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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un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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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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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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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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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决算报表、文件及 相关资料;
(二)检查权:有权审查被审计部门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决算、资金 和财产,有权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查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处理权:有权对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个人进行处理;有权要求被审 计部门纠正与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财务收支行为,对拒不纠 正的被审计部门,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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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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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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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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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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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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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 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 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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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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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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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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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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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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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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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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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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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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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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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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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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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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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内部审计管理制 度》(2009 年 11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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