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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SHAGANG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3
Sep 2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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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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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
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00三年十月
高新张铜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度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
的
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度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出具律师 工作报告。
一、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别含义: 高新张铜 指本次股票发行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张铜有限公司 指高新张铜的前身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渤海证券 指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都 指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张铜 指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高新 指高新张铜的控股股东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宏晟公司 指张家港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条例》 指《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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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规则12 号》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招股说明书》 指《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送审稿)
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者的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与高新张铜 签订《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合同书》,作为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高新张铜本次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工作。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成立于2001 年3 月。
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10 号中大广场五矿大厦7 楼。 证券从业律师:现有证券执业律师六名。
主要业务:证券法律服务业务、银行法律服务业务及公司投资法律服 务业务。
本次签字律师为:张立民、沈田丰
张立民律师,1984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 19 年,高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金融律师业务,具有司法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证券律师从业资格。
沈田丰律师,1985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 18 年,高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金融律师业务,具有司法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证券律师从业资格。 律师联系方式:电话: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 邮政编码:310003
证券执业纪录: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为2001 年3 月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本次签字律师张立民、沈田丰曾为30 余家股份公司发行新股、 上市或配股以及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 记录。
三、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于2001 年9 月开始与高新张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 务进行沟通,并开始接受高新张铜有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咨询。本所 律师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与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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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信息披露等各方面事项向高新张铜提供了咨询。 本所律师专程赴高新张铜的所在地进行工作,实地勘查核对了高新张铜 的资产、对外投资及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检查了高新张铜的《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的基 本规章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 会议记录、决议及公司设立批文、登记等文件;认真阅读了高新张铜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研究了高新张铜2001 年设立以来的历史沿 革与股权演变;并与高新张铜聘请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渤海证 券、为高新张铜进行会计审计的北京京都及高新张铜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本所律师工作时间约1200 工作小 时。
正 文
-
一、高新张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
(一)批准
高新张铜董事会于2003 年3 月15 日召开了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的议案。
2003 年3 月15 日,高新张铜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02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3 年4 月16 日,高新张铜召开了2002 年度股东 大会。该次股东大会经过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 宜的决议》,决定:以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6000-8000 万股(以证监会核准为准),股票发行完毕后, 根据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本所律师查验认为:高新张铜召开的2002 年度股东大会,在通知时 间、内容、方式及会议召开、议案提出、表决程序等各方面均符合《公 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求,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开 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高新张铜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与上市已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授权
高新张铜200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 的决议》中同时决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处理本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一切事宜。授予董事会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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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发行数量;决定股票发行价格与发行方式;确定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与上市时间;签署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必要文件;聘请为股票发行与上 市所需的中介机构;与股票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等。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上述授权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的范围、 内容与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高新张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高新张铜系由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2001 年7 月16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审字[2001]第1032 号《审 计报告》,审计结果为: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的净资产为10800 万元。2001 年9 月28 日,张铜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 决议,决定以2001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按北京京都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额10800 万元,将张铜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10 月16 日,张铜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将高新张铜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2001 年12 月26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 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张铜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10800 万股,其中:中国 高新持有5940 万股、占总股本的55%,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 有1944 万股、占总股本的18%,郭照相持有1080 万股、占总股本的10 %,许军持有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6%,周建清持有648 万股、占总股 本的6%,姜兆南持有540 万股、占总股本的5%。
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 资报告》,验证拟设立的高新张铜股本金为10800 万元,全部出资到位。 2001 年12 月29 日,高新张铜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 立,注册号:3200001105407 号。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 铜,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审计、验资、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江苏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新张铜是依法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2、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及其前身张铜有限公司历年来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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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工商年检,迄今为止,高新张铜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及高新张铜《公 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高新张铜是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据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所律师逐条核查了高新张铜有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条件。
(一)发行人的类别
高新张铜是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系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二)发行、上市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符合《证券法》第11 条、《公司法》第 137 条、《股票条例》第7 条、第8 条、第9 条、第10 条规定的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也具备《公司法》第152 条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高新张铜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同 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高新张铜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第77 条 和《股票条例》第7 条的规定。
2、高新张铜主营有色金属加工,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股票条例》第8 条第1 款的规定。
3、根据高新张铜股东大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决议》,高 新张铜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 种,同股同权,符合《股票条例》第8 条第2 款的规定。
4、高新张铜现有股本10800 万元,其中发起人持有股份面值总额为 10800 万元;根据高新张铜股东大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决议》 和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方案,高新张铜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80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据此,发起人的股本占高新张铜本次股 票发行后股本总额的57.45-64.29%,不少于高新张铜拟发行的股本总额 的35%;亦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的下限。符合《公司法》第152 条第 2 款和《股票条例》第8 条第3、4 款的规定。
5、高新张铜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并上市的股份为6000-8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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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6800-18800 万股,本次发行额占发行后高新张 铜总股本的35.71-42.55%,社会公众股超过了高新张铜股本总额25% 的下限,符合《股票条例》第8 条第5 款的规定。
6、经高新张铜董事会的承诺、高新张铜常年法律顾问苏州众欣律师 事务所律师陈桂兴的说明经及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最近三年以来未 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受重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的记录,符合《公 司法》第152 条第5 款及《股票条例》第8 条第6 款的规定。
7、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高新张铜在2003 年7 月31 日合并报表前的净资产为151,950,596.88 元,总资产为 569,270,844.13 元,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为26.69%;除土地 使用权外没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为0,不高于20 %的上限,符合《股票条例》第9 条第1 款的规定。
高新张铜截止2003 年7 月31 日合并报表前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 占的比例为26.69%,低于30%。但高新张铜截止2003 年7 月31 日合 并报表前的每股净资产为1.4 元,高于1 元;高新张铜本次拟发行股票 6000-8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3.74 元。据此,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 后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高于30%。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 字[2002]122 号文《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
8、高新张铜自2001 年12 月29 日变更设立以来未发行过股份,高 新张铜自变更设立至本次股票预计发行时间间隔一年以上,符合《公司 法》第137 条第1 款的规定。
9、高新张铜的前身张铜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 年9 月,至今已逾三 年。高新张铜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于2001 年12 月29 日由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张铜有限公司以变更基准日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800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合为高新张铜的股 本。根据高新张铜董事会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张铜有限公司及高新 张铜近三年来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一 年内高新张铜的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 业绩可以从张铜有限公司连续计算。
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高新张铜2000 年 度、2001 年度、2002 年度及2003 年1—7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7,062,161.80 元、9,674,294.80 元、20,190,857.06 元及4,666,903.11 元。高新张铜 自2000 年以来已连续三年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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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 条、第152 条第3 款、第137 条第2 款和《股票条例》第9 条2 款 的规定。
10、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 核报告》、高新张铜董事会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在最近三年 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公司法》第137 条第1 款第3 项和 第152 条第5 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已经对高新张铜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 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确认:高新张铜在本 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高新张铜各年度报 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一致。
11、根据高新张铜出具的《公司关于盈利预测的说明》以及本所律 师的了解,如未发生重大不可抗力,高新张铜2003 年预期的净资产收益 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符合《公司法》第137 条第4 款的规定。
12、高新张铜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800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 为16800-18800 万元,符合《公司法》第152 条第2 款关于“公司股本 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已具备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 的实质性条件。
四、高新张铜的设立
(一)张铜有限公司的设立
高新张铜的前身为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由中国高新与江苏 张铜共同出资设立。张铜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其 中中国高新出资5500 万元,江苏张铜出资4500 万元。
中国高新以现金4312 万元和实物1188 万元,合计5500 万元作为出 资,具体出资情况为:
1999 年9 月15 日,中国高新以现金形式将对张铜有限公司的出资款 3750 万元汇入张铜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股东缴款帐 户。
根据1999 年8 月26 日中国高新、江苏张铜及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书》,江苏张铜于1999 年9 月17 日 将原中国高新委托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发放的贷款500 万元 及应付的贷款利息50 万元,合计550 万元汇入张铜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 张家港支行开设的股东缴款帐户,作为中国高新对张铜有限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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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9 月10 日,中国高新委托张家港市宏图铜管厂将对张铜有限 公司的出资款12 万元汇入张铜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股 东缴款帐户,作为中国高新对张铜有限公司的出资。
中国高新将1999 年9 月10 日购置的三台倒立式圆盘拉伸机按实际 购买价1188 万元投入张铜有限公司,作为对张铜有限公司的出资。
江苏张铜以经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等实物4500 万元作为出资。 1999 年9 月,江苏张铜委托江苏张家港会计事务所对其拟向张铜有 限公司投资的房屋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1999 年9 月6 日,江苏张家港 会计事务所出具张会评字(99)第64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以1999 年8 月20 日为评估基准日,江苏张铜本次评估标的部分固定资产的评估 净值为48,670,760 元,其中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净值为33,763,970 元, 机器设备的评估净值为14,906,790 元。
根据上述评估报告,江苏张铜将上述经评估的其中的4500 万元房屋 与设备投入张铜有限公司。
1999 年9 月18 日,江苏张家港会计师事务所为张铜有限公司设立出 具的张会验字(99)第33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1999 年9 月17 日,张铜有限公司已收到其股东中国高新及江苏张铜投入的资本10000 万元,均为实收资本。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10000 万元, 其中货币资金4312 万元,实物资产5688 万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中国高新和江苏张铜均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具备出资设立张铜有限公司的资格与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张铜有限公司的设立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高新张铜的设立
- 1、设立方式和程序
高新张铜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张铜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 同发起,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001 年7 月16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审字[2001]第1032 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的净资产为10800 万元。
(2)2001 年9 月28 日,张铜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以2001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按北京京都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额10800 万元,将 张铜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3)2001 年10 月16 日,张铜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中国高新、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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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使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郭照相、许军、姜兆南及周建清共同签订《关 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协议书》,约定将张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并以张铜有限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10800 万元 按1∶1 折为高新张铜的股份,全部股份由原张铜有限公司股东按原出资 比例持有。
(4)2001 年11 月2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以(国) 名称变核内字[2001]第429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高新张 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5)2001 年12 月26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223 号文 《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高新张 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10800 万股,其中:中国高新持有5940 万股、占总股本的55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944 万股、占总股本的18%,郭 照相持有1080 万股、占总股本的10%,许军持有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 6%,周建清持有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6%,姜兆南持有540 万股、占 总股本的5%。
(6)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拟设立的高新张铜股本金为10800 万元,全部出资 到位。
(7)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高新张铜股 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高新张铜股 份有限公司的决议》,《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了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与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8)2001 年12 月29 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高新 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注册号为3200001105407。 本所律师认为,张铜有限公司变更设立高新张铜已经张铜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通过,由原张铜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 人协议,设立股份公司已获得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手续,高新张铜变更设立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第98 条、99 条、 100 条的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1)高新张铜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张铜 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 的比例折为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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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铜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第99 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规定。
(2)根据高新张铜全体发起人于2001 年10 月16 日签订的《关于 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 议书》第八条的约定“股份公司设立后,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 公司承继”,符合《公司法》第100 条的规定。
(3)高新张铜的发起人为6 人,原张铜有限公司股东均为变更设立 高新张铜的发起人股东,其中:中国高新、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 司为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中国法人,自然人郭照相、许军、姜兆南、周建 清为中国公民,全部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与资格 符合《公司法》第75 条规定。
(4)高新张铜的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800 万元,与其实收股本总额 相符;其注册资本也大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符合《公 司法》第78 条的规定。
(5)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创立大会通过了由高新张铜全体 发起人共同制订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 法》第73 条第4 款的规定。
(6)2001 年11 月2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以(国) 名称变核内字[2001]第429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高新张 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张铜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 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第十三条“公司的法人治 理机构”约定:股份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该 条约定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第73 条第6 款的规 定。
(7)张铜有限公司于1999 年9 月28 日在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并持续经营至高新张铜变更设立日,由张铜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高新张铜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 《公司法》第73 条第6 款的规定。
(8)高新张铜于2001 年12 月29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注册,取得第320000110540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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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 新张铜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高新张铜设立时的改制重组合同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设立时,其全体发起人——中国高新、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郭照相、许军、姜兆南、周建清签订了 《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协议书》,约定:以原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后的净 资产按1∶1 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份公司设立后,原有限公司的债 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过户 手续,更名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铜有限 公司已依法变更为高新张铜;原张铜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全部更名至高新 张铜名下;原张铜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已按1∶1 的比例折合为高新张铜的 股本,并已由北京京都验资确认;原张铜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由高新 张铜承继。
高新张铜的常年法律顾问苏州众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桂兴于2003 年10 月出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说明》,确认:没 有发现债权人对高新张铜设立时原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归高新张铜继承的 事实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上述资产重组过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因此引致高新张铜设立的任何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设立过程中的签订改制重组合同(即《关 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协议书》)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高新张铜设立时的资产评估、审计与验资
1、资产评估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变更设立时未进行过资产评估。 2、审计
经本所律师审查,张铜有限公司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北京京都对张铜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的公司帐目进行了审计。 2001 年7 月16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审字[2001]第1032 号《审计 报告》,审计结果为:张铜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的资产总额为 32913.2712 万元、负债总额为22113.2712 万元、净资产为10800 万元。
3、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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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都为高新张铜的注册资本验资,并出具 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张铜有限公司截止 2001 年6 月30 日的帐面净资产为人民币10800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 成股本10800 万股,为拟设立的高新张铜的注册资本。
4、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张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时其 基准日的资产由北京京都审计,已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高新张铜的全 部资本由北京京都验资,已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高新张铜折合的股份 总额等于张铜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基准日的净资产额。上述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北京京都于1998 年7 月15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1100001209150,经营范围为:审计企业会计 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 并、分立清算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等。北京京都持有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证书号:021;发证时间:2000 年10 月24 日。
本所律师认为,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均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 合法有效。
(四)高新张铜的创立大会
本所律师核查了高新张铜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通知、签到薄、 会议记录、决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1、2001 年12 月26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 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同意变更设立 高新张铜。
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 资报告》,验证高新张铜股本10800 万元到位。
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在高新张 铜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符合《公司法》第91 条关于“发行股份的股款 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 日内主持 召开创立大会”的规定。
2、2001 年12 月12 日,高新张铜筹委会向全体发起人发出了召开创 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的通知,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创立大 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在高新张铜会议室召开。根据高新张铜创立大会暨 第一届股东大会签到薄及其会议记录:计6 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代表 10800 万股表决权的股份参加了创立大会,所代表的股份数为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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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符合《公司法》第92 条关于“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前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 数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的规定。
3、根据高新张铜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文 件,本次创立大会所议事项包括:关于公司股份制改造和筹备工作报告、 关于公司章程的议案、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审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创立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记载:创 立大会以全票通过了全部议案,作出了如下决议:《关于通过〈高新张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关于 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关于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 决议》、关于公司股份制改造和筹备工作报告。本所律师据此认为:高新 张铜创立大会所议事项及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 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高新张铜的独立性
(一)高新张铜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关联方
根据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张 铜的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加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根据高新张铜的书面陈述及本所律师的实地查看,高新张铜实际主 要从事直条管、内螺纹铜盘管、光盘管、黄铜管和铜水管等有色金属系 列铜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高新张铜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营业执照 所载明的经营范围。
1、高新张铜的主要股东中国高新持有高新张铜55%的股份,是高新 张铜的控股股东,中国高新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为: 实业项目的投资;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向地方投资的项目参股;资产 受托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化工材 料、医疗器械、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开发、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 定的除外);货物仓储运输;企业兼并、收购、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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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改制、资产重组的策划;企业对财务及经营管理的咨询;组织科技、 文化及体育交流;承办国内展览和展销会;自有房屋租赁;汽车、机械 电子、通讯、医疗设备的租赁。根据中国高新的书面陈述及本所律师了 解,中国高新目前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实业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对国债项 目的管理为主,与高新张铜在业务上无任何关联。
2、高新张铜的另一法人股东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高新 张铜18%股份,是高新张铜的第二大股东。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 司的公司章程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为:杨舍镇镇有资产的投资、 管理和收益。该公司并不实际从事某一项实业业务。
3、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高新张铜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的确认, 高新张铜的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高新张铜的 生产经营完全独立于其股东,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均由其自主决 策,高新张铜无须依赖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全体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对高新张铜行使股东权 利。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业务独立于其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高新张铜的资产独立完整
1、高新张铜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223 号《关于同 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高新张铜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0800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合 10800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张铜有限公司及公 司设立后经营所得。
2、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高新 张铜的设立出具的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确认, 高新张铜设立时的10800 万元实收资本已按规定全额缴足。经本所律师 审查确认,上述投入的资产均已过户至高新张铜名下,产权关系清楚。
3、高新张铜目前拥有独立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机器设备、 商标所有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资产是独立完整的。(高新张铜的资 产状况,详见本报告“高新张铜的主要资产”部分) (三)高新张铜独立的产、供、销体系
根据高新张铜的书面陈述与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设立的业务经 营部门有:生产制造部,该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各生产车间的生产及原材 料的采购;品质管理部,该部门负责产品的质检和质量跟踪;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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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该部门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动力设备部,该部门负责设备的安装及 日常维修;市场营销部,该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国内产品市场的 开拓;外贸发展部,该部门负责公司海外市场的开拓。高新张铜的控股 子公司为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根据高新张铜的说明及本所 律师核查,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目前尚未正式生产运营。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上述业务部门构成了高新张铜独立的供 应、生产与销售体系,上述业务部门均独立运作,不对任何股东或其他 关联方构成依赖。
(四)高新张铜的人员独立。
1、根据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截止证明出 具日,高新张铜已经与全体员工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签订了劳 动合同,且所有劳动合同均已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另一份《证明》确认,截止 证明出具日,高新张铜已为公司全体员工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包 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及失业保险。
本所律师核查了高新张铜2000 年1 月至2003 年7 月的职工工资单、 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本所律师审查认 为,高新张铜的人员独立,不依赖或混同于任何关联企业。
2、根据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高新张铜董事会设董事9 人,其 中独立董事3 名;监事会设监事3 人。根据高新张铜的首届一次董事会 有关会议决议,高新张铜聘有总经理1 人,副总经理3 人,财务总监1 人;董事会秘书1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历次股 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资料,高新张铜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3、根据高新张铜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的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高新张铜和中国高新及其他企 业的任职情况列表如下:
| 姓 名 | 在高新张铜 的任职 |
在中国高新的 任职 |
在其他企业的任职 |
|---|---|---|---|
| 俞蔚东 | 董事长 | 总经济师 | 无 |
| 郭照相 | 副董事长 总经理 |
无 | 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 公司董事长 |
| 程国良 | 董 事 | 无 |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 司部门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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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 军 | 董 事 副总经理 |
无 | 无 |
|---|---|---|---|
| 李美蓉 | 董 事 财务总监 |
无 | 无 |
| 李敬华 | 董 事 董事会秘书 |
无 | 无 |
| 黄泰岩 | 独立董事 | 无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改革与发 展研究院院长、《经济理论与 经济管理》杂志主编、北京 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副会 长、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现代 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
| 石力开 | 独立董事 | 无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有色金 属研究总院副总工程师、国 家有色金属复合材料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级高 级工程师 |
| 孙芳城 | 独立董事 | 无 | 重庆工学院副院长、中国嘉 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A 股)、重庆三峡油漆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邦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独 立董事 |
| 姜秉河 | 监事会主席 | 财务部主任 | 无 |
| 蔡建荣 | 监事 | 无 | 无 |
| 郭汝平 | 监事 | 无 | 无 |
| 周建清 | 副总经理 | 无 | 无 |
| 蒋卫民 | 副总经理 | 无 | 无 |
上述列表表明:高新张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中国高新兼任除董事、监事外的职务的情况, 且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在高新张铜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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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公司 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
-
(五)高新张铜的机构独立
-
根据高新张铜陈述与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有完整独立的组织机
-
构,其组织机构如下:
高新张铜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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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新 张 铜 组 织 结 构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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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
监 事 会
审计委员会 董 事 会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薪酬与考核委员
总 经 理
营销副总 财务总监 生产技术副总 行政副总
总 外 市 资 品 技 技 生 动 控 内 人 技
证
经 术
贸 场 金 质 术 产 力 股 管 力 改
理 创
发 营 券 财 管 开 制 设 子 事 资 项
办 新
展 销 务 理 发 造 备 公
公 中 务 源 目
室 部 部 部 部 部 心 部 部 部 司 部 部 办
57.6%
安格
鲁金
属制
品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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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六)高新张铜的财务独立
1、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与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的控股股东及其 他股东与高新张铜及其子公司分别设立了各自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 各自的财务人员,建立了各自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高新张铜根据《企 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财务管理规则》等规 章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实施严格统一的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2、高新张铜成立以来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杨舍分理处独立 开设基本账户,账号为:527301040002889,与控股股东帐户分立。
3、高新张铜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江 苏省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分别为:国税张字 320582734417390 号和苏地税登字320582714942534 号。经本所律师查验 高新张铜的纳税凭证,高新张铜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 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4、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高新张铜目前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 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高新张铜对其所有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根 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未发现高新张铜存在资 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高新张铜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高新张铜的自主经营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 关联方,其经营性资产是完整的,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系统;公司的劳 动、人事及工资管理是独立的,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立。公司与股东单位 有各自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在经营管理 机构、人员、财务上也是独立的;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未在公司及股东单位兼职;公司已独立在银行开 户,未与其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并且依法独立纳税。因此,高新张 铜在业务、资产、经营、人员、管理机构及财务方面都是独立的,具有 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高新张铜的发起人和股东
-
(一)高新张铜的发起人的资格
-
1、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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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持有高新张铜5940 万股股份,占高新张铜股本总额的55 %,是高新张铜的主发起人和控股股东。 中国高新的前身为国家计委的“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成 立于1986 年12 月。1988 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以“计人事(1988)601 号”文件批准,在项目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了“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 为国有独资企业。1992 年,公司更名为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至1999 年6 月正式更名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高新的注册登记机关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1000001001008 号,目前 注册资本为2,393,243,000 元。公司主营业务为:实业项目的投资;利 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向地方投资的项目参股;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 务;货物仓储运输;企业兼并、收购、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通讯设备 的开发、销售;汽车、机械电子、通讯、医疗设备的租赁等。公司住所 地为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 号。
2001 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 国高新将经北京京都审计的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中国高新在原张铜有 限公司的投资5940 万元折成5940 万股作为国有法人股出资投入高新张 铜。
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高新的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后认为,中国 高新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投资公司,其对高新张铜的出资业已 取得了财政部的确认,中国高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 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持续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资格。
2、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高新张铜1944 万股股份,占高新 张铜股本总额的18%,是高新张铜的第二大股东。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为隶属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政府的一家 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9 年10 月24 日,在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3205821100978,注册资本5000 万元。该公司的 主营业务为:杨舍镇镇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和收益。企业住所地为杨舍 镇沙洲东路7 号。
本所律师审查了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历年工商年检资料 后认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集体企 业,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持 续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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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发起人
1)郭照相
郭照相,男,汉族,1953 年6 月6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镇湾士 岸新村101 号,身份证号为320582195306068817。郭照相持有高新张铜 1080 万股股份,占高新张铜股本总额的10%。
2)许军
许军,男,汉族,1965 年5 月9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 八组,身份证号为320521650509003。许军持有高新张铜648 万股股份, 占高新张铜股本总额的6%。
3)周建清
周建清,男,汉族,1955 年8 月9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 新村8 幢102 室,身份证号为320521550809001。周建清持有高新张铜 648 万股股份,占高新张铜股本总额的6%。
4)姜兆南
姜兆南,男,汉族,1962 年4 月4 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 街38 号,身份证号为110102620404235。姜兆南持有高新张铜540 万股 股份,占高新张铜股本总额的5%。 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
1、高新张铜的自然人股东均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高新张铜的法人股东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 人,高新张铜的全体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2、高新张铜的发起人人数为6 人,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 所,其对高新张铜的出资比例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根据高新张铜各发起人签订的《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 苏政复(2001)223 号《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及北京京都2001 年12 月27 日为高新张铜设立出具的北京京都验 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高新张铜为由原高新张铜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张铜设立时发起人 投入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10800 万元,计10800 万股,即为由原张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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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10800 万元按1:1 的比例 折合而成。故高新张铜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皆为有限公司时期业 已形成的资产,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也即为其各自在有限公 司时期形成的股权。该等投入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界定或资产评估等因素 而导致的潜在法律纠纷。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发起人投入高新张铜的资产,产权 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高新张铜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所律师在审查 中也未发现因上述资产投入高新张铜后而产生的任何产权纠纷或其他形 式的法律纠纷。
