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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Expresswa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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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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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2019年3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 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不 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 露。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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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审批单》(详见附件),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 原因、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及知情人名单,并由相关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会 秘书审核签字,报董事长签字核准后由审计法规部存档;相关人员应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或保密承诺函。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参照《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吉林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进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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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审批单

申请日期业务类型暂缓披露期限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签批 申请部门暂缓披露 年月日至是 申请部门暂缓披露 年月日至是 申请部门暂缓披露 年月日至是 申请部门暂缓披露 年月日至是 申请人豁免披露年月日否 申请人豁免披露年月日否 申请人豁免披露年月日否
豁免披露
日至 年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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