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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Firstar Panel Technology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Sep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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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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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 2012 年 8 月 22 日召开 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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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发布 了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 1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和提示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至 2012 年 9 月 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 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4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2 年 9 月 10

2

日上午 9 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34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4.228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三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议案 1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11,342,0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11,342,000 100%
反对 0 0

3

弃权 0 0

议案 3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11,342,0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议案 4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11,342,0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议案 5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议案5》 、《关于制定未来三 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11,342,0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4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星星瑞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霁虹 经办律师: 孙冬松 胡 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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