | 万常青 | 9.00 | 1.20 | 有限合伙人 |
| 22 | 文双艳 | 6.0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23 | 覃丽云 | 6.0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展 伟 | 6.0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25 | 吴章全 | 5.00 | 0.67 | 有限合伙人 |
| 26 | 叶润良 | 7.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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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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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蔡小苹 | 5.00 | 0.67 | 有限合伙人 |
|---|---|---|---|---|
| 28 | 吴林灿 | 5.00 | 0.67 | 有限合伙人 |
| 29 | 罗桂林 | 5.00 | 0.67 | 有限合伙人 |
| 30 | 欧淑珍 | 2.0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 31 | 周小华 | 4.00 | 0.53 | 有限合伙人 |
| 32 | 杨雁玲 | 4.00 | 0.53 | 有限合伙人 |
| 33 | 欧开逢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34 | 卿小斌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35 | 覃定球 | 3.3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 36 | 邓业健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37 | 蔡树强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38 | 刘伟杰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39 | 廖龙欢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40 | 黄福友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41 | 罗韵斌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42 | 雷平 | 3.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43 | 陈庆华 | 2.0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 44 | 华海军 | 2.0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 45 | 瞿章程 | 5.00 | 0.67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750.00 | 100.00 | - |
2、倍升投资
倍升投资现持有公司 75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462%。倍升投资 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WY40P),住所为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沿河路 28 号海旭商务大厦 7 楼 7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珊珊,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倍升投资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 例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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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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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珊珊 | 60.0 | 8.00 | 普通合伙人 |
|---|---|---|---|---|
| 2 | 陈婉如 | 654.9 | 87.32 | 有限合伙人 |
| 3 | 杨 华 | 2.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 4 | 樊易斌 | 1.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5 | 陈 清 | 1.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6 | 杨头容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7 | 庞其文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8 | 万利恩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9 | 李锦政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10 | 李金财 | 1.5 | 0.20 | 有限合伙人 |
| 11 | 游建强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12 | 谭永胜 | 0.4 | 0.05 | 有限合伙人 |
| 13 | 秦 华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14 | 肖柳萌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15 | 秦其港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16 | 蔡加和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17 | 游静波 | 2.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 18 | 肖秋余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19 | 覃秀律 | 0.6 | 0.08 | 有限合伙人 |
| 20 | 王秋英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21 | 王德才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22 | 樊元微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刘吉勋 | 0.6 | 0.08 | 有限合伙人 |
| 24 | 杨喜凤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25 | 叶国亮 | 1.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26 | 张 充 | 5.3 | 0.71 | 有限合伙人 |
| 27 | 颜泽成 | 3.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28 | 谭尚抗 | 2.3 | 0.31 | 有限合伙人 |
| 29 | 肖学田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30 | 曹 峰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31 | 陈美华 | 2.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 32 | 李 林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 33 | 许林海 | 0.5 | 0.07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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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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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欧锡芬 | 2.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
| 35 | 丘启崇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36 | 熊朝玉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37 | 王翠玲 | 1.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38 | 胡建云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39 | 邓岸荣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40 | 陈景贤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41 | 朱立琼 | 0.3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750.0 | 100.00 | - |
3、深创投
深创投现持有公司 260.5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61%。深创投成 立于 1999 年 8 月 2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26118E),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法定代表人为倪泽望,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为 542,090.1882 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 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 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 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营业期限为自 1999 年 8 月 25 日起至 2049 年 8 月 25 日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 下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2,843.4070 | 28.1952 |
| 2 |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8,418.6696 | 2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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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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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8,543.8000 | 10.7996 |
|---|---|---|---|
| 4 |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 69,350.3415 | 12.7931 |
| 5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269.5179 | 5.0305 |
| 6 |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 26,520.1015 | 4.8922 |
| 7 |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 26,520.1015 | 4.8922 |
| 8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9,911.1101 | 3.6730 |
| 9 |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 17,953.0529 | 3.3118 |
| 10 |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3,253.1829 | 2.4448 |
| 11 |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 12,651.0909 | 2.3338 |
| 12 |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7,590.6789 | 1.4003 |
| 13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1,265.1335 | 0.2334 |
| 合计 | 542,090.1882 | 100.0000 |
4、红土创投
红土创投现持有公司 607.89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74%。红土创 投成立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217417XY),住所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创新科技园 12 号楼 4 楼 410A1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守宇,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为 4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 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营业期限为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03 月 7 日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红土创投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深创投 | 14,000 | 35 |
| 2 | 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8,000 | 20 |
| 3 |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8,000 | 20 |
| 4 | 东莞市海通工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4,000 | 10 |
| 5 | 东莞市松山湖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4,000 | 10 |
| 6 | 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 | 2,0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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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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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均为其 本人所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为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其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 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 定,发行人的各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三)公司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富科技共 有 12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8 名,机构股东 4 名。4 名机构股东分别为金盖 投资、倍升投资、深创投及红土创投。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机构股东的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1、深创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查询结果,深创投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0284,管理基金主要类别为 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同时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D2401,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
2、红土创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查询结果,红土创投已于 2015 年 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D4867, 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
3、金盖投资
经核查,金盖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在设立过程均未向任何投资者 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本 身亦未募集设立或参与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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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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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4、倍升投资
经核查,倍升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在设立过程均未向任何投资者 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本 身亦未募集设立或参与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金培直接持有发行人 13,726.58 万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0.3927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金培、陈婉如系夫妻关系,陈珊珊系陈金培与陈婉如 女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金培、陈婉如合计直接持有发行 人 16,741.5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5.8542%,陈珊珊所控制的金盖投 资、倍升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 7.6924%的股份,三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 人 93.5466%的股份。
陈珊珊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后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陈婉如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并曾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自股份公司设立起,陈金培、陈婉如、陈珊珊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三人在金富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及经营决策上均事先充分沟通、 达成一致意见,三人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均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陈金培、陈 婉如、陈珊珊对发行人形成共同控制。
陈金培、陈婉如、陈珊珊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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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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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协议所指的各缔约方的一致行动,系指乙方(陈婉如)、丙方(陈 珊珊)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中就每个议案或事项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 票;或,甲方(陈金培)、乙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每一议案以其拥有或 实际控制的全部表决权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2 各方就有关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
(1)就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2)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就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 决议的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具体包括:
-
① 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② 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③ 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④ 审议公司发行公司股票或债券;
-
⑤ 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⑥ 提名、选举和更换公司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
⑦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应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
-
项。
(3)各方一致认为应采取一致行动的其他事项。
2.3 自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每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前召开协商会议,就一致行动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应 当以协商会议约定的表决机制确定一致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中 执行一致行动。
2.4 任何一方就一致行动事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的,则 其违反承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其表决意见仍应以协商会议确定的意见为 准并以此为准计入最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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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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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各方可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也可委托本协议他方或 其他第三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但应当保证其授权代理 人按照其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陈金培、陈婉如、陈珊珊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且发行人最近 3 年共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共 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支配的发行人股份 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以 下关联关系:
-
1、股东陈金培、陈婉如系夫妻关系;
-
2、股东陈金培、陈珊珊系父女关系;
-
3、股东陈婉如、陈珊珊系母女关系;
-
4、股东陈婉如、叶树华系表姐弟关系;
-
5、股东金盖投资、倍升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陈珊珊;
-
6、股东深创投系股东红土创投的股东;
-
7、发行人间接股东刘日升系陈金培外甥,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
0.08%股份;
8、发行人间接股东雷平系刘日升配偶的胞兄,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02%股份;
9、发行人间接股东叶润良系叶树华胞弟,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04%股份;
10、发行人间接股东李金财系发行人股东李永明胞弟,通过倍升投资间接 持有公司 0.01%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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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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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行人间接股东游建强与游静波系父子关系,游建强通过倍升投资间 接持有公司 0.003%股权,游静波通过倍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01%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及股权变动
1、2001 年 1 月,金富有限设立
2000 年 11 月 1 日,陈金培与陈锦莲签署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同意共同出资设立“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由陈金 培出资 90 万元,陈锦莲出资 10 万元。
2000 年 12 月 4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了“东莞市名称预核私字[2000]第 187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设立名称为“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
2000 年 12 月 6 日,金富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东莞市金富实业有限公司章 程》。
2001 年 1 月 8 日,东莞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信会验字 (2001)第 00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01 年 1 月 8 日,金富有限 已收到其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 万元。
2001 年 1 月 20 日,东莞市工商局向金富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 441900200658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陈金培,住所为东莞市 虎门镇博涌村博美工业区,经营范围为产销:塑料产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 品,注册资本 100 万元,经营期限自 2001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06 年 1 月 19 日 止。
设立时,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90 | 90 |
| 2 | 陈锦莲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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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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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 100
2、2011 年 12 月,金富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2 月 22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陈锦莲将其持 有金富有限 9%的股权以 9 万元价格转让予陈金培,同时通过了金富有限章程 修正案。
2011 年 12 月 22 日,陈锦莲与陈金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2011 年 12 月 27 日,东莞市工商局向金富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 4419000123365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99 | 99 |
| 2 | 陈锦莲 | 1 | 1 |
| 合计 | 100 | 100 |
3、2013 年 9 月,金富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3 年 9 月 16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金富有限的 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陈金培、陈锦莲同比例增资,其 中:陈金培以货币出资 891 万元,陈锦莲以货币出资 9 万元;同时通过了金富 有限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9 月 18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德正验字 (2013)第 A53004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3 年 9 月 17 日,金 富有限已经收到股东陈金培、陈锦莲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900 万元,累计实收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013 年 9 月 24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441900001233658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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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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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990 | 99 |
