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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Firstar Panel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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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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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制度

(2021 年3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防范的原则与措施........................................................................................... 2 第三章 责任和追究....................................................................................................... 3 第四章 附则...................................................................................................................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订)以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 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 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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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的原则与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 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 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八条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 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对于因本制度第八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所发生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之间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依据公平、互 利原则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明确约定资金支付条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第 五条、第六条规定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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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 责任和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负有责任,董事长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和本制度,履行防止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日常执行和控制职责,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立即予以清偿。

当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不予及时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同时,董事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资金占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冻结; 凡资金占用人不能及时返还被占用资金的,董事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 程序通过变现其股权等方式依法追回。若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资金占用人予以赔 偿。

第十六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原则上应当要求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其他方 式进行清偿,但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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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当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相应 追究其赔偿责任;当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章,应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情 节严重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依据法定程序对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 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 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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