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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un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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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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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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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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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执行。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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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 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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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指定网 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 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 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1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 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上市满1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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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 未满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 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1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1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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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8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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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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