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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xi Firstar Panel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Nov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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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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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14
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90 号”《关于核准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采用 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 元(“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000,00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1,373,961.76 元。
201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按照浙江证监局《关于加强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相 关规定及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决议内容,需要对 2011 年 9 月 13 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部分 条款作出修订,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修订)》;同时,公司全资子公 司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星”)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 施主体,需要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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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修订)的议案》。现广东星星在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 并与公司、国信证券、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分 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州椒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前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修订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银行 | 户名 | 账号 | 余额(截至 2011.08.12) |
对应募投项目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州 海门支行 |
公司 | 19-955101040016090 | 358,420,000.00 | 高强度超薄手机视 窗玻璃防护屏生产 线建设项目 |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州 椒江支行 |
公司 | 33001663600059900999 | 122,953,961.76 | 高强度超薄平板电 脑视窗玻璃防护屏 生产线建设项目 |
修订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银行 | 户名 | 账号 | 余额(截至 2011.11.07) |
对应募投项目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州 海门支行 |
公司 | 19-955101040016090 | 52,712,016.95 (注1)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州 椒江支行 |
公司 | 33001663600059900999 | 176,826,882.23 | 高强度超薄平板电 脑视窗玻璃防护屏 生产线建设项目 |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州 海门支行 |
广东 星星 |
19-955101040016363 | 252,260,000.00 | 高强度超薄手机视 窗玻璃防护屏生产 线建设项目 |
注: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对应专户余额为截至2011 年11 月8 日数据。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广东星星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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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积极督促广东星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使用募集资金。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广东星星和 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广东星星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兴刚、李鑫可以随时 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广东星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广东星星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广东星星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广东星星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广东星星、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广东星星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专户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 单,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广东星星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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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可采用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各项情况。
十、对于专户银行累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醒仍不配 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公司、广东星星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广东星星、专户银行及国信证券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11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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