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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OLED MATERIAL TECH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Nov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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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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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78 证券简称: 奥来德 公告编号: 2021-055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燕园”), 持有公司股份250,0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宁波绿河晨晟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河晨晟”)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5.47%;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河睿 能”)持有公司股份1,6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甘肃国芳工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上述股 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920,0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3%。
大宗交易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绿河晨晟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已向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其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减持比例遵循《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 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因资金需求,绿河晨晟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3,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79%。减持期间为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
1
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
| 绿河晨晟 | 5% 以上非第 一大股东 |
4,000,000 | 5.47% |
IPO 前取得:4,000,000 股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
| 第一组 | 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250,056 | 0.34%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 直系亲属控制 |
| 宁波绿河晨晟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4,000,000 | 5.47%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 直系亲属控制 |
|
| 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70,000 | 2.28%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 直系亲属控制 |
|
| 甘肃国芳工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2.73%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 直系亲属控制 |
|
| 合计 | 7,920,056 | 10.82% |
— |
注: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920,056 股,占公司总股本7 3,136,700 股的实际比例为10.83%,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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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减持数量 (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 |
前期减持计划 披露日期 |
|---|---|---|---|---|---|
| 宁波燕园姚 商产融股权 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
249,944 | 0.34% |
2021/11/2~ 2021/11/12 |
70.87-78.86 | 2021/09/04 |
| 宁波绿河睿 能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330,000 | 0.45% |
2021/10/29~ 2021/11/12 |
70.90-73.21 | 2021/09/30 |
注:宁波燕园、绿河睿能作为绿河晨晟的一致行动人,于2021 年9 月4 日、2021 年9 月30 日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持股5%以 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宁波燕园与绿河睿能作为一致行动人 在减持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数 量(股) |
计划减持 比例 |
减持方式 | 大宗交易减 持期间 |
减持合 理价格 区间 |
拟减持股 份来源 |
拟减持原 因 |
|---|---|---|---|---|---|---|---|
| 绿河晨晟 | 不超过: 3,500,000 股 |
不超过: 4.79% |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3,500,000 股 |
2021/11/19 ~ 2022/5/19 |
按市场 价格 |
IPO 前取 得 |
自身资金 安排 |
减持期间为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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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
1.绿河晨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③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绿河晨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①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②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将继续 持有发行人股份;
③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企业计划减持,本企业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 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A.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 公开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
C.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 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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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份。
④若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后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 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实施减持计划;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 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 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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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 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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