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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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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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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66
证券简称:传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02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40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首次公开发行 普通股(A 股)35,906,700.00 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3.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81,149,78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34,980,793.20 元,发行费用总额 46,168,986.80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17)第320ZA00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
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本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开发区 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苏传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66370093429,截至2017 年4 月21 日,专户余额为
证券代码: 002866 证券简称:传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02
42,8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苏传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502770102518,截至2017 年4 月21 日,专户余额为 103,980,793.20 元(含部分发行费用), 该专户仅用于“薄膜线路板生产技改 并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行,户名: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账号:90270188000215525,截至2017 年4 月21 日,专户余额为 298,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FPC 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玉仁、李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代码: 002866
证券简称:传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02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 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 1、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开发区
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7)第320ZA0006
-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