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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Jd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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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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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指交易前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1%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且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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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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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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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求所列的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 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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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 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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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为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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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 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 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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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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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会。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 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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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名 册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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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 对被申请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 行解释和说明;

(五)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 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六)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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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 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 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议题安排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息时间。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 ”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 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 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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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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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 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关内容 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 ” “ ” “ ” “ ” “ ” “ ” “ ”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内 、 以内 ,含本数; 过 、 超过 、 低于 、 多于 ,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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