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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 High-tech Development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9
Jun 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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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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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ST 天业 公告编号:临2019-066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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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未开庭;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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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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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金额: 截止2019年1月28日借款本息2080.2739万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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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20000万元及违约金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王学辉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简称“汉富美邦”) 诉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目前为一审判决,该判决预计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一定积极 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王学辉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王学辉与公司于2017 年5 月签订《借款合同》,王学辉向公司提供3000 万元借款,天业 集团、曾昭秦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借款 本息2080.2739 万元(截止到2019 年1 月28 日)及自2019 年1 月28 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的 利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请求法院判令天业集团、曾昭秦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汉富美邦诉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情况
2017 年5 月,汉富美邦与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公司向汉富美邦借款20000 万元,天业 集团、曾昭秦夫妻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未返还借款金额,汉富美邦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汉富美邦偿还借款本金20000 万元;判令公司于2017 年6 月10
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化24%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天业集团、 曾昭秦夫妻与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 1、王学辉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尚未开庭。
2、针对汉富美邦诉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汉富美邦向外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国家特定经营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效 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汉富美邦借 款本金20000 万元及利息(以200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自2017 年6 月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关担保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担保 人因存在过错,天业集团、曾昭秦就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清偿后有 权向公司追偿;张建英在其与曾昭秦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就确定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清偿 后有权向公司追偿;驳回汉富美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王学辉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汉富美邦 诉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目前为一审判决,该诉讼涉及的相关借款公司2018年度已以本金为 基数,按24%年化利率计提了利息,此判决预计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目前该 判决尚未生效,仍在上诉期内,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好相关诉讼,力争通过合法手段主张公 司权利。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 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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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6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