(三)发起人投入高新张铜的资产和权利的权属转移。
根据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发起人投入高 新张铜的资产均已到位。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发起人投入高新张铜的资产和权利, 其权属证书已全部已由原张铜有限公司变更至高新张铜名下,不存在任 何法律风险。
七、高新张铜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高新张铜设立时的股本
1、公司设立
高新张铜系于2001 年12 月26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 223 号《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 原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于2001 年12 月29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2、股本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苏政复(2001)223 号《关于同意整体变 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北京京都2001 年12 月27 日为 高新张铜设立出具的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高 新张铜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800 万元,每股面值1 元,计10800 万股,由原张铜有限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10800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合而成。高新张铜设立时的全部股份由原有限公司 时期的六名股东以原持股比例全额认购,股本结构为:
| 股东 | 持有股份(万股) | 所占总股本比例(%) |
|---|---|---|
| 中国高新 | 594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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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 经营公司 |
1944 | 18 |
|---|---|---|
| 郭照相 | 1080 | 10 |
| 许军 | 648 | 6 |
| 周建清 | 648 | 6 |
| 姜兆南 | 540 | 5 |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已经江 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其注册资本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不存在产权纠 纷及风险,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产权界定与确认
2001 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 国高新将经北京京都审计的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中国高新在原张铜有 限公司的投资5940 万元折成5940 万股作为国有法人股出资投入高新张 铜,据此,中国高新所持高新张铜的5940 万元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所持有的高新 张铜的1944 万元股份为法人股。
郭照相、许军、周建清及姜兆南均系自然人,他们分别持有的1080 万元、648 万元、648 万元和540 万元高新张铜的股份为自然人股。 (二)高新张铜的股权变动
1、张铜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
(1)高新张铜的前身张铜有限公司于1999 年9 月28 日,在江苏省 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其 股权结构为:
| 股权结构为: | ||
|---|---|---|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中国高新 | 5500 | 55 |
| 江苏张铜 | 4500 | 45 |
(2)2001 年9 月28 日,经张铜有限公司及江苏张铜股东会分别决 议,决定将江苏张铜所持高新张铜的45%的股权转让给张家港市杨舍镇资 产经营公司及自然人郭照相、许军、周建清、姜兆南。张铜有限公司另 一股东中国高新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对江苏张铜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受 让权。同日,江苏张铜与受让方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 《股权转让协议》,江苏张铜将其所持有张铜有限公司的4500 万元股权, 按2001 年6 月30 日公司的净资产值,分别转让给:张家港市杨舍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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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公司18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44 万元;郭照相10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080 万元;许军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48 万元;周建清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648 万元;姜兆南5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转让价格为人 民币540 万元。
经 该次股权转让后,张铜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 股 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中国高新 | 5500 | 55 |
|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 1800 | 18 |
| 郭 照 相 | 1000 | 10 |
| 许 军 | 600 | 6 |
| 周 建 清 | 600 | 6 |
| 姜 兆 南 | 500 | 5 |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张铜有限公司的本次股权转让,程序与内容 均符合《公司法》、当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律与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与要求,上述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2、高新张铜的股本变动
2001 年10 月16 日,张铜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关于将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决定以2001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按 经北京京都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额10800 万元,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同日张铜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 料有限公司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将张 铜有限公司按经北京京都审计的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公司账面净资产 10800 万元以1:1 的比例折合成10800 万股,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持有高新张铜的股份。
2001 年12 月26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223 号《关 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同意张铜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 都为高新张铜出具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拟设立的高新张铜的注册资本为10800 万元。2001 年12 月29 日,高新 张铜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高新张铜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股 东 持有股份(万股) 所占总股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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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高新 | 5940 | 55 |
|---|---|---|
|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 1944 | 18 |
| 郭 照 相 | 1080 | 10 |
| 许 军 | 648 | 6 |
| 周 建 清 | 648 | 6 |
| 姜 兆 南 | 540 | 5 |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上述股权变动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审查,高 新张铜设立至今,股本总额仍为10800 万元,股东持股数额与比例也未 未发生变动。
3、高新张铜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
经 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高级管 理 人员的持股情况为 :
| 姓 名 | 担任职务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 郭 照 相 | 总经理 | 1080 | 10 |
| 许 军 | 副总经理 | 648 | 6 |
| 周 建 清 | 副总经理 | 648 | 6 |
上述高管人员所持股份至今未发生过任何变动。
(三)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及高新张铜各股东的承诺,高新张铜的 全体发起人股东对高新张铜所持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人权 利。
八、高新张铜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张铜的 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加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 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的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 一致,其业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没有在中国大陆以 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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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也仅限于本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所规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高新张铜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高新张铜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审查了高新张铜历年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 营范围,确定其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为:
根据1999 年9 月28 日张铜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记载,张铜 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铜管、铜产品制造、销售。
2001 年7 月,张铜有限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2001 年8 月1 日, 张铜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经营范 围变更为:有色金属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 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 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001 年12 月29 日,高新张铜设立,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与原经营范围一致,未作变动。 此后,高新张铜未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任何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 范围与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也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一致。高 新张铜自其前身张铜有限公司设立至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注意到:张铜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为: “光盘空调管、内螺纹管、冰箱管、热水器管、拉制管、结晶管坯以及 有色金属系列产品。”高新张铜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经营范围为铜产品、其他有色金属产品及机械设备的研制、开发、 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上述章程记载的经营范 围与其当时经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表述不一致,但与公司实际经营的 业务一致。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此系公司疏忽所致,上述情况不会对本 次股票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主营业务突出
1、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按母公司报表 和合并报表计算,高新张铜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2003 年1—7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 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的比例均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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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按母公司报表 和合并报表计算,高新张铜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和2003 年1—7 月的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的比例均 在95%以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高新张铜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公司分立的行为,本所律师在核查高新 张铜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 有关资料、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历年的审计报告后确认高新张铜不 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高新张铜的关联方
1、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高新持有高新张铜股份5940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55
%,为高新张铜的控股股东;
- 2、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高新张铜股份1944 万股,占高新 张铜股份总数的18%,为高新张铜的第二大股东。
3、郭照相
郭照相持有高新张铜股份1080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10%, 为高新张铜的第三大股东。
4、许军
许军持有高新张铜股份648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6%。 5、周建清
周建清持有高新张铜股份648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6%。 6、姜兆南
姜兆南持有高新张铜股份540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5%。 7、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由高新张铜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成立于2002 年2 月28 日,持有江苏省苏州工商局颁发的企合苏 苏总字第01104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郭照相,注册资 本125 万英镑。高新张铜向其出资72 万英镑,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7.6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水暖及制冷行业用复合铜管系列产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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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管接件等铜复合材料,销售自产产品。
8、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33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94.29%。该公司经营 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化工材料、橡 胶及制品、计算机及外辅设备、通讯器材、钢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 矿产品、机械电子产品、纺织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卫 生及保健用品、体育用品的销售;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服务及技术交 流业务;仓储业、旅游业、文化艺术、房地产业和其他经济信息的咨询、 技术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该公司目前持有国家 工商行政管总局颁发的1000001002844(2-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3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424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80%。该公司经营范围 为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房地产 咨询;销售针纺织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化工轻工材料、通讯设备(无 线电发射设备除外)。该公司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1100001120109(1-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高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高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8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90%。该公司经营范围 为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企业资产重组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市场法 规、企业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市场发展战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公 司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颁发的1000001003131(2-2)号《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11、宁波保税区高甬工贸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高甬工贸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为1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7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70%。该公司经营 范围为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设备租赁、受投资方的委托管 理投资项目;经营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机电设备(除汽车)、 纺织原材料及产品(除国家统一经营)、木材、仪器仪表、计算机主机及 零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除发射装置);咨询服务。该公司目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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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3302061800156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高新开创投资公司
高新开创投资公司为中国高新的下属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 万元, 全部由中国高新出资。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销售针纺织品、五 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 属材料、通信设备、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 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该公司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 颁发的1101041501578(1-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上海中鑫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鑫实业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425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85%。该公司经营范围 为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百货、针纺 织品、电器机械、农副产品的销售;商务咨询;技术服务。该公司目前 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颁发的3101151008830 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14、南海市华裕实业有限公司
南海市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45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90%。该公司经营范围 为土产品,粮油及其制品,饲料、日用化学品,肉及制品,禽蛋制品, 纺织品及原料,服装,陶瓷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首饰除外)橡胶制品, 普通机械,摩托车,农具,仪器仪表,塑料制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 日用玻璃制品,皮革及其制品,玩具,家具,鞋,纸及纸制品,文教用 品及其他轻工业品,钢材、有色金属。该公司目前持有南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颁发的440682150741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北京高新华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高新华康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75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6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80%。该公司经营 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销售开 发后的产品(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医疗器材、机械电器设备、电 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建筑材料、化工轻工材料;制造医疗器械。该公 司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1100001122728(1-1)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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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为303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53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50.5%。该公 司经营范围为集装箱及保税仓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维修保养;国际 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设备租赁;咨询服务;轻纺产品;机电设 备(除汽车),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 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该公司目前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330206180096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7、北京高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 本为10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8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80%。该公司 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含出租写字间);打字服务;机械电 器设备维修;劳务服务(中介除外);租赁花卉树木;房地产信息咨询; 投资咨询;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包装食品、五金交电、 建筑材料、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机械电器设备、钢材;机 动车停车场(未取得专项审批许可权,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目前 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1101041505293(1-1)号《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18、高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高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1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23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74%。该公司经营范围 为投资咨询、项目介绍、招商引资;经济、贸易、技术项目咨询和信息 服务;新产品、新技术市场开发;专业技术培训;实业项目开发(以上 范围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该公司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 发的1000001001771(4-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重庆天地名胜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天地名胜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 册资本为2426.5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512.5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 62.33%。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景点景区和设施的开发及经营管理(不 含建筑设计施工)、销售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该公司目前持有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5000001800724(1-1-1)号《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20、高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高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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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1000 万港币。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技术引进、 技术合作、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境内外项目投资、招商引资。该公司 目前持有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742631 号《公司注册证书》。
21、厦门高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高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12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2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10%。该公司经营范 围为批发、零售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纺织品、日 用百货、汽车零配件、家具、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生物工程产 品开发;产品增值包装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该公司目前持有厦门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350200100082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湖南惠同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惠同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高新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为20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769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38.45%。该公 司经营范围为金属纤维及制品、导电塑料、金属材料制品、化工材料、 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该公司目前持有益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颁发的1300001000752(1-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3、湖北楚源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源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 本为45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408.33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31.3%,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批零兼营化工原料、化 工产品、化工设备;染料、颜料。经营本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 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 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 补”业务。该公司目前持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420000100082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4、宁夏环星磁业有限公司
宁夏环星磁业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816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1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39%。该公司经营范围 为磁性材料、磁性材料相关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该公司目前持有宁夏 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6400001201720(2/2)号《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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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济南正昊聚酯有限公司
济南正昊聚酯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8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20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34.48%。该公司经营 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聚酯产品、涤纶短丝、涤纶长丝,无纺布,棉 涤纱,棉涤布,印染布,服装;批发、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 交电,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该公司目前持有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370100180828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6、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瓷科艺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7336.38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30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40.89%。该 公司经营范围为陶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并提供成果转让、咨询 服务;生产销售金水、颜料、精致化工产品、高性能工程陶瓷、其他陶 瓷产品及原辅材料、机械、电子产品;经营本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 产的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所需的技术、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的进口业务,承办本企业对外合资经营、合作 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该公司目前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的4300001004860(3-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7、莱洲行星机械有限公司
莱洲行星机械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918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205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22%。该公司经营范围 为生产销售台钻系列电动工具、机械产品。该公司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 政管总局颁发的企合鲁烟总副字第00160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8、海门市高新实业有限公司
海门市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411.8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60.22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38.90%。该 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制造、销售),国内商业(批发、零售)。该公司 目前持有南通市海们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3206841103529 号《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29、黑龙江省双鸭山圣中药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圣中药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 司,注册资本为175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5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28.57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中药材种植(不含国家禁止种植的品种)、中药材 种植技术咨询、销售本企业自产药材等。该公司目前持有黑龙江省双鸭 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2305002100295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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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向纳德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纳德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8175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562.3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19.111%。该公司经 营范围为附设涉外旅游饭店、旅游配套服务及旅游用品生产经营,实业 投资,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宾馆大型设备租赁,百货,五金交电, 针纺织品,保健食品,工艺美术品,日用杂货,家具,装饰材料,棉纱, 化学纤维,钢材的销售,美容美发。该公司目前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 注册资本为60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150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25%。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外业务,承包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承担我国 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承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工程、 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利用外方举办各类非贸易性企业;承包工 程,劳务合作和海外企业项目的技术进出口业务(高技术进出口业务按 有关规定审批);三类商品进出口,土地开发、商品房经营单项开发业务。 派出海员业务、进口小汽车。该公司目前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 发的440301100659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佛山冠丰塑胶有限公司
佛山冠丰塑胶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80 万美元,中国高新出资139.2 万美元,占其总出资额的24%。该公司经 营范围为生产经营仿皮革及PVC 膜制品。该公司目前持有广东省佛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佛合粤总字第001166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深圳华文印染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华文印染技术有限公司为中国高新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中国高新出资50 万元,占其总出资额的10%。该公司经营范 围为印花辊筒,印花平网,圆网等印染器材及印花、印刷制版,研制开 发先进雕刻设备和技术、以及原材料,纺织品;照相广告,以及有关的 技术咨询业务;印染机械配件及维修,制冷设备维修。该公司目前持有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440301101444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4、张家港申洲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张家港申洲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参 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17.4 万美元,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出 资86.4 万美元,占其出资总额的16.7%。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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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及蒸汽。该公司目前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合 苏苏总字第00451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5、江苏金柳江南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金柳江南热电有限公司为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参股 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6 万美元,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出资50.6 万美元,占其出资总额的10%。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供热、电。该公司 目前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合苏苏总字第006792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6、除上述关联方外,由于高新张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而形成了 下列关联方:
高新张铜独立董事黄泰岩兼任独立董事的关联方有江苏连云港港口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石力开兼任独立董事的关联方有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孙芳城兼任独立董事的关联方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7、历史上曾与高新张铜构成关联方的企业有:
(1) 江苏张铜
张铜有限公司设立时江苏张铜为其股东之一,持有张铜有限公司45% 的出资额。2001 年9 月28 日,江苏张铜将其所持有的张铜有限公司全部 股权分别转让给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郭照相、许军、周 建清及姜兆南,至此,江苏张铜不再是张铜有限公司的股东。高新张铜 的股东及现任总经理郭照相曾任江苏张铜的董事长,高新张铜的股东及 现任副总经理周建清曾任江苏张铜的副总经理,2002 年9 月27 日,郭照 相与周建清辞去在江苏张铜的所有任职,至此该公司与高新张铜不再构 成关联方。
(2) 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
高新张铜的股东及现任总经理郭照相曾任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的厂 长。2002 年9 月27 日,郭照相辞去其在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的任职,至 此该企业与高新张铜不再构成关联方。
- (3) 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江苏张铜的控股子公司 , 高新张铜的 股东及现任总经理郭照相曾任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2002 年6 月26 日,郭照相辞去其在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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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该公司与高新张铜不再构成关联方。
(4) 宏晟公司
宏晟公司系江苏张铜的股东张家港市家具五金厂参股的合资经营企 业,高新张铜的股东及现任总经理郭照相曾任宏晟公司的董事长。2003 年5 月23 日,宏晟公司因被高新张铜全部收购而依法注销,故该公司已 不再与高新张铜构成关联方。
(5) 张家港保税区大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大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江苏张铜的参股公司, 高新张铜的股东及现任总经理郭照相曾任张家港保税区大华机电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1 年12 月27 日,郭照相辞去其在张家港保税 区大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任职,至此该公司与高新张铜不再构成 关联方。
(6) 张家港市宏图铜管厂
张家港市宏图铜管厂系江苏张铜的股东张家港市家具五金厂出资设 立的下属企业,高新张铜的股东及现任总经理郭照相曾任张家港市宏图 铜管厂的厂长。2002 年5 月10 日,郭照相辞去其在张家港市宏图铜管厂 的任职,至此该企业与高新张铜不再构成关联方。2002 年8 月,张家港 市宏图铜管厂已依法注销。
(二)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
1、因购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1)2000 年1 月8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宏晟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协 议》,协议约定:张铜有限公司不定期的销售原材料电解铜给宏晟公司; 宏晟公司在购买相应产品后按张铜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铜管产品前置程 序的初步加工;宏晟公司在结束加工程序后将加工产品返销给张铜有限 公司;买卖标的的价格协议双方约定在参考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的 前提下协商确认,2000 年度的约定价格为 :
| 产品 | 价格(元/公斤) |
|---|---|
| 电解铜 | 16.00 |
| 铜锭 | 14.76 |
| 管坯 | 17.91 |
| 直管 | 19.75 |
| 盘管 | 19.13 |
| 内螺纹管 | 23.28 |
| 回料 |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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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价格可按即时行情价上下浮动5%---15%。
2000 年12 月27 日,张铜有限公司就以上协议内容再次与宏晟公司 签订《产品买卖协议》,根据铜产品市场行情的变化,协议双方将买卖产 品的价格调整为
| 品的价格调整为 | |
|---|---|
| 产品 | 价格(元/公斤) |
| 电解铜 | 14.00 |
| 铜锭 | 14.40 |
| 管坯 | 17.91 |
| 直管 | 19.75 |
| 盘管 | 19.13 |
| 内螺纹管 | 23.28 |
| 回料 | 13.48 |
以上价格可按即时行情价上下浮动5%---15%。该协议同时约定,自该 协议生效日起,原双方2000 年1 月8 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协议》终止执 行,协议的有效期为2001 年1 月1 日至2001 年12 月31 日。
2001 年12 月18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宏晟公司再次重新签订《产品 买卖协议》,在原协议条款不变的前提下,协议双方根据当年铜产品市场 行情的变化将买卖产品的价格调整为
| 产品 | 价格(元/公斤) |
|---|---|
| 电解铜 | 12.9 |
| 铜锭 | 16.5 |
| 管坯 | 18.5 |
| 直管 | 19.3 |
| 盘管 | 19.7 |
| 内螺纹管 | 22.5 |
| 回料 | 13.52 |
以上价格可按即时行情价上下浮动5%---15%。该协议的有效期为2002 年1 月1 日至对宏晟公司的收购完成日止。
2002 年12 月1 日,基于对宏晟公司的收购尚未完成,高新张铜与宏 晟公司就该《产品买卖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双方根据铜市场的价格变 化将买卖产品价格调整为
| 化将买卖产品价格调整为 | |
|---|---|
| 产品 | 价格(元/公斤) |
| 铜锭 | 15.30 |
| 管坯 |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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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管 | 16.68 |
|---|---|
| 盘管 | 15.80 |
| 内螺纹管 | 19.27 |
| 回料 | 14.60 |
| 水管 | 16.05 |
以上价格可按即时行情价上下浮动5%---15%。该协议的有效期为2003 年1 月1 日至对宏晟公司的收购完成日止。
2002 年12 月2 日,高新张铜首届四次董事会表决通过该《产品买卖 补充协议》,关联董事郭照相执行了关联表决回避程序。2003 年1 月6 日, 高新张铜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该《产品买卖补充协议》, 关联股东郭照相执行了关联表决回避程序。
2003 年5 月23 日,高新张铜完成对宏晟公司的全部收购,宏晟公司 依法注销,故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2)2001 年11 月20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 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张铜有限公司向高新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购买电解铜590 吨,每吨价格14700 元,合计总价款865 万元,合 同履行期限为截止2001 年12 月20 日。
该合同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
(3)2002 年3 月15 日,高新张铜的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安格鲁金属 制品有限公司与高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 同约定: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高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 公司采购原产地为英国的水管生产设备一套,该套设备的合同总价款为 C&F 张家港163.8 万英镑。
2002 年4 月10 日,高新张铜首届二次董事会表决通过该《合同》, 关联董事俞蔚东、郭照相及宋建浩执行了关联表决回避程序。
该合同项下进口设备目前仍在安装调试阶段,故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2、因资产转让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1)1999 年11 月10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江苏张铜签订《承债收购 协议》,协议内容为:张铜有限公司以收购形式购买江苏张铜的可处置闲 置设备及部分可处置对外债权;收购的具体标的由协议双方根据各自企 业的实际需要协商后确认;收购过程双方确认基本按分批收购的形式操 作,即对江苏张铜可转让而张铜有限公司需要的设备及债权双方确认一 批转让一批,资产转让时以江苏张铜帐面值作为转让价格(土地价格参 考转让时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资产的转让生效条件以协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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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交接清单进行确认为准;对于转入张铜有限公司的原乙方债 权,江苏张铜同意如张铜有限公司在承接相应债权后截止2002 年底仍无 法实现,则所有不可实现债权都由张铜有限公司退还江苏张铜;江苏张 铜保证对所转让的设备及债权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并须协助张铜有限公 司办理相关设备及债权的过户手续。
根据以上《承债收购协议》,截止2001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分五 批对江苏张铜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了收购,具体为:
1)1999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设备,双方交 接确认价格为4,956,793.19 元;
2)2000 年8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房屋及土地,其 中房屋的交接确认价格为13,914,564.54 元,土地的交接确认价格为 22,000,000 元;
3)2000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应收账款并附 带承担江苏张铜的部分债务,其中应收帐款双方交接确认价格为 2,319,945.90 元,承担债务225,164.06 元;
4)2001 年5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应收账款,双方 交接确认价格为2,427,419.9 元;
5)2001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房屋,双方交 接确认价格为3,358,642.63 元。
2002 年12 月,基于高新张铜上述收购的部分债权债务在2002 年底 仍无法实现,高新张铜按《承债收购协议》的约定将该部分不能实现的 债权合计3,133,234.80 元退还给江苏张铜。
2000 年1 月11 日,张铜有限公司首届二次董事会第四号决议通过该 《承债收购协议》。
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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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2 年6 月8 日,高新张铜与江苏张铜签订《电力工程转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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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协议约定:江苏张铜将其已建成工程项目4000KV 电力工程按其账 面值3,443,356.50 元转让给高新张铜,工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 2002 年6 月28 日,高新张铜首届三次董事会表决通过该《电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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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关联董事郭照相执行了关联表决回避程序。 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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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进料加工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2003 年3 月12 日,高新张铜与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料加 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高新张铜为高新国际贸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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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料加工双方协商确认的铜加工产品。截止本工作报告出具日,高 新张铜共为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进口电解铜1000 吨,发生的加工 费用为2503298.64 元。
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4、因收购股权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2002 年5 月,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同意收购张家 港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决议》,决定以2002 年3 月31 日为基准日, 以宏晟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分两次收购宏晟公司。
2002 年4 月10 日,高新张铜首届二次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收购宏晟 公司的议案,该次表决关联董事郭照相执行了关联表决回避程序。
2002 年5 月15 日,高新张铜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收 购宏晟公司的议案。关联股东郭照相执行了关联表决回避程序。
2002 年4 月10 日,宏晟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1、张家港农 具五金厂将所持宏晟公司的304 万美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按评估值转让给高新张铜;2、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将所持宏晟公司的 228 万美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按评估值转让给高新张铜;3、 聘请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对宏晟公 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2 年3 月31 日。股权转让价格 按本次评估的宏晟公司的净资产值(人民币计)确定。
2003 年3 月,高新张铜完成对宏晟公司其他股东所有股权的收购。 2003 年5 月23 日,宏晟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公司的注销 手续,本次关联收购行为已履行完毕。
5、因资产租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1)2000 年1 月1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宏晟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 同》,合同约定:张铜有限公司将面积为26320 平方米的熔铸管材车间、 三台倒立式圆盘拉伸机及一个熔铸炉出租给宏晟公司,租金为:熔铸管 材车间每年107 万元;三台倒立式圆盘拉伸机每年113 万;熔铸炉每年 31 万。租赁期限为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租金交纳时间为每年的12 月25 日前。
2001 年12 月20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宏晟公司终止上述租赁合同并 签订新的《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铜有限公司将面积为7896 平 方米的熔铸管材车间出租给宏晟公司,租赁期限为2002 年1 月1 日至2002 年12 月31 日,租金15 万元。2003 年1 月1 日,合同双方将该合同续签 至2003 年3 月31 日,租金为3.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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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2)2002 年6 月1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将位于杨舍镇工业新区的水管车间出租给张 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租用期限为1 年,自2002 年7 月1 日至2002 年12 月31 日,年租金为40 万元,租金交纳方式为2002 年12 月25 日前结清。2003 年1 月1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就以上租赁事项重新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将水管车间的年租金 调整为80 万,租赁期限为2003 年1 月1 日至2003 年12 月31 日,租金 交纳方式为2003 年12 月25 日结清。本次房屋出租高新张铜已取得张家 港市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杨(2003)房租证第0606 号《房屋租赁证》。 该合同目前正在履行中。
(3)2002 年3 月1 日,高新张铜与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租房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位 于杨舍镇工业新区的2000 平方米生产厂房,租用期限为15 年,自2002 年3 月1 日至2016 年11 月14 日,年租金为18 万元,每年12 月前结清。 本次房屋出租已取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杨(2003)房租证第 1111 号《房屋租赁证》。
该合同目前正在履行中。
6、因资金占用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1)2001 年8 月8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江苏张铜签订《资金占用费 支付协议》,协议约定:协议双方资金往来中,一方欠款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则应向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为当年年 初年末资金占用平均额;资金占用费的费率为同期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 率;每年的资金占用费在当年12 月31 日前结算并付清;到期未付的资 金占用费计入欠款增加部分。
基于郭照相已于2002 年9 月27 日辞去江苏张铜董事长职务,故江 苏张铜已不再为高新张铜的关联企业。截止本工作报告出具日,高新张 铜与江苏张铜之间目前无资金往来余额。
