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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Expresswa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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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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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丽萍律师、祁森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
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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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1 年4 月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登载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 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2021 年5 月18 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长春 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 月18 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1 年5 月18 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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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下同)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3,661,61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68.39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00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0.0011%。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包括 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3676615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68.4004%。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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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的议案。上述审议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且在《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 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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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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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传斌 经办律师: 袁丽萍
经办律师: 祁 森
2021 年5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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