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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Yok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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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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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2021 年6 月7 日)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 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 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其他情形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请贷款额度的权限为:(一)单笔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及/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二)单笔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请贷款额度的权限为:(一)单笔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及/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二)单笔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单笔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资产的 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50% 的资产抵押;

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单笔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资产的 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50% 的资产抵押;

(四)单笔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四)单笔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委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委 托理财; 托理财;

(五)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五)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六)单笔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 (六)单笔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 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或等 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或等 值的外币,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贷外汇兑 值的外币,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贷外汇兑 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连续12 个月 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 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的事项若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 单笔及/或12 个月内累计的权限为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 且不超过 人 民币3000 万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的事项若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 单笔及/或12 个月内累计的权限为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 或 人民币 3000 万元 两者的孰高值 ;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请贷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请贷 款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 款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