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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Firstar Panel Technology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0
Nov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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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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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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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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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重要声明.......................................................................................................................... 3 释义................................................................................................................................. 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18 四、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9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2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24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 2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28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29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9 十一、结论性意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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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信息披 露义务人出具的《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 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 的《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 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 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 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 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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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 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浙江星星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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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 下含义: | ||
|---|---|---|
| 本核查意见 | 指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
|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中原 证券 |
指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范钛客 | 指 | 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上市公司/星星科技/公司 | 指 |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汇盛工业 | 指 | 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萍乡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控股子公司 |
| 本次发行 | 指 | 星星科技本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行为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萍乡范钛客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 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 议》 |
指 |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范钛客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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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等。
本财务顾问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阅读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MA37YN7E66 |
| 法定代表人 | 朱林 |
| 注册资本 | 25,000万元 |
| 出资情况 | 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99.99%股份;萍乡璟 珅汇盛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0.01%股份 |
| 成立日期 | 2018年6月14日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管理二局联洪村办公楼307 室 |
| 经营范围 | 从事网络科技类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的开发、维护、销售,广告设计、制作、 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象牙及其 制品除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建筑材 料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安装、销售,通信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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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网上贸易代理,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数据分 析和处理服务;从事信息科技、电子产品、计算机、互联网领域内 的软硬件设计、技术推广、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 应用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以自有资产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
| 控股股东 | 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实际控制人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 形。
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萍乡范钛客的控股股东为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1] ,实际控制人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义 务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1 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萍乡市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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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基 本情况如下:
| 本情况如下: | |
|---|---|
| 企业名称 | 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MA389UGF5B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萍乡璟珅汇盛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 | 99,800万元 |
| 出资情况 | 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0.10%股权,萍乡市国有资本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9.86%股权,萍乡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19.94%股权,萍乡璟珅汇盛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0.10%股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10日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街光丰电子商务大厦116号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以自有资本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控股股东 | 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实际控制人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注:根据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萍乡璟珅汇盛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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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委员组成,其中汇盛工业委派 1 名主任委员和 2 名委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 退出的方案均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方可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拥有 3 票表决权,其余每 位委员拥有 1 票表决权,表决事项需获得 5 票或 5 票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因此,汇盛工业合计具有 5 票表 决权,能够控制该合伙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萍乡市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党务、行政、 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萍乡 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萍乡范钛客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充分披露其股权和控制关系。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 查
1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投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实际开展业务。除投资星星科技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2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萍乡范钛客的控股股东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 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 比例 |
主营业务 |
|---|---|---|---|---|---|
| 1 | 萍乡范 钛客网 络科技 有限公 司 |
江西省萍 乡市萍乡 经济技术 开发区社 会管理二 局联洪村 办公楼 307室 |
25,000 | 99.99% | 从事网络科技类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 工程,软件的开发、维护、销售,广告设 计、制作、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服装服饰、 鞋帽箱包、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及配 件安装、销售,通信产品销售,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网上贸易代理, 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数据分析和处理服务;从事信息科技、电 子产品、计算机、互联网领域内的软硬件 设计、技术推广、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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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服务;金融信息服务; 投资与资产管理(以自有资产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2 | 萍乡璟 珅汇盛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西省萍 乡市萍乡 经济技术 开发区金 三角兴隆 七区 |
