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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Sino-Microelectronic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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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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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SINO-MICROELECTRONICS CO.,LTD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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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 间:2012 年6 月8 日(星期五)上午9:00 点 会期半天
地 点:吉林省吉林市深圳街99 号本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主 持 人:夏增文董事长
一、参加表决股东
●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表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三、审议会议议案
●审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意见
五、议案表决
1、表决规定
2、指定监票人
3、投票
4、休会监票
六、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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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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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制度专项工作方 案>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回报广大投 资者,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等事项作出修订。依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2 年5 月2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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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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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 序 号 |
涉及之 条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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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1 | 第一百 零四条 第二款 第(五) 项第一 段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 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 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独 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 五个工作日。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 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 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 工作日。 |
| 2 | 第一百 零八条 第二款 后补充 两段作 为第三 款和第 四款 |
注: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 董事会应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内控情 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内控专项 审核报告应由独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见后及时披 露。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 权对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内控制度漏洞、内 控活动不规范、缺乏有效性等提出整改建议, 董事会应当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
| 3 | 第一百 四十四 条 第 (四)项 后补充 一项作 为第(五 项) |
注: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 (五)监事会有权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对内控责任事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员 工追究责任,或者要求董事会追究责任; |
| 4 |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第 (二)项 |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关注并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除非因存在合理及充分的理由,董 事会认为不宜进行利润分配且获股东大 会批准,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定公司不具备分配条件,否则在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适度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应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具体的利润提取及分配比例、金额、方 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情况和发展计划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并报经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优先考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 |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关注并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盈利和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在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除非因存 在合理及充分的理由,除非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且依本章程有关规定 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否则公司当年 度实现的盈利,在按照本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依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行现金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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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序 号 |
涉及之 条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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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订,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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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第 (二)项 后增加 一项作 为 第 (三) 项,本条 款其他 项序号 相应顺 延 |
注: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2、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a)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b)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 元; c)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 元; d)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公司未发生亏损且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 告; f)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 6 |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第 (三)项 后增加 一项作 为 第 (四)项 |
注: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a)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 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 0.35 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b)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分配之余,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 7 |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第 (四)项 后增加 一项作 为 第 (五)项 |
注: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 (五)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 告的; 2、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 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 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 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 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 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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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序 号 |
涉及之 条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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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 |||
| 8 |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第 (五)项 后增加 一项作 为 第 (六)项 |
注: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的制订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 露。 分红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 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 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 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 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 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 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 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 股)分配 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 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 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 析。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 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 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 董事会关于通过分红预案的决议公告后, 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发出公 开接受股东投票委托的通知,由独立董事作为 股东代理人按照股东签发的委托书的书面指示 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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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序 号 |
涉及之 条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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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连续9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就分红方案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 案。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 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 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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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第 (六)项 后增加 一项作 为 第 (七)项 |
注: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 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
| 10 | 原第一 百五十 五条第 (三)项 顺延为 第(八) 项 |
注:标号顺延,内容不变 | |
| 11 |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第 (八)项 后增加 一项作 为 第 (九)项 |
注:修订后内容为新增条款 | (九)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投票表决、独立董事公开 接受中小股东投票委托、鼓励中小股东在股东 大会上行使质询权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 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 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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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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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涉及之 条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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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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