(2)2000 年12 月18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中国高新签订《协议》一 份,该协议内容为:为解决张铜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状况,中国高 新同意借款2000 万元给张铜有限公司用于其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2000 年12 月23 日至2002 年2 月1 日;中国高新就该笔借款按5.85%的年利 率向张铜有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收取方式为实际归还借款日一并支 付;张铜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只能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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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1 月,高新张铜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归还中国高新,并支 付中国高新资金占用费129 万元。
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3)2001 年7 月15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中国高新签订《资金占用 协议》,协议就张铜有限公司多支付中国高新2000 年度股利5,109,357.52 元的归还及资金占用费支付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中国高新同意在 2002 年12 月31 日前归还向张铜有限公司多收取的2000 年度股利 5,109,357.52 元;在未归还期间中国高新按实际占用该笔款项的期限以 5.85%的年利率向张铜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2 年12 月,中国高新按协议约定将该笔多收取股利归还高新张铜, 并支付高新张铜资金占用费382,625.00 元。 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7、因借款担保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截止本工作报告出具日,高新张铜的控股股东中国高新目前尚为高 新张铜的12500 万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1)2002 年4 月10 日,高新张铜独立董事孙芳城、石力开就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对宏晟公司进行收购事项发表独立审查意见,认为:收购 宏晟公司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的,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股份 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 序合法、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聘请北京 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宏晟公司进行了独立评估,为本次关联交 易提供了客观公允的定价依据。
(2)2002 年4 月10 日,高新张铜独立董事孙芳城、石力开就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安格鲁公司与中国高新投资集团(香港) 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事项发表独立审查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在表 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制度,符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表决程 序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
(3)2002 年6 月28 日,高新张铜独立董事孙芳城、石力开就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就公司与江苏张铜签订关于4000 kv 电力工程转让协议事 项发表独立审查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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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进行方式是公平合理的,未造 成公司资产流失,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2002 年12 月2 日,高新张铜独立董事孙芳城、石力开、黄泰 岩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就公司与宏晟公司签订《产品买卖补充协议》事 项发表独立审查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 行的,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执行了 回避制度,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1)2002 年4 月11 日,高新张铜监事会就公司对宏晟公司进行收 购事项发表审查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执行了 回避制度,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收购 完成后,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将减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 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为 交易的公允性、合法性提供了保证。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2002 年4 月11 日,高新张铜监事会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格鲁 公司与中国高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事项发表审查 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制度,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2002 年6 月28 日,高新张铜监事会就公司与张铜集团签订的 关于4000kv 电力工程转让协议事项发表审查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表 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制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股份公司关联交易表决规范文件的规定;该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 合理的,符合关联交易规则;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4)2003 年3 月15 日,高新张铜监事会就公司与宏晟公司签订《产 品买卖补充协议》事项发表审查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 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制度,符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相关法律 文件规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维护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文所披露的高新张铜及其关联方所有已发生和 正在发生的关联交易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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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购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的定价依据为购销标的同
-
期国际、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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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资产转让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的定价依据为转让标
-
的当期帐面值或市场价协商确认;
-
(3)因进料加工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的定价依据为同期国
-
内市场的同类产品加工价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
(4)因收购股权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的定价依据为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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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出具的收购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准;
-
(5)因资产租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的定价依据为参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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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赁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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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资金占用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的定价依据为同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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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年贷款利率或在此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高新张铜向关联方收购资产和股权是为了减少 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和避免与关联方发生同业竞争。其他已经发生和正 在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高新张铜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公司经营、 运作行为。所有交易均签订了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客观、公 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高新张 铜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高新张铜在其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董事的披露义务及董事会的表决,高新张铜的《章程》第七十六条规 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 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 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对股东大会的表决,高新张铜的 《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
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细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的披露义 务及董事会的表决,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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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 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非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董事会提出 关联董事的回避申请。董事提出的申请,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并 申明某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的理由,董事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 联关系的董事提出的关联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决议。董事会在对有关关 联交易的合同、交易、安排进行审议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而不应该参加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 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 规则第十四条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 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要求董事个 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该董事个 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对股东大会的表决,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 票表决,且应当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不同,分别 由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对关联交易的执行,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与 关联方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自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须 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经审查后,与有关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 协议(或合同),即生效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关联 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 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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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在经 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一 条、十二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5%的(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 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额计算),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 行使职责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交易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5% 以上的(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应按累计额计算),必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章程及关联交易控制制度中的上述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其它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上文所披露的高新张铜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关联交 易中,除有限责任公司时期发生的关联交易,股份公司时期的关联交易 均执行了高新张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关 联交易实施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高新张铜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对 于有限责任公司时期的关联交易,基于该阶段公司尚无制订相关的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制度,且该时段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完毕,本所律师认为 该现象不会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同业竞争
经高新张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与其现有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2003 年3 月,高新张铜的发起人中国高新、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 营公司、郭照相、许军、周建清和姜兆南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各发起人对避免与高新张铜发生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现今没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 业竞争的现象。
2、本公司今后业务发展与股份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时,将 把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 转让,以使不可能对股份公司构成业务上的同业竞争。
3、本公司(本人)除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以外,将不在中国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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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从事股份公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 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4、除非股份公司明示同意,本公司(本人)将不采用代销、特约经 销、指定代理商等形式经营销售其他商家生产的与股份公司产品有同业 竞争关系的产品。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同业竞 争。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高新张铜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了高新张铜与关联方曾 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历次关联交易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三年财 务报告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实际发生一致。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对关 联交易的披露是充分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经对高新张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 告进行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北京京都为高新张铜出具的近三年的审计 报告,已详细披露了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所占采购 或销售额的比例,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十、高新张铜的主要财产
(一)高新张铜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对下列房产有所有权:
1、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00035578 号房产,该房产位于张家 港市杨舍镇工业区(张杨公路北侧),总面积为54910.9 平方米。
2、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1645 号房产,该房产位于张家 港市杨舍镇经济开发区,总面积为1557.93 平方米。
3、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1646 号房产,该房产位于张家 港市杨舍镇经济开发区,总面积为15044.11 平方米。
4、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1647 号房产,该房产位于张家 港市杨舍镇经济开发区,总面积为7716.74 平方米。
5、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1648 号房产,该房产位于张家 港市杨舍镇经济开发区,总面积为7750.61 平方米。
6、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1649 号房产,该房产位于张家 港市杨舍镇经济开发区,总面积为10085.39 平方米。
除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1645 号房产及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16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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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面积为7012.78 平方米的房产外,高新张铜在其他房产上均已设置 抵押权,已抵押的房产总面积为88494.97 平方米。
(二)高新张铜的无形资产
1、高新张铜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拥有下列国有 土地 使用权 :
| 编 号 |
国有土地 使用证号 |
面积 (平方米) |
用 途 |
使用权 类型 |
座 落 | 终止日期 |
|---|---|---|---|---|---|---|
| 1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29 号 |
91667.10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级 开发区 |
2051.7.23 |
| 2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60 号 |
30985.7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级 开发区 |
2052.8.29 |
| 3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1 号 |
17450.6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杨 舍工业新区 |
2052.11.19 |
| 4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2 号 |
9443.1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杨 舍工业新区 |
2052.11.19 |
| 5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3 号 |
8602.3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杨 舍工业新区 |
2052.11.19 |
| 6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4 号 |
11042.4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杨 舍工业新区 |
2052.11.19 |
在上述六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除张国用(2002)字第040060 号国 有土地及张国用(2002)字第040074 号其中7113.6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 外,高新张铜在其他土地上均已设置抵押权,已设置抵押权的土地总面积 为131091.9 平方米。
2、高新张铜拥有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目前拥有注册证号为604524 号,核定使 用商品为第6 类的注册商标“张铜”一个。
3、高新张铜拥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目前未取得任何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目前拥有的专有技术有:
- (1) 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及齿环耐磨机理研究成果
该技术由高新张铜与中南大学共同开发实施,本所律师审查了技术 开发双方于2001 年5 月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及2002 年7 月续签的 《技术开发协议》,该两份协议明确项目的研制与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高 新张铜。2003 年1 月27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国经贸投资(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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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 通知》,明确该项目为国家“双高一优”项目。2002 年5 月22 日,该技 术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验收。2002 年11 月7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发的计投资(2002)2393 号《通知》确认,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项目 为国家2002 年高技术产业化第三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 目。
(2) 铜管表面刻字机构的应用技术
该技术是由高新张铜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张铜享有对该 技术完全的所有权。
(3) 环保复塑铜水管成型技术
该技术是由高新张铜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张铜享有对该 技术完全的所有权。
(4)2200 吨大挤压比、反挤压技术
该技术是由高新张铜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张铜享有对该 技术完全的所有权。
(5)高性能、高精度空调及制冷用铜管加工技术
该技术是由高新张铜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张铜享有对该 技术完全的所有权。2002 年7 月12 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对该技术成果 进行了鉴定验收,鉴定意见为:该成果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实物质 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
(6)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旋压成型技术
该技术是由高新张铜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张铜享有对该 技术完全的所有权。
(7)二元铜锌合金管加工技术
该技术是由高新张铜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张铜享有对该 技术完全的所有权。
(8)石蜡介质铜管接头成形技术
该技术是由高新张铜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张铜享有对该 技术完全的所有权。
(9)垂直连续铸造工艺技术
该技术是由高新张铜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张铜享有对该 技术完全的所有权。
高新张铜拥有的上述专有技术中,垂直连铸装置、汽车同步器齿环 材料、管材刻字装置及二元铜锌合金管加工方法目前正在申报“实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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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专利”及“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分别为:03259909.9、03131786.3、 03259908.0 及03131785.5。
4、高新张铜的特许经营权证
2001 年7 月10 日,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2001)苏 外经贸企审发登记字第088 号文批准,高新张铜于2002 年4 月2 日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根据该资格证书核定,高新张 铜获取的进出口经营范围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三)高新张铜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审查与现场勘查,高新张铜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有: 1、机器设备
| 1、机器设备 | ||
|---|---|---|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台、套) |
| 圆锯床 | G607 | 4 |
| 圆锯床 | G610 | 2 |
| 圆锯床 | G600 | 1 |
| 圆锯床 | G6010 | 1 |
| 工频感应电炉 | 500KG | 9 |
| 卧式挤压机 | YZ3200SM8MN | 1 |
| 双动挤压机 | 2860T | 1 |
| 卧式挤压机 | Y6101 | 1 |
| 挤压轴 | 外径274 | 1 |
| 拉车 | 2T | 17 |
| 拉车 | 3T | 8 |
| 拉车 | 5T | 4 |
| 拉车 | 10T | 5 |
| 拉车 | 20T | 2 |
| 拉车 | 27T | 1 |
| 拉车 | 30T | 2 |
| 冷轧管机 | LGK-60 | 2 |
| 轧管机 | LG60JFG 二辊 | 2 |
| 轧管机 | LG60J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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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轧管机 | LG60-2H | 2 |
|---|---|---|
| 轧管机 | HTB2-110 | 1 |
| 卧式铜管退火炉 | RTZ-XL-200 | 1 |
| 台式光亮退火炉 | 9M | 1 |
| 电加热罩式退火炉 | RZ-140-160QL | 1 |
| 辊底式退火炉 | RODR2000CU2T/H | 1 |
| 侧拉式拉机 | 9.1M/M | 9 |
| 圆盘拉机 | DYL-1800 | 2 |
| 圆盘拉机 | φ800 | 2 |
| 圆盘拉机 | φ1200 | 2 |
| 盘拉机 | φ2130 | 2 |
| 盘拉机 | IVCB/B84 | 1 |
| 倒立式盘拉机 | φ2130 | 1 |
| 高速盘拉机 | φ2130 | 1 |
| 倒立式高速圆盘拉机 | φ2130M | 3 |
| 复绕机 | D600 | 1 |
| 复绕机 | XR-2FD | 3 |
| 水平缠绕机 | 1767-1767 | 3 |
| 联合拉拔机 | KZ-P-IB | 1 |
| 内螺纹成型机 | VSB84S | 8 |
| 钟罩炉 | 1400 | 1 |
| 强对流钟罩炉 | 2T | 2 |
| 工频电炉 | 3T | 2 |
| 工频电炉 | GYT-3.06.3MM | 2 |
| 液压半连续铸造机 | 3T | 3 |
| 工频感应有芯熔炉 | 3T | 1 |
| 双联拉电控系统 | 2 | |
| 液压系统 | 2 | |
| 管材矫直机 | CB1527-87Q-40-100 | 1 |
| 油加热炉 | 1 | |
| 电加热炉 | 1 | |
| 感应加热炉 | 1300KW | 1 |
| 中频保温炉 | KGPS-1/120-0.1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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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通运输工具 | ||
|---|---|---|
| 车辆名称 | 用途 | 车牌号 |
| 丰田面包车 | 经营 | 苏EF3569 |
| 丰田面包车 | 经营 | 苏EF0418 |
| 奥迪100 轿车 | 经营 | 苏EF8245 |
| 1.5 吨小卡车 | 经营 | 苏EF8624 |
| 风神EQ7200-2 轿车 | 经营 | 苏EF9505 |
| 普通桑塔纳轿车 | 经营 | 苏EG0069 |
经本所律师实地考察验证,高新张铜的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运行 良好。
(四)财产的产权纠纷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生产经营设备等财产权,不存在产权纠 纷,也未发现潜在纠纷的因素。
(五)财产取得方式
1、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部分房产系由其有限公司设立时的 股东江苏张铜作为出资投入,其他房产均为高新张铜购买或自行建设, 上述所有房产均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办理了相应的房屋过户手续。 2、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土地均系由高新张铜设立后通过购 买并办理出让过户手续后取得,具体取得方式为:
(1)根据张铜有限公司与江苏张铜1999 年11 月10 日签订的《承 债收购协议》,2000 年8 月20 日,高新张铜向江苏张铜购买总面积为 91667.10 平方米的土地一方。2002 年4 月20 日,高新张铜就该土地的 转让与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土管理局签订张土让合(2002)第95 号《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该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高新张铜。2002 年6 月14 日,高新张铜就该土地领取张国用(2002)字第040029 号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
(2)2001 年6 月28 日,高新张铜与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土 地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高新张铜向杨舍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位 于张家港民营科技园的土地46.5 亩(30985.7 平方米)。2002 年8 月30 日,高新张铜就该土地的转让与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土管理局签订张土让 合(2002)第15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该土地的受让方 变更为高新张铜。2002 年9 月,高新张铜就该土地领取张国用(2002) 字第04006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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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 年3 月16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 司签订《土地及房产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高新张铜向张家港市通用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张杨路北侧的土地46538.20 平方米。2002 年11 月20 日,高新张铜就该土地的转让与江苏省张家港 市国土管理局签订张土让合(2002)第21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明确该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高新张铜。2002 年12 月,高新张铜就 该土地领取张国用(2002)字第040071 号、张国用(2002)字第040072 号、张国用(2002)字第040073 号及张国用(2002)字第040074 号四 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经本所律师审查及高新张铜的说明,高新张铜现拥有的“张铜” 商标原注册申请人为地方国营张家港市铜加工厂,1995 年,地方国营张 家港市铜加工厂注销,经杨舍镇镇政府同意,地方国营张家港市铜加工 厂无偿将“张铜”商标转让给当时新成立的江苏张铜使用。
1999 年9 月28 日,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基于张铜有限 公司成立时江苏张铜的经营性资产大部分已作为对高新张铜的出资投入 张铜有限公司,为有利于同一产品生产销售的连续性,江苏张铜无偿将 “张铜”商标转让给张铜有限公司使用。
2001 年1 月10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0103 转4937) 号转让证明核准,第604524 号“张铜”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高新张铜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
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 铜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7 月24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 准,“张铜”商标注册人相应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5 月31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张铜” 商标的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为2002 年7 月30 日至2012 年7 月29 日。
本所律师注意到,1995 年,在地方国营张家港市铜加工厂同意将“张 铜”商标无偿转让给江苏张铜使用后,江苏张铜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 的商标过户变更手续。但是,基于当时原商标注册人已同意该无偿转让 的行为,江苏张铜在成立后也事实一直延续使用该“张铜”商标,且江 苏张铜将“张铜”商标无偿转让给张铜有限公司的行为已通过了国家相 关审批机构的核准同意,并办妥了相应的商标过户手续。本所律师认为, 江苏张铜未办理商标过户手续的事实不影响高新张铜目前对“张铜”商 标的实际所有权。
4、高新张铜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由高新张铜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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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已经取得上述财产的完整所有权或使 用权,已具有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高新张铜对上述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高新张铜主要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行使限制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除部分财产因设定了抵押或担保,其所 有权与使用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外,未发现其他限制因素。高新张铜已设 定抵押或担保的财产有:
1、2003 年4 月24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 合同编号(2003)DB-1230009 号《抵押贷款合同》一份,根据该合同, 高新张铜以其所有的高速盘拉机、冷扎管机、减速机、二辊轧机等机器 设备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市支行贷款1000 万元,该笔贷款 的借款期限为2003 年4 月24 日至2004 年4 月23 日,借款月利率为5.7525 ‰。
2、2002 年6 月19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苏交银 2002 年63 最抵字第007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高新 张铜以其所有的54910.9 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 00035578 号)为抵押物,在2002 年6 月19 日—2003 年12 月10 日间可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取得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3780 万元的贷款。
3、2003 年7 月2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苏交银 2003 年63 最抵字第00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高新 张铜以其所有的91667.1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29 号)为抵押物,在2003 年7 月2 日—2003 年 12 月10 日间可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取得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2000 万 元的贷款。
4、2002 年12 月17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签订苏 营抵T(2002)008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00041646、00041647、00041648、 00041649 号房产(面积分别为15044.11、7716.74、7750.61、3072.61 平方米)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1、040072、040073、 040074 号(面积分别为17450.6、9443.1、8602.3、3928.8 平方米)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可向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取得最高余额不 超过3500 万元的贷款。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对上述已经抵押的财产,有权使用并 获得收益,但无权再次出质、出押或作任何形式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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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高新张铜的房屋与土地租赁
-
1、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不存在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使用权。
-
2、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不存在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3、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存在以下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1)2002 年3 月1 日,高新张铜与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租房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位于杨 舍镇工业新区的2000 平方米生产厂房,租用期限为15 年,自2002 年3 月1 日至2016 年11 月14 日,年租金为18 万元,每年12 月前结清。本 次房屋出租已取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杨(2003)房租证第1111 号《房屋租赁证》。
(2)2003 年1 月1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 租位于杨舍镇工业新区水管车间,租用期限为1 年,自2003 年1 月1 日 至2003 年12 月31 日,年租金为80 万元,租金交纳方式为2003 年12 月25 前结清。本次房屋出租已取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杨 (2003)房租证第0606 号《房屋租赁证》。
4、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不存在出租土地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向他人出租房屋都取得了有关租赁许可 证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是 合法、有效的。
十一、高新张铜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高新张铜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签订的重大合同有:
1、借款合同
(1)2003 年4 月24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 订合同编号(2003)-1230100307 号《借款合同》一份,根据该合同,高 新张铜以其所有的高速盘拉机、冷扎管机、减速机、二辊轧机等机器设 备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市支行贷款1000 万元,该笔贷款的 借款期限为2003 年4 月24 日至2004 年4 月23 日,借款月利率为5.7525 ‰。
(2)根据上文已披露的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的2002 年63 最抵字第007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2003 年63 最抵字第003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高新张铜在上述合同项下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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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了以下借款合同:
A、2003 年4 月28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38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4 月28 日至 2004 年4 月26 日,借款月利率为5.31‰。
B、2003 年6 月2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056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45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6 月2 日至2004 年5 月25 日,借款月利率为5.31‰。
C、2003 年7 月7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74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7 月7 日至2003 年10 月15 日,借款月利率为5.04‰。
D、2003 年7 月1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71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7 月1 日至2003 年10 月10 日,借款月利率为5.04‰。
E、2003 年7 月9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75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45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7 月9 日至2003 年10 月18 日,借款月利率为5.04‰。
F、2003 年7 月21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81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7 月21 日至 2003 年10 月20 日,借款月利率为5.04‰。
G、2003 年8 月1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089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8 月1 日至2003 年10 月25 日,借款月利率为5.04‰。
H、2003 年8 月8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93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8 月8 日至2003 年11 月8 日,借款月利率为5.04‰。
I、2003 年8 月25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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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102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8 月25 日至 2004 年1 月6 日,借款年利率为6.048%。
J、2003 年8 月27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106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8 月27 日至 2004 年1 月25 日,借款年利率为6.048%。
K、2003 年9 月2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3 年63 贷字109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9 月2 日至2004 年2 月2 日,借款月利率为5.04‰。
(3)2001 年9 月29 日,江苏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苏交 银2001 年张最抵字第01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江 苏张铜以其所有的8316.67 平方米房产为抵押物,为张铜有限公司在2001 年1 月1 日—2003 年12 月10 日间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最高额为560 万元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高新 张铜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于2002 年11 月25 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 合同编号为苏交银2002 年63 贷字164 号,该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交 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 年11 月25 日至2003 年11 月20 日,借款月利率为5.31‰。
(4)根据上文已披露的高新张铜与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签订的苏 营抵T(2002)008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高新张 铜在该合同项下分别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与签订了以下借款合同:
A、2002 年12 月17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苏银贷(2002)013-031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借款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 年12 月17 日至2003 年12 月16 日,借款年利率为5.31%。该《借款合同》另有江 苏张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B、2002 年12 月18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苏银贷(2002)013-032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 向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借款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 年12 月18 日至2003 年12 月16 日,借款年利率为5.31%。该《借款合同》另有江 苏张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以江苏张铜作为借款保证人,截止本工作报告出具日,高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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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张 家港支行分别签订了以下借款合同:
A、2003 年4 月11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农商行借字(2003)第15063 号。合同约定:高新 张铜向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509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4 月14 日至2003 年10 月25 日,借款月利率为6.3‰。
B、2003 年7 月18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农商行借字(2003)第15099 号。合同约定:高新 张铜向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68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 年7 月18 日至2004 年2 月10 日,借款月利率为6.3‰。
C、2003 年3 月28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2003 年张中信字0328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中 国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1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提款日起12 个月,借 款年利率为5.841%。
D、2003 年4 月14 日,高新张铜与广东发展银行无锡支行城东分理 签订《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广银(03)锡东008 号。合同约定: 高新张铜在2003 年4 月14 日至2004 年4 月14 日之间可向广东发展银 行无锡支行城东分理处取得最高额为4000 万元的贷款,在有效发放期内, 该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6)2003 年5 月21 日,以张家港市暨阳有色金属材料厂为借款保 证人,高新张铜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3 年张中信字0521 号。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提款日起12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5.841%。
(7)2002 年9 月26 日,中国高新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 订最《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04147)农银高保字(2002) 第0006 号及(04147)农银高保字(2002)第0007 号。根据该两份合同 约定,中国高新自愿在2002 年9 月26 日至2004 年9 月25 日间为高新 张铜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最高额为8000 万元及4500 万元的贷 款提供担保,高新张铜在约定期限内取得的贷款最迟归还日不得超过 2006 年9 月25 日。截止本工作报告出具日,在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 同》项下,高新张铜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了以下借款合同:
A、2002 年9 月26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 《借款合同》,该合同编号为(04147)农银借字(2002)第0022 号。合 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借款5000 万元,借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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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为2003 年12 月10 日前归还1000 万元,2004 年12 月10 日前归还2000 万元,2005 年12 月10 日前归还2000 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254%。
B、2002 年10 月25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 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编号为(04147)农银借字(2002)第0023 号。 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借款3000 万元,借款 期限为2002 年10 月25 日至2006 年9 月25 日,借款年利率为7.254%。
C、2002 年9 月26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 《借款合同》,该合同编号为(04147)农银借字(2002)第0096 号。合 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借款45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2002 年9 月26 日至2004 年9 月25 日,借款年利率为7.137%。
(8)2001 年6 月8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科技风险基金管 理中心签订《科技风险基金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张铜有限公 司向张家港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中心借款100 万元用于高强度耐磨汽车 用同步器齿环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2001 年6 月8 日至2003 年6 月7 日,基金占用费按年率3%支付。2003 年6 月8 日,经合同双方确认, 该合同的有效期往后延续半年。
(9)2003 年1 月10 日,宏晟公司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借 款合同》,该合同编号为张中信2003 字0110 号。合同约定,以宏晟公司 的部分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宏 晟向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2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2 个月,借款年 利率为5.841%。2003 年3 月31 日,因高新张铜实际已全部收购宏晟公 司,宏晟公司即将办理注销手续,经高新张铜、宏晟公司及中国银行张 家港支行三方协议确认,并取得借款担保人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的同意,该笔借款转为高新张铜名下。
2、抵押合同
本所律师已经在本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第(六)条中详细披露高 新张铜的抵押合同。
3、采购合同
(1)2002 年1 月3 日,高新张铜与上海多元工贸有限公司(供方)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以每月400 吨的采购额 向供方购买生产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当天 现货价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现汇结算。合同有效 期为2002 年1 月3 日至合同双方下一次重新签订合同日。
(2)2002 年1 月5 日,高新张铜与嘉兴新国浩商贸有限公司(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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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以每月200 吨的采 购额向供方购买生产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海金属交易所 当天现货价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现汇结算。合同 有效期为2002 年1 月5 日至合同双方下一次重新签订合同日。
(3)2002 年1 月8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保税区新凯华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供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以每 月500 吨的采购额向供方购买生产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 海金属交易所当天现货价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现 汇结算。合同有效期为2002 年1 月8 日至合同双方下一次重新签订合同 日。
(4)2002 年5 月9 日,高新张铜与上海元胜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供 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不定期向供方购买 生产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当天的现货卖出 价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为2002 年5 月9 日至合同双方下一次重新签订合同日。
(5)2002 年5 月10 日,高新张铜与深圳市金牛金属现货网络交易 市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供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高新张铜不定期向供方购买生产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海 金属交易所当天的现货卖出价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 货到付款(银行现汇)。合同有效期为2002 年5 月10 日至合同双方下一 次重新签订合同日。
(6)2002 年5 月10 日,高新张铜与上海万向投资有限公司(供方)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不定期向供方购买生产 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当天的现货卖出价基 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银行现汇)。合同有效 期为2002 年5 月10 日至合同双方下一次重新签订合同日。
(7)2002 年5 月10 日,高新张铜与上海物贸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供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不定期向供 方购买生产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当天的现 货卖出价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银行现汇)。 合同有效期为2002 年5 月10 日至合同双方下一次重新签订合同日。
(8)2003 年1 月1 日,高新张铜与上海雨衡物资有限公司(供方)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以每月1000 吨的采购 额向供方购买生产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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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现货价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现汇结算。合同有 效期为2003 年1 月1 日至合同双方下一次重新签订合同日。
(9)2003 年6 月2 日,高新张铜与上海中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供 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以每月800 吨的采 购额向供方购买生产原料电解铜,购买价格为在购买日上海金属交易所 当天现货价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 有效期为2003 年6 月2 日至2004 年5 月31 日。
4、销售合同
(1)高新张铜与常州市武进洛阳制冷设备配件厂(“需方”)于2002 年11 月15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光盘管和 内螺纹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 销售价格按上海交易所现货交易平均价+加工费确定;高新张铜应按照需 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2 年 11 月15 日起至2003 年11 月15 日。