| 2 | 陈锦莲 | 10 | 1 |
| 合计 | 1,000 | 100 |
4、2014 年 5 月,金富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5 月 5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陈锦莲将其持有 金富有限 1%的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陈金培,转让后陈金培持有金富有 限 100%股权;同时通过金富有限新《公司章程》。
2014 年 5 月 5 日,陈锦莲与陈金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4 年 5 月 20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441900001233658 的《营 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000 | 100 |
| 合计 | 1,000 | 100 |
5、2014 年 11 月,金富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4 年 11 月 18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金富有限的公 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9,000 万 元,其中:陈金培以货币形式认缴 7,000 万元,陈婉如以货币形式认缴 2,000 万元,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同时通过金富有限新《公司章程》。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德正验字 (2014)第 A53003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金 富有限已经收到股东陈金培、陈婉如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9,000 万元,累计实收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27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441900001233658 的《营 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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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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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完成后,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8,000 | 80 |
| 2 | 陈婉如 | 2,000 | 20 |
| 合计 | 10,000 | 100 |
6、2015 年 11 月,金富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5 年 11 月 9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金富有限增加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其中陈金培以货币形式认缴 4,000 万元,陈婉如以货币形 式认缴 1,000 万元,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同时通过金富有限新《公司 章程》。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德正验字 (2015)第 A5300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金 富有限已经收到股东陈金培、陈婉如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5,000 万元,累计实收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26525623G 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 ,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2,000 | 80 |
| 2 | 陈婉如 | 3,000 | 20 |
| 合计 | 15,000 | 100 |
(二)发行人的设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 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行为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 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纠 纷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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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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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 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1、2016 年 9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1,500 万元,新增股份 1,500 万股,认购价格为每股 1 元,其中金盖投资以 750 万元 认购 750 万股,倍升投资以 750 万元认购 750 万股。同日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修正案》。
2016 年 9 月 2 日,东莞市工商局向金富科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
2016 年 10 月 24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德正验字 (2016)第 A53005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金 富有限已经收到股东金盖投资、倍升投资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500 万元,累计实收注册资本 16,5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富科技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2,000 | 72.727 |
| 2 | 陈婉如 | 3,000 | 18.182 |
| 3 | 金盖投资 | 750 | 4.545 |
| 4 | 倍升投资 | 750 | 4.545 |
| 合计 | 16,500 | 100.000 |
2、2017 年 4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 16,500 万元增加至 17,368.42 万元,股份数从 16,500 万股增加至 17,368.42 万股。新增股份 868.42 万股由新增股东深创投、红土创投以 3,600 万元认购,认购价格为每股 4.15 元。 其中:深创投以 1,080 万元认购 260.53 万股,260.53 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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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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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 819.47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红土创投以 2,520 万元认购 607.89 万股, 其中 607.89 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1,912.11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同 时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3 月 17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德正验字 (2017)第 A5300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7 年 3 月 3 日,公司 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868.42 万元,累计实收注册 资本 17,368.42 万元。
2017 年 4 月 20 日,东莞市工商局向金富科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富科技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2,000.00 | 69.0909 |
| 2 | 陈婉如 | 3,000.00 | 17.2727 |
| 3 | 金盖投资 | 750.00 | 4.3182 |
| 4 | 倍升投资 | 750.00 | 4.3182 |
| 5 | 深创投 | 260.53 | 1.5000 |
| 6 | 红土创投 | 607.89 | 3.5000 |
| 合计 | 17,368.42 | 100.0000 |
3、2017 年 10 月,股份公司第三次增资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 17,368.42 万元增加至 18,300 万元,股份数从 17,368.42 万股增加至 18,300 万股;新增股份 931.58 万 股由陈金培以每股 4.15 元,合计 3,866.057 万元的价格认购;其中 931.58 万元 计入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2,934.477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同时审议通过《公 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10 月 26 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会验字[2017]5229 号”《验资报告》, 经其审验,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陈金培以货币形式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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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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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款 38,660,570 元,其中 9,315,800 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29,344,770 元计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公司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 18,30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东莞市工商局向金富科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富科技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2,931.58 | 70.6644 |
| 2 | 陈婉如 | 3,000.00 | 16.3934 |
| 3 | 金盖投资 | 750.00 | 4.0984 |
| 4 | 倍升投资 | 750.00 | 4.0984 |
| 5 | 深创投 | 260.53 | 1.4237 |
| 6 | 红土创投 | 607.89 | 3.3218 |
| 合计 | 18,300.00 | 100.0000 |
4、2017 年 12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议案》,同意以下转让事项,同时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转让各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万股) | 转让价格(万元) |
|---|---|---|---|---|
| 1 | 陈金培 | 李永明 | 100 | 200 |
| 2 | 陈金培 | 鲁振华 | 100 | 200 |
| 3 | 陈金培 | 欧敬昌 | 100 | 200 |
| 4 | 陈金培 | 叶树华 | 25 | 50 |
| 5 | 陈金培 | 罗周彬 | 50 | 100 |
| 6 | 陈金培 | 刘日升 | 15 | 30 |
| 7 | 陈金培 | 张勇强 | 15 | 30 |
| 合计 | 405 | 810 |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在东莞市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金富科技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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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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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2,526.58 | 68.4513 |
| 2 | 陈婉如 | 3,000.00 | 16.3934 |
| 3 | 金盖投资 | 750.00 | 4.0984 |
| 4 | 倍升投资 | 750.00 | 4.0984 |
| 5 | 深创投 | 260.53 | 1.4237 |
| 6 | 红土创投 | 607.89 | 3.3218 |
| 7 | 李永明 | 100.00 | 0.5464 |
| 8 | 鲁振华 | 100.00 | 0.5464 |
| 9 | 欧敬昌 | 100.00 | 0.5464 |
| 10 | 叶树华 | 25.00 | 0.1366 |
| 11 | 罗周彬 | 50.00 | 0.2732 |
| 12 | 刘日升 | 15.00 | 0.0820 |
| 13 | 张勇强 | 15.00 | 0.0820 |
| 合计 | 18,300.00 | 100.0000 |
5、2018 年 7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8 年 7 月 1 日,刘日升与陈婉如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刘日升将 其持有公司 15 万股股份以 30 万元价格转让予陈婉如,陈婉如同意以上述价格 受让。
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数、持 股比例相关条款。
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在东莞市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金富科技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2,526.58 | 68.4513 |
| 2 | 陈婉如 | 3,015.00 | 16.4754 |
| 3 | 金盖投资 | 750.00 | 4.0984 |
| 4 | 倍升投资 | 750.00 | 4.0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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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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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深创投 | 260.53 | 1.4237 |
|---|---|---|---|
| 6 | 红土创投 | 607.89 | 3.3218 |
| 7 | 李永明 | 100.00 | 0.5464 |
| 8 | 鲁振华 | 100.00 | 0.5464 |
| 9 | 欧敬昌 | 100.00 | 0.5464 |
| 10 | 叶树华 | 25.00 | 0.1366 |
| 11 | 罗周彬 | 50.00 | 0.2732 |
| 12 | 张勇强 | 15.00 | 0.0820 |
| 合计 | 18,300.00 | 100.0000 |
6、2018 年 11 月,股份公司第四次增资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注册资本从 18,300 万元增加至 19,500 万元,股份数从 18,300 万股增加至 19,500 万股。新增股份 1,200 万股由 公司陈金培以每股 5 元,合计 6,000 万元的价格认购。其中 1,200 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其余 4,80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 正案》。
2018 年 10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会验字[2018]6070 号”《验资报告》, 经其审验,截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陈金培以货币形式缴纳的 出资款 6,000 万元,其中 1,2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8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 本溢价),公司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 19,50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东莞市工商局向金富科技核发了《营业执照》,公司 在东莞市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备案。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富科技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3,726.58 | 70.3927 |
| 2 | 陈婉如 | 3,015.00 | 15.4615 |
| 3 | 金盖投资 | 750.00 | 3.8462 |
| 4 | 倍升投资 | 750.00 | 3.8462 |
| 5 | 深创投 | 260.53 | 1.3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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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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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红土创投 | 607.89 | 3.1174 |
|---|---|---|---|
| 7 | 李永明 | 100.00 | 0.5128 |
| 8 | 鲁振华 | 100.00 | 0.5128 |
| 9 | 欧敬昌 | 100.00 | 0.5128 |
| 10 | 叶树华 | 25.00 | 0.1282 |
| 11 | 罗周彬 | 50.00 | 0.2564 |
| 12 | 张勇强 | 15.00 | 0.0769 |
| 合计 | 19,500.00 | 100.0000 |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富有限/金富科技的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审批/备案登记。金富有限自设立后的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均 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履行了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均签署 了相关协议并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本所律师认为,金富有限/ 金富科技的上述变更事项合法、有效。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相关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
(六)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之间曾存在股权 代持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1)股权代持的形成
根据本所律师对金富有限设立时的 2 名股东陈金培与陈锦莲的访谈及其声 明与确认,股权代持的形成背景为 2000 年陈金培筹划设立金富有限时,由于当 时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 2 名以上,一人无法注册有限公司。经陈 金培与其胞妹陈锦莲协商,由陈锦莲代陈金培认缴金富有限 10 万元出资额,持 有金富有限 10%股权,陈锦莲用于出资的 10 万元由陈金培提供。2001 年 1 月 20 日,金富有限设立,至此,陈金培与陈锦莲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经形成。 金富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显名股东姓名 隐名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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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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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金培 | - | 90 | 90 |
|---|---|---|---|---|
| 2 | 陈锦莲 | 陈金培 | 10 | 10 |
| 合计 | 100 |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锦莲在代为持股期间,除经陈金培授意例行签署相关 股东文件之外,未曾实际参与过金富有限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
(2)股权代持行为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 年 12 月 22 日,陈锦莲与陈金培签订了《股权转让 合同》,约定陈锦莲同意将持有的金富有限 9%股权,以 9 万元价格转让予陈金 培,并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经协商, 陈锦莲将其代持的大部分股权还原予陈金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显名股东姓名 | 隐名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 | 99 | 99 |
| 2 | 陈锦莲 | 陈金培 | 1 | 1 |
| 合计 | 100 | 100 |
因金富有限当时经营发展的需要,2013 年 9 月 24 日,金富有限的注册资 本增加至 1,000 万元,由陈金培、陈锦莲同比例增资。陈金培以货币出资 891 万元,陈锦莲以货币出资 9 万元。陈锦莲本次增资的出资资金来源于陈金培。 本次增资完成后,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 序号 | 显名股东姓名 | 隐名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 | 990 | 99 |
| 2 | 陈锦莲 | 陈金培 | 10 | 1 |
| 合计 | - | 1,000 | 100 |
(3)股权代持关系的解除
随着公司进入平稳发展期,陈金培和陈锦莲经协商,决定彻底解除上述股 权代持关系。2014 年 5 月 5 日,陈锦莲与陈金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 陈锦莲将其持有金富有限的 1%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陈金培。本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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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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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此,陈金培和陈锦莲关于金富 有限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富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1,000 | 100 |
| 合计 | 1,000 | 100 |
对于陈金培、陈锦莲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经本所律师对陈金培、陈锦 莲的访谈并取得的访谈记录、声明与确认及陈锦莲配偶邓健强出具的声明与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陈金培和陈锦莲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未签署相关代持协 议及代持解除协议,系因为二人乃兄妹关系,相互之间有很强的信任基础,股 权代持的初衷是为了符合法律要求,故未做协议方面的安排。随着金富有限的 发展步入正轨,二人基于股权清晰、规范的考量,决定于 2014 年 5 月解除股权 代持关系。陈锦莲的配偶表示知悉二人的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并对此无异议。
2、就上述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根据陈金培、陈锦莲的访谈记录、声明 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二人对前述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以及解除不存在纠 纷,双方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双方对发行人 的股权权属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演变及解除均出于各 当事人的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 前述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以及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其他股权 代持、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法 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资质、经营许可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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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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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塑料产品、五金制 品(不含电镀),电子产品和机械设备;产销:塑料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 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塑料防盗瓶盖 等塑料包装用品。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范 围之内。
(2)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湖南金富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金富 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塑料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五金制品 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迁西金富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迁西金富 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塑料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五金制品 的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印刷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或许可、认证
(1)发行人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
①印刷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持有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8年10月31日颁发的“(粤)印 证字4419006017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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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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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持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颁发的《全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 XK16-204-04270),产品名称为食品用塑料包装、 容器、工具等制品,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18 日。
③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发行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于2017年10月1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1996699N),企业经营类别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持有广东东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颁 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3641386)。
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发行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颁 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编号:17102009175000000058),备 案类别为自理企业,备案号码为 4419603519。
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17年9月8日颁发的《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7E10478R1M),经认证,金富科技的环境管理体系 符合GB/T 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品用塑 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 效期至2020年9月7日。
