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ILIN OLED MATERIAL TECH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Mar 14, 2021
58382_rns_2021-03-14_7a0f0538-b22b-4a58-bc11-d613e01caa10.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简称:奥来德 证券代码: 688378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
(草案)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本奖励 基金计划”或“本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奖励基金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员工激励 计划而制定。
- 2、本奖励基金计划采取设立超额业绩奖励基金的形式。
3、本奖励基金计划覆盖的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 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下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 激励的其他员工。
4、本计划从 2021 年度开始实施,实施年限为 3 年。期满后可参照本激励计 划继续实施,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经股东大会审批后予以调整。
- 2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目 录
| 第一章 | 总 则.......................................................................................................... 4 |
|---|---|
| 第二章 | 激励对象的范围.......................................................................................... 5 |
| 第三章 | 奖励基金的提取及发放.............................................................................. 7 |
| 第四章 | 奖励基金计划的实施.................................................................................. 9 |
| 第五章 | 奖励基金计划的决策与管理.................................................................... 10 |
| 第六章 | 激励对象资格变动管理............................................................................ 11 |
| 第七章 | 奖励基金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3 |
| 第八章 | 附则............................................................................................................ 14 |
- 3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
本奖励基金计划是以增量为主的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公司于实施本奖励 基金计划实施周期内,每年度分别设置净利润基础目标值及挑战目标值,当年度 净利润超出部分为计提基数,分别按一定比例计提奖励基金,分配给激励对象。
本计划从 2021 年度开始执行,实施年限为 3 年,即 2021 年~2023 年。期 满后可参照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经股东大会审批后 予以调整。
第二条 设立超额业绩奖励基金的目的
为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 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实现整体战略布局,并结合考虑公司长期员工激励计划, 制定本奖励基金计划。
第三条 设立超额业绩奖励基金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 4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或聘用 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
1、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
-
2、《公司章程》规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员工。
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人才发展情 况考核拟定,并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在公司经营战略的指引下,激励对象范围向 公司未来发展迫切需要的人才倾斜。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暂不纳 入激励对象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
-
生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或声誉损失;
-
2、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渎
-
职、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
-
3、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不适当人选;
-
5、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受上述条件的约束,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5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六条 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激励对象与其聘用单位的劳动 关系仍按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 6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第三章 奖励基金的提取及发放
第七条 年度奖励基金的计提基数为当年度公司的净利润超出该年度基 础目标值及挑战目标值部分,2021 年至 2023 年具体提取方式如下:
-
1、设定 P 为当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值;
-
2、设定 M 为各年度净利润基础目标值,N 为各年度净利润挑战目标值,基
-
础值(M)以上提取 20%,挑战值(N)以上提取 40%。
-
① 基础目标值 M 如下表所示:
| 考核年度 | 基础目标值M |
|---|---|
| 2021年 | 2020年度净利润 |
| 2022年 | 2020年度净利润×1.2 |
| 2023年 | 2020年度净利润×1.44 |
- ② 挑战目标值 N 由公司董事会于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度业务情况审议确认。 因此,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奖励基金的提取公式如下表所示:
| 业绩完成情况 | P≤M | M<P<N | P≥N |
|---|---|---|---|
| 提取奖励基金公式 | 0 | (P-M)×20% | (N-M)×20%+ (P-N)×40% |
注:本计划“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
第八条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时,不提取奖励基金:
-
1、考核年度净利润低于当年度净利润基础目标值;
-
2、考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第九条 若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
- 7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激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十条 公司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本计划进 行成本计量和核算,当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一条 业绩奖励基金的使用
提取的奖励基金进入公司奖励基金池,主要用于:
-
1、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2、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
8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第四章 奖励基金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考核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后,若考核年 度经营指标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则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计提年度业绩奖 励基金。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审批考核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制定和审议通过考核年度 《奖励基金计提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将办 理年度激励基金提取。
第十五条 制定和审批考核年度《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和审议通过《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 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将办理 年度激励基金分配及发放。若奖励基金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公司 将相关资金转入公司专项资金账户,或代为委托给专业机构成立信托计划或资产 管理计划等形式购买公司股票,到期后清算发放收益。
第十七条 激励基金所涉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激励对象自己承担, 所涉个人所得税依照法律规定缴纳。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9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第五章 奖励基金计划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本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 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 案、年度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审议批准本计划年度奖励 基金计提方案、年度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实施本计划所需的全部其他必要 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制 订、修改本计划,并提请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计划考核情况,提名 激励对象名单,拟定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年度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并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不符合奖励基金分配条件的激励对象 的激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奖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对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年度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的知情权及建 议权;
2、监督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年度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的制定及实
施;
3、对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有关奖励基金的其他监督权。
- 10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第六章 激励对象资格变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完成资 格认定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终止发放,且不再将其纳入以后年度的激励对象范 围:
-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
-
生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或声誉损失;
-
2、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渎
-
职、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
-
3、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4、上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
5、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
6、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包括被公司
辞退、除名等);
- 7、其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完成资 格认定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予以发放,且不再将其纳入以后年度的激励对象 范围:
-
1、到法定年龄退休;
-
2、因工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
3、身故;
-
4、其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务变更的处理
- 11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1、激励对象发生在公司内部正常职务变动的,已完成资格认定但尚未发放 的奖励基金仍予以发放,以后年度的奖励基金仍按本计划规定执行;
2、激励对象调任时(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调任),已完成资格认定但尚 未发放的奖励基金仍予以发放,以后年度的奖励基金仍按本计划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 确定其处理方式。
- 12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第七章 奖励基金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计划的变更
在本计划实施周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 原则下,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拟定及调整本计划的实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计划的终止
本计划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计划的;
-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终止本计划的。
-
13 -
超额业绩奖励基金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计划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 为准,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本计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4 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