(2)高新张铜与苏州市宏达特种铜管厂(“需方”)于2002 年11 月 25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黄铜管坯(规格详 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提货当 天上海金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确定;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 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2 年11 月25 日 起至2003 年11 月25 日。
(3)高新张铜与常州市长江客车汽修分厂(“需方”)于2002 年11 月26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管(规格详 见订单),交货数量、时间和销售价格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高新张 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自2002 年11 月26 日起至2003 年11 月26 日。
(4)高新张铜与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12 月4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盘管和内螺纹盘 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 格按特灵空调器公司订货单为准;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 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2002 年12 月4 日起至2004 年12 月4 日。
(5)高新张铜与浙江诸暨盾安三尚机械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11 月11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光管、内 螺纹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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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格按上个月上海长江电解铜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 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2 年 11 月11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6)高新张铜与江苏华东电力冶金机械总厂(“需方”)于2002 年 12 月19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管坯(规格详 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上海长 江有色金属交易所电解铜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 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2 年12 月 19 日起至2003 年12 月19 日。
(7)高新张铜与江苏常恒集团恒温控制器厂(“需方”)于2002 年 11 月1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光盘管和内螺 纹铜盘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 销售价格按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电解铜现货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 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十三 个月,自2002 年11 月1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8)高新张铜与捷丰冷冻器材(宁波)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12 月9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光盘管和内 螺纹铜盘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 销售价格按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电解铜现货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 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自2002 年12 月9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9)高新张铜与上虞市海通铜材制品厂(“需方”)于2002 年11 月 20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管坯(规格详见订 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上海长江有 色金属交易所电解铜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 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2 年11 月 20 日起至2003 年11 月19 日。
(10)高新张铜与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空调器有限公司(“需方”) 于2002 年9 月1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 管和毛细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 销售价格按上海期货交易所上个月电解铜加权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 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十 五个月,自2002 年9 月1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11)高新张铜与中山市今泰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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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 月4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管坯、内螺 纹管、光铜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 定;销售价格按每月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 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 为一年,自2002 年12 月起至2003 年12 月。
(12)高新张铜与合肥容事达电冰箱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 12 月25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铜管(规格详 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总金额为1146 万元整;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 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2 年12 月25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13)高新张铜与无锡迎燕电器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1 月 11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铜管(规格详见订 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发货当日上 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 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3 年1 月 11 日起至2004 年1 月31 日。
(14)高新张铜与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1 月 14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直管和盘管(规格 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新飞 电器公司铜管价格结算运行方法执行+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 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3 年1 月14 日起至2004 年1 月14 日。
(15)高新张铜与无锡堰桥铜材厂(“需方”)于2003 年1 月26 日 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管(规格详见订单), 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上海长江有色金 属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 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十一个月,自2003 年1 月26 日起 至2003 年12 月31 日。
(16)高新张铜与江苏新科电子集团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需方”) 于2003 年1 月15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光 盘管、内螺纹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 确定;销售价格按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上月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 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 效期为一年,自2003 年1 月15 日起至2004 年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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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高新张铜与新乡新澳空调散热器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1 月20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光盘管、内 螺纹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 售价格按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上月期货加权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 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 十一个月,自2003 年1 月20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18)高新张铜与无锡天盛铜业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1 月 15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管(规格详见 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提货当日 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 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3 年1 月1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19)高新张铜与常州市武进振华空调器配件厂(“需方”)于2003 年2 月6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管(规 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提 货当日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 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3 年2 月6 日起至2004 年2 月6 日。
(20)高新张铜与无锡小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1 月20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定尺连接管 和光盘管、盘管连接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 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上月现货平均价+加工 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 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3 年1 月1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21)高新张铜与上虞飞达铜材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3 月 20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管坯(规格详 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发货之 日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前一周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 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十个月, 自2003 年2 月25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
(22)高新张铜与安徽中大电气件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2 月18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内螺纹管和光盘 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 格按提货之日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前一周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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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 为一年,自2003 年2 月13 日起至2004 年1 月13 日。
(23)高新张铜与南海市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4 月15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铜管(规格 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发货 前三天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 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九个月,自 2003 年4 月15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0 日。
(24)高新张铜与广州越秀区金晖铜管经营部(“需方”)于2002 年 12 月23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铜管(规格详 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由电解铜 价格(按订单当日上海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计算;高新张铜应按 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2 个月,自 2002 年12 月23 日起至2003 年12 月23 日。
(25)高新张铜与常熟市苏常空调器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 11 月4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铜管(规格详 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以确认后 的订单为准;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 协议有效期为12 个月,自2002 年11 月4 日起至2003 年11 月4 日。
(26)张铜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冷气机制造有限公司(“需方”)于 2001 年11 月20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制冷 用铜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 售价格方式为:材料成本+费用+利润+税金;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 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1 年11 月20 日 起至2002 年11 月20 日止;双方任何一方在上述有效期满前未以书面形 式提出更改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以同样条件延期一年继续生效,以 次类推。
(27)高新张铜与浙江三花集团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3 月 6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铜管(规格详见订单), 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招标定价、比价 定价或协商进行定价;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 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期间届满如双方任何一方在上述有效期 满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以同样条件延期一 年继续生效,以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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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高新张铜与江苏常发制冷集团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 11 月23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空调用铜管(规 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电 解铜价(上海金交所上月现货价)+加工费;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 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2 年11 月23 日 起至2003 年11 月23 日止;
(29)高新张铜与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需方”) 于2002 年11 月30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内 螺纹管和直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 定;销售价格按电解铜价(上海金交所一月平均价)+加工费;高新张铜 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 自2002 年11 月30 日起至2003 年11 月30 日止; (30)高新张铜与江苏丰润电器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12 月14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内螺纹管和光盘 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 格按电解铜价(上海金交所上月现货价)+加工费;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 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2 年12 月14 日起至2003 年12 月14 日止;
(31)高新张铜与东洋电机(中山)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 10 月21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内螺纹管、直 条管和光盘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 定;销售价格按电解铜价(交货前一个月上海金交所平均价)+加工费; 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 为1 年,自2002 年10 月21 日起至2003 年10 月21 日止。2003 年1 月 14 日,协议双方就上述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了购销合同。
(32)高新张铜与东洋电机(中山)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 1 月14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内螺纹管、直 条管和光盘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 定;销售价格按电解铜价(交货前一个月上海金交所平均价)+加工费; 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 为1 年,自2002 年10 月21 日起至2003 年10 月21 日止;
(33)高新张铜与无锡天盛铜业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1 月 15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管坯(规格详 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电解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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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提货当日上海金交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 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3 年1 月 1 日起至2003 年12 月31 日止;
(34)高新张铜与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 2 月19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光盘管和内螺 纹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 价格按电解铜价(上海金交所上月现货价)+加工费;高新张铜应按照需 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3 年 2 月19 日起至2004 年2 月19 日止;
(35)高新张铜与顺德市乐从镇路州源力钢材经营部(“需方”)于 2003 年1 月11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内螺纹 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销售价格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 定;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 效期为1 年,自2003 年1 月11 日起至2004 年1 月11 日止;
(36)高新张铜与广州番禹辉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1 月5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内螺纹管和 光盘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 售价格按合同协商确定;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 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3 年1 月5 日起至2004 年1 月5 日止;
(37)高新张铜与广州市耀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需方”)于2003 年5 月8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光盘管 (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 按电解铜价(根据市场变化协商)+加工费确定;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 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3 年5 月 8 日起至2004 年5 月8 日止;
(38)高新张铜与大连富川精密部件制造工业有限公司(“需方”) 于2003 年4 月10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 铜光盘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交的定单确定; 销售价格按电解铜价(以上海长江金属交易所现货平均价)+加工费确定; 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议有效期 为1 年,自2003 年4 月10 日起至2004 年4 月30 日止;
(39)高新张铜与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 12 月06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光盘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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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螺纹盘管及内螺纹直管(规格详见订单),交货数量和时间根据需方提 交的定单确定;销售价格按电解铜价(以上海长江金属交易所现货平均 价)+加工费确定;高新张铜应按照需方的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 交货;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2 年12 月06 日起至2003 年12 月25 日止;
(42)高新张铜与顺德市长源铜业有限公司(“需方”)于2002 年12 月03 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需方供应紫铜管坯(规格 详见订单),年度供货量达到1500 吨以上,价格为每吨加工费2350 元, 承兑汇票不再贴息。原料价格按发货前三天上海长江所的平均价格计算, 付款期限为货到一周内结算。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2 年12 月31 日 起至2003 年12 月30 日止;
5、其他合同
(1) 房屋租赁合同
A、2002 年3 月1 日,高新张铜与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 房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位于杨舍镇 工业新区的2000 平方米生产厂房,租用期限为15 年,自2002 年3 月1 日至2016 年11 月14 日,年租金为18 万元,每年12 月前结清。本次房 屋出租已取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杨(2003)房租证第1111 号 《房屋租赁证》。
B、2003 年1 月1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 订《租赁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租 位于杨舍镇工业新区水管车间,租用期限为1 年,自2003 年1 月1 日至 2003 年12 月31 日,年租金为80 万元,租金交纳方式为2003 年12 月 25 前结清。本次房屋出租已取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杨(2003) 房租证第0606 号《房屋租赁证》。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A、2003 年3 月,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 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家港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高 新张铜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工业开发区的框架四层结构车间。工程建设 期为2003 年3 月28 日至2004 年3 月8 日,工程总价款为330 万元。
B、2003 年7 月,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 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家港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高 新张铜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工业开发区的框架四层结构食堂。工程建设 期为2003 年6 月28 日至2004 年1 月28 日,工程总价款为196.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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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
A、2003 年1 月23 日,高新张铜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号为1192500010103000002 号。投保项目为公 司房屋建筑及机器设备,总保险金额113,788,000 元人民币,保险期限 为2003 年1 月22 日中午12 时起至2004 年1 月22 日中午12 时止。
B、2003 年9 月11 日,高新张铜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号为 0260287 号。投保项目为公司机器设备,保险金额为 65,360,000 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2003 年10 月1 日零时起至2004 年9 月30 日二 十四时止。
(4)技术合作协议
2001 年5 月30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协议》 一份,2002 年7 月12 日,高新张铜与中南大学就该协议再次签订《技术 开发协议(续签)》。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高新张铜与中南大学共同 研制开发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项目;由高新张铜提供该项目的有关研究 经费;项目的技术成果归高新张铜所有;该项目产业化工程投产后,高 新张铜向中南大学支付项目实际实施每年所取得净利润的5%作为提成。
(5)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2003 年7 月31 日,高新张铜、江苏张铜及张家港市新凯华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协议三方之 间存在彼此互为的应收应付,经协议各方平等协商,三方同意在即存的 债权债务数额范围内,对三方彼此间的应收应付款做相应的冲抵处理。 (6)关联合同
本所律师已经在本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第(二)条中详细披露高 新张铜的关联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签订的上述重大合同,形式与内容均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根据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登记或其他程序, 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上述合同的有效性存在重 大法律风险因素。
(二)合同主体的变更
高新张铜为由原张铜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公 司到股份公司的转变仅涉及公司的组织形态发生了变化,在法律上,张 铜有限公司与高新张铜仍为同一法律主体。2001 年10 月16 日,高新张 铜各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也已明确,“股份公司设立后,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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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继承”。故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虽存在 个别以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实际以股份公司名义履行完毕的合同,但 该等合同履行行为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引起合同主体纠纷的潜在法律风 险。
高新张铜目前尚在履行的合同均由高新张铜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不 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
(三)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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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张铜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合理调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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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未发现高新张铜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审查, 截止2003 年7 月31 日,高新张铜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存 在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审查, 截止2003 年7 月31 日,高新张铜的控股股东中国高新尚为高新张铜的 125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不存在高新张铜为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担保不存在损害高新张铜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 情况。
(五)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截止2003 年7 月
-
31 日,高新张铜有下列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
1、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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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中介机构的上市辅导费用2,450,6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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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销售点的备用金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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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家港市杨舍镇横河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平整、开发费用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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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收出口退税279,133.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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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包玉平的差旅费借款备用金246,246.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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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应付款
经高新张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截止2003 年7 月31 日的尚有其他应付款3,985,643.17 元主要是委托加工单位的应付加工物 资款和货运单位的运输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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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公 司上市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高新张铜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已发生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 资产行为
1、本所律师审查了高新张铜历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决 议;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高新张铜的营业执照;高 新张铜历年度的《审计报告》,未发现高新张铜有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2、经本所律师合理审查,高新张铜存在下列重大收购资产行为:
(1 )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债权共 48,752,202.10 元,并承担债务225,164.06 元。
1999 年11 月10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江苏张铜签订《承债收购协议》, 协议内容为:张铜有限公司以收购形式购买江苏张铜的可处置闲置设备 及部分可处置对外债权;收购的具体标的由协议双方根据各自企业的实 际需要协商后确认;收购过程双方确认基本按分批收购的形式操作,即 对江苏张铜可转让而张铜有限公司需要的设备及债权双方确认一批转让 一批;资产转让时以江苏张铜帐面值作为转让价格(土地价格参考转让 时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资产的转让生效条件以协议双方对转让 标的交接清单进行确认为准;对于转入张铜有限公司的原江苏张铜债权, 江苏张铜同意如张铜有限公司在承接相应债权后截止2002 年底仍无法实 现,则所有不可实现债权都由张铜有限公司退还江苏张铜;江苏张铜保 证对所转让的设备及债权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并须协助张铜有限公司办 理相关设备及债权的过户手续。
根据以上《承债收购协议》,截止2001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分五 批对江苏张铜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了收购,具体为:
1)1999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设备,双方交 接确认价格为4,956,793.19 元;
2)2000 年8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房屋及土地, 其中房屋的交接确认价格为13,914,564.54 元,土地的交接确认价格为 22,000,000 元;
3)2000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应收账款并附 带承担江苏张铜的部分债务,其中应收帐款双方交接确认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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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945.90 元,承担债务225,164.06 元;
4)2001 年5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应收账款,双方 交接确认价格为2,427,419.9 元;
5)2001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房屋,双方交 接确认价格为3,358,642.63 元。
鉴于高新张铜实际收购的原江苏张铜的应收债权3,133,234.80 元在 2002 年年底前仍无法实现,2002 年12 月,高新张铜将该债权依双方《承 债收购协议》的约定退还给江苏张铜。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 审查,除前述退还的债权外,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承债收购协议》 项下高新张铜所收购的其他债权均已实现。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审查,截止本律师报告出具日,上 述《承债收购协议》项下的设备、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已依法过户至高 新张铜名下。
(2)收购宏晟公司70%股权。
宏晟公司原系由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与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共同 投资设立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1999 年12 月,在苏州市工商行 政管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企合苏苏总字第005083 号,注册资本760 万 美元,其中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出资304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 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出资456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空调用铜管。
2002 年5 月,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并从根本上避免股份公司在经 营过程中与宏晟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 了《关于同意收购张家港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决议》。决定以2002 年3 月31 日为基准日,以宏晟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分两次 收购宏晟公司。
2002 年4 月10 日,宏晟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1、张家港农 具五金厂将所持宏晟公司的304 万美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按评估值转让给高新张铜;2、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将所持宏晟公司的 228 万美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按评估值转让给高新张铜;3、 聘请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对宏晟公 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2 年3 月31 日。股权转让价格 按本次评估的宏晟公司的净资产值(人民币计)确定。
2002 年5 月15 日,张家港农具五金厂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 承诺:同意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宏晟公司30%股权按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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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资产值转让给高新张铜,放弃对上述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 日,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承诺:同意张 家港农具五金厂将其所持宏晟公司40%股权按经评估的净资产值转让给 高新张铜,放弃对上述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02 年5 月27 日,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高新张铜的本 次股权收购出具京都评报字(2002)第030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 截止2002 年3 月31 日,宏晟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6263.29 万元。
2002 年5 月28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农具五金厂签订《出资转让协 议书》,约定:张家港农具五金厂将其所持宏晟公司304 万美元出资额以 宏晟公司经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2 年3 月31 日为基准 日评估的净资产值(人民币计)6263.29 万元×40%=2505.316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高新张铜。同日,高新张铜与龙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出 资转让协议书》,约定: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宏晟公司228 万 美元出资额以宏晟公司经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2 年3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的净资产值(人民币计)6263.29 万元×30%=1878.98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新张铜。
2002 年8 月2 日,张家港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张外经企(2002) 224 号文《关于张家港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方股权转让的批复》批 准,同意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将其在宏晟公司40%股权、龙升(香港) 有限公司将其在宏晟公司30%股权转让给高新张铜;同意《合同》、《章 程》修订本,并自批准之日生效。
2002 年8 月5 日,宏晟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政府领取了股东变更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已分别于2002 年9 月26 日和27 日将上 述转让款付清。
2002 年9 月27 日,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宏晟公司的上 述股权变动情况出具了苏公S(2002)B10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02 年9 月27 日,高新张铜就收购宏晟公司70%股权的应付股权转让 款共计人民币43,843,030 元俱已支付完毕。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宏 晟公司的股东组成为,高新张铜已出资532 万美元,占宏晟公司注册资 本的70%;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已出资228 万美元,占宏晟公司注册 资本的30%。
(3)收购宏晟公司剩余的3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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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10 月28 日,高新张铜与龙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转让 协议书》,约定: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宏晟公司228 万美元出 资额以宏晟公司经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2 年3 月31 日 为基准日评估的净资产值(人民币计)6263.29 万元×30%=1878.987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新张铜。同日,高新张铜与龙升(香港)有限公司签 订《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协议》,约定: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营《合同》, 并申报解散合营公司。
2002 年10 月28 日,宏晟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同意龙升(香 港)有限公司将其在合营公司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高新张铜;同意合 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并按规定解散合营公司。
2002 年11 月29 日,张家港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张外经企(2002) 362 号文《关于张家港市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合营〈合同〉的 批复》批准,同意合营公司投资双方提前终止合营《合同》,解散合营公 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已于2003 年3 月27 日将上述转让款 1878.987 万元付清。
2002 年11 月30 日、2002 年12 月1 日、2002 年12 月3 日,宏晟公 司三次于《新华日报》发布公司《注销公告》,声明公司提前终止合营合 同,请债权人申报债权。
2003 年5 月23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4020)外投注 销(2003)第05220000 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核准宏晟 公司注销。
至此,高新张铜完成对宏晟公司的全部收购。
基于高新张铜在收购宏晟公司期间宏晟公司自收购评估基准日至收 购结束日之间尚存在较大的经营亏损,2003 年3 月5 日,高新张铜、龙 升(香港)有限公司及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三方达成《出资权转让补充 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宏晟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即2002 年3 月 31 日)至股权收购完成(转让资金支付完成日)当月月末的收益与风险, 均由宏晟公司的原股东按各方的出资比例享受与承担;基于截止2002 年 9 月27 日高新张铜完成对宏晟公司70%股权的收购,故评估基准日(即 2002 年3 月31 日)至2002 年9 月30 日之间宏晟公司的经营亏损应由本 协议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及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双方按各自对宏晟公 司的出资比例承担;基于2002 年10 月1 日至2003 年3 月31 日之间高 新张铜实际持有宏晟公司70%股权,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持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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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公司30%股权,故该时段内宏晟公司的经营亏损由高新张铜和龙升(香 港)有限公司双方按各自对宏晟公司的出资比例承担;宏晟公司各时间 段内具体经营亏损数额由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 关经审计后的数额为准。
2003 年7 月24 日,经北京京都审计确认,龙升(香港)有限公司与 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按上述《出资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将高新张 铜收购宏晟公司期间应由两方承担的宏晟公司经营亏损合计 16,094,303.09 元打入高新张铜帐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高新张铜全部收购宏晟公司,原宏晟公司的 进口机器设备中尚有若干设备处于进口设备海关监管期内,这些设备分 别是:2860 吨双动挤压机1 套、K2P-IB 型联合拉拔机1 台、MAC-175 型涡流探伤仪5 台、联合拉拔机液压系统2 台及联合拉拔机电控系统2 台。2003 年3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就上述海关监控期内设 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向高新张铜出具了编号为Z23003B00779 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该证明内容为:根据海关总署的署税 (1997)1062 号文,南京海关依申请给予高新张铜收购的上述海关监管 期内设备“关税及增值税全免”的税收待遇。
本所律师就南京海关给予高新张铜上述免税待遇的合法性审查了署 税(1997)1062 号文件,该文件的全称为“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根据该文件第二、三 部分内容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部分第(二) 小点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就所收购的海关监管期内设备,高新 张铜具备享受关税、增值税全免的税收优惠条件;南京海关依法具有核 准项目所在地《征免税证明》的权限。上述免税措施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历次资产收购行为均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该等行为 合法、有效。
(二)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据高新张铜承诺与本所律师调查,高新张铜目前没有拟进行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与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高新张铜《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高新张铜《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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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的制定
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代表 10800 万股股份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参加了会议,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会议审议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代表10800 万股 股份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赞成, 大会作出了通过《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同意将该 章程作为高新张铜的正式章程。该章程已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确认:高新张铜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 是合法有效的。
2、高新张铜《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自设立以来仅进行过一次公司章程的修 改。
2003 年1 月6 日,高新张铜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的决议,代表高新张铜股份总数10800 万股的股东一致同意将 高新张铜《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1)将公司原章程中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为铜产品、其他有色 金属产品及机械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加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 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 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将原公司章程中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名,独立董事两名。”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3)将原公司章程中第九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修改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4)将原公司章程中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 用传真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如有本章九十条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 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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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 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如有本章九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会 议;董事长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高新张铜该修订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已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该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程 序上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以及高新张铜当时适用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所修改的内容也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 的规定,高新张铜该次《公司章程》修改是合法、有效的。
(二)高新张铜《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1、现行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高新张铜的现行《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了《公司法》第79 条要求载 明的事项,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 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 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原则。
本所律师确认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在《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上市公司的部分条款后制定的,其内容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高新张铜《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于200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2002 年度股东 大会通过了《上市后实行的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章程是高新张铜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将使用的公司章程。该新的公司章程与高新张铜目 前正在使用的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部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该新 的公司章程内容已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正文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的注释部分根据高新张铜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该章程体现了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 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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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设置;股东、监事的监督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原则。
十四、高新张铜法人治理结构运作
- (一)高新张铜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高新张铜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
-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各部门构成。
-
1、股东大会为高新张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
2、监事会为高新张铜的监督机构,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2 名由股
-
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3、董事会为高新张铜的经营决策机构,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
-
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 责,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高新张铜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除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是高新张铜董 事长俞蔚东外,其他各委员会的召集人都是高新张铜的独立董事。
-
4、高新张铜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
对董事会负责。
5、总经理负责高新张铜的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高新张铜目前聘有总经理1 名,由高新张铜副董事长郭照相 兼任,副总经理3 名。
-
6、高新张铜董事会现聘有财务负责人1 名,由高新张铜董事李美蓉
-
担任。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高新张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高新张铜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2002 年5 月15 日,在高 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共89 条,详细 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出席股东大会的程序、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 一系列内容。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高新张铜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2002 年5 月15 日,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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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共100 条,详细 规定了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其职权、董事会的组成 及职权,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召开、议事规 则、表决方式、作出决议、会议记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 等内容。
3、《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高新张铜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2002 年5 月15 日,在高 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共39 条,详细规 定了监事会的构成、监事的义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议 事方式、规则、表决程序、决议、会议记录等内容。
4、《总经理工作细则》
