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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OLED MATERIAL TECH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4

Feb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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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4-002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48,922,384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8,922,384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 年3 月4 日。(因2024 年3 月3 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 年8 月4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1658 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来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284,200 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于2020 年9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3,136,7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8,171,855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964,84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股东4 名, 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48,922,3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1%。限售期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2020 年12 月,因触发延长锁定期承诺,上述股份锁定 期自动延长6 个月,限售期变更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0 年12 月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延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 年3 月4 日起上市流通(因2024 年3 月3 日为非 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 年6 月7 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完成归属登记,并正式上市流通(共计192,740 股),公司总股本由 73,136,700 股变为73,329,440 股。具体详见2022 年6 月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2022 年5 月17 日,公司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3,329,44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 股,合计转增 29, 331,776 股,该次转增后总股本为102,661,216 股。具体详见2022 年6 月22 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2023 年5 月12 日,公司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 本102,661,216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 股,合计转增4 1,064,486 股,该次转增后总股本为 143,725,702 股。具体详见2023 年5 月2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 年8 月25 日,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新增4,951,599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发 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43,725,702 股变更为148,677,301 股。具体详见2023 年 8 月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 动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其他 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 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及轩景泉控制的企业长春 巨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若 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5%股份及以上期间及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企 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轩景泉控制的企业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本企业 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4.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及轩景泉控制的企业长春 巨海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将 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计划减 持,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减持的规定,具体方式如下:A.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B.减持价格:本人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 等确定;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 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C.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 本人/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D. 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首次 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的25%。(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4.若本人与长春巨海在发行人上市后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 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实施减持计划;

5.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 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三)轩景泉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 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 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 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 规定。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 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 调整)。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 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轩景泉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 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 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 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3.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 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 诺。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目前,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 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 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8,922,384 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

  • 上市交易之日起42 个月。

  •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 年3 月4 日。(因2024 年3 月3 日为非交

  •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数量(股)
持有限
售股占
公司总
股本
比例
本次上市流
通数量
(股)
剩余限售股
数量(股)
1 轩景泉 34,680,688 23.33% 31,214,568 3,466,120
2 轩菱忆 15,405,399 10.36% 13,919,920 1,485,479
3 李汲璇 1,827,896 1.23% 1,827,896 0
4 长春巨海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960,000 1.32% 1,960,000 0
合计 53,873,983 36.24% 48,922,384 4,951,599
  1.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 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有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48,922,384 42
合计 48,922,384 42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2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