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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Sino-Micro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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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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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60 股票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009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9日

  • 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10日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发行的吉林华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 年4月10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 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11华微债。

  • 3、债券代码:122134。

4、发行规模:3.2亿元。

  • 5、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 6、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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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8%。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 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2012年4月1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0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以本公司合法拥有的分别位于吉林市高 新区深圳街99号、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100号以及吉林市昌邑区吉林 大街江城化工总厂的部分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依法设定抵押,以 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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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8%,每手“11华微债”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9日。 2、付息日:2015年4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华微 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3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 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元。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 应按照利息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即每 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 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元。

非居民企业债券投资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4月27日 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签章后以专人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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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送达本公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 1、发行人

  • 名 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 联系人:王晓林

  • 电 话:0432-64684562

  • 传 真:0432-64665812

  •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 名 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 联系人:刘奇霖

  • 电 话:010-58568273

  • 3、托管人

  •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 联系人:徐瑛

  • 电 话:021-68870114

  • 传 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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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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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券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应纳所得税金额
(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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