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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SIHUAN BIOENGINEER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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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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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 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 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

  •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 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 (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八)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 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可以要求补充。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做够的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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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