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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Yitong High-Tech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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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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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 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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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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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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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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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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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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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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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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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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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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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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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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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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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转让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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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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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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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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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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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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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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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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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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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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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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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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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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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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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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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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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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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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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 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 本年度可分派、减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但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转入股份额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原定任期未结束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份予以解锁或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其违规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