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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 High-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Feb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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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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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天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2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改<山东 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股东建议函》所提出 的相关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纳投服中心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拟对《山东天业恒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拟修改 内容公告如下:
| 内容公告如下: | |
|---|---|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董事 会或监事会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上一届董事会可以1/2 多数通过提名下 一届董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候选 人建议名单;职工监事由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董事 会或监事会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上一届董事会可以1/2 多数通过提名下 一届董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候选 人建议名单;职工监事由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 况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 |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 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 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买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 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 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收购措施: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 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 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 的或有其他在公司对其并购意图不知晓或持反 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 对态度的情况下,对公司强行收购的行为,构 议确认; 成恶意收购。恶意收购行为的具体认定由公司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 董事会决定。公司遇恶意收购行为按以下规定 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 处理: 的收购; 1、自公司董事会认定恶意收购行为的通知 (三)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 送达或公告之日,该恶意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 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 人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对公司控制的, 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 应在继续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之2 日前以书面 购行动。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和公告其持有公司股 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控制的相关计划 和安排,否则,该恶意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均不得提名董事候选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也有权拒绝其行使除 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 要求董事会对恶意收购行为采取阻止的措施; 董事会在收到该文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法律、 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 施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应当在最近一次股东
大会上就该等反收购情况向股东做出说明和报 告,董事会已经实施的反收购措施不需取得股 东大会的追认仍视为有效。 3、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违法恶意 收购者的法律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违 法恶意收购者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 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4、收购人因恶意收购行为而成为公司第一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 求其按照下述价格的较高者收购其他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 (1)在该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 入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在该事实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5、收购人因恶意收购行为而成为公司第一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在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 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 公司及/或收购人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前一 年年薪总和10倍以上的经济补偿。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