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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Sino-Micr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ug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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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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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吉林华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 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发行监管部于 2018 年 8 月 8 日签发的《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吉林华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已 “ ” “ ” “ ” 收悉。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微电子 、 公司 、 申请人 、 “ ” “ ” “ ” 发行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 广州证券 )等相 关各方根据《审核意见函》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和补充披露。 现就《审核意见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配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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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根据《关于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 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并结合聆讯情况补充披露:( 1 )发行人及 全资子公司麦吉柯未办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具体原因及办理的最新进展;生 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和环评 文件均为 2011 年取得,是否需要另行备案和申请环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 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结合发行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麦吉柯《辐 射安全许可证》两证办理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
请结合上述意见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说明。 回复:
一、请发行人根据《关于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 要求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发行人在 配股说明书中做了如下补充披露:
(一)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之“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补充 披露了在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文之前,申请人及子公司麦吉柯的相关生产是否 需要取得环保相关的许可证,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 次募集资金运用”之“十一 项目报批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自 2011 年取得环评文 件后,国家及地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是否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 否符合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三)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之“8、气瓶充装许可证”中补充披 露了华微电子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目前进展情况,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获得受 理,长时间未能办妥的原因,许可证的取得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之“7、辐射安全许可证”中补充披 露了麦吉柯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目前进展情况,许可证的取得是否存在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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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
(五)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 人基本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中补充披露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是 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对此次配股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六)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发 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公司主要业务具体情况”之“(四)主要产品的生产销 售情况”之“1、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量情况”补充披露了 4 英寸产品生 产线长期不饱和生产,相关设备是否出现闲置,是否存在减值情形,减值准备的 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 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一)本次配股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补充披露 4 英寸生产线是否存在较为明确的变更利 用安排,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设备是否与现有生产线存在重叠,并能合理利用现有 闲置产能,本次募投项目拟募集资金是否超过项目实际需求量。
(八)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 次募集资金运用”之“十一 项目报批情况”补充披露了本次募投项目依托于 2011 年取得的项目备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现行项目备案的相关要求;2011 年取得的备案文件是否规定了有效期限,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另行备案和申请 环评。
(九)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 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二)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补充披露本次募投产品(包括 IGBT 芯片、 MOSFET 芯片和 IC 芯片)的技术原理和具体应用,从产品性能、规格型号、技 术要求和来源、生产工艺、使用设备等方面进一步说明与现有产品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十)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 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二)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补充披露募投产品在申请人现有生产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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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功,并通过多家关键客户认证的具体过程,现有生产线在设备性能、精密 度要求上无法满足大批量生产的具体原因,目前已通过认证的客户名单及对应的 具体产品、实现小批量销售的情况等。
(十一)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二)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业务基础、研 发人员、技术储备、拥有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能力等情况。
(十二)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十三)项目 经济效益情况”补充披露比较国内外竞争对手英飞凌科技、ABB 等公司的产品 及技术,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产品在产品性能、技术水平上的优势和劣势,生产 成本优势的影响因素及可持续性,募投产品未来的定价策略,以及效益测算下的 预测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未来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滑的可能性及 对募投项目效益的影响。
(十三)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十二)项目 实施进展情况”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 并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延迟的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周期的合理 性;
(十四)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十三)项目 经济效益情况”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为 6.54 年,在测算本次募 投项目营业收入的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的单价,是否考虑了测算期间随着相关产 品的大量上市导致产品单价下降的可能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成本费用测算中最大 项目为外购封装成本,系根据募投项目需要封装的产品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计算而 来,请申请人详细说明计算过程,所采用的单价依据。并结合前次募投项目效益 测算未达预期,说明本次测算过程是否谨慎。
(十五)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十四)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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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产能的主要举措”补充披露量化分析消化新增产能的主要举措。本次募投项 目所需设备、产能消化是否会受到国际贸易争端的影响。
(十六)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二)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补充披露申请人新项目拟应用的新能源 汽车、变频家电和厨房电源三大领域是否为未来新开拓的领域;是否充分预估上 述三大领域的各项风险。
(十七)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二)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补充披露结合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行 业前景说明募投项目主要收入来源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否存在较大风险。
二、请发行人结合聆讯情况补充披露:( 1 )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麦吉柯未 办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具体原因及办理的最新进展;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和环评文件均为 2011 年取得, 是否需要另行备案和申请环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 规定。( 3 )结合发行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麦吉柯《辐射安全许可证》两证 办理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
一、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麦吉柯未办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具体原因及办 理的最新进展;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华微电子
1 、未办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原因及办理的最新进展
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文之前,华微电子已依法办理临时排污许 可证件,具体信息如下:
| 序号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限期限 | 发证机关 |
|---|---|---|---|
| 1 | 吉市环(排许)字第15008号 | 2015.4.24-2015.9.30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
| 2 | 吉市环(排许)字第15039号 | 2015.9.11-2016.9.10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
| 3 | 吉市环(排许)字第16037号 | 2016.9.12-2017.9.11 |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
