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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Sino-Micr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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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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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国际化的视野适应新的经营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着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决策水平及决策科学性的原则,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附属议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中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当然担任。战略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任何一名委员会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以前,战 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是由战略委员会领导的、附属于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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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的顾问、咨询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议案。工作组由三到五名公司董事或非董事的专业人员组成,其成 员不必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战略委员会应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要求召开;

(二)战略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 (三)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战略委员会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 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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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原则上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 通讯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表决。非现场会议参会情况下,与会委员可先以口头 发言、电子邮件表达意向等表决形式进行,且在会议召开当天将经其签署的表决票/ 表决意向以传真方式回传至会议通知载明的传真接收号码予以确认,但会议表决结 果和效力不以是否经与会委员事后确认而发生影响或改变。同时,与会委员应在会 议召开之日起30 日内将经其签署的表决票/表决意向原件寄送至会议通知载明的邮 寄地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保管表决票/表决意向传真件及原件。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日起60 日内将会议记录安 排全体与会委员传签。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议案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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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之词汇,凡属《公司章程》或《董 事会议事规则》赋予特定含义的术语的,其含义均与《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 规则》所列该术语含义相同。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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