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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Jd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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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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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 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 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江西金 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 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 对现有公司增资、委托理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委托贷款等事项。

第四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 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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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公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二项。

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 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已经履行股东大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以实施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并于事项完成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由提出投资 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调查、财务测算并报总经理审议 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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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 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 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 计划;

  •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

  • 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 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一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业务部门应将 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如有)及审批申请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 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除担保等事项另有规定外,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 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 经理根据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 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 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 的实施,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 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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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 (五)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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