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持有长城质量保证中心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颁发的《长城质量保证 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6S10454R0M),经认证, 金富科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 28001-2011/OHSAS180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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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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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品范围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 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效期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 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17年9月8日颁发的《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7Q11292R1M),经认证,金富科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GB/T 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品用塑 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 效期至2020年9月7日。
⑨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持有SGS颁发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N15/31303), 经认证,发行人的管理体系符合FSSC 22000标准,所涉及的活动范围覆盖食品包 装用塑料防盗瓶盖(材质:聚乙烯)的生产,食品行业类别I,有效期自2017年 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并须经过符合要求的监督审核保持有效,认证决定 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2)发行人子公司取得的资质或许可、认证
①印刷经营许可证
湖南金富持有宁乡县新闻出版(版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颁发的“(宁) 印证字4301090092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 月19日。
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湖南金富持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2月13日颁发的《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XK16-204-00395),产品名称为食品用塑料包装 容器工具等制品,有效期至2020年8月10日。
③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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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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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富持有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3日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 书编号:430124-1512-005),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 有效期自2015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
④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湖南金富持有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6年7月8日颁发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编号:16070110142600000157),备案类别为自理企业,备 案号码为4307600325。
⑤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湖南金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星沙海关于2017年12月4日颁发的《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301269004),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湖南金富持有宁乡县商务局、湖南长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于2017 年11月17日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3040487)。
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湖南金富持有长城质量保证中心于2016年8月8日颁发的《长城质量保证中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6S10493R0M),经认证,湖南 金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GB/T 28001-2011/OHSAS18001:2007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品范围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 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有效期至2019年8月7日。
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湖南金富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18年8月30日颁发的《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8E10633R1M),经认证,湖南金富的环境管理 体系符合GB/T 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品 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 有效期至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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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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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湖南金富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18年8月30日颁发的《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8Q11542R1M),经认证,湖南金富的质量管理 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品 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 有效期至2021年8月29日。
⑩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湖南金富持有SGS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 CN16/30382,外部证书号:F01FSMS1600263),经认证,湖南金富的管理体系 符合ISO 22000:2005标准,所涉及的活动范围覆盖食品包装用聚乙烯(PE)塑 料防盗瓶盖的制造,食品行业类别I,有效期自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29日, 并须经过符合要求的监督审核保持有效。
(二)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 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未在中国境外设立分 支机构或子公司。
(三)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的历次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根据东莞市工商局于 2001 年 1 月 20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4419002006588),金富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产销:塑料产品,五 金制品,电子产品”。
2、2012 年 10 月 31 日,经东莞市工商局核准,金富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 为“产销:塑料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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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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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东莞市工商局核准,金富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塑料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电子产品和机械 设备。产销:塑料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货物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4、2018 年 10 月 16 日,经东莞市工商局核准,金富科技的经营范围变更 为“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塑料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电子产品和机 械设备;产销:塑料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货物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均在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 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塑 料防盗瓶盖等塑料包装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 度及 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 项目 | 2018 年度(元) | 2017 年度(元) | 2016 年度(元) |
|---|---|---|---|
| 主营业务收入 | 557,037,436.76 | 493,115,881.25 | 451,877,973.72 |
| 其他业务收入 | 11,359,873.91 | 4,831,301.68 | 4,311,687.88 |
| 合计 | 568,397,310.67 | 497,947,182.93 | 456,189,661.60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均达到公司营业收入的 98%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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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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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消防管理等政 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上述政府主管 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关联方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金培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陈金培、陈婉如、 “ ” 陈珊珊,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
-
(1)陈金培,直接持有公司 137,265,8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0.3927%;
-
(2)陈婉如,直接持有公司 30,15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5.4615%。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祖裕实业
祖裕实业成立于 2018 年 7 月 9 日,现持有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工商行政管 理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YP5107),住所为博 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委会湖洋背小组湖洋背果园,法定代表人为陈婉如,企业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房 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策划及信息咨询;物业租赁;物业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 期限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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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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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祖裕实业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80 | 80 |
| 2 | 陈婉如 | 20 | 20 |
| 合计 | 100 | 100 |
(2)百顺得
百顺得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现持有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工商局核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WP771C),住所为博罗县 湖镇镇和睦村委会洋背小组湖洋背果园,法定代表人为陈婉如,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 资;生态旅游开发经营;农业科技开发;花卉、林木培育及种植;养老养生项 目开发;餐饮服务;游客住宿;销售:蔬果、谷物、中草药、花卉、林木、酒、 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营业期限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百顺得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 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80 | 80 |
| 2 | 陈婉如 | 20 | 20 |
| 合计 | 100 | 100 |
(3)祖裕物业
祖裕物业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现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078411E),住所为东莞市虎门镇博 涌社区博美龙底工业二路 10 号 1 栋二楼,法定代表人为陈锦女,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经营范围为“物业投 资、房产租赁,营业期限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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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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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祖裕物业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金培 | 70 | 70 |
| 2 | 陈婉如 | 30 | 30 |
| 合计 | 100 | 100 |
(4)东莞市虎门奇美塑料制品厂
东莞市虎门奇美塑料制品厂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4 日,现持有广东省东莞 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X31623542P, 住所为东莞市虎门镇博美龙底工业 2 路 10 号禾朔工业园 1 栋 3 楼,经营者为陈 金培,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产销:塑料绳、塑料袋;自有物 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金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金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现 持有《公司注册证书》(No:1952357),成立时名称为 GOLDEN PROPERTIES CONSULTANT CO., LIMITED。
(6)富恒物业有限公司
富恒物业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4 月 9 日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现持有《公 司注册证书》(No:0641754),成立时名称为 COMING CHANCE LIMITED(即 才駿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为 FULL HARVEST PROPERTIES CO., LIMITED (即富恒物业有限公司)。
(7)金盖投资
金盖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董 事长陈珊珊,且陈珊珊持有金盖投资 8%财产份额(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8)倍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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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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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升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董 事长陈珊珊,且陈珊珊持有倍升投资 8%财产份额(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4、与持有金富科技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 姓名 | 关系密切的股 东 |
投资/任职情况 | 投资/任职情况 | 投资/任职情况 |
|---|---|---|---|---|
| 投资/任职单位 | 持股比例 | 担任职务 | ||
| 陈金龙 | 陈金培之胞弟 | 东莞市金瑞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74.222% | 董事长 |
| 东莞市龙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0% | 执行董事 | ||
| 东莞市金瑞集装箱有限公司 | 东莞市金瑞五 金股份有限公 司全资孙公司 |
执行董 事、经理 |
||
| 东莞市瀚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东莞市金瑞五 金股份有限公 司全资子公司 |
执行董 事、经理 |
||
| 东莞市金慧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 |
1.00% | 执行事务 合伙人 |
||
| 东莞市金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东莞市金瑞五 金股份有限公 司持股69.4% 子公司 |
—— | ||
| 刘海慧 | 陈金培之弟媳 | 东莞市金瑞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18.56% | 董事 |
| 陈锦女 | 陈金培之胞妹 | 东莞市祖裕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执行董 事、经理 |
| 东莞金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注 销) |
—— | 总经理 |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为陈婉如、陈珊珊、叶树华、马楠、罗周彬、李永明、李平、 罗智雄、孙民方,监事为张铭聪、游静波、欧敬昌,高级管理人员为陈珊珊、 叶树华、马炜、罗周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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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 姓名 | 与金富 科技关 联关系 |
其他投资/任职情况 | |||
|---|---|---|---|---|---|
| 投资/任职单位 | 经营范围 | 出资 比例 |
担任职 务 |
||
| 陈婉如 | 董事 | 上海经邦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
—— | 董事 |
| 马楠 | 和力共创(深圳)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 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投 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 |
50% | 执行事 务合伙 人 |
|
| 东莞昭金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创业投资;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实业投 资。 |
40% | 执行事 务合伙 人 |
||
| 东莞市红土创新创业 产业母基金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高新产业项目投 资、创业投资、为创业企业 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实 业投资。 |
—— | 董事、经 理 |
||
|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 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以 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 |
—— | 总经理 | ||
| 董事 | |||||
|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通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 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网 络及其设备的技术开发、销 售和技术服务;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 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 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进准字 第[2001]2153 号文经营), 通信及网络技术的信息咨 询(不含限制项目),通信 及相关设备的工程的设计、 施工、技术服务和上门维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 |
—— | 董事 | ||
|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 | 研发、设计、生产、加工、 | —— | 董事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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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3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份有限公司 | 销售:精密模具制品、金属 制品、塑胶制品、电子零配 件、金属与塑胶表面处理 (电镀除外);消费电子产 品无线技术应用研发、生 产、销售及服务;与以上产 品相关的自动化生产设备 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 提供消费电子产品一站式 解决方案(集研发、设计、 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 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 不涉及限制类项目及国营 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
|---|---|---|---|---|---|
| 东莞红土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 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创 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 |
—— | 经理 | ||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激光设 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 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 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 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 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 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 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 件/元件的生产 |
—— | 董事 | ||
| 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家居新材料的设计、研发、 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报);国内贸易,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室内外 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计算 机系统设计;平面及立体设 计,网页设计;计算机系统 集成;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 |
——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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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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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咨询;智能网络控制系统 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 统工程的设计与安装;自有 物业租赁 |
|||||
|---|---|---|---|---|---|
|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 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 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
-- | 董事、经 理 |
||
| 深圳市创新投资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 |
创业投资顾问,企业投资管 理咨询,企业资产重组,兼 并收购顾问服务,企业现财 顾问服务 |
—— | 总经理 | ||
| 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 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 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
—— | 董事、经 理 |
||
|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 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 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 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 资管理顾问机构。 |
—— | 经理 | ||
|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 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 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
—— | 经理 | ||
|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研发、销售:声学与多媒体 技术及产品,短距离无线通 信产品,精密电子产品模 具,消费类电子产品,电脑 周边产品,与以上产品相关 的嵌入式软件的开发、销 售;及以上产品相关的技术 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 |
—— | 董事 | ||
| 水贝文化传媒(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 经营项目是:从事广告业务 (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 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 |