根据高新张铜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2002 年4 月10 日,在公司 首届二次董事会通过了高新张铜的《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共73 条,详细规 定了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总经 理的机构设置、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的报告事项、总经理的奖惩等 内容。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条款详细、完整,可 操作性强,高新张铜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议 事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
(三)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1、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自变更设立至今共召开了五次股东大会, 其中创立大会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次,符合《公 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的要求。
本所律师审查了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记录、签到、议题、 决议等会议资料,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作出的决议及与 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如下表:
| 创立大会暨 第一次股东 |
通知日期 | 2001 年12 月12 日 | |
|---|---|---|---|
| 召开日期 | 2001 年12 月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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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 通过的决议 | 1、关于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2、关于通过《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决议; 3、关于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 4、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
| 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 |
全体股东 | |
| 2001 年度 股东大会 |
通知日期 | 2002 年4 月11 日 |
| 召开日期 | 2002年5 月15 日 | |
| 通过的决议 | 1、通过《董事会2001 年度工作报告》; 2、通过《监事会2001 年度工作报告》; 3、通过公司《200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通过《关于200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 议》; 5、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决议》; 6、通过《关于更换监事的决议》; 7、通过《关于聘请渤海证券公司为公司上市 辅导券商,并制订辅导计划的决议》; 8、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9、通过《关于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决 议》; 10、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相关事 项决策权限的决议》; 11、通过《关于同意收购张家港宏晟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的决议》; 12、通过《关联交易实施细则》、《长期投资 内部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 |
|
| 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 |
全体股东 | |
| 2002 年第 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
通知日期 | 2002 年6 月28 日 |
| 召开日期 | 2002 年7 月29 日 | |
| 通过的决议 | 1、同意公司就铜水管项目向国家经贸委申请 国债贴息贷款1.25 亿元人民币; |
|
| 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 |
全体股东 | |
| 2003 年第 一次临时股 |
通知日期 | 2002 年12 月4 日 |
| 召开日期 | 2003 年1 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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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 | 通过的决议 | 1、通过《上市公司治理纲要》; 2、通过《关于给予董事、独立董事津贴的决 议》; 3、通过《关于宋建浩同志辞去董事的决议》 4、通过《关于选举黄泰岩同志为独立董事的 决议》; 5、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6、通过与宏晟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补充协 议》; 7、通过关于对董事会授权的决议; |
|---|---|---|
| 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 |
全体股东 | |
| 2002 年度 股东大会 |
通知日期 | 2003 年3 月15 日 |
| 召开日期 | 2003 年4 月16 日 | |
| 通过的决议 | 1、通过《200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200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200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3 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 4、通过《关于200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 议》; 5、通过公司上市后实行的《公司章程》; 6、通过《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的决 议》; 7、通过《关于募集资金运用计划的决议》; 8、通过《关于设立铜期货账户的决议》; 9、通过《出资权转让补充协议》; |
|
| 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 |
全体股东 |
本所律师审查了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高新张铜均以 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书面通知上载明了:会议内容(议案)、出席对 象、股东登记办法、会议时间与地点、授权委托书样本等内容。
本所律师审查了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高新张铜的股 东大会会议召开时,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及代理人均有签到,并注明了 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题进行了审议表 决,统计了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会议对通过的议案作出了决议,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创立大会由与会股东签字或盖章);会议作 了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符合《公 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新张铜 的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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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自变更设立至今共召开了五次董事会, 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 要求。
本所律师详细审查了高新张铜历次董事会的通知、记录、签到、议 题、决议等会议资料,高新张铜历次董事会的通知、召开、作出的决议 及与会董事如下表:
| 首届一次董事 会 |
通知日期 | |
|---|---|---|
| 召开日期 | 2001 年12 月28 日 | |
| 通过的决 议 |
1、通过选举俞蔚东为董事长、郭照相为副 董事长的决议; 2、通过聘任郭照相为总经理、王村理为董 事会秘书的决议; 3、通过聘任许军、蒋卫民、周建清为副总 经理,李美蓉为财务总监的决议; 4、通过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决议; 5、通过聘请北京京都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6、通过公司董事与监事的报酬的决议。 |
|
| 与会董事 | 俞蔚东、郭照相、宋建浩、李美蓉、许军、 王村理、程国良、孙芳城、石力开 |
|
| 首届二次董事 会 |
通知日期 | 2002 年3 月28 日 |
| 召开日期 | 2002 年4 月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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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的决 议 |
1、通过总经理2001 年度工作报告; 2、通过200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2 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 3、通过200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通过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 务管理规则、长期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关联 交易实施细则、融资管理制度; 5、通过同意王村理辞去公司董事的决议; 6、通过同意王村理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 聘任李敬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7、通过推举李敬华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决 议; 8、通过聘请渤海证券公司为公司股票发行 与上市辅导券商,并制定辅导计划草案的决 议; 9、通过收购宏晟公司的决议; 10、通过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11、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决议; 12、通过要求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决 议; 13、通过对董事长授权的决议; 14、通过关于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决 议; 15、通过高新投资集团(香港)公司与张家 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买 卖协议; 16、通过于2002 年5 月15 日召开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
|
|---|---|---|
| 与会董事 | 俞蔚东、郭照相、宋建浩、李美蓉、李敬华、 程国良、孙芳城、石力开,许军、王村理委 托李美蓉出席 |
|
| 首届三次董事 会 |
通知日期 | 2002 年6 月17 日 |
| 召开日期 | 2002 年6 月28 日 | |
| 通过的决 议 |
1、通过公司就铜水管项目向国家经贸委申 请国债贴息贷款1.25 亿元的决议; 2、通过于2002 年7 月29 日召开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3、通过关于与江苏张铜签订的4000KV 电力 工程转让协议; |
|
| 与会董事 | 俞蔚东、郭照相、宋建浩、李美蓉、许军、 李敬华、程国良、孙芳城、石力开 |
|
| 首届四次董事 会 |
通知日期 | 2002 年11 月20 日 |
| 召开日期 | 2002 年12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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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的决 议 |
1、通过制定《上市公司治理纲要》的决议; 2、通过宋建浩同志辞去董事的决议; 3、通过推举黄泰岩同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决议; 4、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的决议; 5、通过确定高管人员薪酬的决议; 6、通过给予董事、独立董事津贴的决议; 7、通过确立董事会下属四个委员会及其人 选的决议; 8、通过确定200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9、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融资权限的决议; 10、通过与宏晟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协议; 11、通过于2003 年1 月6 日召开200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
|
|---|---|---|
| 与会董事 | 俞蔚东、郭照相、李美蓉、许军、李敬华、 程国良、孙芳城、石力开、黄泰岩 |
|
| 首届五次董事 会 |
通知日期 | 2003 年3 月4 日 |
| 召开日期 | 2003 年3 月15 日 | |
| 通过的决 议 |
1、通过2002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通过200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2002 年财务决算报告和2003 年财 务预算报告; 4、通过公司上市后实行的《公司章程》; 5、通过200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6、通过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的决 议; 7、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决议; 8、通过关于设立铜期货账户的决议; 9、通过《出资权转让补充协议》; 10、通过于2003 年4 月16 日召开2002 年 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
|
| 与会董事 | 俞蔚东、郭照相、李美蓉、许军、李敬华、 程国良、孙芳城、石力开、黄泰岩 |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这五次董事会在召开前均向全体董事发 出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日期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均在10 或10 天以上, 全体董事(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出席了各次会议并 签到;会议对列入各次董事会的所有议题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对通过 的议案作出了决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作了详细的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新张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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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3、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自变更设立至今共召开了四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详细审查了高新张铜历次监事会的通知、记录、签到、议 题、决议等会议资料,高新张铜历次监事会的通知、召开、作出的决议 及与会监事如下表:
| 首届一次监事 会 |
通知日期 | |
|---|---|---|
| 召开日期 | 2001 年12 月28 日 | |
| 通过的决 议 |
1、通过选举严斌午为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 决议; 2、同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监事会的 活动; 3、审议确认北京京都(2001)第0106 号验 资报告; 4、同意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
|
| 与会监事 | 严斌午、郭汝平、蔡建荣 | |
| 首届二次 | 通知日期 | 2002 年3 月28 日 |
| 召开日期 | 2002 年4 月11 日 | |
| 通过的决 议 |
1、通过《2001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2001 年度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3、同意严斌午辞去公司监事,提名姜秉河 为监事候选人; |
|
| 与会监事 | 郭汝平、蔡建荣 | |
| 首届三次 | 通知日期 | 2002 年6 月17 日 |
| 召开日期 | 2002 年6 月28 日 | |
| 通过的决 议 |
1、 通过《关于2002 年首届三次董事会议 案》,认为公司就铜水管项目向国家经贸 委申请国债贴息贷款1.25 亿元,符合公 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权益; 2、选举姜秉河为公司监事会召集人。 |
|
| 与会监事 | 姜秉河、郭汝平、蔡建荣 | |
| 首届四次 | 通知日期 | 2003 年3 月4 日 |
| 召开日期 | 2003 年3 月15 日 | |
| 通过的决 议 |
1、通过《2002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2002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与会监事 | 姜秉河、郭汝平、蔡建荣 |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这四次监事会在召开前均向全体监事发 出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日期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均在10 或10 天以上, 除首届二次监事会监事严斌午缺席外,其他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各次会 议并签到;会议对列入各次监事会的所有议题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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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议案作出了决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会议作了详细的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决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新张铜 的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高新张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1、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中,下列股东大会有授权 决议:
(1)2002 年5 月召开的2001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关于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相关事项决策权的决议》,授权董事会:
1)授权公司董事会2002 年度累计流动资金银行借款余额(不含国债 项目贷款)不超过12000 万元的决定权。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范围 内,一次性对外投资或项目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范围内的决定权;连续12 个月内对外投资或项目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20%范围内的决定权。
3)授权公司董事会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范围 内的股票、期货投资决定权。
4)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5%的,由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授权范围均不包括本数。
(2)2003 年1 月召开的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关于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相关事项决策权的决议》,授权董事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2003 年度累计流动资金银行借款余额(不含国债项 目贷款)不超过16000 万元的决定权。
(3)2003 年4 月召开的200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股票发 行与上市事宜的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与上市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股票发行数量,决定股票 发行价格与发行方式,确定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时间,签署股 票发行与上市的必要文件,聘请为股票发行与上市所需的中介机构,与 股票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等。
本所律师未发现上述授权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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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2、董事会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历次董事会中,下列董事会有授权决议: (1)2002 年4 月召开的首届二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对董事长授 权的决议》,授权董事长:
1)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范围内, 一次性对外投资或项目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范围 内的决定权;连续12 个月内对外投资或项目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0%范围内的决定权。
2)授权董事长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范围内的 股票、期货投资决定权。 上述授权范围均不包括本数。
(2)2002 年4 月召开的首届二次董事会,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 该细则第17 条授权总经理:签订标的不超过3000 万元的生产经营合同。 本所律师未发现上述授权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3、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有:
(1)2002 年5 月召开的2001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同意收购 张家港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决议》,决定以2002 年3 月31 日为基准 日,以宏晟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分两次收购宏晟公司。本 次收购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郭照相对本项决议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2)2002 年7 月召开的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就铜水管项目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国债贴息贷款1.25 亿元人民 币。
(3)2003 年4 月召开的2002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公开发行 股票与上市的决议》、《关于募集资金运用计划的决议》、《关于200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关于设立铜期货账户的决议》,决定:1)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00-8000 万股(以证监会核准为准),股 票发行完毕后,根据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上市;2)以本次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7306 万元于20000 吨 环保铜水管技改项目;3)以本次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595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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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4)以本次发行新股募集的 资金,投资4996 万元于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项目;5)以本次发 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4930 万元于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 技改项目;6)以本次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4800 万元于高精度黄 铜棒工程项目;7)以本次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4900 万元于高精 度黄铜管工程项目;8)以本次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4980 万元于 高效节能亲水铝箔工程项目;9)同意在上海设立伦敦铜期货与上海铜期 货账户,对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电解铜或其他方式大批量采购的电解铜 进行套期保值,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期货交易;10)公司股票在2003 年 度发行成功,则2003 年实现的利润及公司历年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 的新老股东共享;公司股票在2003 年度未能发行的,则2003 年实现的 利润及公司历年的滚存利润由2003 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本所律师未发现上述重大决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决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五、高新张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高新张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高新张铜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高新张铜的现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 名。具体组成人员为:俞蔚东、郭照相、许军、李美蓉、程国良、 李敬华、石力开、黄泰岩、孙芳城。
根据上述全部董事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合理审查,未发现高新 张铜的董事存在《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也未发现高新张铜的董事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高新张铜监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高新张铜的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根据高新张 铜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 及2001 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更换监事的决议》、张铜有限公司工会于2001 年12 月25 日作出的《工会决议》,高新张铜现有监事3 名,其中职工代 表监事1 名。具体人员为:姜秉河、郭汝平、蔡建荣,其中蔡建荣为职 工代表监事。
根据上述全体监事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合理审查,未发现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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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铜监事存在《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 情形,也未发现高新张铜的监事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
3、高新张铜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1)经理
高新张铜聘有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名。现任总经理郭照相,于 2001 年12 月28 日在公司首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经董事长俞蔚东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许军、周建清、蒋卫民于2001 年12 月28 日在 公司首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经公司总经理郭照相提名,董事会聘任。
根据郭照相、许军、周建清、蒋卫民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合理 审查,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经理的情形,也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
(2)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美蓉,于2001 年12 月28 日在公司首届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经公司总经理郭照相提名,董事会聘任。
根据李美蓉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合理审查,未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的情形,也未发现其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董事会秘书
高新张铜的董事会秘书李敬华,于2002 年4 月10 日在公司首届二 次董事会会议上,经公司董事长俞蔚东提名,董事会聘任。
根据李敬华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合理审查,未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李 敬华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高新张铜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三年的变化
1、董事与监事
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了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一届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俞蔚东、郭照相、程 国良、李美蓉、宋建浩、王村理、许军、孙芳城、石力开(其中孙芳城、 石力开为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为:严斌午、郭汝平、蔡建荣(其中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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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荣为职工代表监事)。
2002 年4 月10 日,高新张铜首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王村理提 出的辞职得到了董事会的同意,2002 年5 月15 日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 东大会批准了王村理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报告,并选举李敬华为公司董 事。
2002 年12 月2 日,高新张铜首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宋建浩提 出的辞职得到了董事会的同意,2003 年1 月6 日高新张铜200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宋建浩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报告,并选举黄泰岩为 公司独立董事。
2002 年4 月11 日,公司首届二次监事会会议上,监事严斌午提出的 辞职得到了监事会的同意,2002 年5 月15 日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了严斌午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报告,并选举姜秉河为公司监事。 2、经理
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首届一次董事会会议,经公司董事长 俞蔚东提名,董事会聘任郭照相为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许军、周建清、蒋卫民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任职至今均未发生变 化。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01 年12 月28 日在高新张铜首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经公司总经 理郭照相提名,董事会聘任李美蓉为财务总监。李美蓉任职至今未发生 变化。
2001 年12 月28 日在高新张铜首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经公司董事 长俞蔚东提名,董事会聘任王村理为董事会秘书。2002 年4 月10 日在公 司首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上,王村理提出的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申请得 到董事会的通过。同时,经公司董事长俞蔚东提名,董事会聘任李敬华 为公司新一任董事会秘书。李敬华任职至今未变。
经本所律师查验,近三年来,高新张铜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高新张铜现 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高新张铜的独立董事
高新张铜在2001 年12 月28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第一次股东大会上通 过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2 名为独立董 事,并选举产生了石力开、孙芳城为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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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在2003 年1 月6 日召开的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新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 名 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黄泰岩为公司新增聘独立董事。目前, 按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共有三名独立董事。
1、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石力开
男,汉族,1937 年4 月出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 冶金系,现任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副总工程师、国家有色金属复合材 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自1987 年起担任国家八六三计划新材料专家 委员会委员和常委,1996 年至2001 年担任新材料领域专家委员会首席科 学家,2000 年起担任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材料的先进制备、 成形与加工的科学基础”项目首席科学家。
目前除担任高新张铜的独立董事外,石力开尚担任广东风华高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孙芳城
男,汉族,1963 年2 月出生。教授。1984 年7 月毕业于安徽财贸学 院会计系,获学士学位;1984 年7 月至1988 年12 月任安徽财贸学院会 计系教师;1989 年1 月至今在重庆工业管理学院(现为重庆工学院)历 任会计教研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主任、副院长。1996 年起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兼任重庆市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教 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重庆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 高等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管理学科组副组长,重庆市哲学社 会科学评奖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十五”规划专家组成员。
目前除担任高新张铜的独立董事外,孙芳城尚担任中国嘉陵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独立董事。
(3)黄泰岩
男,汉族,1957 年10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79 年9 月至1988 年6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攻读学士、硕士、博士,1988 年7 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任教。1992 年1 月至1994 年11 月 在美国加州大学经济系作访问学者,1995 年5 月至1995 年12 月在美国 洛杉矶作美国市场经济研究。1988.7 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 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杂志主 编;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社会兼职有:北京市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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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副会长,首都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目前除担任高新张铜的独立董事外,黄泰岩尚担任江苏连云港港口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根据以上3 位独立董事本人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的合理审查,未 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也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
以上3 位独立董事于2003 年4 月20 日作出承诺:全体独立董事及 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高新张铜或附属公司任职,全体独立董事 均非高新张铜目前之股东的亲属,全体独立董事在担任高新张铜独立董 事之前均未向高新张铜提供过财务、法律、咨询服务。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第102 条规定的独立性和任 职条件,具备担任高新张铜独立董事的资格。
2、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根据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具有与其他非独立董事 一致的职权范围。
根据高新张铜200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后实行的《公司章程》 第123 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根据高新张铜200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后实行的《公司章程》 第124 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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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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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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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
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千分之五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实行的
-
《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十六、高新张铜的税务
-
(一)高新张铜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种与税率
-
1 、高新张铜领取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发的国税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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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82734417390 号税务登记证,江苏省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发的苏地税 登字320582714942534 号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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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高新张铜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北京京都的审计报告,高新张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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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种与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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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按应税收入17%计缴;
-
(2)营业税,按租金和资金占用费收入5%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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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额7%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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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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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增值税,税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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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所得税,高新张铜的税率为33%,高新张铜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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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目前正处于税收优惠 期,实际税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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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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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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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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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年6 月15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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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04 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确认:江苏 张铜“年产2500 吨(一期)空调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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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允许公司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手续。
2000 年12 月13 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苏地税二技审[2000]251 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批准:江苏 张铜年产2500 吨(一期)空调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 施该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享受有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2000 年6 月15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出具了 第000005 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确认:江苏 张铜“年产2500 吨(二期)空调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允许公司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手续。
2000 年12 月13 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苏地税二技审[2000] 252 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批准:江苏 张铜年产2500 吨(二期)空调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 施该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享受有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001 年4 月29 日,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张地税直(2001) 第1 号文《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务局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批复》批准,同意江苏张铜抵免的投资总额(一期)为801.57 万元、(二 期)为396 万元。
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1 年6 月4 日核定,江苏张铜国产设备 投资在1999、2000 年度可分别抵免企业所得税1,190,010.00 元、 3,600,269.35 元。
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张铜有限公司实际享受该年产2500 吨 (一期、二期)空调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1999 年度企 业所得税1,190,010.00 元及2000 年度企业所得税3,600,269.35 元,合 计4,790,279.35 元。
(3)2002 年4 月8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出具了投 资确认[2002]009 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确认: 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公司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2002 年12 月1 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苏地税二技审[2002]299 号 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批准:高新张 铜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施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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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享受有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 年1 月23 日核定,高新张铜的高效 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2001 年度投资总 额为24,562,590 元。
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 年3 月13 日核定,高新张铜的高效 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2002 年度投资总 额为4,552,995 元
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 年4 月28 日核定,高新张铜分别抵 免2001 年度、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4,268,053.19 元、3,908,700.04 元。 (4)根据2000 年11 月28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和财政部国经贸投资[2000]1124 号《关于下达2000 年第十五批国 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给予高新张铜“改 造现有挤压冷轧成型工艺,生产高精度内螺纹铜管,替代进口20000 吨” 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央贴息540 万元,高新张铜实际于2000 年12 月28 日 收到该中央贴息540 万元。
(5)根据2002 年11 月15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和财政部国经贸投资[2002]847 号《关于下达2002 年第三批国债 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给予高新张铜环保复 塑铜管的技术改造项目自2002 年至2004 年中央补助1500 万元,高新张 铜实际于2002 年12 月13 日收到该中央补助1500 万元。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 目”所享受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2001 年度、2002 年度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其技术改造项目已取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 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2001 年度、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批 准,高新张铜享受的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9]290 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2 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审核办法》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本所律师注意到,前述(1)、(2)项年产2500 吨(一期、二期)空 调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系由江苏张铜申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 规划司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亦确认给江苏张铜,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亦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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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铜享受该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张铜的陈 述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项目的实际实施人是张铜有限公司。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是:项目申报时,张铜有限公司尚未设立,项目审批过程中, 江苏张铜与中国高新共同投资设立了张铜有限公司,且江苏张铜将上述 拟投资的项目的相关业务与资产已全部投入到了张铜有限公司,故上述 项目的实际实施人成为张铜有限公司,与上述项目相应的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被张铜有限公司享受。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在 实际征收时,也对张铜有限公司以上述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1999 年度及2000 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4,790,279.35 元的行为予以认可。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项目批文与确认书上的项目实施人为江苏张铜,但 上述项目的实际实施人为张铜有限公司,因此张铜有限公司享受该项目 税收优惠政策与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相符。
(二)高新张铜的纳税情况
1、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与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 年7 月31 日 分别出具的《完税证明》证明:截止2003 年7 月31 日,高新张铜已依 法缴清所有应缴税款;高新张铜依法纳税未存在任何因偷税、漏税或违 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高新张铜近三年有其他偷税、漏税现象, 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2、本所律师注意到:
(1)张铜有限公司2000 年5 月申报该月应缴增值税1,102,318.83 元,公司实际于2000 年10 月30 日缴纳该笔税款;张铜有限公司2001 年4 月申报该月应缴增值税1,052,311.84 元,公司实际于2003 年2 月 25 日缴纳该笔税款;张铜有限公司2001 年5 月申报该月应缴增值税 3,157,859.46 元,公司实际于2003 年2 月25 日缴纳该笔税款。
(2)高新张铜于2003 年3 月5 日申报2001 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3,635,172.49 元、于2003 年3 月31 日申报2002 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3,635,172.49 元,高新张铜实际于2003 年3 月31 日一笔缴纳该两年度 企业所得税共7,270,344.98 元。
根据高新张铜的书面陈述,其2001 年度延期申报及2001 年度与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合并缴纳系由于其享受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经企业申报,并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审批 所需的时间因素所致。2003 年6 月11 日,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 分局对高新张铜的上述说明出具了书面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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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1)高新张铜2001 年度、2002 年度享受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获有权部门批准;2)高新张铜的增 值税款已至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缴清;3)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与张家港市 地方税务局于2003 年7 月31 日分别出具的《完税证明》证明:截止2003 年7 月31 日,高新张铜已依法缴清所有应缴税款;高新张铜依法纳税未 存在任何因偷税、漏税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延期申报2001 年度企 业所得税、合并缴纳2001 年度和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及延期缴纳增值 税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根据北京京都北京京都审字[2001]第1032 号、[2002]第0796 号、[2003]第0517 号及[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高新张铜2000 年、2001 年、2002 年度及2003 年1—7 月应缴房产出租及收取资金占用 费的营业税分别为265,138.87 元、304,617.37 元、217,918.29 元及 72,228.61 元,合计859,903.14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2003 年10 月8 日,高新张铜已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全额补缴上述营业税合计 859,903.14 元。基于该等营业税税款具已结清,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 新张铜延期缴纳营业税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十七、高新张铜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高新张铜的环境保护
1、高新张铜的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高新张铜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加工(直条管、内螺纹铜盘管、光盘管、 黄铜管和铜水管等有色金属系列铜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高新张铜取得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第09-2003-0392 号 《ISO14001 认证证书》,证明:高新张铜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ISO14001:1996 标准,通过的认证范围为铜及铜合金制品 的生产及相关活动,有效期至2006 年3 月19 日。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3 年3 月24 日出具的苏环便管(2003) 48 号文《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近5 年 来,高新张铜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各项污染物实现达 标排放,并通过了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高新张铜未因发生环境 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发生过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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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张铜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审查了高新张铜拟投资项目的环境评价材料,包括:
(1)苏州市城建环保学院环境影响评价室编制的《年产20000 吨复 塑铜水管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于已 2002 年3 月4 日批准;
(2)苏州市城建环保学院环境影响评价室编制的《年产4000 吨高 强耐磨铜合金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及1080 万件齿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 表》,业经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02 年5 月21 日以苏环建[2002]76 号文 《关于对年产4000 吨高强耐磨铜合金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以及1080 万 件齿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批复;
(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02 年11 月14 日以苏环建函[2002]287 号《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高效节能亲水铝箔工程环境影响申报 表的审核意见》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该项目申请 立项;
(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02 年11 月14 日以苏环建函[2002]288 号《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环境影响 申报表的审核意见》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该项目 申请立项;
(5)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02 年11 月14 日以苏环建函[2002]289 号《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项目 环境影响申报表的审核意见》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 意该项目申请立项;
(6)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02 年11 月14 日以苏环建函[2002]297 号《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高精度黄铜管及黄铜棒工程项目环境 影响申报表的审核意见》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该 项目申请立项;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3 年3 月24 日出具苏环便管(2003)48 号文 《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高新张铜“募 集资金拟投向的“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项目”、“超细超薄高效节 能内螺纹铜盘管项目”、“高精度黄铜管及黄铜棒工程项目”和“高效节 能亲水铝箔工程项目”已经该厅批准同意立项,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实施后,该厅将会同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拟投资的募 集资金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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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张铜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的处罚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和本所律师调查,高新张铜未发生因违反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事件。根据江苏省环境 保护厅2003 年3 月24 日出具的苏环便管(2003)48 号文《关于对高新 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高新张铜近5 年来,能遵守 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 的行政处罚,也未发生过污染事故。
