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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Firstar Pane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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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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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2020 年1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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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 5 第五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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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星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 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 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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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 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
-
售方式、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订立重要合同、提供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
9、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
-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获批生产或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可能对公
-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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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债权或债务重组;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8、签订许可协议;
-
9、赠与或受赠资产;
-
10、提供担保;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
1、本制度第九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四)重大风险事项
-
1、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2、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5、公司预计出现资净资产为负值;
-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
坏账准备;
-
7、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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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
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4、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
5、公司的股权结构或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6、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
7、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六)其他重大事项
-
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
2、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3、公司证券发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
-
6、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10、重大或有事项;
-
11、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
12、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
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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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
14、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5、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16、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如
-
下事件,属于重大信息。
-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 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 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 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 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 报告,再根据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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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 序审核并予以公开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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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 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 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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