——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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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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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投资文化产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文化活动策划; 平面设计;企业形象广告策 划;会议策划;展览展示策 划;橱窗展示装饰设计;珠 宝摄影;广告发布数字终端 的研发、设计及销售;计算 机软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的 技术开发,转让自行开发的 技术成果,并提供相关的技 术信息咨询;动产、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的拍卖(凭许可 证经营,不含罚没物资、文 物及其他国家特别规定的 物品) |
|||||
|---|---|---|---|---|---|
|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 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 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得从 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 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 目)。 |
—— | 总经理 | ||
| 深圳市红土光明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 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 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 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 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 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 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总经理 | ||
|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 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执行总 经理 |
||
| 罗智雄 | 立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贸易经 | 独立董 事 |
||
| 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 | 纪与品牌代理仓储服务 | ||||
| 独董 事 |
; | ||||
| 限公司 | (不含化学危险品)信息 | —— | |||
| ; | |||||
| 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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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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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业投资;供应链管理;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罗庆 | 公司董 | 上海钰赐机械科技有 | 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机械设备及配件、模具、汽 摩配件、船舶配件、纺机配 件、环保设备、电梯配件、 |
100% | 执行董 事 |
| 事罗周 | 限公司 | 不锈钢制品、管道配件、阀 | |||
| 彬胞兄 | 门、轴承(以上除特种设备) 设计、加工及销售;健身器 材开发及销售;五金交电、 仪器仪表、计量器具、金属 材料销售 |
||||
| 罗庆、 徐五妹 |
公司董 事罗周 |
罗庆担 任执行 董事;徐 五妹担 任监事 |
|||
| 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材 | |||||
| 上海熠罗精密机械有 | 料、金属制品、电子产品、 | 合计 | |||
| 限公司 | 五金交电、电气设备、不锈 | 持有 | |||
| 彬胞兄、 胞兄配 |
|||||
| 钢制品、汽摩配件、模具的 | 100% | ||||
| 偶 | |||||
| 销售。 | |||||
| 徐五妹 | 公司董 |
模具设计加工(限分支机 | 执行董 事 |
||
| 上海益星模具有限公 | 、 | ||||
| 事罗周 彬胞兄 |
构经营)五金建材批发 | ||||
| 司 | ,、 | 75% | |||
| 配偶 | |||||
| 零售。 |
7、其他主要关联方
(1)湖南鹏运发货运有限公司(原名湖南鹏运发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 股东为陈立元、陈鹏程、曾素连,陈鹏程、曾素连为陈立元亲属,该公司股东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的部分运输服务由发行人董事、 高管叶树华及原监事张勇强参与提供,因此将该公司认定为关联方。
(2)汪之洋
汪之洋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现持有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8587557F),住所为珠 海市旅游路 2928 号 1 栋、3 栋,法定代表人为张云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瓶(罐)装纯 净水、天然山泉水、蒸馏水的生产、销售;食品用塑料容器的生产、销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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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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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品、机油、化妆品、塑料及制品的批发”,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持有汪之洋 21.25%股权。
(3)上海锡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锡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5 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10230341973943Q,住所为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耀洲路 741 号 3 幢 567 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商务咨 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 控股股东陈金培持有上海锡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的财产份额。
(4)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密切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前述人员控制、 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也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8、发行人曾经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1)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董事、监事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曾经的关联关系 | 任职时间 |
|---|---|---|---|
| 1 | 刘日升 | 曾任发行人董事 | 2016.5-2018.7 |
| 2 | 张勇强 | 曾任发行人监事 | 2016.5-2017.5 |
| 3 | 游建强 | 曾任发行人监事 | 2016.5-2017.5 |
| 4 | 廖新桃 | 曾任发行人监事 | 2016.5-2017.5 |
| 5 | 黄国荣 | 曾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 2016.5-2017.11 |
(2)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关联企业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曾经的关联关系 | 关联关系解除事项 |
|---|---|---|---|
| 1 | 金富包装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金培曾 间接持有该企业100%股权 |
该企业于2017年11月27日 注销 |
| 2 | 金富公司(JIN FU COMPANY)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金培曾 控制的企业,持股比例为 100% |
2018年4月25日,陈金培将 该企业100%股权转让予第三 方 |
| 3 | 东莞市虎门金富塑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婉如设 | 该企业于2019年3月25日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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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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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制品厂 | 立的个体工商户 | 销 | |
|---|---|---|---|
| 4 | 东莞市金煜投资管 理企业(普通合伙)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金培之 胞弟陈金龙实际控制的企业 |
该企业于2016年6月24日注 销 |
| 5 | 广东国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马楠担任独立董 事的企业 |
马楠于2018年5月离职 |
| 6 | 深圳市斯诺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马楠担任董事的 企业 |
马楠于2018年3月离职 |
| 7 |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 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罗周彬曾任职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的企业 |
罗周彬于2017年10月31日辞 职 |
| 8 | 广东意高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罗智雄曾任副 总经理的企业 |
罗智雄于2018年9月离职 |
| 9 | 高安意高再生资源 热力发电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罗智雄曾任董 事的企业 |
罗智雄于2018年9月离职 |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湖南鹏运发货运有限公司 | 运输 | — | — | 1,141.19 |
| 上海经邦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咨询费 | — | — | 12.00 |
| 汪之洋 | 瓶装水 | — | 0.71 | 2.06 |
注:为减少关联交易,自 2017 年起,湖南鹏运发货运有限公司不再为发行人提供运输服 务。陈立元实际控制的湖南莞丰物流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东方宏物流有限公司 2017 年为发 行人提供运输服务,其中发行人与湖南莞丰物流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的交易额为 1,106.16 万元,2018 年度未发生交易;与东莞市东方宏物流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的交易额为 102.72 万元,2018 年度未发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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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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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汪之洋 | 销售瓶盖 | — | 28 | 33.91 |
| 东莞市金瑞五金股份有限 公司 |
销售包装物等 | 0.39 | 0.42 | 0.52 |
2、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债权确定期限 | 是否履行完 毕(截至 2018.12.31) |
担保类型 |
| 陈金培 | 10,300,000.00 | 2013.10.17-2016.12.31 | 是 | 质押 |
| 陈金培 | 6,000,000.00 | 2013.12.20-2019.12.19 | 否 | 质押 |
| 陈金培、陈锦莲 | 6,000,000.00 | 2013.12.20-2019.12.19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婉如 | 2,500,000.00 | 2014.1.1-2018.12.31 | 是 | 质押 |
| 陈金培 | 13,800,000.00 | 2014.2.13-2016.12.31 | 是 | 质押 |
| 陈金培 | 11,000,000.00 | 2014.3.10-2016.12.31 | 是 | 质押 |
| 陈婉如 | 13,500,000.00 | 2014.4.11-2016.12.31 | 是 | 质押 |
| 陈金培 | 10,285,000.00 | 2014.4.11-2018.10.11 | 是 | 质押 |
| 陈婉如 | 3,800,000.00 | 2014.8.19-2016.12.31 | 是 | 质押 |
| 陈婉如 | 10,600,000.00 | 2015.1.1-2017.12.31 | 是 | 质押 |
| 陈婉如 | 10,600,000.00 | 2015.1.1-2018.12.31 | 是 | 质押 |
| 陈婉如 | 10,000,000.00 | 2015.1.1-2020.12.31 | 否 | 质押 |
| 陈金培 | 10,600,000.00 | 2015.1.13-2018.1.5 | 是 | 质押 |
| 陈金培 | 10,600,000.00 | 2015.1.30-2018.1.29 | 是 | 质押 |
| 陈金培 | 55,000,000.00 | 2015.11.19-2018.11.19 | 是 | 质押 |
| 金富包装 | 20,000,000.00 | 2015.11.19-2018.11.19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金富包装 | 35,000,000.00 | 2015.11.19-2018.11.19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2-6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3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金富包装 | 19,000,000.00 | 2016.6.3-2019.6.3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 金富包装 | 10,000,000.00 | 2016.5.27-2019.5.27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 | 8,500,000.00 | 2016.1.28-2018.1.27 | 是 | 质押 |
| 陈金培 | 8,500,000.00 | 2016.1.28-2018.1.27 | 是 | 质押 |
| 陈婉如 | 5,000,000.00 | 2016.2.24-2021.12.31 | 否 | 质押 |
| 陈金培、陈婉如 | 24,000,000.00 | 2016.3.21-2017.3.21 | 是 | 质押 |
| 陈婉如 | 10,600,000.00 | 2016.4.1-2021.12.31 | 否 | 质押 |
| 陈金培、陈婉如 | 20,000,000.00 | 2015.11.19-2018.11.19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陈婉如 | 35,000,000.00 | 2015.11.19-2018.11.19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陈婉如 | 10,000,000.00 | 2016.5.27-2019.5.27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陈婉如 | 19,000,000.00 | 2016.6.3-2019.6.3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 | 50,000,000.00 | 2016.11.29-2017.2.28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婉如 | 50,000,000.00 | 2016.11.29-2017.2.28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 | 19,544,851.10 | 2016.12.28-2017.12.27 | 是 | 质押 |
| 陈金培 | 50,000,000.00 | 2017.3.22-2017.6.2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婉如 | 50,000,000.00 | 2017.3.22-2017.6.2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陈婉如 | 30,000,000.00 | 2017.6.27-2018.6.27 | 是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陈婉如 | 50,000,000.00 | 2017.7.17-2027.7.17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 | 90,000,000.00 | 2017.8.25-2022.8.24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婉如 | 90,000,000.00 | 2017.8.25-2022.8.24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金培、陈婉如、湖南金富、 金盖投资、倍升投资 |
50,000,000.00 | 2017.11.30-2020.11.29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婉如 | 50,000,000.00 | 2017.11.30-2022.11.29 | 否 | 抵押 |
| 陈金培 | 19,544,851.10 | 2017.12.26-2020.12.25 | 否 | 质押 |
| 陈珊珊 | 49,000,000.00 | 2018.12.12-2028.12.12 | 否 | 连带责任保证 |
| 陈婉如 | 25,206,865.74 | 2018.12.29-2021.12.28 | 否 | 质押 |
3、关联方资金拆借
| 关联方 | 拆借金额 (万元) |
借款日期 | 还款日期 | 说明 |
|---|---|---|---|---|
| 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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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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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富包装 | 1,500.00 | 2016.1.5 | 2016.1.28 | 资金周转 |
|---|---|---|---|---|
| 陈金培 | 175.00 | 2016.3.8 | 2016.7.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150.00 | 2016.4.8 | 2016.7.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293.64 | 2016.4.9 | 2016.7.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500.00 | 2016.4.12 | 2016.7.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910.00 | 2016.4.12 | 2016.7.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100.00 | 2016.5.10 | 2017.1.25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30.00 | 2016.6.8 | 2017.1.25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1.06 | 2016.1.7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700.00 | 2016.3.11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200.00 | 2016.4.20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10.00 | 2016.7.1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5.00 | 2016.8.1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5.00 | 2016.9.10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20.00 | 2016.11.1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5.80 | 2016.12.31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 陈金培 | 3.28 | 2017.1.31 | 2017.12.6 | 资金周转 |
注:上述资金拆借,与金富包装借款期间较短,不足一个月,未计提利息;与实际控制人 陈金培的资金拆借均已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提并支付利息。上述款项及利息已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前结清。
4、关联方委托贷款
实际控制人陈金培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 门支行提交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向湖南金富支付借款 2,000.00 万元,借 款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3 日至 2019 年 8 月 2 日;此委托贷款已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提前还清。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492.11 | 510.92 | 24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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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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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关键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关联交易
(1)代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单位:万元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东莞市祖裕物业投资 有限公司 |
垫付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
— | 9.36 | 9.36 |
(2)为避免关联交易,陈金培、金富包装与公司分别签订了协议,约定陈 金培将其持有的 1 项发明专利,6 项实用新型专利,6 项外观设计专利无偿转让 给公司;约定金富包装将其持有的 1 项实用新型专利及 3 个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 公司,该等专利、商标已于 2016 年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公告。
报告期内,金富包装已停止生产销售活动,不再使用该等专利、商标。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名称 |
关联方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应收 账款 |
汪之洋 | — | — | 9.54 | 0.48 | 14.65 | 0.73 |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
| 其他应付款 | 陈金培 | — | — | 6,847.51 |
| 应付账款 | 金富包装 | — | — | 1,215.68 |
| 应付账款 | 湖南鹏运发货 运有限公司 |
— | — | 10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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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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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全体股东对上述 关联交易进行了一致确认。
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发行人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期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最近三年的 关联交易事项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是按市场方式确定, 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 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 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在公司治理方面,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及将在上市成功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 案)》中,均已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1、《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内容摘录如下: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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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 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 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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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 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0 万元 (不含 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含 5%) 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含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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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应充分行使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 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二)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内容摘录如下: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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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 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董事会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 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 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 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
3、《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内容摘录如下: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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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八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的审批权限为:
……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0 万元 (不含 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含 5%) 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含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
第二十条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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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应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 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二)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二)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交 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由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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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 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 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 独 立意见(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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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相关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内容摘 录如下:
