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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Firstar Panel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Aug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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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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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28
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 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 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 [2012]138 号)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 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 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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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 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数;
-
2 、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 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一)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在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公司采取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议通过。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二)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事项。
(四)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 的建议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战 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 后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8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