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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Firstar Panel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ug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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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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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88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叶仙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0 万 股(含)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拟以 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拟认购股份的数额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总数的 20%(含)。叶仙玉先生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并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 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与叶仙玉先生签署了《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对象叶仙玉先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其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实施。

二、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叶仙玉先生,中国国籍,1957 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住所为浙江省台州 市椒江区工人路 88 号。叶仙玉先生最近五年均担任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叶仙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3.6745%的股份,通过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 司 2.2443%的股份,叶仙玉先生直接、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15.9187%的股份(注:合 计持股比例尾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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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叶仙玉

签订时间:2016 年 8 月 9 日

(二)股份认购数额、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

1 、认购数额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股份的数额不低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发行股份总数的 20%(含)。最终认购金额根据甲方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情况确定。具体认购股份数量由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 计算确定。若甲方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 、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 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底价应作相应调整。

具体乙方每股认购价格将在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 在询价的基础上确定。乙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乙方承诺接 受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承诺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 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票。

4 、支付方式

乙方拟认购不低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总数的 20%(含)股份,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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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股份认购款总金额应为每股认购价格与认购股份之数量的乘积。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将按照甲 方所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股份认购款一次性以人民 币现金方式足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并且扣除 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完毕上述股份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三) 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成立,并且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 后生效:

1、本合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四)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所作出的声明或承诺失实或严重 有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足额付款义务的,则每日按未缴纳认购款 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 5%。

3、上述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守约 一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则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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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 2、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 购协议;

    •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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