“一、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发 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 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二、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 障发行人在财务、资产、人员、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保障发行人不 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上产生依赖或在财务、资产、人员、机构 等方面混同。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 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 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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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资 金的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 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控制或投资的企 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 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 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 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 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内 容摘录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下 简称“附属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 理价格确定。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 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 法程序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不会就股份公司与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不 利于股份公司的行动,或故意促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 不会通过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 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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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给予股份公司赔偿。”
-
(六)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
1、同业竞争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 经营活动,并承诺今后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上述承诺内 容摘录如下:
“一、本人目前及未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 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投资或与他人合营等)直接或间接从 事、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不会对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 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或进行控制;如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 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 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的条件,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若发行人未获得该等业 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 以解决;
三、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发 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四、本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 利益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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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发行人将来扩展业务范围,导致与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 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类似,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按照如下方式解决:
(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
(2)如发行人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将相关业务优先转让予 发行人;
(3)如发行人无意受让,将相关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
六、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同 样遵守以上承诺。
七、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 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 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承诺函自出具日始生效,为不可撤销 的法律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内容合法、有效。
(八)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 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 使用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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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土地使用 权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座落 | 使用权 类型 |
地类 (用 途) |
使用面积 (m²) |
他项 权利 |
|---|---|---|---|---|---|---|---|
| 1 | 金富科技 | 粤(2019)东莞不 动产权第0111164 号、第0111246号、 第0111253号、第 0111257号 |
东莞市沙田 镇稔洲村永 茂村民小组 金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厂房 |
出让 | 工业 用地 |
20,160.72 | 无 |
| 2 | 湖南金富 | 湘(2016)宁乡县 不动产权第 0000166号、第 0000244号 |
宁乡县经开 区谐园北路 209号 |
出让 | 工业 用地 |
18,467.00 | 无 |
| 3 | 迁西金富 | 冀(2019)迁西县 不动产权第 0000343号 |
迁西县经济 开发区中区 西河南寨村 北 |
出让 | 工业 用地 |
26,061.34 | 无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房 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 序号 1 |
不动产权证号 | 所有权人 | 座落 | 证载 用途 |
建筑面积 (㎡) |
他项 权利 |
|---|---|---|---|---|---|---|
| 粤(2019)东 莞不动产权第 0111164号 |
金富科技 |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 村永茂村民小组金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
工业 | 38,162.7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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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厂房 | ||||||
|---|---|---|---|---|---|---|
| 2 | 粤(2019)东 莞不动产权第 0111246号 |
金富科技 |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 村永茂村民小组金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门卫室1 |
工业 | 19.55 | 无 |
| 3 | 粤(2019)东 莞不动产权第 0111253号 |
金富科技 |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 村永茂村民小组金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门卫室2 |
工业 | 8.06 | 无 |
| 4 | 粤(2019)东 莞不动产权第 0111257号 |
金富科技 |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 村永茂村民小组金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宿舍 |
工业 | 5,769.10 | 无 |
| 5 | 湘(2016)宁 乡县不动产权 0000166号 |
湖南金富 | 宁乡县经开区谐园 北路209号101室 |
工业 | 11,222.15 | 无 |
| 6 | 湘(2016)宁 乡县不动产权 第0000244号 |
湖南金富 | 宁乡县经开区谐园 北路209号 |
综合 | 1,314.59 | 无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和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上述房屋权属 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金富在综合楼外(不动产权号为湘(2016)宁乡县 不动产权第 0000244 号)侧约 4.2 亩地块上建有建筑面积为 9,176.5 平方米的仓 库,公司已就该土地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东莞市金富实 业有限公司饮料配套产品生产基地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协 议书三》并支付了 63 万元履约保证金,湖南金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仓库尚未履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 牌程序、尚未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及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因此,该仓库存 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责令拆除或受到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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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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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2019 年 6 月 10 日,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 湖南金富自 2013 年 10 月 30 日设立起至今,在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方面不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其现有使用的厂房及仓库等建筑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导致可 能被拆除的情形,亦未收到过行政处罚。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不会要求湖南金富拆除上述建筑物。
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已出具书面承诺:“若该仓库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 并要求拆除或因使用该仓库受到任何处罚,其将承担仓库拆迁的全部费用,并 承担公司全部的罚款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损失,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仓库存在的瑕疵和风险,鉴于该仓库不属于发 行人的核心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已采取有效的应对及解决措施,该等瑕疵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或本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3 项境 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 | 证书号 | 核定类别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1 | 金富科技 | 26924151 | 第20类 | 2018.9.21- 2028.9.20 |
原始取得 | 无 | |
| 2 | 金富科技 | 14746768 | 第37类 | 2015.9.7- 2025.9.6 |
继受取得 | 无 | |
| 3 | 金富科技 | 14746625 | 第35类 | 2015.10.7- 2025.10.6 |
继受取得 | 无 | |
| 4 | 金富科技 | 14746527 | 第7类 | 2016.7.21- 2026.7.20 |
继受取得 | 无 | |
| 5 | 金富科技 | 14746397 | 第42类 | 2015.6.28- 2025.6.27 |
继受取得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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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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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金富科技 | 14746284 | 第42类 | 2015.9.7- 2025.9.6 |
原始取得 | 无 | |
|---|---|---|---|---|---|---|---|
| 7 | 金富科技 | 14746050 | 第41类 | 2015.8.14- 2025.8.13 |
原始取得 | 无 | |
| 8 | 金富科技 | 14746014 | 第40类 | 2015.8.14- 2025.8.13 |
原始取得 | 无 | |
| 9 | 金富科技 | 14745882 | 第39类 | 2015.9.7- 2025.9.6 |
原始取得 | 无 | |
| 10 | 金富科技 | 7750059 | 第7类 | 2010.12.14 - 2020.12.13 |
继受取得 | 无 | |
| 11 | 金富科技 | 5194920 | 第20类 | 2019.6.7- 2029.6.6 |
继受取得 | 无 | |
| 12 | 金富科技 | 5194919 | 第20类 | 2019.6.28- 2029.6.27 |
继受取得 | 无 | |
| 13 | 金富科技 | 1668950 | 第20类 | 2011.11.21- 2021.11.20 |
继受取得 | 无 |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拥有 89 项境内主要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
| 1 | 金富科技 | 一种高稳定性抗 菌塑料瓶盖的制 造工艺 |
发明专利 | ZL201410 259935.1 |
2016.3.23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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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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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金富科技 | 一体式瓶盖机用 切环装置的瓶盖 切环随动机构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339463.6 |
2014.12.24 | 继受取得 |
|---|---|---|---|---|---|---|
| 3 | 金富科技 | 瓶盖切环折边印 刷一体机 |
发明专利 | ZL201410 285274.X |
2016.3.23 | 继受取得 |
| 4 | 金富科技 | 油嘴底座 | 外观设计 | ZL201430 234317.2 |
2014.12.17 | 原始取得 |
| 5 | 金富科技 | 具有回油缓冲功 能的增密防盗油 嘴底座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382536.X |
2014.12.31 | 原始取得 |
| 6 | 金富科技 | 印刷图案位置可 调整的瓶盖印刷 塔 |
发明专利 | ZL201410 285240.0 |
2016.4.13 | 继受取得 |
| 7 | 金富科技 | 一种瓶盖印刷机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338840.4 |
2014.12.24 | 继受取得 |
| 8 | 金富科技 | 具有增密防渗漏 防盗塑料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273966.8 |
2014.9.24 | 原始取得 |
| 9 | 金富科技 | 一种带拉开环的 提手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274204.X |
2014.10.1 | 原始取得 |
| 10 | 金富科技 | 瓶盖印刷机推拉 式印刷塔 |
发明专利 | ZL201410 285186.X |
2016.3.23 | 继受取得 |
| 11 | 金富科技 | 瓶盖印刷机印刷 托轮自动离合装 置 |
发明专利 | ZL201410 285434.0 |
2016.3.23 | 继受取得 |
| 12 | 金富科技 | 一体式瓶盖机用 切环装置的卸真 空机构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339465.5 |
2014.12.24 | 继受取得 |
| 13 | 金富科技 | 一种带拉开环的 双瓶提手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274455.8 |
2014.10.1 | 原始取得 |
| 14 | 金富科技 | 长效抗菌塑料容 器盖及其制造方 法 |
发明专利 | ZL200410 027531.6 |
2008.7.16 | 原始取得 |
| 15 | 金富科技 | 长效抗菌塑料容 器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0410 027530.1 |
2008.7.16 | 原始取得 |
| 16 | 金富科技 | 具有增密防渗漏 结构的防盗塑料 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020 148059.2 |
2011.6.29 | 继受取得 |
| 17 | 金富科技 | 防渗漏密封瓶盖 (桶装水用) |
外观设计 | ZL201030 020592.6 |
2010.8.4 | 继受取得 |
| 18 | 金富科技 | 塑料瓶盖(防盗 | 外观设计 | ZL201030 | 2011.5.25 | 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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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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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密防渗漏型) | 130545.7 | |||||
|---|---|---|---|---|---|---|
| 19 | 金富科技 | 防渗漏密封瓶 (桶装水用) |
外观设计 | ZL201030 020591.1 |
2010.8.4 | 继受取得 |
| 20 | 金富科技 | 桶装水用防渗漏 密封瓶口结构 |
发明专利 | ZL201010 019430.X |
2016.3.23 | 继受取得 |
| 21 | 金富科技 | 桶装水用防渗漏 密封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020 663017.2 |
2011.10.5 | 继受取得 |
| 22 | 金富科技 | 增密防渗漏型防 盗塑料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020 676118.3 |
2011.8.24 | 继受取得 |
| 23 | 金富科技 | 改进结构的增密 防渗漏型防盗塑 料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020 676110.7 |
2011.6.29 | 继受取得 |
| 24 | 金富科技 | 一种瓶盖切环印 刷一体机 |
发明专利 | ZL201310 595557.X |
2015.12.30 | 继受取得 |
| 25 | 金富科技 | 防盗塑料瓶盖 | 外观设计 | ZL201030 681457.6 |
2011.5.25 | 继受取得 |
| 26 | 金富科技 | 防盗塑料瓶盖 (增密防渗漏, 2925-2型) |
外观设计 | ZL201030 692952.7 |
2011.7.6 | 继受取得 |
| 27 | 金富科技 | 一种瓶盖切环机 的挂盖装置 |
发明专利 | ZL200710 029633.5 |
2009.8.12 | 继受取得 |
| 28 | 金富科技 | 高强度抗菌防盗 塑料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274801.2 |
2014.10.1 | 原始取得 |
| 29 | 金富科技 | 一体式瓶盖机用 切环装置的瓶盖 摆正机构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339471.0 |
2014.12.24 | 继受取得 |
| 30 | 金富科技 | 一种瓶盖印刷机 | 发明专利 | ZL201410 285371.9 |
2016.4.13 | 继受取得 |
| 31 | 金富科技 | 饮水机水桶用防 渗漏的防盗塑料 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420 274687.3 |
2014.10.1 | 原始取得 |
| 32 | 金富科技 | 一种持盖稳定的 瓶盖立式切环折 边成型机的转盘 结构 |
发明专利 | ZL201310 212270.4 |
2017.11.3 | 继受取得 |
| 33 | 金富科技 | 一种瓶盖立式切 环折边成型机的 转盘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320 309836.0 |
2013.12.4 | 继受取得 |
| 34 | 金富科技 | 切环机同步脱盖 器 |
外观设计 | ZL201130 306590.8 |
2012.1.18 | 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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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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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金富科技 | 防盗塑料瓶盖 (增密防渗漏, 2925-4型) |
外观设计 | ZL201230 013570.6 |
2012.7.25 | 继受取得 |
|---|---|---|---|---|---|---|
| 36 | 金富科技 | 一种具有增密防 渗漏结构的防盗 塑料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220 023834.0 |
2012.11.7 | 继受取得 |
| 37 | 金富科技 | 切环机自动同步 脱盖装置 |
发明专利 | ZL201110 258082.6 |
2013.8.28 | 继受取得 |
| 38 | 金富科技 | 带增密防渗漏结 构的防盗塑料瓶 盖 |
实用新型 | ZL200920 194148.8 |
2010.6.16 | 继受取得 |
| 39 | 金富科技 | 一种瓶盖切环机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648904.9 |
2018.11.23 | 原始取得 |
| 40 | 金富科技 | 一种轻量化瓶盖 及具有该瓶盖的 饮用瓶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097946.8 |
2018.8.21 | 原始取得 |
| 41 | 金富科技 | 一种袋用贴膜盖 | 实用新型 | ZL201721 139300.3 |
2018.11.27 | 原始取得 |
| 42 | 金富科技 | 一种具有手提环 的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309110.7 |
2017.12.5 | 原始取得 |
| 43 | 金富科技 | 一种防液体飞溅 与残留的内盖 |
实用新型 | ZL201720 203047.7 |
2017.12.5 | 原始取得 |
| 44 | 金富科技 | 一种加高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620 812022.2 |
2017.5.17 | 原始取得 |
| 45 | 金富科技 | 瓶盖 | 外观设计 | ZL201630 401258.2 |
2017.3.8 | 原始取得 |
| 46 | 金富科技 | 一种水桶用塑料 盖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063381.9 |
2017.7.18 | 原始取得 |
| 47 | 金富科技 | 一种密封盖总成 及其盒装容器 |
发明专利 | ZL201610 400844.4 |
2018.3.20 | 原始取得 |
| 48 | 金富科技 | 一种与瓶口连接 使用的瓶盖组件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310161.1 |
2017.6.6 | 原始取得 |
| 49 | 金富科技 | 一种密封盖总成 及其盒装容器 |
实用新型 | ZL201620 550847.1 |
2017.1.11 | 原始取得 |
| 50 | 金富科技 | 密封盖(花瓣形) | 外观设计 | ZL201630 230213.3 |
2017.1.4 | 原始取得 |
| 51 | 金富科技 | 密封盖(三角形) | 外观设计 | ZL201630 230205.9 |
2017.1.4 | 原始取得 |
| 52 | 金富科技 | 一种加高瓶盖的 | 实用新型 | ZL201620 | 2017.1.18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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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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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具 | 812501.4 | |||||
|---|---|---|---|---|---|---|
| 53 | 金富科技 | 一种易拆解和可 拉断的双环提手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310160.7 |
2017.12.8 | 原始取得 |
| 54 | 金富科技 | 一种塑料成型盖 的快速冷却模具 及螺纹芯的加工 工艺 |
发明专利 | ZL201510 743652.9 |
2017.6.9 | 原始取得 |
| 55 | 金富科技 | 一种全自动包装 线 |
发明专利 | ZL201511 015821.3 |
2018.2.16 | 原始取得 |
| 56 | 金富科技 | 一种气密盖密封 改进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520 899183.5 |
2016.3.23 | 原始取得 |
| 57 | 金富科技 | 一种易于成型的 气密盖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520 899486.7 |
2016.3.23 | 原始取得 |
| 58 | 金富科技 | 一种幻彩瓶盖压 塑设备 |
发明专利 | ZL201510 636350.1 |
2016.6.22 | 原始取得 |
| 59 | 金富科技 | 一种塑料成型盖 的快速冷却模具 |
实用新型 | ZL201520 875208.8 |
2016.3.23 | 原始取得 |
| 60 | 金富科技 | 一种彩色瓶盖压 塑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1520 767017.X |
2016.3.23 | 原始取得 |
| 61 | 金富科技 | 一种抗摔防渗漏 防盗塑料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520 222504.8 |
2015.8.26 | 原始取得 |
| 62 | 金富科技 | 一种全自动包装 线 |
实用新型 | ZL201521 125500.4 |
2016.8.10 | 原始取得 |
| 63 | 金富科技 | 一种自动包装线 的接料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521 120971.6 |
2016.10.5 | 原始取得 |
| 64 | 金富科技 | 一种易于开启的 金属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760202.X |
2018.12.21 | 原始取得 |
| 65 | 金富科技 | 一种密封性好且 卫生干净的瓶子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675928.3 |
2019.1.4 | 原始取得 |
| 66 | 金富科技 | 一种改良防渗漏 嵌设瓶口用饮料 盖的熔融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648758.X |
2019.1.15 | 原始取得 |
| 67 | 金富科技 | 一种无刺激性气 味标识瓶盖的注 塑成型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613144.8 |
2019.1.4 | 原始取得 |
| 68 | 金富科技 | 一种具有轻量化 水桶盖的水桶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094560.1 |
2019.1.4 | 原始取得 |
| 69 | 金富科技 | 一种密封膜灌封 袋用贴膜盖生产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613145.2 |
