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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8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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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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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传艺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玉仁 | 联系电话:0512-62938515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 昺 | 联系电话:0512-6293851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不适用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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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 次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3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2017 年持续督导培训情 况的报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存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7 年8 月3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及 其配套信息披露规则,交易所发布的《股 票上市规则》、特别规定、细则、指引、通 知中有关信息披露规定;重大违法违规案 例分析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不适用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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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邹伟民承 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是 不适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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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2、实际控制人陈敏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 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整。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是 不适用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 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整。 3、股东承源投资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 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是 不适用 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 业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 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相应调整。 4、股东鑫海创投、润泰创投、扬子创投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是 不适用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赛平、许小丽、 陈桂林、史云中、单国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是 不适用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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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十二个月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改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 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6、监事刘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是 不适用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7、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 5%以上股份的股东邹伟民、陈敏、承源投资 作出以下承诺:本人/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的意向。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 计减持不超过本人 / 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是 不适用 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股份减持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 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企业提前将减持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公告。如本人/企业违反本承诺或法律法 规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8、公司承诺: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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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 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 施;(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 正;(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根据届时 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公司将要求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承诺:(1)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则本人将及 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 补救措施;(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 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 日内进行支付; 是 不适用 (4)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 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 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 保障;(5)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 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10、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不越权干预公司经 是 不适用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11、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承诺: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 是 不适用 公司/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 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 1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夫妇出具了 《关于避免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 是 不适用 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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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 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 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承诺人 承诺将该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 或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承诺人将不在任 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其控股子公 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 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 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1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夫妇出具了 《关于避免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 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传 艺科技及其子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承诺人作为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 是 不适用 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传艺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 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 诺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 业准则进行。 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传艺科技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出具 是 不适用 承诺:今后发行人因上市前执行的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政策而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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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缴纳罚款,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均由 本承诺人及时、足额对发行人作出赔偿。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原保荐代表人李骏因个人原因从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离职,不再担任江 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 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 有序进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 派吴昺接替担任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 履行保荐职责。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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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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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仁 吴 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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