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iangsu Smartwi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5, 2026

56057_rns_2026-05-15_db3d31cf-4db8-430b-a36b-039c7a1e8c7b.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40th Floor Bund Center, 222 East Yan An Road, Shanghai 200002, P.R.China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0 楼 200002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9 5611

Website/网址: www.jinmao.com.c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在句容市华阳北路4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并接受公司委托,委派任真律师、茅丽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0)。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登记手续、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注意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及附件。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年5月15日15:00时,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句容市华阳北路4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应发祥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2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应发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773,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49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

cninf


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及补充确认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0),会议通知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公告。

(四)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5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2553%。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综上,基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034,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 67.6048%。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8,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4%。本次股东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是否通过 是否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是否特别决议议案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是否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占比(%) 99.9975%
同意(股) 69,032,856
反对(股) 700
弃权(股) 1,000
2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占比(%) 99.9975%
同意(股) 69,032,856
反对(股) 700
弃权(股) 1,000
3 《2025年 同意占比(%) 99.9975%

序号 议案名称 是否通过 是否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是否特别决议议案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是否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股) 69,032,856
反对(股) 700
弃权(股) 1,000
4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占比(%) 99.9986%
同意(股) 69,033,556
反对(股) 0
弃权(股) 1,000
5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占比(%) 99.9975%
同意(股) 69,032,856
反对(股) 700
弃权(股) 1,000
6 《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占比(%) 99.9928%
同意(股) 23,594,861
反对(股) 700
弃权(股) 1,000
7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占比(%) 99.9975%
同意(股) 69,032,856
反对(股) 700
弃权(股) 1,000
8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占比(%) 99.9975%
同意(股) 69,032,856
反对(股) 700
弃权(股) 1,000
9 《关于预计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补充确认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占比(%) 99.9975%
同意(股) 69,014,796
反对(股) 700
弃权(股) 1,00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综上,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5日签署,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何永哲

经办律师

任真

茅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