2019.2.12 | 原始取得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2-9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3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用冷却设备 | ||||||
|---|---|---|---|---|---|---|
| 70 | 金富科技 | 一种轻量化水桶 盖及具有该水桶 盖的水桶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759484.1 |
2019.2.12 | 原始取得 |
| 71 | 金富科技 | 一种带简易拧盖 的切环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820 603916.X |
2019.2.12 | 原始取得 |
| 72 | 金富科技 | 一种光纤激光标 识瓶盖的方法及 采用该方法制成 的瓶盖 |
发明专利 | ZL201611 179231.9 |
2019.4.2 | 原始取得 |
| 73 | 湖南金富 | 一种瓶盖加工用 塑料负压烘干装 置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818.0 |
2017.5.17 | 原始取得 |
| 74 | 湖南金富 | 一种饮用瓶的瓶 盖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058.3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 75 | 湖南金富 | 一种瓶盖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817.6 |
2017.6.16 | 原始取得 |
| 76 | 湖南金富 | 一种瓶盖挤出冷 却后快速干燥装 置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754.4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 77 | 湖南金富 | 一种新型瓶盖结 构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565.7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 78 | 湖南金富 | 一种矿泉水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756.3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 79 | 湖南金富 | 一种抗菌塑料瓶 盖及其制造工艺 |
发明专利 | ZL201410 229497.4 |
2016.6.1 | 原始取得 |
| 80 | 湖南金富 | 一种一次性饮用 瓶的瓶口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564.2 |
2017.6.30 | 原始取得 |
| 81 | 湖南金富 | 一种能防止被完 整开启的瓶盖及 其生产工艺 |
发明专利 | ZL201611 007516.4 |
2018.7.27 | 原始取得 |
| 82 | 湖南金富 | 一种饮用水瓶盖 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344.X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 83 | 湖南金富 | 一种便于饮用的 水瓶盖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819.5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 84 | 湖南金富 | 一种用于饮用瓶 的瓶口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457.X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 85 | 湖南金富 | 一种瓶盖加工用 塑料烘干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234752.5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 86 | 湖南金富 | 一种塑料瓶盖结 | 实用新型 | ZL201621 | 2017.5.31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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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3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构 | 234261.0 | |||||
|---|---|---|---|---|---|---|
| 87 | 湖南金富 | 一种抗菌矿泉水 瓶盖的制备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611 271213.3 |
2019.2.1 | 原始取得 |
| 88 | 湖南金富 | 一种矿泉水瓶的 高强度瓶盖的制 备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611 270559.1 |
2019.3.29 | 原始取得 |
| 89 | 湖南金富 | 一种密封性好的 塑料瓶盖及其生 产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611 007725.9 |
2019.6.14 | 原始取得 |
3、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 域名情况如下:
| 序号 | 域名 | 注册人 | 到期时间 | 备案号 |
|---|---|---|---|---|
| 1 | jinfu-group.com | 金富科技 | 2027.7.30 | 粤ICP备 17046018号-1 |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厂房、机器等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 备是由发行人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 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物业租赁情况
|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期限 | 面积(㎡) |
|---|---|---|---|---|
| 1 | 东莞臻鸿五金塑胶有限 公司 |
金富有限 | 2016.4.18-2036.4.17 | 约2,500 |
| 2 |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股份 经济联合社永茂分社 |
金富有限 | -- | 约1,2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向东莞臻鸿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承租的上述第 1 项 地块系东莞市沙田镇横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发行人向东莞市沙 田镇稔洲股份经济联合社永茂分社承租的上述第 2 项地块系东莞市沙田镇稔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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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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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发行人在承租的上述第 1 项地块中修建了建筑物 用于存放生产备件、冷水机组等易于搬迁的辅助设备。
上述构筑物未履行建筑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流程,程序存在瑕疵;上述租 赁地块未经相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存在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的法律程序瑕疵及令租赁合同失效的风险;发行人在该等地 块上建造的建筑物存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责令拆除或受到处罚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东莞市沙田镇横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声明与承诺》:该 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莞市沙田镇横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知悉并同意发 行人承租该土地,并承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会向法院起诉主张租赁合同无 效或以其他方式提前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民委员会出具《声明与承诺》:金富科技向东莞市沙田 镇稔洲股份经济联合社永茂分社承租的土地系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民委员会的 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民委员会知悉并 同意发行人承租该土地,并承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会向法院起诉主张租赁 合同无效或以其他方式提前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
发行人已经取得上述租赁地块所属的土地、规划、房管和消防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在使用该土地过程中,若仓库等建筑设施 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要求拆除或因使用该地块受到任何处罚,其将承 担公司因拆迁及新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公司全部的罚款及与之相关的 全部损失,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针对上述承租地块存在的瑕疵和风险,发行人已采 取有效的应对及解决措施,该等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或本次上市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六)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分别为 9,849,620.87 元、17,202,594.77 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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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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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7,588.47 元。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主要系待安装设备、湖南 仓库及零星工程。
(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前述仓库及租赁地块存在的瑕疵外,发 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屋、土地、商标、专利、 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八)主要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主要资产 抵押、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九)发行人主要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如下:
1、湖南金富
湖南金富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现持有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081376340X),住所为宁乡 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 209 号,法定代表人为陈珊珊,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塑 料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五金制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 2063 年 10 月 29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南金富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金富科技 | 4,500 | 4,500 | 100 |
| 合计 | 4,500 | 4,500 | 100 |
2、迁西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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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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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金富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6 日,现持有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CE12698),住所为迁西县经济开 发区中区西河南寨村北,法定代表人为陈珊珊,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容器、 塑料包装物附件、五金制品的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长期。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金富科技 | 300 | 300 | 100 |
| 合计 | 300 | 300 | 100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同主要包括:
1、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 序 号 |
购方 名称 |
供方名称 | 合同编号 | 采购内容 | 金额 |
|---|---|---|---|---|---|
| 1 | 湖南 金富 |
GC Marketing Solutions Company Limited |
1192002584 | HDPE | 852,390美元 |
| 2 | 湖南 金富 |
GC Marketing Solutions Company Limited |
1192003262 | HDPE | 761,062.50美 元 |
| 3 | 金富 科技 |
赫斯基注塑系统 有限公司 |
JF-H-2018-12-24 | 两套注塑机 | 772,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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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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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购方 名称 |
供方名称 | 合同编号 | 采购内容 | 金额 |
|---|---|---|---|---|---|
| 4 | 金富 科技 |
萨克米依莫拉公 司 |
C5CN17299A | 压盖机、视 像检测系统 等 |
2,695,440欧元 |
| 5 | 金富 科技 |
萨克米依莫拉公 司 |
C5CN17299B | 模具 | 769,768欧元 |
| 6 | 金富 科技 |
萨克米依莫拉公 司 |
C5CN17260 | 冲床、加垫 机、拉环成 型设备、铝 板预处理生 产线等 |
5,000,000欧元 |
| 7 | 金富 科技 |
萨克米依莫拉公 司 |
C5CN18243A | 模具等 | 769,414欧元 |
| 8 | 迁西 金富 |
萨克米依莫拉公 司 |
C5CN19205A | 压盖机、检 测系统、切 环机 |
2,558,592欧元 |
| 9 | 迁西 金富 |
萨克米依莫拉公 司 |
C5CN19205B | 模具 | 1,026,016欧元 |
注:HDPE ,英文名称 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高密度聚乙烯。
2、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 序 号 |
合同签订方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标的 | 合同内容 | 协议有效期 |
|---|---|---|---|---|---|
| 1 | 金富科技 | 郑州太古可口可乐 饮料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分配量根据市场情 况变化 |
2018.3.1- 2019.12.31 |
| 2 | 湖南金富 |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 料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按实际送货数量结 算 |
2018.6.1- 2023.5.31 |
| 3 | 湖南金富 |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 料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按实际送货数量结 算 |
2018.6.1- 2023.5.31 |
| 4 | 金富科技 |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 料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按实际送货数量结 算 |
2018.6.1- 2023.5.31 |
| 5 | 金富科技 |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 料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按实际送货数量结 算 |
2018.6.1- 2023.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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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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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金富科技 | 安姆科(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 |
嘴盖等 | 采购数量以订单为 准 |
2018.7.1- 2019.6.30 |
|---|---|---|---|---|---|
| 7 | 金富科技 | 华润怡宝饮料(中 国)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合同金额 21,250,770.80元,实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8 | 湖南金富 | 华润怡宝饮料(中 国)有限公司华东 分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合同金额 10,466,354.40元,实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9 | 金富科技 | 华润怡宝饮料(中 国)有限公司华南 分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合同金额 131,901,613.20元, 实际购货、结算数量 以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10 | 金富科技 | 华润怡宝饮料(中 国)有限公司华南 分公司 |
提手 | 合同金额 16,246,453.50元,实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11 | 金富科技 | 华润怡宝饮料(中 国)有限公司华南 分公司 |
顶穿盖 | 合同金额 5,795,369.00元,实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12 | 金富科技 | 华润怡宝饮料(中 国)有限公司辽宁 分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合同金额 5,721,889.60元,实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13 | 金富科技 | 华润怡宝饮料(南 宁)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合同金额 21,980,109.00元,实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14 | 湖南金富 | 华润怡宝饮料(长 沙)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合同金额 73,802,727.84元,实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15 | 金富科技 | 华润怡宝饮料(肇 庆)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合同金额 16,866,916.20元,实 际购货、结算数量以 每月订单为准 |
2019.1.1- 2019.12.31 |
| 16 | 金富科技 | 福建武夷山水食品 饮料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顶穿盖 |
实际购货、结算数量 以每月订单为准 |
2017.2.6- 2020.2.5 |
| 17 | 湖南金富 | 达能(中国)食品 饮料有限公司 |
塑料防盗瓶 盖 |
实际购货、结算数量 以订单为准 |
2019.1.1- 2020.12.31 |
3、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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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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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
| 序号 | 合同编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借款额度 (万元) |
借款期限 | 借款利率 | 担保方式 |
|---|---|---|---|---|---|---|---|
| 1 | [2018]8800- 101-248 |
金富科技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市 分行 |
2,000 | 2018.12.17- 2019.12.16 |
贷款基础利率 +0.485% |
质押担保、 保证担保 |
| 2 | 4401012019 0000086 |
金富科技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虎 门支行 |
1,000 | 自2019年1 月2日起1年 |
按照合同签订日 前一工作日的1 年期贷款基础利 率+0.04%确定, 直到借款到期日 |
质押、保证 担保 |
| 3 | 4401012019 0000105 |
金富科技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虎 门支行 |
1,000 | 自2019年1 月2日起1年 |
按照合同签订日 前一工作日的1 年期贷款基础利 率+0.04%确定, 直到借款到期日 |
质押、保证 担保 |
| 4 | 4401012018 0016457 |
湖南金富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虎 门支行 |
1,750 | 自2018年12 月18日起1 年 |
按照合同签订日 前一工作日的1 年期贷款基础利 率+0.04%确定, 直到借款到期日 |
质押担保 |
(2)贸易融资合同
| 序号 | 借款方 | 贷款人 | 合同编号 | 融资额度/金额 | 融资期限 | 担保方式 |
|---|---|---|---|---|---|---|
| 1 | 中国建设银 | |||||
| 有 | ||||||
| 发行人 | 行股份限 | [2019]0059-401-001 | 5,000万元 | 2019.1.11-2019.6.11 | 质押担保 | |
| 公司东莞市 | ||||||
| 分行 | ||||||
| 2 | 中国农业银 | |||||
| 发行人 |
股份有限 | 44060120190000193 | 1,001,385美元 | 2019.3.27-2019.6.25 | 保证担保 |
|
| 司东莞虎 | ||||||
| 门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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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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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国农业银 | |||||
|---|---|---|---|---|---|---|
| 发行人 | 行股份有限 | 44060120190000246 | 1,089,742.5美 | 2019.4.17-2019.7.16 | 保证担保 |
|
| 公司东莞虎 | ||||||
| 元 | ||||||
| 门支行 | ||||||
| 4 | 中国农业银 | |||||
| 有 | ||||||
| 发行人 | 行股份限 | 44060120190000252 | 1,306,800美元 | 2019.4.19-2019.7.18 | 保证担保 |
|
| 公司东莞虎 | ||||||
| 门支行 | ||||||
| 5 | 中国农业银 | |||||
| 发行人 | 行股份有限 | 44060120190000302 | 1,366,126美元 | 2019.5.10-2019.8.8 | 保证担保 | |
| 公司东莞虎 | ||||||
| 门支行 | ||||||
| 6 | 中国农业银 | |||||
| 发行人 | 行股份有限 | 44060120190000325 | 1,395,900美元 | 2019.5.17-2019.8.15 | 保证担保 |
|
| 公司东莞虎 | ||||||
| 门支行 |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2019]0059-401-001 号贸易融资合同项下借款余 额为 236.73 万美元。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 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形。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五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五大的其他应收款详细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余额(元) | 占比(%) | 性质 |
|---|---|---|---|---|
| 1 | 迁西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 5,000,000.00 | 64.05 | 保证金 |
| 2 |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1,400,000.00 | 17.93 | 保证金 |
| 3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
630,000.00 | 8.07 | 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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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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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东莞市财政局 | 363,422.43 | 4.66 | 退残保金 |
|---|---|---|---|---|
| 5 |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 50,000.00 | 0.64 | 押金 |
| 合计 | 7,443,422.43 | 95.35 | - |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除上述情形 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2、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付款详细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项目 | 余额(元) |
|---|---|---|
| 1 | 往来 | 100,000.00 |
| 2 | 其他 | 113,971.90 |
| 合计 | 213, 971.90 |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除上述 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或分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 发生合并或分立。
(二)发行人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其前身金富有限设立以来共发生七次增加注册 资本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 发行人自其前身设立至今不存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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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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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 收购情况如下:
2014 年 1 月,金富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金富有限向金富包装购买提 手、瓶盖等存货以及模具、压盖机等设备;同意金富有限无偿受让金富包装注 册商标及专利。2015 年 10 月,湖南金富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湖南金富向金富 包装购买切环机、检测机等的决议。上述存货、设备资产已于 2015 年年底前交 割完毕,商标及专利于 2016 年完成转让。金富包装已于 2017 年 11 月注销。此 次交易按账面净值作价,交易金额为 19,858.83 万元(含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富包装未对上述资产购买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存在法 律程序瑕疵。但鉴于当时金富包装系金富有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金培 100%持股的企业,因此,金富包装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损害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影响该其出售行为的效力。
2018 年 10 月,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于 2014 年至 2015 年间向金富包装购买的瓶盖、提手等存货及压盖机、模具等设备的市场价 值进行了评估或复核,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20423 号、中水致远评 报字[2018]第 020425 号、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20426 号《资产评估报告》 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20422 号、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20424 号《复 核报告》,存货采用市场价确定评估值,设备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评估资产的账 面净值为 16,973.37 万元,评估值为 17,267.06 万元,评估增值 293.69 万元,增 值率为 1.73%。
