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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Sino-Micro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8
Mar 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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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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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吉林 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发挥审查、监督作用,履行职责,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的方式是定期会议决议、临时会议决议或传阅资料 的方式。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 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须于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范畴及有 关审计责任,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 年审注册会 计师 ” )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须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 评估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审计机构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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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 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审计委员会需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
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审 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 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工作形成的履行职责汇总报告须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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