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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un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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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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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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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职权范围,全面行使好董事会的各项职权,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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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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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 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 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 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 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人,以阻止恶意收 购人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 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人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人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 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修订、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的改选、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方可对外作出股东决 定或表决。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 及需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第四条 董事会需要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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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已按照本条规 定召开董事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达到需要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需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 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3)至 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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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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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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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3)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人数和构成提出合理化建议;(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5)公司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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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四)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2 日内转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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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 10 日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的,原则 上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通知方式可以是专人送出、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方式。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 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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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亲自出席与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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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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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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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对董事出席会议次数的要求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 1/2。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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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一)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 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二)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 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 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 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 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 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 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五)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 断。
(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七)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 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 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 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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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子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 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九)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社会 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 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 1 人 1 票,表决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董事对会议所审议事 项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名。
第二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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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除上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独立董 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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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 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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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 12 月)》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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