本所律师认为,除前述程序瑕疵外,发行人上述资产收购行为已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除上述资产收购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未进行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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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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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有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 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由发起人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业经 2016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东莞市工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1)2016 年 5 月 16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修 改《公司章程》事宜。
(2)2016 年 5 月 31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6 年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同日,金富科技 股东签署新《公司章程》。
(3)2016 年 7 月 18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事宜,并修订了《公司章程》。
(4)2017 年 1 月 16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事宜,并修订了《公司章程》。
(5)2017 年 5 月 10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修订了《公司章程》。
(6)2017 年 10 月 10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修订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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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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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7 年 11 月 21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8)2017 年 12 月 11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股东事宜,并修订了《公司章程》。
(9)2018 年 7 月 20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10)2018 年 9 月 27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事宜,并修订了《公司章程》。
(11)2018 年 10 月 19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并修订了《公司章程》。
(12)2018 年 12 月 26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13)2019 年 1 月 15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14)2019 年 6 月 1 日,金富科技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均依法在东莞工商局登记备案。因此,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 程(草案)》。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载明上市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全部事项,其内容符 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公司章程(草 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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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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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机构, 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最高 权力机构;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不少于董事 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组成,由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议事规则 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 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1、董事会成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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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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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简介如下: (1)陈珊珊
女,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 年 6 月起在金富有限任职,历任金富有限采购员、采购负责人,2016 年 6 月起担任 公司董事、采购负责人,2017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同 时兼任湖南金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迁西金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金盖投资及 倍升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2)陈婉如
女,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金富包装董事;2001 年 1 月起在金富有限任职,历任监事、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采购总 监,同时兼任惠州市百顺得实业有限公司及惠州市祖裕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经理、东莞市祖裕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3)叶树华
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金富包装厂长、副 总经理、总经理;2001 年 1 月起在金富有限任职,历任生产经理、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马楠
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国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客户服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台证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大陆区副总裁、光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投 资部业务董事、香港贵联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顾问、广东国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展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东莞红 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深圳市网信联 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拓 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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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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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贝文化传媒(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力 共创(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红土智能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东莞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母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经理、东莞昭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 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红土光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总经理、东莞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东莞红土创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公司董事。
(5)罗周彬
罗周彬先生,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安徽安合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磊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华 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总监、江苏威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7 年 11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6)李永明
男,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7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金富有限行政部员工;200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金富包装行政 部员工;现任公司董事、售后服务人员。
(7)李平
男,195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江西九 江市及修水县财政局股长、副局长、主任科员、东莞市凤岗审计师事务所(凤 岗镇政府审计办)主审、东莞市骏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东莞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第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次会 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 理事、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权益合伙人兼深圳分所所长;现 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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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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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民方
男,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任国浩 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资本市场部资深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合 伙人、公司独立董事。
(9)罗智雄
男,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 凯文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安意高再生资源热力发电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名。公司监事简介如下: (1)张铭聪
男,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东莞市 百思特服饰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金富包装车间员工、品检员、仓管员;2012 年 11 月起在金富有限任职,历任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兼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
(2)欧敬昌
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博美村委会计、私 营手袋厂业务员、东莞市虎门金富塑胶制品厂业务员;2001 年 12 月起在金富 有限任职,现任公司监事兼人事行政部统计员。
(3)游静波
男,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蓝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路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东莞市精良文具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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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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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采购员、东莞市莞城区旧城改造办办事员;2013 年 7 月起在金富有限任职, 现任公司监事、技术工程师。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如下:
(1)陈珊珊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简介详见前述董事会成员部分。
(2)叶树华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简介详见前述董事会成员部分。
(3)马炜
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广铁经 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经理、上海市东方海外食品有限公司经理、飞利浦消费电子 (中国)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上 海紫日包装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6 年 9 月起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
(4)罗周彬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简介详见前述董事会成员部分。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前述人员和发行人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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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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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发行人设立前,金富有限未设立董事会,由陈金培担任金富有 限执行董事。
2016 年 5 月 16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陈婉如为公司 执行董事。
2016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选举陈婉如、陈珊珊、叶树华、刘日升、欧敬昌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婉如为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董事长。
2017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 意陈婉如辞去董事长一职,选举陈珊珊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欧敬昌辞去董事一职,选举马楠为公司董事。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选举罗周彬为公司董事。
2018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刘日升 辞去董事一职,选举李永明为公司董事。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平、 孙民方、罗智雄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9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陈婉如、 陈珊珊、叶树华、马楠、罗周彬、李永明、李平、罗智雄、孙民方为发行人第 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李平、罗智雄、孙民方为独立董事。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珊珊为发行人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长。
2、监事变化情况
2016 年 5 月发行人设立前,金富有限未设立监事会,陈婉如担任金富有限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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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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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16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陈珊珊为公司 监事。
2016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廖新桃为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选举张勇强、游建强为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廖新桃 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选举张勇强为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廖新桃辞去职工代表监事一职,由游静波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张勇强、游建强辞去监事一职,选举张铭聪、欧敬昌为公司监事。
2017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选 举张铭聪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 选举游静波担任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铭聪、 欧敬昌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游静波组成第 二届监事会。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选举张铭聪为发 行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报告期期初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陈金培担任金富有限总经理。
2016 年 5 月 16 日,金富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陈婉如为公司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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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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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聘 任陈婉如为公司总经理、叶树华为公司副总经理、黄国荣为公司财务总监、张 铭聪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免 去陈婉如的总经理职务,聘任陈珊珊为总经理;聘任马炜为副总经理;免去张 铭聪的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陈珊珊为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免 去陈珊珊的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罗周彬为董事会秘书;免去黄国荣的财务总 监职务,聘任罗周彬为财务总监。
2019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聘任 陈珊珊为公司总经理、叶树华、马炜为公司副总经理、罗周彬为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前述变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除马楠(股东深创投提名)、罗周彬为外 部提名或从外部聘请外,其余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来自原股东委派及公 司内部培养产生。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 管理层的治理能力,提升公司的管理效能;大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 为公司内部调任发生的岗位变化,其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仍在公司 担任其他职务;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稳定,客户与供应商管理稳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 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经核查,报告期初,金富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陈金培因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其任 职存在瑕疵。金富有限已于 2016 年 5 月改选陈婉如为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金 富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瑕疵情形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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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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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任职资格瑕疵存在于报告期期初的有限公司阶段,在此期间发行人 生产经营状况持续稳定,未对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更 正,股份公司设立至今选举或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出具无违规证明,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的行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任职资格瑕疵不会对公司本次上 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如前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五)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 9 名,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独立董事李平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 计专业人士。
根据独立董事声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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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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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发行人提 供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 要税种、税率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法定税率 |
|---|---|---|
| 增值税 | 应税销售收入 | 16%、17%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 | 5%、7% |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 | 2% |
注:发行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子公司湖南金富、迁西金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企业所得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财政厅、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3795),有效期为三年,期间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金额不低于 5 万元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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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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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2018 年度
单位:元
| (1)2018年度 | 单位:元 | ||
|---|---|---|---|
| 补助项目 | 种类 | 本期计入损益 | 本期计入损益 的列报项目 |
| 的金额 | |||
| 2017 年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一期)第二批 |
财政拨款 | 563,589.00 | 其他收益 |
| 2017年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专业服务 补助)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其他收益 |
| 2017 年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期) |
财政拨款 | 163,711.00 | 其他收益 |
| 2017 年第三季度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贷款 贴息 |
财政拨款 | 104,636.34 | 财务费用 |
| 国家高企认定奖励(市倍增)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其他收益 |
| 乙级能管中心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其他收益 |
| 高成长型企业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其他收益 |
| 个税手续费返还 | 财政拨款 | 92,940.28 | 其他收益 |
| 2017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 |
财政拨款 | 80,000.00 | 其他收益 |
| 2017年度促进企业转型扶持资金 | 财政拨款 | 78,000.00 | 其他收益 |
| 2017 年第二季度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贷款 贴息 |
财政拨款 | 58,917.11 | 财务费用 |
| 递延收益转入 | 财政拨款 | 1,537,088.84 | 财务费用 |
| 递延收益转入 | 财政拨款 | 696,603.48 | 其他收益 |
(2)2017 年度
| (2)2017年度 | |||
|---|---|---|---|
| 补助项目 | 种类 | 本期计入损益 | 本期计入损益 的列报项目 |
| 的金额 | |||
| 2015年高新培育入库奖励 | 财政拨款 | 1,394,700.00 | 其他收益 |
|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其他收益 |
|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倍增计划配套 奖励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其他收益 |
| 第一批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奖励资金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其他收益 |
| 工业发展十快企业补贴收入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其他收益 |
| 2017亩平税收十强企业补贴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其他收益 |
| 2017年第二批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其他收益 |
