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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Guotai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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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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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国泰集团(603977)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文涛 | 联系电话:010-5902672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国峰 | 联系电话:010-5902677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754 号核准文核准,江西国泰 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5,52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45 元,募集 资金合计为 35,655.6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31,790.96 万 元。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泰 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德证券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一、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 情况 |
|---|---|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中德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中德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国泰集团开展了持续 |
1
| 督导工作。 | 督导工作。 |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 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 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 并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16 年度没有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2016年度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的情况, 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 法律规定。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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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6年度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的情况。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了相关承诺。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 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 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及时 与公司核实情况,未发现所列事项。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
无该等报告事项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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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
|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 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查的工作要求。 |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 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
无该等情形。 |
|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符合要求。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6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 了检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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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国泰集团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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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文涛
张国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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