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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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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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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传艺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玉仁 | 联系电话:0512-6293851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昺 |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不适用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9 次(东吴证券关于传艺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东吴证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工作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吴 证券关于传艺科技2019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东吴 证券关于传艺科技《内部控制规则落 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 于传艺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关于传艺科技增加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 度的核查意、东吴证券关于传艺科技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东吴 证券关于传艺科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以及部分募投项目扩产的核查意 见、东吴证券关于传艺科技非公开发 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 见)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存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20 年11 月16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不适用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定 |
是 | 不适用 |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 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 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 相应调整。” 3、股东扬州承源投资咨询部(有限合伙)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 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 业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三十六个月 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相应调整。” 4、股东江苏高投鑫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江苏高投润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赛平、许小丽、 陈桂林、史云中、单国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上 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十二个月锁定期 是 不适用 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改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 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6、监事刘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是 不适用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7、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公司股东邹伟民、陈 是 不适用
敏、扬州承源投资咨询部(有限合伙)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本人/企业具有长期持 有公司股票的意向。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人/企业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股份减持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 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企业提前 将减持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 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本人/企业违反本承诺或 法律法规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 有。”
8、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若未 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及其他公开承诺,应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 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2)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造成投资者损失 是 不适用 的,依法赔偿损失;(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公司将要求其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1)若未 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及其他公开承诺,则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3)如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 是 不适用 日起10 日内进行支付;(4)若本人未履行相关 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 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5)自未履行承诺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 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 股份。”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 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不越权干预公 是 不适用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承诺严
| 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 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 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 公司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2、若本人因越权干预上市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致使摊薄即 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 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 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
|---|---|---|
| 1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 民、陈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时,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 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 |
是 | 不适用 |
| 12、公司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时承诺:“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 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 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 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承诺人 |
是 | 不适用 |
承诺将该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 或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外,本承诺人将不在任 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其控股子公 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 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 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在公司 2018 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本 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下同)及本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传艺 科技或东莞美泰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或其它形 式经营 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传艺科技或东莞美泰 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 的业务;并承诺为避免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潜在同业竞 争,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间接 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传艺科 技及其下属公司 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 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或其他经营活 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传艺科 技及其 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 关系 的经济实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传艺科 技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争, 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 知传艺科 技,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 予 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 传艺科技及其 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 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传艺科技及其下属公 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本人保证将 赔偿传艺科 技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 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传艺科技 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撤 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时承诺:“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 是 不适用 企业”)与传艺科技及其子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 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承诺人作为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传艺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 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 诺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 业准则进行。
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传艺科技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传艺科技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在公司 2018 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本 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下同)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传艺科技及 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 免,将继续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 则,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 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传艺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 件。本人不会利用其对传艺科技的控股地 位及 与传艺科技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传艺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传艺科技的章程和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规定,在传艺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 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继续严 格履 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义务。因本人 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传艺科技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对由此给传艺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 任何不利影响。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传艺科技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且不可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今后公司因上 市前执行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而需要补 是 不适用 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罚款,或因 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均由本承诺人及时、足额对 公司作出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邹伟民在公司 2018 年收购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时承诺:“本 是 不适用 人与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 面将保持相互独立。” 公司在2018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是 不适用 计划中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
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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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昺 张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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