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ilin Sino-Micr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r 28, 2014
56676_rns_2014-03-28_58505662-36f0-4413-9233-16ead62c3e7c.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600360 股票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15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9日
-
债券付息日:2014年4月10日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发行的吉 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4月 10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本次付息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11华微债。
-
3、债券代码:122134。
-
4、发行规模:3.20亿元。
-
5、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
6、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8.00%。
-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
-
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 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2012年4月1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0日(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0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以本公司合法拥有的分别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 号、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100号以及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江城化工总厂的部分土地 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8.00%,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 为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9日。
2、付息日:2014年4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4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华微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
2
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 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00%征收;(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 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00元。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 1,00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80.0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应按照利息额的10.00%缴纳企 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00元扣税后非 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00元。
非居民企业债券投资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4年4月25日前(含当日)填
3
写附件列示的表格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传真至本公司,原件签章后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公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联系人:王晓林 电话: 0432-64684562 传真: 0432-6466581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联系人:刘奇霖 电话: 010-58568273 传真: 010-58568140 3、托管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电话: 021-68870114 传真: 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9日
4
附件:
|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券数 (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
||
| 应纳所得税金额 (人民币元) |
||
| 联系人信息 | ||
| 姓名 | ||
| 电话 | ||
| 传真 |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签章:
日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