| 省名牌产品认定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最佳效益奖、扩大 进出口贸易奖 |
财政拨款 | 90,000.00 | 其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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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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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资助(9个发明,5个实用新型) | 财政拨款 | 72,500.00 | 其他收益 |
|---|---|---|---|
| 清洁生产奖励 | 财政拨款 | 55,000.00 | 其他收益 |
| 清洁生产配套奖励 | 财政拨款 | 50,000.00 | 其他收益 |
| AAAA级良好标准行为认证 | 财政拨款 | 50,000.00 | 其他收益 |
| 2016年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 财政拨款 | 50,000.00 | 其他收益 |
| 递延收益转入 | 财政拨款 | 1,828,758.64 | 财务费用 |
| 递延收益转入 | 财政拨款 | 392,896.46 | 其他收益 |
(3)2016 年度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补助项目 | 种类 | 本期计入损益 | 本期计入损益 的列报项目 |
| 的金额 | |||
|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 财政拨款 | 1,736,400.00 | 营业外收入 |
| 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 促进口专项资金激励 | 财政拨款 | 138,800.00 | 营业外收入 |
| 2016 年东莞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助项目资 金 |
财政拨款 | 124,000.00 | 营业外收入 |
| 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奖奖励 | 财政拨款 | 5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 (2015-2017)奖励 |
财政拨款 | 5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 递延收益转入 | 财政拨款 | 80,558.08 | 营业外收入 |
2、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1)2018 年度
单位:元
| 补助项目 | 种类 | 2018.1.1 | 本期新增金 额 |
本期结转计 入损益的金 额 |
2018.12.31 | 本期结转 计入损益 的列报项 目 |
|---|---|---|---|---|---|---|
| 2015 年度东莞市 “机器换人”专项 资金应用项目(第 六批)资金 |
财政 拨款 |
1,001,104.00 | — | 145,315.20 | 855,788.80 | 其他收益 |
| 2016年度东莞市共 建发展中小企业设 备融资租赁资金 (第一、二批贴息 项目) |
财政 拨款 |
1,047,541.36 | — | 1,047,541.36 | — | 财务费用 |
| 市倍增企业融资租 赁贴息项目资金补 |
财政 拨款 |
— | 514,700.00 | 489,547.48 | 25,152.52 | 财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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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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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 ||||||
|---|---|---|---|---|---|---|
| 2017自动化智能化 改造补助 |
财政 拨款 |
— | 719,300.00 | 28,028.53 | 691,271.47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5 年第 二批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336,617.25 | — | 42,972.41 | 293,644.84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6 年第 二批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923,151.85 | — | 120,411.11 | 802,740.74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6 年第 三季度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437,400.87 | — | 51,968.42 | 385,432.45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6 年第 四季度(第一批) 装备补贴项目资金 |
财政 拨款 |
582,417.74 | — | 74,198.15 | 508,219.59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6 年第 四季度(第二批) 和2017 年第一批 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356,293.75 | — | 39,225.00 | 317,068.75 | 其他收益 |
| 2017年度促进企业 转型升级扶持资金 |
财政 拨款 |
— | 320,100.00 | 24,457.99 | 295,642.01 | 其他收益 |
| 工业发展资金 | 财政 拨款 |
— | 1,500,000.00 | 166,666.67 | 1,333,333.33 | 其他收益 |
(2)2017 年度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补助项目 | 种类 | 2017.1.1 | 本期新增金额 | 本期结转计 入损益的金 额 |
2017.12.31 | 本期结转 计入损益 的列报项 目 |
| 2015年度东莞市 “机器换人”专项 资金应用项目(第 六批)资金 |
财政 拨款 |
— | 1,122,200.00 | 121,096.00 | 1,001,104.00 | 其他收益 |
| 2016 年度东莞市 共建发展中小企 业设备融资租赁 资金(第一、二批 贴息项目) |
财政 拨款 |
— | 2,876,300.00 | 1,828,758.64 | 1,047,541.36 | 财务费用 |
| 宁乡县2015 年第 二批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379,589.66 | — | 42,972.41 | 336,617.25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6 年第 二批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1,043,562.9 6 |
— | 120,411.11 | 923,151.85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6 年第 三季度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489,369.30 | — | 51,968.43 | 437,400.87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6 年第 四季度(第一批) 装备补贴项目资 金 |
财政 拨款 |
— | 625,700.00 | 43,282.26 | 582,417.74 | 其他收益 |
| 宁乡县2016 年第 四季度(第二批) |
财政 拨款 |
— | 366,100.00 | 9,806.25 | 356,293.75 | 其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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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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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2017 年第一批 装备补贴
(3)2016 年度
单位:元
| 补助项目 | 种类 | 2016.1.1 | 本期新增金额 | 本期结转计 入损益的金 额 |
2016.12.31 | 本期结转计 入损益的列 报项目 |
|---|---|---|---|---|---|---|
| 宁乡县2015 年第 二批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 | 415,400.00 | 35,810.34 | 379,589.66 | 营业外收入 |
| 宁乡县2016 年第 二批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 | 1,083,700.00 | 40,137.04 | 1,043,562.96 | 营业外收入 |
| 宁乡县2016 年第 三季度装备补贴 |
财政 拨款 |
— | 493,700.00 | 4,330.70 | 489,369.30 | 营业外收入 |
经对发行人最近 3 年享受的财政补贴的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入 账单据等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2019 年 1 月 30 日,东莞市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告知书》,未发现发行人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涉税违 法违规行为。
2019 年 3 月 7 日,宁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未发现湖南 金富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期间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不存在因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19 年 3 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出具《证明》,迁西金富在 2018 年 6 月成立至 2019 年 3 月 1 日期间无欠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 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 务主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等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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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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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1、湖南金富持有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3日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证书编号:430124-1512-005),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 量,有效期自2015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
2、金富科技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17年9月8日颁发的《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7E10478R1M),经认证,金富科技的环境管 理体系符合GB/T 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 有效期至2020年9月7日。
3、湖南金富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18年8月30日颁发的《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8E10633R1M),经认证,湖南金富的环境管 理体系符合GB/T 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 有效期至2021年8月29日。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均已取得了必要的环境保护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
5、2019 年 3 月 8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复函》,经核查,金富科技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4 日期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 罚。
6、2019 年 3 月 7 日,宁乡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出具《证明》,湖南金 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违 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7、2019 年 5 月 14 日,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西县分局出具《证明》,证明 迁西金富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设立起至今,不存在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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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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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环境 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发生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未受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技术
1、金富科技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17年9月8日颁发的《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7Q11292R1M),经认证,金富科技的质量管 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 有效期至2020年9月7日。
2、湖南金富持有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18年8月30日颁发的《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0918Q11542R1M),经认证,湖南金富的质量管 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盖)的生产和服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按行政许可范围), 有效期至2021年8月29日。
3、2019 年 4 月 4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局出具《关于金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记录的回复》,根据该回复,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止,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2019 年 3 月 12 日,宁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根据该证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未发现该 企业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严格遵守质量技术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三)安全生产
1、2019 年 4 月 19 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金 富科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期间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 该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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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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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 年 3 月 1 日,宁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 督处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湖南金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 日期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 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机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四)劳动用工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 险种 | 员工人数(人) | 缴纳人数(人) |
|---|---|---|
| 养老保险 | 523 | 474 |
| 医疗保险 | 523 | 484 |
| 工伤保险 | 523 | 508 |
| 失业保险 | 523 | 474 |
| 生育保险 | 523 | 475 |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缴纳社保的原因主要如下:(1)部分员工已达到退休 年龄,无需购买社会保险;(2)部分员工已在其户口所在地缴纳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部分试用期员工未缴纳社保;(4)部 分原国企下岗员工社保已买断。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 项目 | 员工人数(人) | 缴纳人数(人) |
|---|---|---|
| 住房公积金 | 523 | 407 |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主要如下:(1)部分员工入职 时间较短,公司暂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2)部分农村户籍的员工, 拥有农村自建房且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员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意 愿低,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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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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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取得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4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取得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 证明公司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019 年 3 月 6 日,湖南金富取得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分局 出具的《守法证明》,证明湖南不存在违反国家劳动、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等法 律法规而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17 日,湖南金富取得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 明,证明湖南金富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因住房公积 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5 月 14 日,迁西金富取得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 明》,证明迁西金富设立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而被 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因任何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到追溯,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 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其将无条 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的款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 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用 工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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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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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公司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
|---|---|---|---|---|
| 1 | 金富科技 | 饮料塑料防盗瓶盖生 产线技改项目 |
10,258.90 | 10,258.90 |
| 2 | 金富科技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516.17 | 4,516.17 |
| 3 | 湖南金富 | 塑料瓶盖生产基地扩 建项目 |
29,256.66 | 29,256.66 |
| 4 |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 | 5,000.00 |
| 合计 | 49,031.73 | 49,031.73 |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量,缺口部分由公司以 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予以解决。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 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 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批文如下:
1、饮料塑料防盗瓶盖生产线技改项目
(1)2019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广东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9-441900-29-03-022478),对发行人 饮料塑料防盗瓶盖生产线技改项目进行备案,该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
(2)2019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完成对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表》备案,备案号:201944190100019481。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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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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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广东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9-441900-29-03-022519),对发行人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备案,该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
(2)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完成对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备案号:201944190100019473。
3、塑料瓶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1)2019 年 5 月 15 日,湖南金富取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 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宁开管立备[2019]24 号),对湖南金富塑料瓶 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进行备案,该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
(2)2019 年 5 月 17 日,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湖南金富包装有限 公司塑料瓶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经复[2019]13 号),通过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报告表的环评审查。
(三)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 进行,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得到了公司股东大 会的授权,并已取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和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或备案,已 履行了所需的法律手续。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
- 1、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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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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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塑料防盗瓶盖领域的领先者,将以市场为导向,以塑料防盗瓶盖 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配套服务为主业,以大力发展生产技术的自动化、 智能化和不断培养、发展多元化产品为两条主线,形成“一体两翼”的发展战 略,通过持续创新,不断提高公司在塑料防盗瓶盖领域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能力。公司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积极用科研技术引领智能制造,拉动公司增长 新引擎。
公司以“成为瓶盖行业最受信赖的企业”为愿景,持续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旨在打造一个“让客户享受优质的产品及服务”“让员工分享企业的发展与利益” 的企业,致力于成为国内塑料防盗瓶盖行业最具专业服务能力的企业之一。
2、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在长期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将逐步提升产能,加大研发 投入,丰富产品结构,拓宽产品市场,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和行业 知名度,并计划开始提前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保证未来三年实现 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保持稳定增长的经营目标。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 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书面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 股份的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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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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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本所律师参与了对《招 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其作了审阅。本所律师特别关注了《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二)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后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不会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合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主体资格、 实质性条件等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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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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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康晓阳
侯其锋
叶永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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