(三)高新张铜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高新张铜的产品质量
高新张铜系主要从事直条管、内螺纹铜盘管、光盘管、黄铜管和铜 水管等有色金属系列铜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高新张铜取得由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方圆标志认证中心颁发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高新张铜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适合拉制铜管、 空调换热器铜管的生产,有效期自2001 年7 月23 日至2004 年7 月22 日,注册号为1901Q1085ROM。
高新张铜取得由BSI 颁发的《CERTIFICATTE OF REGISTERATION 》, 证明:高新张铜拉制铜管、空调换热器铜管的设计和生产符合BS EN ISO 9001-2000,注册号为FM6109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 年6 月7 日出具《证明》,证明:高 新张铜的系列产品均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企业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 监督标准,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已至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近三年来该 公司没有出现过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 情况。
2、高新张铜的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目前执行的产品技 术监督标准如下:
| 监督标准如下: | ||
|---|---|---|
| 产品名称 | 产品标准代号 | 标准类型 |
| 挤制铜管 | GB/T 1528-19973 | 国家标准 |
| 拉制铜管 | GB/T 1527-1997 | 国家标准 |
| 空调机换热器铜管 | GB/T 17791-1999 | 国家标准 |
| 制冷及空调用高效内螺纹铜管 | YS/T 440-2001 |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
| 空调及制冷用无缝铜管 | GB/T 17791-1999 | 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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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制黄铜管 | GB/T 1527-1997 | 国家标准 |
|---|---|---|
| 铜及铜合金毛细管 | GB/T 1531-94 | 国家标准 |
| 铜水管 | GB/T 18033-2000 | 国家标准 |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的出口产品执行的 主要标准如下:
| 要标准如下: | ||
|---|---|---|
| 产品标准名称 | 产品标准代号 | 标准类型 |
|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 | JIS 3300-1997 | 日本标准 |
| 卫生、加热设备领域水、气用 铜及其铜合金无缝圆铜管 |
BS EN 1057-1996 | 英国标准 |
| 水、气及卫生设备用铜及铜合 金管 |
BS 2871 Part1:1971 | 英国标准 |
| 一般用途用铜及铜合金管 | BS 2871 Part2:1972 | 英国标准 |
| 热交换器用铜及铜合金管 | BS 2871 Part3:1972 | 英国标准 |
| 无缝铜水管 | ASTM B88-2002 | 美国标准 |
| 空调及制冷领域用无缝铜管 | ASTM B280-2002 | 美国标准 |
| 无缝黄铜管 | ASTM B135-2000 | 美国标准 |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的产品空调及制冷 用无缝铜管和制冷及空调用高效内螺纹铜管在1999 年12 月至2002 年12 月分别执行高新张铜企业标准《空调及制冷用无缝铜管》和《制冷及空 调用高效内螺纹铜管》标准,高新张铜已将该两企业标准至张家港技术 监督局备案,备案号是分别是:苏苏张标备注册第369 号-2000-H、苏苏 张标备注册第368 号-2000-H。鉴于到2002 年12 月18 日这两项企业标 准已过期,目前这两种产品分别执行国家标准GB/T 17791-1999 和行业 标准YS/T 440-2001。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 年6 月7 日出具 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高新张铜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高新张铜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高新张铜200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高新张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所募集的资金,拟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 1、投资7306 万元于年产20000 吨环保复塑铜水管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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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 年7 月9 日以苏经贸投资(2002)873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 万吨环保复塑铜水管技术改造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项目。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投资(2001)1000 号《关于印发第 二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高新张铜拟 投资的年产20000 吨环保复塑铜水管技改项目已经列入第二批国家重点 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
2002 年6 月13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 的国经贸投资(2002)408 号《关于下达2002 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计划(第七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确认,高新张铜的该拟投资 项目为2002 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第七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
2、投资5958 万元于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投资(2003)86 号《关于印发第三 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高新张铜拟投 资的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已经列入第三批国家重点 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
3、投资4996 万元于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项目。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3 年3 月25 日以苏经贸投资(2003) 347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术改造项目 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项目。
-
4、投资4930 万元于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改项目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3 年3 月25 日以苏经贸投资(2003)
-
346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 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项目。
-
5、投资4800 万元于高精度黄铜棒工程项目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 年5 月7 日以苏计产业发(2003)21
-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高精度黄铜棒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 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项目。
-
6、投资4900 万元于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
-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 年5 月7 日以苏计产业发(2003)540
-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高精度黄铜管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 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项目。
-
7、投资4980 万元于高效节能亲水铝箔工程项目
-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 年5 月7 日以苏计产业发(20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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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高效节能亲水铝箔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同意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项目。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上述项目,于2003 年 3 月15 日高新张铜首届五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03 年4 月16 日,高新张铜200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决议》,同意将发行A 股募集 资金投向上述项目。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拟投资的上述项目,均已按政府部门 的审批权限,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二)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高新张铜本次募集拟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
(三)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已经在本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部分第(一)条第2 小节中 详细披露该部分内容。
(四)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系于2001 年12 月28 日由原张铜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张铜成立时并未公开募集资金。
十九、高新张铜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高新张铜的书面陈述,高新张铜的业务发展目标是:
1、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吸纳世界空调用制冷铜管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向同行业 中的优秀企业学习,争取在五年之内,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 具实力的有色金属加工企业。
2、整体经营目标
以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为主导,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实现规范运作,继续发展以铜加工为龙头的相关产业,使本公 司拥有更强的行业影响力;逐步加大公司科技开发力度,提高公司的生 产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继续完善销售服务网络, 为本公司客户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大力建设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与科技管理人才的引进力度,实现公司与人力资 本的共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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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
本公司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通过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继续加强 产品结构的调整。到2005 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50,000 万元,其中, 内螺纹铜管、铜水管、黄铜管、汽车同步器齿环及齿环材料产品的销售 收入将超过总收入的65%。成为公司的核心产品,光盘管、直条管等其他
产品的比重下降到30%左右,实现公司的业务结构的合理优化。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根据高新张铜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业务发展目标 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新张铜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高新张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高新张铜的诉讼
根据高新张铜董事会承诺和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中国高新出具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控股 股东中国高新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3、根据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郭照相、许军、周建清及姜 兆南出具的书面承诺,上述股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根据高新张铜的董事长俞蔚东先生、总经理郭照相先生的书面承 诺和本所律师的审查,俞蔚东先生、郭照相先生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
本所律师参与了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特别对高新张铜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相关内容已审阅,高新张铜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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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零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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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106 一、释义...................................................... 106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简介...................................... 107 三、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108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10 一、高新张铜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0 二、高新张铜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2 三、高新张铜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4 四、高新张铜的设立............................................ 119 五、高新张铜的独立性.......................................... 124 六、关于高新张铜的发起人和股东................................ 130 七、关于高新张铜的股本及演变.................................. 133 八、高新张铜的业务............................................ 13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6 十、关于高新张铜的主要财产.................................... 147 十一、高新张铜的重大债权债务.................................. 151 十二、高新张铜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7 十三、高新张铜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0 十四、高新张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2 十五、高新张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5 十六、高新张铜的税务.......................................... 167 十七、高新张铜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0 十八、高新张铜募集资金的运用.................................. 173 十九、高新张铜业务发展目标.................................... 17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6 二十一、高新张铜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6 第三部分 结 尾................................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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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2003 年10 月22 日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2003 年12 月5 日、 2004 年6 月26 日及2004 年8 月9 日,本所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证发反馈函〔2003〕383 号《关于江苏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文件反馈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04〕263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所指明核实的相关事项分别出具了三 份补充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新发生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03 年10 月22 日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全面 修订,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 高新张铜 | 指 | 本次股票的发行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
|---|---|---|
| 张铜有限公司 | 指 | 高新张铜的前身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本 所 | 指 |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
| 渤海证券 | 指 | 高新张铜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北京京都 | 指 |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中国高新 | 指 | 高新张铜控股股东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 江苏张铜 | 指 |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
| 宏晟公司 | 指 | 张家港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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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证券法》 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 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原《公司法》 议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前施行的《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指 《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 《发起人协议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股意向书》 指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申报稿》 期 间 指 2003 年1 月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简介
1、律师事务所简介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本所与 高新张铜签订了《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合同书》。本所作为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高新张铜本次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工作,主 要承担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法律服务工作。
本所于 2001 年3 月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中 山北路 310 号中大广场五矿大厦五楼;主要业务范围: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公 司投资法律服务业务及银行法律服务业务;现有注册律师21 名。
2、本次签字律师
本次签字律师为:张立民、沈田丰
张立民律师,1984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22 年, 高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金融律师业务。张立民律师于2001 年 3 月加入 本所,成为本所合伙人。
沈田丰律师,1985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21 年, 高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金融律师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业务委 员会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沈田丰律师2001 年 3 月加入本所,成为 本所合伙人。
本次签字律师张立民、沈田丰曾为 30 余家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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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配股;以及公司改制、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两位律师执业以来 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3、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中大广场五矿大厦五楼 邮政编码:310003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三、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1、本所于2001 年9 月开始与高新张铜就本次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提供法律 服务进行沟通,并于2003 年10 月22 日为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3 年12 月5 日、2004 年6 月26 日及2004 年8 月9 日,本所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发反馈函[2003]383 号《关 于江苏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反馈意见的函》、证发反馈 函[2004]263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 意见的函》所指明核实的相关事项及其后事项分别出具了三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参加了由辅导机构或主承销商主持的历次高新张铜中介机构协 调会,并就高新张铜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高新张铜 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调查高新张铜资产状况、业务经营,调阅了高新张铜、高 新张铜各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所有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检查高新张 铜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高新张 铜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等文件,研 究了高新张铜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前四年的审计报告,与高新张铜聘 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为高新张铜进行会计审计的北京京都、 高新张铜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 高新张铜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截至目前,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业务 的工作时间约为3000 个工作小时。
3、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高新张铜提出了高新张铜应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高新张铜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 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高新张铜本次发行与上市 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高新张铜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 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 向高新张铜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高新张铜及相关人 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和确认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高新张铜以及相关人员,其在承 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 律师所信赖及高新张铜和相关人员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性承担责任。高新张铜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 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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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高新张铜为 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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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一)高新张铜股东大会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批准
1、关于批准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2006 年3 月5 日,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高新张铜8 名董事出席该次董事会,董事李美蓉因出差委托董事李敬华代为表 决。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以及其他 有关事宜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董事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 宜的决议》,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8 名董事均在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且决议 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为合法、有效。
2、 关于批准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2006 年5 月12 日,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 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6 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共代表高新张铜股 份10800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100%。该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票发 行、上市事项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 股票与上市事宜的决议》的主要内容为:
(1)拟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筹资并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①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1 元人民币; ②申请发行数量:不高于11000 万股。在该范围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③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投资者;④发行方式: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网下向机构 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最终发行方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修订;⑤发行价格:发行定价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确定;⑥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计划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如下项目:20000 吨环保铜水管技改项目、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环保铜水管 管件及配件技改工程项目、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改项目、高精度黄 铜棒工程项目、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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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 关事宜。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对高新张铜在股票 发行前的利润分配决议如下:公司 2005 年度分配利润 2160 万元,经分配后公司 未分配利润为 6945.7 万元。如公司股票在 2006 年发行成功,则公司 2006 年实 现的利润及公司历年经分配后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如公司 股票在 2006 年未能发行的,公司 2006 年实现的利润及公司历年经分配后的滚存 利润的分配事项由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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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决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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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新张铜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高新张铜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本、会议记 录、表决票、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确认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 等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在会议记录及通过的决议上签字,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六节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的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的 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 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7 个方面事项形成了决议,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第五章第六节的要求;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高新张铜《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已经公司股东大会 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了《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要求的必要事项,上述批 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高新张铜股东大会就有关发行上市事宜向董事会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 2005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 与上市事宜》的决议,就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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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决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发行和定价方式、最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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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最终的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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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签署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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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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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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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办理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上述授权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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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高新张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所作的有关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授权合法有效。
二、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高新张铜的主体资格
高新张铜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 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张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1 、 高新张铜的依法设立及变更
(1)2001 年 7 月 16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审字[2001]第 1032 号《审 计报告》,审计结果为: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截止 2001 年 6 月 30 日的净 资产为 10800 万元。
2001 年 9 月 28 日,张铜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以 2001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按北京京都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额 10800 万元,将张铜有限公司以整 体变更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 16 日,张铜有限公司的全体股 东签署了《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协议书》。
2001 年 12 月 26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同意整体 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张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10800 万股,其中:中国高新持有 5940 万股、占总 股本的 55%,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1944 万股、占总股本的 18%, 郭照相持有 108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0%,许军持有 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 6%, 周建清持有 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 6%,姜兆南持有 5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
2001 年 12 月 27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 0106 号《验资报 告》,验证拟设立的高新张铜股本金为 10800 万元,全部出资到位。
2001 年 12 月 29 日,高新张铜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110540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张铜正式成立。
(2)2004 年 12 月 20 日,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郭照相为 公司总经理。2006 年 5 月 12 日,高新张铜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将原《公司章程》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6 年 5 月 19 日,高新张铜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完成法定代 表人变更手续后,重新取得 320000110540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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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变更为“郭照相”,公司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未作变更。
本所律师经审查高新张铜的《审计报告》、《发起人协议书》、设立批文、验 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有关资料后认为:高新张 铜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张铜的设立已履行了 必要批准、验资、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手续,符合《公司法》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和变更行为合法有效,高新张铜的注册资 本已经足额缴纳。根据《公司法》,高新张铜之全体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股 份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高新张铜 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2 、高新张铜重大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根据 2001 年 12 月 27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 0106 号《验资 报告》,高新张铜的注册资本已全额缴纳。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用作出资的原张铜有限公司的 资产经过了必要的资产审计、政府部门的批准、会计师验资确认等法定程序,上 述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产权转移及权属证书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成;高新张铜设立 后新取得的相关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及商标等资产也已为高新张铜合法所有, 高新张铜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具 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五、六款和第二部分第十条之论述)
3 、高新张铜的生产经营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之大额销售发票确认,高新张铜目前实际经营的主要 业务是空调制冷用铜管、铜水管及管件、铜合金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其《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书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4 、高新张铜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无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在审查了高新张铜的自2001 年12 月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高 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高新张铜近3 年大额销售发票 后确认,高新张铜在最近3 年主营业务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董事、监事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5 、高新张铜的股权清晰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变更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权比例符合江苏省人民 政府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的规定,国有股权设置也取得了财政部财企〔2001〕841 号《财政部关于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准;高新张铜 的股东名册也已在公司登记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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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新张铜的股权结构和国有股权的设置、变更均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履 行了法定程序,办理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 记管理条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高新张铜的 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中国高新持有的国有法人股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高新张铜的依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自 2001 年 12 月成立以来,已通过了 2002 年度、 2003 年度、2004 年度和 2005 年度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年检,连续合法、 有效存续三年以上,符合《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高新张铜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核查了高新张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设立及变更批复、历年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后 确认:高新张铜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管 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的类别
高新张铜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发行、上市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及《管理办 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高新张铜具备公开发行新股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管 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款之论述。
2、高新张铜具备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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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与其控股股东中国高新的人员、资产、财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五条之论述)
(2)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及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不存在高新张铜资金被控股股东及 其控制企业占用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 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高新张铜的人员、机构、财务独 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高新张铜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3、高新张铜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1)根据高新张铜提供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历次会议资料及 相关议事规则资料,高新张铜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董事会 秘书、总经理层、财务总监及公司各部门构成,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监 事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各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2)高新张铜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尚在禁入期内的情形;且最近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高新张铜的现行《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合法有效;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 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控制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4)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专字(2006)第251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 告》,高新张铜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 规定。
4、高新张铜的财务状况良好
(1)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了高新张铜《财务管理规则》;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 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高新张铜最近三年财 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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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 高新张铜200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6,296,403.18 元(扣除前 为37,734,866.57 元)、200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30,537,729.09 元(扣除后为30,565,660.18 元)、200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 19,035,779.53 元(扣除后为22,964,744.64 元),高新张铜已连续三年盈利, 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 高新张铜2005 年度、2004 年度、2003 年度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净额为23,844,019.07 元、97,574,184.17 元、72,867,842.96 元,累计超过人 民币5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
(4)高新张铜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0800 万元人民币,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 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高新张铜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 例为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6)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 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高新张铜的未分配利润为91,056,829.27 元人民币, 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
5、高新张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1)根据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高新张铜本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和高新张铜提供的业务发展目标,高新张铜的经 营模式和产品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高新张铜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2)根据高新张铜提供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信息统计部出具的相关说 明及高新张铜董事会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行业地位没有发生对高 新张铜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之情形。
(3)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 高新张铜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其在2005 年度向前5 名客户 的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29.25%,高新张铜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或对 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高新张铜不存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对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4)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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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2005 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5)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拥有自己的专有技术、注册商标和特许经 营权,并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和或资格证书,合法对其享有所有权,高新张铜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之情形。
(6)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 高新张铜在2003、2004、2005 年度期间,分别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为8,176,753.23 元、3,870,963.09 元、5,470,517.68 元,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目前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7)高新张铜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 及仲裁等重大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6、高新张铜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1)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和 高新张铜董事会的承诺,高新张铜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本所 律师在核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高新张铜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的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2)根据高新张铜及其董事会作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合理审查,高新张 铜在最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也未有受到司法制裁的记录,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自设立以来,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 规定。
(5)高新张铜自成立以来,在本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前,未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过发行申请,也未提交过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发行申请文件;本次高新张铜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7、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根据高新张铜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高新张铜本次向社会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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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20000 吨环保铜水管技改项目、汽车同步器合金 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工程项目、超细超薄高效 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改项目、高精度黄铜棒工程项目、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 募集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方向,且用于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高新张铜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高新张铜本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将不超过11,000 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募集资金拟投向各 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总额为32,890 万元,与高新张铜现有的生产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董事会在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相关决议中,对公司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拟 投资的六个项目的市场前景及盈利能力等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其后,在高新张铜 第二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再次对上述 募集资金拟投资的六个项目进行了确定,高新张铜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也 均在上述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上予以签字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 定。
(5)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 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或对高新张铜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议案》,高新张铜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将存放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8、高新张铜的上市条件
高新张铜目前的股本总额是人民币10,800 万元,根据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高新张铜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不超过11,000 万股, 发行完成后,高新张铜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将不低于高新张铜的股本 总额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高新 张铜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外,已符合《证券 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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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新张铜的设立
(一)高新张铜的前身张铜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1、张铜有限公司的设立
高新张铜的前身为张铜有限公司,由中国高新与江苏张铜共同出资设立。张 铜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其中中国高新出资5,500 万元, 江苏张铜出资4,500 万元。
1999 年9 月18 日,江苏张家港会计师事务所为张铜有限公司设立出具的张 会验字(99)第33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1999 年9 月17 日,张铜有限公 司已收到其股东中国高新及江苏张铜投入的资本10,000 万元,均为实收资本。 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10,00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4,312 万元,实 物资产5,688 万元。
1999 年9 月28 日,张铜有限公司取得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 3205821104914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1 亿元,法定代表人 为俞蔚东,公司住所杨舍镇工业新区,公司经营范围为铜管、铜产品制造、销售。
张铜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
| 中国高新 | 5500.00 | 55.OO |
| 江苏张铜 | 4500.00 | 45.00 |
| 合 计 | 10000.00 | 100.00 |
2、张铜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
2001 年10 月9 日,张铜有限公司根据其取得的进出口经营权证,在苏州市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重新取得苏州市张家港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205821104914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变 更为:“有色金属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 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 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 务”。
3、张铜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
