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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Yoke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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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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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 、 46 层 电话号码:( 021 ) 52341668 传真号码:( 021 ) 626769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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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中路 2 号宜兴宾馆 2 楼 2 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王珊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存 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12 年 3 月 2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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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中路 2 号宜兴宾馆 2 楼 2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5 名,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76,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55% 。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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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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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 琳
负责人 :
倪 俊 骥 王 珊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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