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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Expresswa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Dec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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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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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 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控,根据财政部《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吉林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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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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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内审部门工作,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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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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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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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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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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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的沟通,积
极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15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调确定上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口头沟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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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并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生产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同 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以上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 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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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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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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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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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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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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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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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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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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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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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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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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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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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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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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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 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程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程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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