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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OLED MATERIAL TECH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1

Sep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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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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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78 证券简称: 奥来德 公告编号: 2021-048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监事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监事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燕园”), 持有公司股份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宁波绿河晨晟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宁波绿 河睿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73%,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1.62%。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赵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公司监事刘成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07%。

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已于2021 年9 月3 日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东宁波燕园拟通过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4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5%;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赵贺先生 拟通过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082%;监事刘成凯先生拟通过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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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7%。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 交易日后的6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 减持的期间除外)。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宁波燕园姚
商产融股权
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5%以下股东 500,000 0.68% IPO 前取得:500,000 股
赵贺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5,000
0.03% IPO 前取得:25,000 股
刘成凯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50,000
0.07% IPO 前取得:50,0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宁波燕园姚商产融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500,000 0.68%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
直系亲属控制
宁波绿河晨晟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000,000 5.47%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
直系亲属控制
宁波绿河睿能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 2.73%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
直系亲属控制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2.73%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其
直系亲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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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500,000 11.61% —

注: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73,136,700 股的实际比例为11.6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
数量(股)

计划减
持比例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
减持期间
减持合理
价格区间
拟减持股
份来源
拟减持
原因
宁波燕园姚
商产融股权
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不超过:
400,000
不超
过:
0.55%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400,000 股
2021/9/29

2022/3/29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金安排
赵贺 不超过:
6000 股
不超
过:
0.0082
%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6000 股
2021/9/29

2022/3/29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金安排
刘成凯 不超过:
12,500股

不超
过:
0.017%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12,500 股
2021/9/29

2022/3/29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金安排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 宁波燕园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 /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 前本企业 /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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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企业 / 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 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③在本企业 / 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 / 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本企业 /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 / 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燕园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①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②本企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将继续持有 发行人股份;

③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企业计划减持,本企业将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具体方式如下:

A.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 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B. 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和交易方式等确定;

C. 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 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D. 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份。

④若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后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且拟减持 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实施减持计划;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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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 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2. 监事赵贺、刘成凯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 制性规定。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 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 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④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 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

3. 核心技术人员赵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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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 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 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③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 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④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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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 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9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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