5,000 | 99.99% | 从事信息科技、电子产品、计算机、互联 网领域内的软硬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3 、对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 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 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 比例 |
主营业务 |
|---|---|---|---|---|---|
| 1 | 萍乡市汇 东商务服 务有限公 司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经贸大厦附 三楼 |
1,000 | 100.00% | 商务信息咨询,国内贸易。(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 | 萍乡市汇 盛皓熙投 资管理企 业(有限 合伙) |
萍乡经济技 术开发区经 贸大厦 |
20,200 | 99.01%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服务、经济信息服务、实业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萍乡皓熙 汇达新能 源产业投 资基金 (有限合 伙) |
萍乡经济技 术开发区经 贸大厦附三 楼 |
25,000 | 80.00%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服务,经济信息服务,实业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 | 江西汇达 电业发展 有限公司 |
萍乡经济技 术开发区经 贸大厦附3 楼 |
6,200 | 51% | 电网建设,电力销售,电力交易 代理,电力工程咨询、施工、检 修、安装(不含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新能源开发、投资、 营运,新材料研发,配电网经营, 微电网建设及运营;电力设备、 电力器材批发、零售、租赁;储 能产品、新能源发电产品、节能 产品、智能化设备销售、研发、 设计及技术咨询;节能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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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及咨询;节能改造工程设计 与施工;市政工程、苗木园林工 程、农业开发项目工程发包服务; 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数据处理 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5 | 萍乡璟珅 汇盛股权 投资中心 (有限合 伙)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苏州东街光 丰电子商务 大厦116号 |
99,800 | 50.1% | 股权投资。 (以自有资本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6 | 萍乡市萍 悦商业管 理有限公 司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苏州西街8 号406室 |
1,000 | 49% |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企业财务咨询;企业管理与咨询; 市场营销策划;物流服务;农业 信息咨询;农业项目开发,房地 产开发;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商 业空间设计规划;农贸市场摊位 出租;农贸市场投资建设;房屋 租赁;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农副 产品收购;建材批发与零售;建 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 筑防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7 | 萍乡市勤 道汇盛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 合伙)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经贸大厦附3 楼 |
7,030 | 35.56% |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自有资 金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8 | 萍乡哈工 科技产业 发展有限 公司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周江智能制 造产业园A7 栋 |
100,000 | 30% | 科技产业项目开发,机器人、智 能装备及其周边产品、机械设备、 软件研发和销售;自动化系统、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科技类产品 技术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 营销策划,产业园运营、管理及 服务,创业信息咨询及服务,场 地和办公方设施租赁服务;房地 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工 程;建材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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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9 | 江西自由 联合文化 产业有限 公司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社会工作管 理三局办公 楼402-405室 |
1,351 | 25.98% | 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文艺创作 与表演,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网 上贸易代理,市场信息咨询与调 查,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影视策 划,美术设计、制作,电脑图文 设计、制作,商务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智能标识制作,企业营 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 计、制作、发布,摄影器材、文 化办公用品、服装服饰、音响设 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 销售,建筑、环境、城市规划及 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10 | 萍乡市财 智数据科 技有限公 司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经贸大厦502 |
1,250 | 20% | 计算机数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计算机系统集成与服务;商务信 息咨询,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 划服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 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1 | 萍乡振兴 汇钰企业 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经贸大厦附 三楼 |
100,200 | 19.96% | 企业管理咨询,股权投资,资产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12 | 江西星星 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周江智能制 造产业园B1 栋 |
307,692.3 | 48.75% | 从事科技类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光学镜片、玻璃 制品、视窗防护屏、触摸屏及触 控显示模组、液晶显示屏、等离 子显示屏、平板显示屏、立体显 示屏及显示屏材料、电子结构件 及相关材料、电子产品及配件、 通信终端设备及配件设计、研发、 生产及销售;贵金属首饰、镶嵌 首饰、珠宝玉石首饰及工艺美术 品的设计、批发、零售;珠宝技 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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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动) | |||||
|---|---|---|---|---|---|
| 13 | 萍乡鑫盛 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经贸大厦5 楼507室 |
5,000 | 100% | 一般项目:商业保理业务服务, 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商业保理 相关的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
| 14 | 南昌壹心 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 |
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新 区凤凰中大 道1000 号南 昌万达中心 B2 写字楼 -1315 室(第 13层) |
15,000 | 90% | 一般项目: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及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权益类投资业务;向金融机构融 入资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15 | 萍乡市勤 道鑫控股 权投资基 金中心 (有限合 伙) |
江西省萍乡 市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 经贸大厦附 属楼1楼102 室 |
14,700 | 17.01% |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股权投资、 投资咨询(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 事经营活动)(不得公开募集资 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发放贷 款,不得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 售理财产品,不得将资产权益折 分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不 得从事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4 、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投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控制的核心企业和 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 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 比例 |
主营业务 |
|---|---|---|---|---|---|
| 1 | 萍乡市 汇盛工 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
江西省萍 乡市萍乡 经济开发 区经贸大 厦附3楼 |
100,000 | 100% | 工业投资管理,债务管理,资产运营,市 政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基础 设施项目的投资及开发建设,城乡基础设 施建设,水利设施项目的投资及建设,为 企业提供助贷、信贷政策和金融信息咨询 服务;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房屋租赁;国 内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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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限制的项目) | |||||
|---|---|---|---|---|---|
| 2 | 萍乡市 汇隆实 业有限 公司 |
江西省萍 乡市萍乡 经济技术 开发区武 功山中大 道83-1号 |
82,400 | 50.97% | 实业投资;健康、医疗、文化、旅游及新 兴产业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服务;养老 服务,家政服务,有偿帮扶服务,月嫂服 务;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其他信息系统 的集成服务,农、林、水、电项目开发及 运营管理服务,企业管理,酒店管理,餐 饮管理,物业管理,厂房及场地租赁;国 内贸易;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及 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萍乡市 汇友农 业发展 有限公 司 |
江西省萍 乡市萍乡 经济技术 开发区观 丰路113 号 |
5,000 | 100% | 许可项目: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加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智能农业管 理,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产品销 售,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 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
| 4 | 萍乡创 新发展 投资集 团有限 公司 |
江西省萍 乡市萍乡 经济技术 开发区观 丰路113 号(江西 汇恒置业 有限公司 三楼) |
