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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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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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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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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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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4F20190045-5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 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 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除非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所用词语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 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词语具有相同含 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 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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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19年8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 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传 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未来三年(2019-2021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已 于2019年8月8日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本次发行预案、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进行了修 订,但不涉及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独立董事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9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相关议案。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19年8月27日在深交所网 站上进行了公告。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发行方案的调整
-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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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发行人对2019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涉及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锁定期安排等内容予以调整。
- 2020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已于2020年3月23日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 2020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相关议案。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20年4月8日在深交所网 站上进行了公告。
(四)监管部门的核准
2020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06号,以下简称“《核准批复》”), 核准了发行人的本次发行,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有效。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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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 时机发行。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 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即不超过74,541,237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发行 费用)。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 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五)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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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 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每股股份的相 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共享。
(九)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 案之日起12个月。
(十)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
|||
| 序号 | 实施项目 | 投资总额 | |
| 1 | 年产18万平方米中高端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 | 50,435.68 | 42,044.28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7,955.72 | 17,955.72 |
| 合计 | 68,391.40 | 6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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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 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情况,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 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 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 公司自筹解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承销
根据发行人与东吴证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东吴证券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
根据《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发送 清单》,发行人及东吴证券于2020年8月3日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34名投 资者发出了《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 称“《认购邀请书》”)及《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 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认购邀请对象包括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前20名股东(截至2020年7月20日收市后,剔除关联方后)、31家基金公司、20 家证券公司、9家保险公司及54家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其他投资者。
另外,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报送《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2020年7月30日)后至申购日(2020年8月6日)前,发行人及主承销 商收到5名新增投资者(包括沙易、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学雷、 张辉贤和徐毓荣)提交的认购意向书。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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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发行及 询价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 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同意并接受《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 件与规则、认购对象同意的申购价格、拟申购金额及有关承诺等内容。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认购邀请文件发送对象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 《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及配售结果
-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20年8月6 日9:00~12:00,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共收到认购邀请对象提交的有效《申购报价单》 及附件共27份,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对所有《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 具体情况如下:
| 编号 | 询价对象 | 申购价格(元/股) | 拟申购资金(万元) |
|---|---|---|---|
| 1 |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远3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21 | 6,000 |
| 2 | 焦贵金 | 19.30 | 3,000 |
| 3 | 常熟市千斤顶厂 | 18.08 | 3,000 |
| 16.58 | 3,000 | ||
| 15.82 | 3,000 | ||
| 4 | 徐毓荣 | 16.28 | 3,000 |
| 5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00 | 5,200 |
| 6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30 | 3,000 |
| 15.60 | 4,000 | ||
| 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52 | 3,000 |
| 8 |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 17.11 | 3,100 |
| 9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88 | 6,200 |
| 10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61 | 3,000 |
| 11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8 | 5,000 |
| 19.28 | 5,400 | ||
| 18.68 | 7,000 | ||
| 12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17.11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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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询价对象 | 申购价格(元/股) | 拟申购资金(万元) |
|---|---|---|---|
| 三零三组合 | |||
| 1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17.11 | 3,000 |
| 1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20 | 3,000 |
| 1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81 | 3,000 |
| 17.26 | 3,700 | ||
| 16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20.52 | 3,000 |
| 17 | 广州玄元投资管理公司 | 15.11 | 4,100 |
| 18 |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08 | 3,200 |
| 19 | 18.00 | 3,000 |
|
| 许学雷 | 17.00 | 3,000 |
|
| 16.00 | 3,000 |
||
| 20 |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6.28 | 6,000 |
| 21 | 上海大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70 | 10,000 |
| 15.60 | 11,000 | ||
| 15.50 | 12,000 | ||
| 22 | 夏月花 | 15.70 | 8,000 |
| 15.60 | 9,000 | ||
| 15.50 | 10,000 | ||
| 23 | 李嘉铭 | 16.00 | 3,700 |
| 15.90 | 3,700 | ||
| 15.80 | 3,700 | ||
| 24 | 上海合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70 | 9,300 |
| 15.60 | 10,300 | ||
| 15.50 | 11,300 | ||
| 25 | 沙易 | 18.00 | 3,000 |
| 17.00 | 3,000 | ||
| 16.00 | 3,000 | ||
| 26 | 深圳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粤资价值 成长7号证券投资基金 |
16.00 | 3,000 |
| 15.90 | 3,000 | ||
| 15.80 | 3,000 | ||
| 27 | 深圳市盛泰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盛泰鑫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70 | 8,000 |
| 15.60 | 9,000 | ||
| 15.50 | 10,000 |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进行申购的认购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认
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上述申购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截至2020年8月6日,东吴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 应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足额缴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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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
