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inan High-tech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11, 2015
57022_rns_2015-09-11_c3f307c8-2407-4b50-8295-6d74ecc9e7e7.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天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0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1830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1,950,08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00元,募集资金总额共计1,063,650,595.00元,扣 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21,945,711.00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为1,041,704,884.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9月1日到账。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山东 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3710001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天业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保荐 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 行(账号:23381820860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账号:200090943500069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账号:695230036)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烟台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德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8110601012200082976)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司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德证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花 园支行(1114114000000017390)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协 议简称“《三/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银行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三、《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存放和使用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的资金,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公司子公司承诺若存在存单/定期存款存放,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德
证券。公司/公司子公司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二)公司/公司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公司子公司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公司子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公司子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威、安薇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公司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向中德证券提供资料、 对账并配合检查的行为已经公司/公司子公司同意,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公司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公司子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德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公司子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应在支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公司子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公司子公司可以主动
或在中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公司子公司应 及时与其他具备资格的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九)中德证券发现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德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向公司/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9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