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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un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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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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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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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 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除 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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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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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 容,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 导。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接听。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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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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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 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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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 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 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 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 平台。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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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9年10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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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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