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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Sino-Micr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Mar 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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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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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微电子 股票代码:600360 公告编号:临2013-006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债券代码:12213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重要提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3 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9日。凡在2013年4月9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3年4月9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10号文核准发行。 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4月10日支付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以 下简称“本次利息”)。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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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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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1 华微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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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2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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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规模:3.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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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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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8%。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 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 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9、起息日:2012 年 4 月 10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4 月 10 日(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 的 4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以本公司合法拥有的分别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99 号、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 100 号以及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江城化工总厂的 部分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 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利息付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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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息期间:2012 年 4 月 10 日至 20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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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登记日:20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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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对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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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 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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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息时间:20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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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息方案:每手“11 华微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8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4 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72 元。
三、本次利息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利息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 按照利息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华微 债”面值1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 元。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 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投 资(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应按照利息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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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元。
非居民企业债券投资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含当日) 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 99 号 联系人: 王晓林 电话: 0432-64684562 传真: 0432-64665812 2、受托管理人 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联系人: 刘奇霖 电话: 010-58568273 传真: 010-58568140 3、托管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人: 徐瑛 电话: 021-68870114 传真: 021-68875802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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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券 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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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 元) |
||
| 联系人信息 | ||
| 姓名 | ||
| 电话 | ||
| 传真 |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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