2001 年9 月28 日,经张铜有限公司及江苏张铜股东会分别审议决定,同意 将江苏张铜所持张铜有限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及自然人郭照相、许军、周建清、姜兆南。同时,张铜有限公司另一股东中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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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新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对江苏张铜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2001 年9 月28 日,江苏张铜分别与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及自然人 郭照相、许军、周建清、姜兆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 约定,江苏张铜将其所持有张铜有限公司4,500 万元出资,按2001 年6 月30 日张铜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值,分别转让给: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1,8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44 万元;郭照相1,0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80 万元;许军600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48 万元;周建清600 万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6%),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48 万元;姜兆南500 万元(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5%),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40 万元。
经该次股权转让后,张铜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
| 中国高新 | 5,500.00 | 55.00 |
|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 1,800.00 | 18.00 |
| 郭照相 | 1,000.00 | 10.00 |
| 许 军 | 600.00 | 6.00 |
| 周建清 | 600.00 | 6.00 |
| 姜兆南 | 500.00 | 5.00 |
| 合 计 | 10,000.00 | 100.00 |
本所律师经审查了张铜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后认为:张铜有限公司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有限公司,张铜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等已履行了必要验资、工商注册登记 或变更登记等手续,符合《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设立和变更行为合法有效,张铜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二)高新张铜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高新张铜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高新张铜系根据其设立时之《公司法》的规定,由张铜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共同发起,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设立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1)2001 年7 月16 日,北京京都根据张铜有限公司的委托以2001 年6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张铜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北京京都审字 [2001]第1032 号《审计报告》。经北京京都审计,张铜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的净资产为10,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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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 年9 月28 日,张铜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以2001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按北京京都审计的张铜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额10,800 万元,将张 铜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10 月16 日,张铜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中国高新、张家港市杨舍镇 资产经营公司、郭照相、许军、姜兆南及周建清共同签订《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协议约定, 将张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张铜有限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10,800 万元按1∶1 折为高新张铜的股份, 全部股份由原张铜有限公司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认购。
(3)2001 年11 月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 局以(国)名称变核内字[2001]第429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张铜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使用“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企业名 称。
(4)2001 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财 政部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主要批 复如下:①同意张铜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②确认了 北京京都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同意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依法 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等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高新张铜的总股本 为10800 万股,其中;中国高新持有5940 万股,占总股本的55%,股权性质为 国有法人股;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944 万股,占总股本的18%, 股权性质为法人股。
2001 年12 月26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同意整 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张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高新 张铜;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800 万股,其中:中国高新持有5940 万股、占 总股本的55%,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944 万股、占总股本的18 %,郭照相持有1080 万股、占总股本的10%,许军持有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 6%,周建清持有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6%,姜兆南持有540 万股、占总股本 的5%。
(5)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 资报告》,验证拟设立的高新张铜股本金为10,800 万元,全部出资到位。
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 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主要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高新张铜股份 有限公司的决议》、《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决议,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与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6)2001 年12 月29 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高新张铜股 份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注册号为3200001105407。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已经按照公司设立时之《公司法》、《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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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 取得了政府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2、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设立时具备了原《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高新张铜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张铜有限公 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 的比例折为高新张铜的股份。 符合原《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2)高新张铜的发起人为6 人,原张铜有限公司股东均为变更设立高新张 铜的发起人股东,其中:中国高新、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为经合法登记 注册的中国法人,自然人郭照相、许军、姜兆南、周建清为中国公民,全部发起 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与资格符合原《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
(3)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及本 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发起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800 万元,符合原《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全体发起人制订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经高新张铜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原《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于2001 年11 月23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出具的(国)名称变核内字〔2001〕第429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原《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
(6)高新张铜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了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高新张铜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原《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发起人投入的原张铜有限公司的资产形成 了高新张铜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原《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8)根据高新张铜全体发起人于2001 年10 月16 日签订的《关于将高新张 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第八条的约 定“股份公司设立后,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符合原《公司 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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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已经按照公司设立时之《公司法》、《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 程序,取得了政府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三)高新张铜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设立时,其全体发起人——中国高新、张家港市 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郭照相、许军、姜兆南、周建清签订了《关于将高新张铜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原 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按1∶1 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 本,股份公司设立后,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投入股份公司的 资产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更名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张铜有限公司已依法变更为高新张铜;原张铜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全部 更名至高新张铜名下;原张铜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已按1∶1 的比例折合为高新张 铜的股本,并已由北京京都验资确认;原张铜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由高新张铜 承继。
高新张铜的常年法律顾问苏州众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桂兴于2003年10月出 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说明》,确认:没有发现债权人对高 新张铜设立时原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归高新张铜继承的事实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高新张铜上述设立过程中的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因此引致高新张铜设立的任何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变更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公司设立时《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高新张铜设立时的评估和验资
1、资产审计
经本所律师审查,张铜有限公司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 京京都对张铜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的公司账目进行了审计。 2001 年7 月16 日,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审字[2001]第1032 号《审计 报告》,审计结果为:张铜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的资产总额为 32913.2712 万元、负债总额为22113.2712 万元、净资产为10,800 万元。
2001 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财政部 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主要批复如 下:确认了北京京都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同意按《公司法》的规定,有 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等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高新张 铜的总股本为10800 万股,其中;中国高新持有5940 万股,占总股本的55%, 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944 万股,占总股 本的18%,股权性质为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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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资
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都为高新张铜的注册资本验资,并出具北京京 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张铜有限公司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的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10,800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成股本10,800 万股, 为拟设立的高新张铜的注册资本。
3、评估与验资的中介机构
经本所律师审查,北京京都于1998 年7 月15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注册号为1100001209150,经营范围为: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 报告;验证企业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中的审 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等。北京京都持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021;发证时间:2000 年10 月24 日。
本所律师认为,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均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张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已经必要的审计程序, 高新张铜的设立也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高新张铜设立当时《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高新张铜的创立大会
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在高新张铜会议 室召开,高新张铜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 人参加了该次创立大会,代表高新张铜 10,800 万股股份。该次创立大会以全票通过做出了如下决议:《关于通过〈高新 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关于选举 产生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关于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关于 公司股份制改造和筹备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高新张铜提供的创立大会的议案、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创立大会文 件进行查验后认为,高新张铜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原《公司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高新张铜的独立性
(一) 高新张铜的业务独立性
1、根据高新张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高新张铜董事会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高新张铜之主营业务是空调制冷用铜管、铜水管及管件、铜合金系列 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高新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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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项目的投资;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向地方投资的项目参股;资产受托管理; 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化工材料、医疗器械、电子 产品、通讯设备的开发、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货物仓储运输; 企业兼并、收购、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策划;企业对财 务及经营管理的咨询;组织科技、文化及体育交流;承办国内展览和展销会;自 有房屋租赁;汽车、机械电子、通讯的租赁。根据中国高新的书面陈述及本所律 师了解,中国高新目前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实业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对国债项目的 管理为主,与高新张铜在业务上无任何关联。
本所律师合理审查了中国高新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 19 家全资或控股企 业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认为,中国高新现有 19 家全资或控股 企业与高新张铜在从事的业务并不相同,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查确认,高新张铜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从事的业务 并不相同,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高新张铜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 0352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 律师核查,在 2005 年度期间,高新张铜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 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方面未发生交易;高新张铜与中国高新控股企业高新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在铜原料采购方面发生了总金额为10,606.3 万元的关联交易,占 高新张铜2005 年度原料采购总金额199,141.3 的5.32%,低于30%。
本所律师确认,高新张铜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高新张铜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 0352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 律师核查,在 2005 年度,高新张铜不存在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 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事项。
本所律师确认,高新张铜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体系。
4、高新张铜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
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 0352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 律师核查,在 2005 年度,高新张铜不存在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 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所律师确认,高新张铜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
5、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相关人员说明,高新张铜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营销总监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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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处领薪的情形。
6、据本所律师查证并经高新张铜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确认,高新张铜的经营 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高新张铜的生产经营完全独立于其股 东,高新张铜的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均由其自主决策,高新张铜无须依赖 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以《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程序对高新张铜行使股东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业务独立于其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高新张铜的资产独立完整
1、高新张铜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223 号《关于同意整体 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张铜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 产10800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合10800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的资产主 要来源于张铜有限公司及公司设立后经营所得。
2、2001 年12 月27 日,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高新张铜的 设立出具的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确认,高新张铜设立 时的10800 万元实收资本已按规定全额缴足。经本所律师审查确认,上述投入的 资产均已过户至高新张铜名下,产权关系清楚。
经本所律师审查,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属张铜有限公司的资产或权利 的权属证书目前已经全部变更为高新张铜。
3、高新张铜目前拥有独立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机器设备、商标 所有权等资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条)。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资产是独立完整的。
(三)高新张铜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高新张铜的书面陈述与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设立的业务经营部门 有:生产制造部、物料采购部,该二部门分别负责协调管理各生产车间的生产及 原材料的采购;品质管理部,该部门负责产品的质检和质量跟踪;技术开发部、 技术创新中心,该二部门负责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试验;动力设备部,该部门负 责设备的安装及日常维修;内贸部,该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国内产品市场 的开拓;外贸部,该部门负责公司海外市场的开拓和经营。
高新张铜的控股子公司为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根据高新张铜的 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目前已经正式生产运营。
上述部门构成了高新张铜完整的产、供、销体系,上述业务部门均独立运作, 不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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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新张铜的人员独立
1、独立的管理人员
根据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及高新张铜三会资料,高新张铜董事会设董事 9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设监事 3 人,其中职工监事 1 名。根据高新张 铜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高新张铜聘有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3 人,董事会秘书 1 人,财务总监 1 人、营销总监 1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 历次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资料,高新张铜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经本所律师查验,高新张铜目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及关 联企业任职情况列表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关联兼职 |
|---|---|---|
| 高新张铜董事会 | ||
| 俞蔚东 | 董事长 | 中国高新总经济师、湖南惠同新材料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
| 郭照相 |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 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 |
| 程国良 | 董事 |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办主任 |
| 许 军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
| 李美蓉 | 董事兼财务总监 | |
| 李敬华 |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 |
| 黄泰岩 | 独立董事 | |
| 石力开 | 独立董事 | |
| 孙芳城 | 独立董事 | |
| 高新张铜监事会 | ||
| 姜秉河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高新财务部主任 |
| 蔡建荣 | 职工监事 | |
| 郭汝平 | 监事 | |
| 高新张铜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 ||
| 周建清 | 副总经理 | |
| 蒋卫民 | 副总经理 | |
| John Lee | 营销总监 |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之上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营销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新张铜之总经理、副总经理未在外兼任除 董事外的其它职务;高新张铜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不存 在在股东单位担任执行职务的情形,且全部在高新张铜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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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的员工
根据张家港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和社会保障情况的说明》,截至目前,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在册员工 1460 人,全部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已在张家港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高新 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能积极地 按期足额履行缴纳基本保险费的义务,至今未发现任何违反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张家港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 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的的说明》,截至目前,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 公司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拥有在册员工160 人,全部与公司签订有劳 动合同并已在张家港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 司参加了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能积极地按期足额履行缴 纳基本保险费的义务,至今未发现任何违反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 形。
本所律师抽查核实了高新张铜 2006 年 1、3 月份的职工工资单及与员工之间 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有独立的经 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公司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
(五)高新张铜的机构独立
1、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有完整独立的 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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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
监 事 会
审计委员会
董 事 会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总 经 理
营销副总 财务总监 技术副总 行政副总
营销总监
总 物 资 品 技 技 生 动 内 人 投
经 外 内 证 术
料 金 质 术 产 力 管 力 资
理 创
办 贸 贸 采 券 财 管 新 开 制 设 事 资 管
购 务 理 发 造 备
公 中 务 源 理
室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心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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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其机构设置、运作、 变更和撤销均独立进行,不受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干预。
(六)高新张铜的财务独立
1、根据高新张铜的董事会陈述与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股东与高新张铜及其子公司分别设立了各自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各自的财务 人员,建立了各自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高新张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财务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实施严格统一的的财务监督管理制 度。
2、高新张铜成立以来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杨舍分理处独立开设基本 账户,账号为:527301040002889,与控股股东账户分立。
3、高新张铜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张家 港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分别为:国税张字320582734417390 号和苏地税登字320582734417390 号。经本所律师查验高新张铜的纳税凭证,高 新张铜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4、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高新张铜目前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 提供担保的情况,高新张铜对其所有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根据北京京都审字 〔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未发现高新张铜存在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 占用而损害高新张铜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财务独立于其股东。
(七)高新张铜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高新张铜的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关于高新张铜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高新张铜发起人
1、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高新持有高新张铜5940 万股股份,占高新张铜股本总额的55%,是高 新张铜的主发起人和控股股东。
中国高新的前身为国家计委的“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成立于 1986 年12 月。1989 年4 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计人事(1988)601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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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在项目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了“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为国有独资企 业。1992 年,公司更名为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至1999 年6 月正式更名为中 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高新的注册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号1000001001008 号,目前注册资本为2,393,243,000 元。公司主 营业务为:实业项目的投资;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向地方投资的项目参股;物 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货物仓储运输;企业兼并、收购、产权转让的中介服 务;通讯设备的开发、销售;汽车、机械电子、通讯的租赁等。公司住所地为北 京市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A 座2304 号。
2001 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关于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国高新将经北京 京都审计的截止2001 年6 月30 日中国高新在原张铜有限公司的投资5940 万元 折成5940 万股作为国有法人股出资投入高新张铜。
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高新的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后认为,中国高新是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对高新张铜的出资业已取得了财政部的 确认,中国高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 持续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资格。
2、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高新张铜1944 万股股份,占高新张铜股 本总额的18%,是高新张铜的第二大股东。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为隶属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 会的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2 年6 月26 日,在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3205821100978,注册资本5000 万元。该公司的主营业 务为:杨舍镇镇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和收益。企业住所地为杨舍镇沙洲东路7 号。
本所律师审查了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历年工商年检资料后认为,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集体企业,具备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持续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资 格。
3、自然人发起人
(1)郭照相
郭照相,男,汉族,1953 年6 月6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镇湾士岸三村3 幢101 号,身份证号为320582195306068817。郭照相持有高新张铜1080 万股股 份,占高新张铜股本总额的10%。
(2)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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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军,男,汉族,1965 年5 月9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花苑20 幢 201 室身份证号为320521196505090031。许军持有高新张铜648 万股股份,占高 新张铜股本总额的6%。
(3)周建清
周建清,男,汉族,1955 年8 月9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新村8 幢102 室,身份证号为320521550809001。周建清持有高新张铜648 万股股份, 占高新张铜股本总额的6%。
(4)姜兆南
姜兆南,男,汉族,1962 年4 月4 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 号, 身份证号为110102196204042351。姜兆南持有高新张铜540 万股股份,占高新 张铜股本总额的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高新张铜的6 位股东中2 家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余4 名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高新张铜的6 位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担任高新张铜的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高新张铜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中国高新持有高新张铜 5940 万股股份,占高新张铜股本 总额的 55%,是高新张铜的主发起人和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中国高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全民所 有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财政部关于高新 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高新持有高新张 铜 59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5%,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高新张铜的实际控 制人。
(四)高新张铜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的合法性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高新张铜为由张铜有限公司经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张铜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按 1:1 折成股份公司的股本, 共计 10800 万股,由原张铜有限公司股东按其原对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认购,其 中:中国高新持有 59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5%,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持有 1944 万股、占总股本的 18%,郭照相持有 108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0%, 许军持有 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 6%,周建清持有 648 万股、占总股本的 6%, 姜兆南持有 5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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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京都出具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 0106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审 查,各发起人的实际持股数额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223 号文《关于 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相符。 高新张铜 6 位发起人 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原《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高新张铜设立 时《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根据高新张铜各发起人签订的《关于将高新张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高 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苏政复(2001) 223 号《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 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财政部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 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及北京京都 2001 年 12 月 27 日为高新张铜设立出具 的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 0106 号《验资报告》,高新张铜为由原高新张铜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张铜设立时发起人投入 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10,800 万元,计 10,800 万股,即为由原张铜有限公司 200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 10,800 万元按 1:1 的比例折合而成。高新张铜 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皆为有限公司时期业已形成的资产,各发起人在股份 公司持有的股份也即为其各自原在有限公司时期形成的股权,其中涉及国有资产 的部分也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投入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界定或资产评 估等因素而导致的潜在法律纠纷。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 产投入高新张铜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高新张铜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按1: 1 之比例将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成股份公司之股份符合公司设立时《公 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国高新投入的国有资产按1:1 之比例折股符合《股 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折股比例限制。
(六)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
根据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 0106 号《验资报告》,发起人投入高新张铜的 资产均已到位。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发起人投入高新张铜的资产和权利,其权属证 书已全部已由原张铜有限公司变更至高新张铜名下,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
七、关于高新张铜的股本及演变
(一)高新张铜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苏政复(2001)223 号《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 《财政部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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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京都2001 年12 月27 日为高新张铜设立出具的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106 号《验资报告》,高新张铜设立时的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800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计10,800 万股,由原张铜有限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 产10,800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合而成。高新张铜设立时的全部股份由原有限公 司时期的六名股东按其原对张铜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全额认购,股本结构为:
| 编号 | 发起人股东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出资方式 |
|---|---|---|---|---|
| 1 | 中国高新 | 5,940.00 | 55.00 | 非货币出资(净 资产) |
| 2 |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 公司 |
1,944.00 | 18.00 | 非货币出资(净 资产) |
| 3 | 郭照相 | 1,080.00 | 10.00 | 非货币出资(净 资产) |
| 4 | 许军 | 648.00 | 6.00 | 非货币出资(净 资产) |
| 5 | 周建清 | 648.00 | 6.00 | 非货币出资(净 资产) |
| 6 | 姜兆南 | 540.00 | 5.00 | 非货币出资(净 资产) |
| 合 计 | 10,800.00 | 100.00 |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国有股权设置也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批准,其注册资本经过注册会计师 验资确认,符合公司设立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高新张铜设立后的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北京京都审字〔2006〕 第0352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设立后其股本结构未发生变 化。
(三)高新张铜的股本结构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苏政复(2001)223 号《关于同意整体变更设立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841 号 《财政部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高新 张铜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图:
| 股份类别 | 股份类别 | 持股人 | 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 国有股 | 国有法人股 | 中国高新 | 5940.00 | 55.00 |
| 社会法人股 |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 营公司 |
1944.00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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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股 | 郭照相、许军、周建清、 姜兆南 |
2916.00 | 27.00 |
|---|---|---|---|
| 合 计 | 10800.00 | 100.00 |
北京京都 2001 年 12 月 27 日为高新张铜设立出具的北京京都验字(2001) 第 0106 号《验资报告》。验证,高新张铜已经收到股东投入的 10800 万元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设立过程中的国有股权设置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 批准,高新张铜的国有股权设置真实、合法有效。
(四)股份质押核查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及高新张铜全体股东承诺,高新张铜的全体股东对高新 张铜所持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人权利。
八、高新张铜的业务
(一)高新张铜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张铜的经营范 围为:有色金属加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 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 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据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之大额销售发票确认,高新张铜目前实际经营的主 要业务是空调制冷用铜管、铜水管及管件、铜合金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书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据本所律师核查和高新张铜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说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外,高新张铜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 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高新张铜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审查了高新张铜及高新张铜前身张铜有限公司历年来《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确定其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为:
根据 1999 年 9 月 28 日张铜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记载,张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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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范围为:铜管、铜产品制造、销售。
2001 年 7 月,张铜有限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2001 年 8 月 1 日,张铜有 限公司在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经营范围变更为:有色 金属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 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001 年 12 月 29 日,高新张铜设立,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与原经营范围一致,未作变动。此后,高新张铜 未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任何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工 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也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一致。高新张铜自其前身张 铜有限公司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高新张铜的主营业务
1、 1、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 0352 号《审计 报告》,按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计算,高新张铜 2003 年、2004 年、2005 年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 业外收入)的比例均在 99.74%以上。
2、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 0352 号《审计报告》,按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计算,高新张铜 2003 年、2004 年、2005 年的主营业务利 润占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的比例均在 94.99%以上。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高新张铜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高新张铜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公司合并、分立的行为,本所律师在核查高新张 铜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资料、 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历年的审计报告后确认高新张铜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高新张铜的关联方
1、持有高新张铜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在核查高新张铜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及高新张铜在江苏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注册材料后确认,持有高新张铜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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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高新
中国高新持有高新张铜股份 5940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 55%,为高 新张铜的控股股东。
中国高新成立于 1989 年 4 月 19 日,根据中国高新的《公司章程》、《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国高新目前的注册资本是 239,324.3 万元, 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为北京市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 A 座 2304 号。 中国高新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 100000100100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高新张铜股份 1944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 份总数的 18%,为高新张铜的第二大股东。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6 月 26 日,根据张家港市杨舍 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张 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是 5000 万元,住所地为杨舍镇沙州 东路 7 号,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目前持有苏州市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320582110097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郭照相
郭照相持有高新张铜股份 1080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汉族,1953 年6 月6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 镇湾士岸三村3 幢101 号,身份证号为320582195306068817,现任高新张铜副 董事长兼总经理。
(4)许军
许军持有高新张铜股份 648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汉族,1965 年5 月9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 镇暨阳花苑20 幢201 室身份证号为320521196505090031。现任高新张铜董事、 副总经理。
(5)周建清
周建清持有高新张铜股份 648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汉族,1955 年8 月9 日出生,住张家港市杨舍 镇西门新村8 幢102 室,身份证号为320521550809001,现任高新张铜副总经理。
(6)姜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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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兆南持有高新张铜股份 540 万股,占高新张铜股份总数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汉族,1962 年4 月4 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38 号,身份证号为110102196204042351。
2、高新张铜其它关联方
(1)高新张铜之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高新张铜之控股子公司,高新张铜目前持 有其 57.60%的股权。
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由高新张铜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 立于 2002 年 2 月 28 日,持有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合苏苏总字 第 01104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郭照相,注册资本 193.39 万英 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水暖及制冷行业用复合铜管系列产品及其它管接件 等铜复合材料,销售自产产品。
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股权结构如 下表:
| 编号 股东名称 1 高新张铜 2 安格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英 国) 合 计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英镑)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
| 高新张铜 | 111.39 | 57.60 | |
| 安格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英 国) |
82.00 | 42.40 | |
| 193.39 | 100.00% |
