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ilin Asia Link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0, 2011

54364_rns_2011-05-10_54cf19fe-a067-42a1-9f55-d2d6f3c14f76.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41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4 楼整层,邮编:518048 14/F.,Times Finance Centre,No.4001,Shen Nan Road,ShenZhen,PRC. 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天明、孙阳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6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 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方式、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9日上午10时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新竹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

路4号新竹苑6幢公司1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叶琼生先生主持,参加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核并现场行 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至2011年5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为88347710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56.63%。

  •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 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议案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

  • 1、《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

  • 2、《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 -

  • 3、《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6、《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 7、《关于公司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9、《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薪酬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结果。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与两名股东代表负责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三)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88347710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56.63%。其中,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股份数为883477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弃权股份数为0 股。

2、《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为8834771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弃权股份数为0 股。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4 -

3、《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为8834771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弃权股份数为0 股。

4、《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份数为8834771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弃权股份数为0 股。

5、《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股份数为 88347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 弃权股份数为0 股。

6、《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88347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 弃权股份数为0 股。

7、《关于公司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股份 数为88347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弃权股份数为0 股。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883477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弃权股份数为0 股。

9、《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8834771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弃权股份数为0 股。

10、《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薪酬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88347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 弃权股份数为0 股。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8834771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 股;弃权股份数为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5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李天明 孙 阳

年 月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