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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Yok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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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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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1 年6 月7 日)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第一条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 ~~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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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 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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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交所同意。~~ |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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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专户中; 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总额的百分之五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时通知保荐机构;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 询专户资料;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 (五)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可以 ~~约责任。~~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公司应当在 ~~全部协议签~~ 订后及时 ~~报深~~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交所备案并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 ~~报深交所备~~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 ~~案后公~~ 告。 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 上述三方协议 签订后及时 公告 三方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 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 协议并及 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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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 ~~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 |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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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改~~ ~~变原因。~~ |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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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且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
|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 ~~以上的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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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 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新项目涉及 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 以披露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八)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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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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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