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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 High-tech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Sep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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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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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境内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黄金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期货品种 和现货递延套保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T+d)或者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三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 先、量力而行;

(三)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年产或经营所需现货数量相匹 配,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 展;

(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五)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 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履行权限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一切套期保值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公司总经理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 主持日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部门、 财务管理部、审计监察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八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一)承担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开销户、 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套期保值工作 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五)负责对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工作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 秘书进行披露;

(六)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审查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团队的交易行 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审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和保证金进行监控和评估;发现、报告, 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五)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授权书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 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二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 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定套 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经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包括交易额度、止损限额、风险分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交易,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 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 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 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 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十六条 交易团队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 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关注以下事项:

  •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经纪公司;

  •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 (三)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拥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所在国家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 设备,确保套期保值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汇报日常套期保 值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持仓头寸、风险、资金状况,说明期货交易与实物交易数 量及时间对应情况,分析现货市场价格波动趋势。

第十九条 在出现市场重大变动情况时,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立即提交内部 风险报告,必要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内部风险报告应详细说明存在的状况、原 因分析及可行的应对方案。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随时关注盘面变化,跟踪市场、保值头寸、 资金状况,一旦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或组织相关人员快速、准确评估 风险,及时出具解决策略和方案,采取果断措施降低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交易错单的处理

(一)当发生属于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团队立即通知经纪公司, 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团队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团队应立即报告套期保 值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 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如发现套期保值业务存在违规交易时,均应 立即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汇报,应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授权,并及时组织开 展调查,制定和实施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套保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 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监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风险,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审计监察部应立即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

第六章 外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及外汇申请与登记以及开立境外套

期保值业务项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和境外保证金账户等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外汇 管理规定。

第七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 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 年。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违规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各种合法方式向其 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持续完善奖惩考核制 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套期保值工作 小组及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