2017 年 9 月 11 日,华微电子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办妥污染物排放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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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原因为 2016 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排污许可证管理改革措施,排污 许可证管理的核发要分行业、分阶段实施,到 2020 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 核发。截至本审核意见函回复出具日,华微电子所处的行业和区域的排污许可证 的核发尚未到实施期限,在实施期限之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11 月 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要求,排污许可证管 理的核发要分行业、分阶段实施,到 2020 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7年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根据该名录的相关要求,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在该名 录中,“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行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实施期限为2019年,其他区域为 2020年。此外,环境保护部部长信箱于2018年2月7日针对《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 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中回复到“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 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 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 ” “ 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 , 部分地 区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且该地区 省级环保部门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地方规定的时 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现有排污许可证,尚在有 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华微电子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属于半导体器件生产企业,且吉林省环境保护 厅并未在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规定的时 限外作出地方规定,故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和环境 保护部部长信箱于 2018 年 2 月 7 日针对《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 回复》中回复,华微电子在实施期限之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 在实施期限 2020 年申请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即可。届时华微电子将按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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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及地方环 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许可证书。
2 、华微电子的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微电子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办理许可证续期,主要系 2016 年以来, 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排污许可证管理改革措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核发要分行 业、分阶段实施,到 2020 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华微电子所处的行业和区域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尚未到实施期限,在实施期限之 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华微电子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办理许可证续 期,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等的规定,其生产 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事项的说明》: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于2016年9月12日取得 我局颁发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吉市环排许字第16037号),该许可证 已于2017年9月11日到期。
依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48 号,第三条“纳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 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的规定,华微电子属 于“第二十四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细分行业为:电子器 件制造 397;简化管理行业为:半导体器件制造;行业实施时限为:其他类 2020 ” 年 。
| 序 号 |
行业类别 | 实施重点管理 的行业 |
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 | 实施时限 | 适用 排污 许可 行业 技术 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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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
| 69 | 计算机制造391, 电子器件制造 397,电子元件及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399 |
有电镀工艺或 者有喷漆工艺 且年用油性漆 (含稀释剂)量 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电子玻璃、电子专 用材料、电子元件、印 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 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 件、电子终端产品制造 等 |
京津冀、长 三角、珠三 角区域2019 年,其他 2020 年 |
电 子 工业 |
自该证书到期日起至华微电子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的规定办理取得新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期间,华微电子符合以上排污许可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同时,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也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吉 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街99号,由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环境 监管。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其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 规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曾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
(二)麦吉柯
麦吉柯系华微电子全资子公司,其生产地址位于华微电子厂区内,华微电子 将麦吉柯作为整流事业部进行管理,麦吉柯的污染物排放依托华微电子的排污设 施进行处理后由华微电子排放。具体情况为:麦吉柯所产生的废水经华微电子管 线进入华微电子的含氟废水调节池和酸碱废水调节池,经华微电子处理后排放。 麦吉柯所产生的废气通过华微电子管线进入华微电子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华 微电子排放。
2018 年 8 月 10 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吉林麦吉柯半导体有限公 司排污情况说明》,“吉林麦吉柯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柯”)系我 局辖区内企业,麦吉柯处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 厂区内,为华微电子全资子公司,麦吉柯在生产经营中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向水 体排放工业废水及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进行排放的情形,其污染物排放依据华微 电子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进行处理。鉴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出台前华微电子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麦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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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已纳入华微电子的排污许可监管之中,故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 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出台前麦吉柯无需单独办理临时排 污许可证。麦吉柯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同华微电子同属于半导体器件生产企业, 2017 年 7 月国家最新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国家最新排污许可证管 理制度,麦吉柯未来若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在 2020 年办理取得即可。”
2018 年 4 月 12 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吉 林麦吉柯半导体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该企业 未发生环保违法行为”。
综上,麦吉柯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 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出台前无需单独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在《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出台后,根据国 家最新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麦吉柯未来若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在 2020 年办 理取得即可。麦吉柯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 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之“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补充披露了 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麦吉柯未办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具体原因及办理的最新 进展;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和环评文件均为 2011 年取得,是否需要另行备案和 申请环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和环评文件均为 2011 年取得,是否需要另行备案 和申请环评
1 、募投项目备案事项
2011 年 12 月 8 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备案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11〕1330 号)同意华微电子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 8 英寸芯片 96 万片项目,总投资为 39.86 亿元。另根据该通知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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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内有效。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 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华微电子于 2013 年 12 月 8 日前已开工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一期),根据上述通知无需 进行延期申请,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已经在备案文件的有效期内进行开工 建设。
根据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吉林华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性的说明》:“吉林华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由省发改 委备案立项,备案文件为《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 件基地项目备案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11〕1330 号)。鉴于吉林高新区经发 局确认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在备案 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因此省发改委吉发改审批〔2011〕1330 号备案文件仍然 有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或分阶段为该项目募集建设资金的过程, 均应视为该项目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
综上,华微电子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无需另行备案。
2 、募投项目环评事项