根据《认购邀请书》,每档申报价格不低于15.07元/股。发行人与东吴证 券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6.28元/股,发行数量为 36,855,03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86.08元。
-
在前述原则和方式的基础上,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
行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如下:
| 序 号 |
发行价格 (元/股)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锁定期 (月) |
|
|---|---|---|---|---|---|
| 发行对象名称 | |||||
|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2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3 | 焦贵金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4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8 | 4,299,754 | 69,999,995.12 | 6 |
| 5 |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6.28 | 1,965,601 | 31,999,984.28 | 6 |
| 6 | 常熟市千斤顶厂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7 | 许学雷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8 | 沙易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9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8 | 2,272,727 | 36,999,995.56 | 6 |
| 11 |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 16.28 | 1,904,176 | 30,999,985.28 | 6 |
| 12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三零三组合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1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 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14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28 | 3,194,103 | 51,999,996.84 | 6 |
| 15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28 | 1,842,751 | 29,999,986.28 | 6 |
| 16 |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6.28 | 3,685,503 | 59,999,988.84 | 6 |
| 17 | 徐毓荣 | 16.28 | 1,105,662 | 18,000,177.36 | 6 |
| 合计 | -- | 36,855,036 | 599.999,986.08 | --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6.28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次 发行的发行数量未超过《核准批复》核准的发行数量。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薄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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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 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具有认购本次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
2. 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认购资料、相关产品登记备案的证明,认购对象的登 记备案情况如下: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产品 | 产品编码 |
|---|---|---|
| 1 | 易方达基金16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B881 |
| 2 | 易方达基金一升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J591 |
| 3 | 易方达基金一升昇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J612 |
| 4 | 易方达基金一升昇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J650 |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产品 | 产品编码 |
|---|---|---|
| 1 | 中金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金鑫安保险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GN293 |
除上述产品外,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他产品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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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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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 1 | 博时基金定增主题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A813 |
|---|---|---|
| 2 | 博时基金凯旋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JX037 |
| 3 | 博时基金建信理财诚益定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G116 |
除上述产品外,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他产品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4)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 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产品 | 备案编码 |
|---|---|---|
| 1 |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S27116 |
(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产品 | 产品编码 |
|---|---|---|
| 1 | 方正证券盛世创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SLG202 |
| 2 | 方正证券盛世创富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JZ791 |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产品 | 产品编码 |
|---|---|---|
| 1 | 财通基金证大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J595 |
| 2 | 财通基金玉泉弘龙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JZ990 |
| 3 | 财通基金玉泉96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JX174 |
| 4 | 财通基金玉泉89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B327 |
| 5 | 财通基金玉泉20号郝慧资产资产管理合同 | SC4440 |
| 6 | 财通基金银创增润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K618 |
| 7 |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JY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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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财通基金银创增润1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G273 |
|---|---|---|
| 9 | 财通基金传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M270 |
| 10 | 财通基金理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K606 |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产品。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产品 | 产品编码 |
|---|---|---|
| 1 | 招商基金-增量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SLC985 |
除上述产品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他产品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产品 | 产品编码 |
|---|---|---|
| 1 | 中信建投龙兴662号资产管理计划 | SF2142 |
(10)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认购对象
焦贵金、常熟市千斤顶厂、许学雷、沙易、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西藏 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徐毓荣,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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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关于认购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承诺函》,经主承销商审核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行人禁止配售对象库(定向增发),本次发行获配的全部17家投资者,均非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接受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 方案相关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五)发出缴款通知书及签订股票认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发行结果确定后,发行人与东吴证券于2020年8月 10日向17名获配对象发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书》,通知获配对象最终的发行价格、获配股数、缴款金额、缴款时间及缴款账 户等信息。
发行人分别与17家发行对象签署了《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合同书》(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合同》”),对认购人、认购数量、 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及履行等内 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容诚验字【2020】 210Z0020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8月12日15:00止,易方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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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等17名特定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于东吴证券在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账号:30160188000082566),缴存认购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6.08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容诚验字【2020】 210Z0021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8月12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投 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6,855,036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99,999,986.08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420,803.3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8,579,182.7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6,855,036.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551,724,146.77元。截至2020年8月12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 币286,255,886.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86,255,886.00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 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后续事宜
(一)发行人尚需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有关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二) 发行人本次登记完成后,尚需依法向深交所办理有关新股发行股票 上市核准程序;
(三)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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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全额缴纳认购资金,并经有关验资机构验资;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的关联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 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方式认购的,已提 供其产品备案证明,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4)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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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 陈 海 祥 经办律师:_____ 王 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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