100,000 | 49% | 企业总部管理;园区管理;国有资产经营 及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产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证券化服务; 文化、旅游、医疗、健康、环保、新能源 及新兴产业投资及运营管理服务;智能制 造、智慧城市建设及科技类项目投资及运 营服务,农业、林业、水利、电力项目投 资及运营;融资担保;房地产开发经营;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管理;储备土地 前期开发及配套建设;土地管理服务;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规划设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园 林绿化工程总承包;房地产租赁;自有不 动产经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其他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 餐饮管理;国内贸易。(上述项目以自有资 产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 、萍乡范钛客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根据萍乡范钛客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萍乡范钛客于2018年6月14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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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萍乡范钛客成立时间未满3年,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其 成立至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58,111.23 | 58,129.35 | - |
| 负债总额 | 9,029.55 | 9,045.59 | -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49,081.67 | 49,083.76 | - |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营业收入 | 7.75 | 237.56 | - |
| 营业利润 | -1.49 | 118.22 | - |
| 净利润 | -2.09 | 88.66 | - |
注:以上数据均为母公司口径,其中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CAC赣审字【2020】0078号),2018 年度和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
况
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萍乡范钛客的控股股东,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设立。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其成立至今主要财务数据如 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78,730.57 | 79,272.82 | - |
| 负债总额 | 398.50 | 87.78 | -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78,332.07 | 79,185.04 | - |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营业收入 | - | 84.20 | - |
| 营业利润 | -852.97 | -514.96 | - |
| 净利润 | -852.97 | -514.96 | - |
注:以上数据均为母公司口径,其中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CAC赣审字【2020】0072号),2018 年度和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萍乡璟珅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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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业务 为工业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市政工程建设等,其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所示:
| 据如下所示: | 据如下所示: | 据如下所示: | 据如下所示: | 据如下所示: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713,146.90 | 361,760.03 | 235,673.44 | 223,579.12 |
| 负债总额 | 319,641.25 | 118,126.87 | 168,420.73 | 157,768.12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393,505.64 | 243,633.16 | 67,252.71 | 65,811.00 |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营业收入 | 130.54 | 4,414.84 | 2,712.58 | 2,694.86 |
| 营业利润 | -2,792.10 | 2,546.34 | 1,902.93 | 89.41 |
| 净利润 | -127.51 | 3,316.38 | 1,441.71 | 1,698.82 |
注:以上数据均为母公司口径,其中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CAC赣审字 【2018】0002号、CAC赣审字【2019】0167号、CAC赣审字【2020】0037号),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 裁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也未涉及将实质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 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朱林,信息披 露义务人监事为黄鑫,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朱林 黄鑫 |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 |
|||||
|---|---|---|---|---|---|---|
| 长期 | ||||||
| 职务 | 证件号码 | 国籍 | 曾用名 | |||
| 居住地 |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360302*06* | 中国 |
无 | 江西 | 无 | |
| 监事 | 360302*10* | 中国 |
无 | 江西 | 无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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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 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 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 核查
自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情况如下:
1、2018年6月14日成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许祖波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100%。许祖波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2019年1月25日股权转让
许祖波将其持有萍乡范钛客的99.99%和0.0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萍乡璟珅 汇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黄鑫。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2019年8月19日股权转让
黄鑫将其持有的萍乡范钛客的0.01%的股权转让给萍乡璟珅汇盛企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萍乡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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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资料,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其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萍乡范钛客通过认购星星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萍乡范钛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对星星科技发展前景的信心及 对其发展战略的支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萍乡范钛客将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权,有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 违背,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可信。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次认购星星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 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将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星星科技股份发生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1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0年11月6日,萍乡范钛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认购星星科技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2)2020年11月6日,星星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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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3)2020年11月6日,星星科技与萍乡范钛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 购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上述程序。
2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
(1)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2)星星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
四、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44,056,026 股,占星 星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4%。
假设按照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150,000.00 万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 限 287,380,918 股、萍乡范钛客以 70,000.00 万元认购的下限进行测算,本次发行 萍乡范钛客认购数量不少于 134,111,095 股(计算公式为 70,000 万元/150,000 万 元*287,380,918 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萍乡范钛客持有公司股份不少于 278,167,1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不低于 22.34%,但不超过 30%,最终 持股数量及比例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萍乡范钛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确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萍乡经济技术开区管 理委员会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的核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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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钛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与星星科技签订了《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的内容摘 要如下:
甲方(发行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认购数量
乙方将以不低于70,000.00万元(含本数)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乙方 本次认购数量根据其认购总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确定。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底价 调整,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亦将进行相应调整。