2011 年 12 月 2 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核发《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1]399 号),批复同意项目拟建设在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街 97 号,建设内容为新建 材料车间、芯片车间、物料库、化学品库、污水站、办公楼等,建设规模为月产 8 万片绝缘栅双极晶体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 2003 年 9 月 1 日实施,于 2016 年进行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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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修正)》(主席令 第 48 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 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 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根据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确认函》:“吉林华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2011 年筹建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 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关于吉 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吉环审字[2011]399 号)。批复同意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 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鉴于华微电子的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已于 2013 年 12 月 8 日前动工建设,本次建设的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二期)即年产 8 英寸芯片 24 万片项目系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共计年产 8 英寸芯片 96 万片)的组成部分,系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实施的合理安排,符合 2011 年吉林省环保厅已批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 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不需另行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综上,华微电子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无需另行申请环评。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募投项目备案事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1 年 12 月 8 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备案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11〕1330 号),同意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同时,该通知规定:“本通知 自发文之日起 2 年内有效。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文件有 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 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鉴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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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已于 2013 年 12 月 8 日前开工建设,且本次建 设的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二期)系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 的组成部分,故公司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备案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11〕 1330 号)建设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该通知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四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项目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 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 改相关信息”,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不需办理核准,办理备案即可。获取备 案通知文件后,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法人未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 容未发生重大变更,无须告知项目备案机关。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现行项目备案要 求。
2 、募投项目环评事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已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取得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 审字〔2011〕39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 2003 年 9 月 1 日实施,于 2016 年进行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 面通知建设单位。”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环保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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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此 外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已于 2013 年 12 月 8 日前开工建设,项目开工 建设时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之内,故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 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三)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 金运用”之“十一 项目报批情况”补充披露了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和环评文件是 否需要另行备案和申请环评,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结合发行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麦吉柯《辐射安全许可证》两证办 理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
(一)华微电子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华微电子原持有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到期,到期前华 微电子申请办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取得吉林省人民 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办件名称:发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 瓶充装单位资格证书),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华微电子已取得吉林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颁发的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22B89-21,发证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15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
此外,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出具证明,证明吉林华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 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华微电子已取得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且其发证日期与前续《气 瓶充装许可证》到期日期相衔接,故华微电子不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
(二)麦吉柯《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吉林麦吉柯 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柯”)位于吉林市深圳街 99 号吉林华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厂区内,系华微电子的全资子公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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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期间,麦吉柯的辐射安全监管已纳入其总公司华微电 子辐射安全监管范围。华微电子已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取得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吉环辐证[00179],种类和范围:II 类射 线装置使用,有限期至 2018 年 12 月 16 日,故麦吉柯不属于无证经营的情形。”
此外,麦吉柯已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取得吉林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辐射安 全许可证》(证书编号:吉环辐证[B0106],发证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9 日,有效 期至 2023 年 4 月 8 日)。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也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出具《证明》:“吉林麦吉柯半导体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该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该企业未发生环保违法行为。”
综上,吉林麦吉柯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柯”)位于吉林市深圳 街 99 号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厂区内,系华微电 子的全资子公司。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麦吉柯的辐射安全监管已纳入其总公 司华微电子辐射安全监管范围。华微电子已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取得吉林省环 境保护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吉环辐证[00179],种类和范围: II 类射线装置使用,有限期至 2018 年 12 月 16 日,故麦吉柯不属于无证经营的 情形。”
(三)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 情况”之“十一 公司经营资质情况”之“7、辐射安全许可证”和“8、气瓶充 装许可证”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麦吉柯《辐射安全许可证》 两证办理的情况,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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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吉
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之发行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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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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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之保荐机构 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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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_______
___ _____ 梁彬圣 王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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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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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声明
本人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现就《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吉林华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回复”) 郑重声明如下:
“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审核意见函回复涉 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 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审核意见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保荐机构总裁:
胡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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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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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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