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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in Expresswa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r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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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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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 15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召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福祥、温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11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即2011年2月23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717 号赛东大厦 B 座 15F 邮政编码: 130033 电话(传真): 0431-85623666 第 1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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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投票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 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会议资料于2012 年3 月8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15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如期召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并于3月6 日发出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814,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717 号赛东大厦 B 座 15F 邮政编码: 130033
电话(传真): 0431-85623666 第 2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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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记名投票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2011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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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无副本。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福祥 律师 温 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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