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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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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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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323200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06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传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454.1237 万股新股。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685.5036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8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 币 1,209.7218 万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1,142.080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 额为人民币 58,790.2768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上市,保荐 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持续督导 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 出具本报告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
| 保荐代表人 | 吴昺、蔡城 |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512-62938558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866 |
| 注册资本 | 28,765.5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33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33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邹伟民 |
| 实际控制人 | 邹伟民、陈敏 |
| 联系人 | 许小丽 |
| 联系电话 | 0514-84606288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 2017年4月26日 |
| 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 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 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套期保值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进行 现场培训;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1 年8 月,原保荐代表人张玉仁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担任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蔡城接替担任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无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8,222.87 万元,其中 2021 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0,644.13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1,189.07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 东吴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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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吴 昺 蔡 城法定代表人:范 力----- End of picture text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