2 、认购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和股本 变动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 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甲方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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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 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甲方将 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乙方不参与竞价并接受甲方根据最终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若本 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3 、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认购。
4 、限售期
乙方承诺,按本协议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结束后的股份转让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支付方式
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 意注册后,应尽快向乙方发出认购款缴纳通知,该认购款缴纳通知应当载明如下 事项:
-
(1)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
(2)甲方指定的收取乙方股份认购价款的银行账户;
-
(3)乙方支付股份认购价款的具体缴款日期。
乙方应在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购款缴纳通知的规定,以现金方式 一次性将本协议确定的认购款划入认购款缴纳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6 、股票的交付
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股份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认购的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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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①于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股东大会,并 将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就本次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请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③保证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尽快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乙方发行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办理有关股票的登记托管手续;
- 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①配合甲方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准 备相关材料等;
②及时履行以现金认购发行股票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③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
④保证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遵守本协议关于限售期的约定,在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 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8 、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其余条 款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1、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
2、本次发行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3、乙方本次认购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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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发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
5、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9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 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及缴款通知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并足额支付认购资 金的,则每延迟一日,按未缴纳认购资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若因相关监管政策变化导致乙方不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及条件的, 乙方终止本次认购不构成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星星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144,056,02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5.04%,不存在股份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不低于70,000.00万元现金认购星星科技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萍乡范钛客在星星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结果确定后,按照星星科技 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 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再划入星星科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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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认购有关事项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本次 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 司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 下:
(一)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 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未来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上市公司章程将根 据实际非公开发行结果对股本和股权结构进行相应修改。除此之外,截至本核查 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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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 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 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人员 独立和机构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承诺:
1、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 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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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 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
职。
3、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4、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
5、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 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 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 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视窗防护屏、触控显 示模组及精密结构件的研发和制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 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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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自身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积极避免与上市公司新增同 业竞争业务,不以全资或控股方式参与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 或经济活动。
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无论何种原 因,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机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 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 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 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 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承诺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 、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星星科技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萍乡范钛客向星星科技下属控股公司前海宇通商 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借款9,000万元,借款期间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 年12月30日,借款综合年利率为7%,上述借款事项已经星星科技2020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 星星科技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 、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 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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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 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4)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义务;
(5)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 析的核查”之“(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之“1、关联交易情况说明”中披露 的关联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 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 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 默契或者安排。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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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说明并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 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说明并经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一、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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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丹丹 贺琳琳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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