(2)高新张铜控股股东中国高新之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A、中国高新全资/控股公司之基本情况如下表: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 例(%) |
成立时间 | 注册 资本 (万 元) |
法人 | 注册地 | 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汽车及配件等的销 售。 管理集团公司的债 权性资产、"拨改贷" 资金和"基金"转国 家资本金所形成的 股权性资产等。 |
|---|---|---|---|---|---|---|---|
| 1 | 高新国际 贸易有限 公司 |
94.28 | 1998-1-1 | 3,500 | 苏 骏 | 北京市宣武区 广安门外南滨 河路1 号 |
|
| 2 | 高新投资 发展有限 公司 |
80.00 | 2000-2-17 | 7,500 | 高爱民 | 北京宣武区广 安门外南滨河 路1 号高新大厦 16、19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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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高新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
90.00 | 1999-3-1 | 2,000 | 刘晓彦 | 北京市宣武区 广安门外南滨 河路1 号 |
证券投资、上市公司 企业资产重组的咨 询服务;投资管理 等。 |
|---|---|---|---|---|---|---|---|
| 4 | 高新开创 投资公司 |
100.00 | 1993-7-1 | 6,000 | 汤剑平 | 北京市宣武区 广安门外南滨 河路1 号高新大 厦1928 室 |
投资管理、销售针纺 织品、五金交电、化 工产品、百货等。 |
| 5 | 上海中鑫 实业有限 公司 |
85.00 | 1994-2-23 | 500 | 高爱民 | 上海浦东大道 1797 号 |
机电设备、金属材 料、化工产品、建筑 材料、五金交电等的 销售。 |
| 6 | 佛山市华 裕实业有 限公司 |
90.00 | 1992-8-1 | 500 | 杨国壮 | 佛山市南海桂 城南兴三路3 号 科学馆内科技 大楼三楼307 室 |
进口贸易、房产、投 资合作。 |
| 7 | 宁波保税 区高新货 柜有限公 司 |
50.50 | 1997-10-1 | 3,030 | 任铁军 | 宁波保税区东 区 |
集装箱及保税仓储、 集装箱运输、集装箱 维修保养等。 |
| 8 | 北京高新 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
80.00 | 1995-8-1 | 1,000 | 陈明法 | 北京市宣武区 广安门南滨河 路1 号高新大厦 406 室 |
接受委托进行物业 管理;房地产信息咨 询等。 |
| 9 | 高通投资 开发有限 公司 |
74.19 | 1995-5-1 | 3,100 | 王 培 | 北京市石景山 区苹果园北路 海特花园实兴 大厦 |
各类实业项目投资 开发以及招商引资、 投资咨询、贸易等。 |
| 10 | 重庆天地 名胜景区 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
62.33 | 1999-12-1 | 2,426 .50 |
王 翔 | 奉节县永安镇 中华路98 号 |
旅游景区、景点及设 施开发与经营管理, 销售工艺美术品等。 |
| 11 | 高新投资 集团(香 港)有限公 司 |
100.00 | 2000-12-1 | 3,500 (港 元) |
李宝林 | 香港九龙漆咸 道87-105 号百 利商业中心418 室 |
进出口贸易、转口贸 易,技术引进、合作、 服务和转让等。 |
| 12 | 湖南湘瓷 科艺股份 有限公司 |
40.89 | 2000-9-1 | 7,336 .38 |
胡良页 | 湖南省株洲市 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 |
陶瓷新技术、新产品 研究、开发并提供成 果转让、咨询服务 等。 |
| 13 | 山东高新 置业有限 公司 |
75.00 | 2004-3-1 | 8,000 | 李宝林 | 济南市高新开 发区华信路15 号 |
房地产开发;批发、 零售建筑材料;经济 咨询及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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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广东高新 凯特精密 机械有限 公司 |
56.25 | 1993-11-1 | 640 (美 元) |
傅 洁 | 江门市新会区 会城西门路高 科技工业村 |
生产经营精密机械 用滚动直线导轨副 系列产品。 |
|---|---|---|---|---|---|---|---|
| 15 | 宁波保税 区高新现 代物流有 限公司 |
60.00 | 2004-9-1 | 5,000 | 张万旗 | 宁波保税区西 区鸿海商贸楼 518、520 室 |
保税仓储,物流分拨 服务;国际货运代 理;国际贸易;轻纺 产品、化工原料、金 属材料、建筑材料等 的批发、零售、代购 代销等。 |
| 16 | 甘肃高新 纺织有限 公司 |
70.00 | 2005-3-1 | 2,000 | 周建祥 | 武威市凉州区 西关中路12 号 |
亚麻纺织及相关产 品开发、生产加工、 批发零售;本企业自 有产品及相关技术 的出口,生产、科研 所需的原辅材料、机 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及相关技术 的进口,加料加工业 务;纺织技术研究开 发、咨询服务等。 |
| 17 | 湖南惠同 新材料有 限责任公 司 |
27.00 | 2002-1-1 | 5,000 | 陈本忠 | 益阳朝阳开发 区山梓西路3 号 |
金属纤维及制品、金 属纤维毡及虑芯、电 磁屏蔽材料、导电塑 料、新技术的开发、 生产、销售、贸易等。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
| 18 | 内蒙古福 瑞中蒙药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26.32 | 2001-12-1 | 5,280 | 王冠一 | 乌兰察布市集 宁区解放路103 号 |
中、西生化药品生 产、销售。 |
| 19 | 重庆龙桥 河旅游开 发有限责 任公司 |
82.35 | 2003-4-8 | 370 | 郑直 | 奉节县永安镇 政路(县人大办 公楼5 楼) |
龙桥河旅游景区开 发与管理 |
B、中国高新参股子公司之基本情况如下表:
| 编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 例(%) |
编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 例(%) |
|---|---|---|---|---|---|
| 1 | 宁夏环星磁业有限公司 | 39.00 | 31 | 西安西格玛消防科技公司 | 10.00 |
| 2 | 新疆富纶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9.05 | 32 | 黑龙江强尔化技术开发公司 | 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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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青海铬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2.39 | 33 | 上海里奥纤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8.57 |
|---|---|---|---|---|---|
| 4 | 内蒙古蒙西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 32.00 | 34 | 黑龙江嘉峰绿色食品公司 | 7.90 |
| 5 | 青海海南稀土合金公司 | 31.92 | 35 | 绵阳市游仙茧丝绸有限公司 | 7.82 |
| 6 | 黑龙江双鸭山圣中药材公司 | 28.57 | 36 | 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 7.80 |
| 7 | 吉林延吉恒利科贸公司 | 28.57 | 37 | 大连凯飞化学股份公司 | 7.75 |
| 8 | 浙江春晖复合材料公司 | 27.50 | 38 | 兴安盟兴安兴发食品有限公司 | 7.70 |
| 9 | 深圳中深国际公司 | 25.00 | 39 | 西安大鹏生物科技公司 | 7.25 |
| 10 | 白城市兴牧胚胎生物公司 | 24.08 | 40 | 山东伦博发光材料公司 | 7.23 |
| 11 | 佛山冠丰公司 | 24.00 | 41 | 陕西神果药业公司 | 6.49 |
| 12 | 内蒙古盘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3.10 | 42 | 湖南安塑股份公司 | 6.07 |
| 13 | 绍兴亚美生物公司 | 23.01 | 43 | 哈尔滨同一堂药业公司 | 5.88 |
| 14 | 秦皇岛领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9.18 | 44 | 江苏高邮鸭集团公司 | 5.48 |
| 15 | 浙江万向纳德有限公司 | 19.11 | 45 | 湖南洞庭白杨林纸公司 | 5.00 |
| 16 | 烟台首钢磁性材料公司 | 18.64 | 46 | 陕西超群科技股份公司 | 4.40 |
| 17 | 成都力思特制药有限公司 | 18.00 | 47 | 重庆赛诺生物医药研究所 | 4.18 |
| 18 | 河南民众高新药业有限公司 | 16.67 | 48 | 浙江万向方向机股份公司 | 4.00 |
| 19 | 四川得阳科技公司 | 15.00 | 49 | 山东寻山水产集团公司 | 3.85 |
| 20 | 济南正昊聚酯有限公司 | 13.33 | 50 | 湖南正清制药公司 | 3.70 |
| 21 | 上海爱比视有限公司 | 13.27 | 51 |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 1.48 |
| 22 | 福建三明辉煌机械厂 | 13.00 | 52 | 深圳华晟达投资控股公司 | 0.81 |
| 23 | 湘西亿事达实业公司 | 12.10 | 53 |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公司 | 0.40 |
| 24 | 湖北八峰药化公司 | 11.10 | 54 | 上海双鹿电器股份公司 | 0.35 |
| 25 | 甘肃定西扶正制药公司 | 10.80 | 55 | 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公司 | 0.28 |
| 26 | 湖南洞庭药业公司 | 10.71 | 56 | 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公司 | 0.24 |
| 27 | 深圳华文印染有限公司 | 10.00 | 57 |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 0.10 |
| 28 | 厦门高闽实业公司 | 10.00 | 58 | 国泰君安管理有限公司 | 0.10 |
| 29 | 顺德银河摩托车实业公司 | 10.00 | 59 | 广东阳江华龙股份公司 | 0.17 |
| 30 | 通辽市通科种业公司 | 10.00 | 6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0.23 |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目前没有其他关联企业。
(二)高新张铜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北京京都 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在期间内发生 了如下重大关联交易:
1、因收购股权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2002 年5 月,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郭照相(宏晟公司法 定代表人)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收购张家港宏晟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的决议》,决定以2002 年3 月31 日为基准日,以宏晟公司经评估后的净 资产值为基础,分两次收购宏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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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3 月,高新张铜完成对宏晟公司其他股东所有股权的收购。2003 年 5 月23 日,宏晟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公司的注销手续,本次关 联收购行为已履行完毕。
2、因关联采购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1)2003 年3 月12 日,高新张铜与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料加 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高新张铜为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料加工双方协 商确认的铜加工产品。截止该合同履行完毕,高新张铜共为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加工进口电解铜1500 吨,发生的加工费用为2,503,298.64 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该项关联交易标的额未达到《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的需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数额,无须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决议。
(2)2004 年1 月2 日,高新张铜与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定《经营进口 废铜项目合作备忘录》,约定:协议双方以高新张铜的名义合作进口废铜贸易业 务,由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先期提供高新张铜资金300 万元用于开L/C 银行保 证金之用,双方在该合作项目中的职责、权限、效益分配和承担风险的义务在以 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书中详细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高新张铜经营原因上述《经营进口废铜项目合作备忘 录》并未实际发生。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高新张铜已将该款项归还高新国 贸。
(3)2003 年11 月8 日,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高新投资集团 (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 过高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从澳大利亚代理购买Schloemann 挤压机一套, 合同总价为1,860,000.00 美元,其中的565,000.00 美元作为安格鲁公司的投 资方英国安格鲁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资款,余额部分1,295,000.00 美元(折 人民币10,718,585.50 元)作为安格鲁公司的预付款支付。
2003 年10 月20 日,高新张铜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俞蔚东、 郭照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的《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高新投 资集团(香港)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的决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4)2005 年1 月10 日,高新张铜与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 为新国贸字〔2005〕02 号《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高新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采购1200 吨进口废铜,货物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相关税赋事宜按财政 部相关规定办理。
2005 年3 月26 日,高新张铜2004 年度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中国高新、姜 兆南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的《关于与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废 铜合作协议)》决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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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5 年2 月22 日,高新张铜与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进 口电解铜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总量不 超过2500 吨的电解铜,货物价格按期货市场电解铜价格确定,合同有效期至2005 年12 月31 日。
2005 年3 月26 日,高新张铜2004 年度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中国高新、姜 兆南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的《关于与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口电 解铜合作协议)》决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确认。
2、股东为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1)高新张铜股东为高新张铜之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A、2002 年9 月26 日,中国高新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一份编 号为(04147)农银高保字(2002)第0006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 中国高新为高新张铜在2002 年9 月26 日至2004 年9 月25 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 8000 万元之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业务之到期日不超过 2006 年9 月25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最高额担 保合同仍为其项下于2002 年9 月发生的30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B、2002 年9 月26 日,中国高新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一份编 号为(04147)农银高保字(2002)第0007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 中国高新为高新张铜在2002 年9 月26 日至2004 年9 月25 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 4500 万元之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业务之到期日不超过 2006 年9 月25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最高额担保合同已于2004 年9 月因担 保借款到期清偿而解除。
C、2003 年8 月25 日,中国高新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一份编 号为(04147)农银保字(2003)第0024 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中国高新 为高新张铜与中国农业银张家港市支行签订的(04147)农银借字(2003)第0024 号借款合同项下30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D、2006 年1 月18 日,中国高新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一份 32901200600001929 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中国高新为高新张铜与中国农 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签订的编号为NO32101200600001867 号《借款合同》项下 35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中国高新共为高新张铜9500 万元银行借款提 供保证担保。
(2)股东为高新张铜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A、2003 年7 月17 日,高新张铜股东郭照相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一 份编号为2003 年张中保字0717-2 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郭照相为张家港 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的2003 年张中信字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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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借款合同项下80 万美元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B、2003 年10 月21 日,高新张铜股东郭照相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一 份编号为2003 年张中保字1021-2 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郭照相为张家港 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的2003 年张中信字1021 号借款合同项下65 万英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偿还了上述 二笔银行外汇借款,高新张铜股东郭照相也不再为上述二笔银行外汇借款承担保 证责任。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在期间内没有发现高新张铜存在其他 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高新张铜的全体独立董事对高新张铜自成立以来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后,发表了如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关注了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 重大关联交易,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未发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全部重大关联交易 履行了完备的法定批准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关联方回避等方面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2006 年3 月5 日,高新张铜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高新张铜 监事会关于高新张铜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的决议,确认:“公司在从2003 年1 月1 日至本次会议召开日期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 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具备公允性,并已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1、高新张铜经2005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后之现行《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 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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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细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对董事的披露义务及董事 会的表决,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 条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 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 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前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 董事会提出关联董事的回避申请。董事提出的申请,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并申明某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的理由,董事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关系 的董事提出的关联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决议。董事会在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合同、 交易、安排进行审议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而不应该参加表决;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由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批准了该事项,公司 有权要求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该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2)对股东大会的表决,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 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且 应当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视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不同,分别由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对关联交易的执行,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二 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 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 可经审查后,与有关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即生效执行;但仍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 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 签订补充协议 (或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 或在经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4)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高新张铜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十二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0.5%的(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额计算),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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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的(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额计算),必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和《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 则。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五)高新张铜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关联方目前没有从事与高新张铜经营业务产生 同业竞争的业务。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2003 年3 月,高新张铜的发起人中国高新、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郭照相、许军、周建清和姜兆南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各发起人对 避免与高新张铜发生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现今没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 争的现象。
(2)本公司今后业务发展与股份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时,将把本 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以使不 可能对股份公司构成业务上的同业竞争。
(3)本公司(本人)除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以外,将不在中国任何地方以任 何方式投资或自营从事股份公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 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4)除非股份公司明示同意,本公司(本人)将不采用代销、特约经销、 指定代理商等形式经营销售其他商家生产的与股份公司产品有同业竞争关系的 产品。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之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与高新张铜产生同业竞争。
3、高新张铜的全体独立董事就高新张铜的同业竞争问题发表意见如下:“高 新张铜自设立以来,控股股东与高新张铜不存在同业竞争,其他持有公司 5%及 以上股份的股东也不存在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高新张铜全体关联股东均出具 了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合法、有效的”。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中已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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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关于高新张铜的主要财产
根据高新张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张铜的注册资本为10,800 万元。 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的验证,截止 2005 年12 月31 日,高新张铜净资产为232,531,067.47 元,总资产为 1,182,754,899.99 元。
(一)高新张铜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
1、根据高新张铜提供的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及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高新张铜共取得九处房产之所有权,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所有者 | 证书号码 | 房屋面积 (平方米) |
所在地 | 权利期限 (参照土地 证期限) |
取得方 式 |
他项 权利 |
|---|---|---|---|---|---|---|---|
| 1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35578 号 |
54910.9 | 张家港市杨 舍镇工业区 |
2051年7月 23日 |
股东投入 后扩建 |
已抵 押 |
| 2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41645 号 |
1557.93 | 张家港市杨 舍镇经济开 发区 |
2051年7月 23日 |
外购 | 无 |
| 3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41646 号 |
15044.11 | 张家港市杨 舍镇经济开 发区 |
2052年11月 19日 |
外购 | 已抵 押 |
| 4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41647 号 |
7716.74 | 张家港市杨 舍镇经济开 发区 |
2052年11月 19日 |
外购 | 已抵 押 |
| 5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41648 号 |
7750.61 | 张家港市杨 舍镇经济开 发区 |
2052年11月 19日 |
外购 | 已抵 押 |
| 6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41649号 |
10085.39 | 张家港市杨 舍镇经济开 发区 |
2052年11月 19日 |
外购 | 已抵 押 |
| 7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62348 号 |
14320.04 | 杨舍镇经济 开发区 |
2051年7月 23日 |
自建 | 无 |
| 8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68862 号 |
10493.85 | 杨舍镇工业 开发区 |
2052年8月 29日 |
自建 | 已抵 押 |
| 9 | 高新张铜 | 张房权证杨字 第00073059 号 |
7548.64 | 杨舍镇经济 开发区 |
2052年8月 29日 |
自建 | 已抵 押 |
2、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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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无自有房产,其目前生产经营场所为其承租高新张铜房产使用,具体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条第(七)项。
(二)高新张铜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 等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高新张铜提供的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高新张铜共取得以下六处国有土地之使用权:
| 编 号 |
国有土地使用 证号 |
面积 (平 方米) |
用 途 |
使用权 类型 |
座 落 | 终止日期 | 他项 权利 |
|---|---|---|---|---|---|---|---|
| 1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29 号 |
91667.10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级 开发区 |
2051.7.23 | 已抵 押 |
| 2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60 号 |
30985.7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级 开发区 |
2052.8.29 | 已抵 押 |
| 3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1 号 |
17450.6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杨 舍工业新区 |
2052.11.19 | 已抵 押 |
| 4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2 号 |
9443.1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杨 舍工业新区 |
2052.11.19 | 已抵 押 |
| 5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3 号 |
8602.3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杨 舍工业新区 |
2052.11.19 | 已抵 押 |
| 6 | 张国用(2002) 字第040074 号 |
11042.4 | 工业 | 出让 | 张家港市杨 舍工业新区 |
2052.11.19 | 已抵 押 |
2、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目前拥有注册证号为604524 号,核定使用商品 为第6 类“铜管、铜棒、铜排”的注册商标“张铜”、“ ”,有效期至2012 年7 月29 日。
3、专利权、专有技术
(1)专利权
2004 年8 月25 日,高新张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核发的第 637299 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管材刻字装置,专利号为 ZL 03 2 59908.0 号,专利申请日为2003 年7 月29 日。
2004 年9 月29 日,高新张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核发的第 646384 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为垂直连铸装置,专利号为ZL 03 2 59909.9 号,专利申请日为2003 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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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对管材刻字装置、垂直连铸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技 术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
(2)专有技术
根据高新张铜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高新张铜持有如下11 项专有技术:
| 技 术 名 称 | 取得方式 | 鉴 定 证 书 |
|---|---|---|
| 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旋压成型技术 | 自主开发 | 苏科鉴字〔2002〕第103号 |
| 高性能、高精度空调及制冷铜盘管加工技术 | 自主开发 | 苏科鉴字〔2002〕第328号 |
| 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及齿环耐磨机理研究成果 | 合作开发 | 苏科鉴字〔2002〕第212号 |
| 环保复塑铜水管成型技术 | 自主开发 | 苏经贸鉴字〔2002〕344号 |
| 超长铜镍合金冷凝管成型技术 | 自主开发 | 苏科鉴字〔2004]第429号 |
| 2200吨大挤压比、反挤压技术 | 自主开发 | |
| 大口径薄壁铜合金管液压直接扩径成型技术 | 自主开发 | |
| 铜合金管坯及铸锭电磁铸造技术 | 合作开发 | |
| 石蜡介质铜管接头成型技术 | 自主开发 | |
| 二元铜锌合金管加工方法 | 自主开发 | |
| 大吨位(5000吨)脱皮、水封、大挤压比挤压技术 | 自主开发 |
4、特许经营权
2001 年7 月10 日,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2001)苏外经贸 企审发登记字第088 号文批准,高新张铜于2002 年4 月2 日获取《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根据该资格证书核定,高新张铜获取的进出口经营 范围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 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三)高新张铜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据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的主要生产设备都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生 产资料,主要是:圆锯床、工频感应电炉、卧式挤压机、双动挤压机、卧式挤压 机、挤压轴、冷轧管机、轧管机、卧式铜管退火炉、台式光亮退火炉、电加热罩 式退火炉、辊底式退火炉、侧拉式拉机、圆盘拉机、倒立式高速圆盘拉机、复绕 机、水平缠绕机、联合拉拔机、液压半连续铸造机、工频感应有芯熔炉、双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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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电控系统、管材矫直机等。上述设备均放在高新张铜之生产场地内。
据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主 要生产设备都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资料,主要是:13 吨直管拉伸机、 挤压机、T 型接头成型机、弯管成型机、涡流探伤机、铜锭感应加热炉、金属圆 锯机、9 吨直管拉伸机等。上述设备均放在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生 产场地内。
(四)财产的产权纠纷
经本所律师审查及根据高新张铜董事会的承诺,高新张铜的上述主要财产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财产的取得方式
经本所律师合理审查并经高新张铜书面确认,高新张铜上述财产系股东投 入或以购买、自主建设或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了相应 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高新张铜拥有使用权的财 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高新张铜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合理审查,高新张铜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 司,上述资产系股东投入或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 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六)主要财产的抵押担保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高新张铜已经在其上述财 产中设定了以下担保或抵押:
1、2005 年 11 月 21 日,高新张铜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一份编号为 3870102005AF0001300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交通银行 苏州分行提供张国用(2002)字第 04002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张房权证字第 00035578 号房屋权证作为抵押物,为其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1 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 5500 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实际担保的银行 借款额为 5000 万元。
2、2006 年 1 月 26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006 年张中公司抵字 0126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中国 银行张家港支行提供绕线机、盘拉机,内螺纹成型机等机器设备为抵押物为高 新张铜与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的 2006 年张中字 0126 号《授信额度协议》 项下 25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实际担保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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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借款额为 2500 万元。
3、2006 年 5 月 23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一份编号为(2006) 进出银(宁信抵)字第 007 号《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中国 进出口银行提供张房权证杨字第 00041649、00041648、00041647、00073059 号 房屋权证及张国用〔2002〕字第 040072、040073、04007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2006)进出银(宁信合)字第 021 号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 5000 万元银行借 款提供抵押担保。
4、2005 年 10 月 21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一份编号为(2005) 进出银(宁信抵)字第 010 号《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向中国 进出口银行提供张房权证杨字第 00068862、00041646 号房屋权证及张国用 〔2004〕字第 040052 号、张国用〔2002〕字第 04007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2005)进出银(字信合)字第 073 号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 5000 万元银行借 款提供抵押担保。
除上述抵押与担保外,高新张铜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 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高新张铜的房屋土地租赁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生了如下房屋租赁事项:
1、2004 年 1 月 1 日,高新张铜与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房 协议》,约定:高新张铜向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位于杨舍镇工业新区 的 4999.05 平方米生产厂房及 543 平方米办公楼,租用期限为 3 年,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1 日,年租金生产厂房 100 元/平方米、办公楼房 150 元/平方米,每年 12 月前结清。
2、2005 年 1 月 1 日,高新张铜与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一 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张铜将位于杨舍镇工业新区的水管车间出 租给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租用期限为 2 年,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年租金为 80 万元,租金交纳方式为每年 12 月 25 日 前结清。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向他人出租房屋都取得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 批准。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十一、高新张铜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高新张铜的重大合同
根据高新张铜的生产经营状况,本所律师认为下列合同为对高新张铜的生产 经营活动有影响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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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借款合同
| 编 号 |
签订时 间 |
借款合同 号 |
贷款银行 | 贷款到 期日 |
贷款利率 | 贷款金额 (万元) |
保证方式 |
|---|---|---|---|---|---|---|---|
| 1 | 2005 年 11 月22 日 |
38702020 05M10001 1400 |
交通银行 苏州分公 司 |
2006 年 11 月21 日 |
月利率5.115‰ | 500 | 由编号为 3870102005AF0001300 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 押担保 |
| 2 | 2005 年 11 月30 日 |
38701020 05M10001 2100 |
交通银行 苏州分公 司 |
2006 年 11 月29 日 |
年利率6.138% | 1000 | 同上 |
| 3 | 2005 年 12 月1 日 |
38701020 05M10001 2200 |
交通银行 苏州分公 司 |
2006 年 11 月30 日 |
年利率6.138% | 1000 | 同上 |
| 4 | 2005 年 12 月7 日 |
38701020 05M10001 2400 |
交通银行 苏州分公 司 |
2006 年 12月7日 |
年利率6.138% | 2500 | 同上 |
| 5 | 2006年3 月24 日 |
2006 年借 字0324 号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张家 港支行 |
2007 年3 月23 日 |
年利率5.58% | 2500 | 根据2006 年张中公司保 字0126-1 号、2006 年张 中公司保字0126-2 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2006 年 张中公司抵字0126 号《最 高额抵押合同》由江苏张 铜、张家港暨阳有色金属 厂提供保证担保;高新张 铜提供抵押物担保 |
| 6 | 2006年4 月6 日 |
(2006) 12301004 06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张家港支 行 |
2007 年4 月5 日 |
月利率5.58‰ | 3000 | 根据江苏张铜与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家港支行签订的《保证合 同》,由江苏张铜提供保 证担保 |
| 7 | 2005年5 月23 日 |
(2006) 进出银 (宁信 合)字第 021号 |
中国进出 口银行 |
2007 年 10 月23 日 |
年利率4.05% | 5000 | 由编号为(2006)进出银 (宁信抵)字第007 号《抵 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
| 8 | 2005 年 10 月21 日 |
(2005) 进出银 (宁信 合)字第 073号 |
中国进出 口银行 |
2006 年 10 月21 日 |
年利率3.78% | 5000 | 由编号为(2005)进出银 (宁信抵)字第010 号《抵 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
| 9 | 2006年3 月30 日 |
(2006) 年(宁营 部短贷) 字(第23) 号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
2007 年3 月29 日 |
年利率5.58% | 2500 | 根据(2006)年(宁营部 保证)字(第09)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由江苏张 铜提供保证担保 |
| 10 | 2002 年 10 月25 日 |
(04147) 农银借字 (2002) 第0023 号 |
中国农业 银行张家 港市支行 |
2006 年9 月25 日 |
年利率7.425% | 3000 | 根据(04147)农银保字 (2002)第0003 号最高 额担保合同由中国高新 提供保证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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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2003年8 月25 日 |
(04147) 农银借字 (2003) 第0024 号 |
中国农业 银行张家 港市支行 |
2006 年9 月25 日 |
年利率7.425% | 3000 | 根据(04147)农银保字 (2003)第0024 号担保 合同由中国高新提供保 证担保 |
|---|---|---|---|---|---|---|---|
| 12 | 2006年1 月18 日 |
32101200 60000186 7 |
中国农业 银行张家 港支行 |
2006 年 12月5日 |
年利率6.138% | 3500 | 根据32901200600001929 号保证合同由中国高新 提供保证担保 |
| 13 | 2006年3 月3 日 |
05126400 12060016 -01 |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石路支行 |
2007 年2 月20 日 |
年利率5.58% | 3000 | 根据0512640012060015- 保最高额担保合同由江 苏张铜提供担保 |
| 14 | 2006年3 月3 日 |
05126400 92006001 5-01 |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石路支行 |
2007 年3 月3 日 |
年利率5.58% | 3000 | 同上 |
| 15 | 2006年1 月9 日 |
(2006) 信苏贷字 第0009 号 |
中信银行 苏州分行 |
2006 年7 月9 日 |
年利率5.22% | 3000 | 根据(2006)信苏高保字 第0009 号由江苏张铜提 供保证担保 |
| 16 | 2006年4 月21 日 |
(2006) 银贷字第 060316 号 |
中信银行 无锡分行 |
2006 年 11 月21 日 |
年利率5.86% | 3000 | 根据(06)银保字第 060316 号担保合同由江 苏张铜提供保证担保 |
| 17 | 2005 年 12 月28 日 |
1122027- 2005 年 (沙洲) 字0729 号 |
中国工商 银行张家 港市支行 |
2006 年6 月12 日 |
年利率5.742% | 2500 | 根据11020270-2005 年沙 洲(保)字0209 号《保 证合同》由江苏张铜提供 保证担保 |
| 18 | 2005 年 12 月21 日 |
1102027- 2005 年 (沙洲) 字0723 号 |
中国工商 银行张家 港市支行 |
2006 年6 月22 日 |
年利率5.742% | 2500 | 根据11020270-2005 年沙 洲(保)字0207 号《保 证合同》由江苏张铜提供 保证担保 |
2、抵押合同
本所律师已经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条第(六)款详细披露了高新 张铜的抵押合同。
3、产品购销合同:
| 产品销售合同 | |||||||
| 编号 | 合同号/ 合同类 型 |
销售 方 |
采购方 | 合同金额/定价 方式 |
标的物 | 合同期限 | 交货时间 |
| 1 | 年度委 托合作 协议 |
高新 张铜 |
广东美的 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 |
供应25000 吨铜管其中:内螺纹管 17500 吨、光管7500 吨,07、08 年度依此类推。货品价格按上月上 海期货交易中心平均铜价+加工 费确定 |
2005 年10 月 18 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销售旺季 每月供应不 少有3000 吨 |
|
| 2 | 年度委 | 高新 | TCL 空调器 | 供应2500 吨钢管,其中:内螺纹 管2000 吨、光管500 吨。货品价 |
2005 年11 月 30日至2006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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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 托合作 协议 |
托合作 协议 |
张铜 | (中山)有 限公司 |
(中山)有 限公司 |
格按送货当月上海期货交易中心 平均铜价+加工费确定 |
格按送货当月上海期货交易中心 平均铜价+加工费确定 |
格按送货当月上海期货交易中心 平均铜价+加工费确定 |
年8 月31 日 | 定,销售旺季 每月供应不 少有400 吨 |
定,销售旺季 每月供应不 少有400 吨 |
||
|---|---|---|---|---|---|---|---|---|---|---|---|---|
| 3 | 年度委 托合作 协议 |
高新 张铜 |
青岛海尔 零部件采 购有限公 司 |
供应内螺纹管及光管10000 吨。货 品价格按上海期货交易中心上一 月平均铜价+加工费确定 |
2005 年9 月1 至2006 年9 月1 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4 | 齿环坯 料购销 合同 |
高新 张铜 |
上海汽车 齿轮厂 |
齿环坯料,供货量按订单确定,货 品价格按长江现货三月平均铜价 +加工费确定 |
2006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 1 月1 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5 | 齿环铜 管购销 合同 |
高新 张铜 |
长春市永 新精锻齿 轮厂 |
同步器齿环铜管,供货量按订单确 定,货品价格按送货当月上海期货 交易中心平均铜价+加工费确定 |
2006 年1 月9 日至2006 年 12 月31 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6 | 买卖合 同 |
高新 张铜 |
无锡市林 源热交换 器有限公 司 |
铝黄铜管,供货量按订单确定,货 品价格按订单确定日上海长江有 色金属交易市场铜、铝、锌的现货 平均价格+加工费 |
2006 年4 月 18 日至2006 年12 月31 止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7 | 代理与 经销协 议 |
高新 张铜 |
北京中建 恒基贸易 有限公司 |
铜水管、复塑铜水管、铜水管接件, 货品价格按下订单之日和前后个 五个工作日上海长江有色金属交 易市场现货平均价格+加工费 |
2003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 12 月31 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8 | 基本供 货合同 |
高新 张铜 |
浙江三花 集团有限 公司 |
铜管、黄铜水管,供货量按订单确 定,货品价格按前半月上海长江有 色金属交易市场现货平均价格+ 加工费 |
2005 年10 月 1 日至2006 年12 月31 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原则每月 不少于300 吨 |
||||||
| 9 | 外销合 同 |
高新 张铜 |
KEMYA HOUSE INTERNA TIONAL |
蚊香盘管51,000盘(约合2506.78 吨) |
2006年4月 12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10 | 外销合 同 |
高新 张铜 |
SIDEM | 铝黄铜管3780.22吨 | 2006年2月 25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11 | 外销合 同 |
高新 张铜 |
YANG BO CO., LTD |
铝黄铜管3000.00吨,镍白铜 C70600 500吨,C71640 2000吨 |
2006年3月 24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12 | 外销合 同 |
高新 张铜 |
GOOMAN | 螺纹铜管2177.28吨 | 2006年4月 24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13 | 外销合 同 |
高新 张铜 |
SEYMOU R INDUSTRI AL LTD |
铜水管2378.55吨 | 2006年1月 22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14 | 蚊香盘铜管1824.944吨 | 2006年1月2 日 |
具体供货日 期按订单确 定 |
|||||||||
| 原料采购合同 | ||||||||||||
| 编 | 合同 号 |
销售方 | 采购 方 |
合同金额/定价方式 | 标的物 | 交货时间 | 合同有效 期 |
|||||
| 1 | 06WXJ S0113 |
万向资源 有限公司 |
高新 张铜 |
按每个月上海期交所 平均价为依据,按平水 铜升水300 元/吨、升 |
1500 吨 /月,共 计 |
每个月起第二个月的 20 日至第三个月19 日,1500 吨/月,共计 |
2006 年1 月13 日至 2007 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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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铜升水400 元/吨 | 18000 吨/ 年 阴极铜 |
18000 吨/年。 | 月19 日 | ||||
|---|---|---|---|---|---|---|---|
| 2 | 工业 品买 卖合 同 |
深圳市金 牛金属现 管网络交 易市场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
高新 张铜 |
按订单提供日交易中 心交易价协商确定 |
月供 1000 吨 电解铜 |
按订单确定供货时间 | 2006 年1 月3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
| 3 | 工业 品买 卖合 同 |
上海普锐 奇国际贸 易有限公 司 |
高新 张铜 |
按订单日上海现货价 协商定价 |
月供 1000 吨 电解铜 |
根据订单确定 | 2006 年1 月5 日至 12 月31 日 |
| 4 | 购销 合同 |
深圳市金 中钢工贸 有限公司 |
高新 张铜 |
按每个月上海期交所 平均价为依据,按平水 铜升水350 元/吨、升 水铜升水450 元/吨 |
1000 吨 /月阴 极铜 |
第一个计价月(2 月1 日至28 日)供货时间 为3 月16 日至4 月15 日,供货1000 吨,以 后供货依此类推 |
2006 年1 月18 日至 2007 年3 月15 日 |
| 5 | 国际 采购 合同 |
Corporaci on nacional del cobere |
高新 张铜 |
点价 | 月供 500 吨 电解铜 |
根据订单确定 | 2005 年4 月至2006 年12 月 |
4、其他合同:
(1)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A、2006 年6 月,高新张铜与渤海证券签订了一份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聘请渤海证券作为其本次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高新张铜提供保荐服务。协议同时对协议双 方的其它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B、2006 年6 月,高新张铜与渤海证券券签订了一份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协议。协议约定,高新张铜聘请渤海证券为其本次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承销机构,本次发行的承销起始日和承销截止日以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日期执行。协议同时还对股票承销及发行的方式、承销的费用及协议 双方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保险合同
A、2005 年9 月19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 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单号为PQZA200532059700000073 号。保单约定, 高新张铜为其价值65,360,000.00 元的固定资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为2005 年10 月1 日至2006 年9 月30 日,投保 费用为256,211.20 元。
B、2005 年9 月19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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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单号为PQZA200532059700000074 号。保单约定, 高新张铜为其价值17,460,000.00 元的固定资产向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为 2005 年12 月21 日至2006 年12 月20 日,投保费用为68,443.20 元。
C、2006 年3 月14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 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单号为2193100240101060008 号。保单约定, 高新张铜为其价值98,000,000.00 元的房屋建筑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为2006 年3 月14 日至2007 年3 月14 日,投保 费用为147,000.00 元。
D、2006 年3 月30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一份《财产险保险单》,保单号为ASUZ53102506B000023H 号。保单约定,高新张 铜为其价值102,157,773.60 元的仓储物品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财产险,保险期限为2006 年3 月30 日至2006 年9 月29 日,投保费用为 25,749.36 元。
E、2005 年12 月15 日,高新张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 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单号为PQZA200532059700000093 号。保单约定, 高新张铜为其价值32,417,172.00 元的固定资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为2005 年12 月16 日至2006 年12 月15 日,投 保费用为50,466.50 元。
(3)技术协议
2006 年2 月20 日,高新张铜与大连理工大学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高新张铜与大连理工大学合作开发BFe10-1-1 合金管及铸锭铸造新 技术的研究,合作期间为2006 年3 月至2007 年2 月,研究成果之知识产权及使 用权由双方共有,相关利益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的上述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合同都是在正常生产经营 中发生的,高新张铜所签订的上述合同以及其他正常生产经营中所签订的合同是 合法有效的,其履行目前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高新张铜,不存在重大合同主体 变更的情形。
(三)高新张铜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和高新张铜出具的承诺证明,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高新张铜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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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和本所 律师核查,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高新张铜应付中国高新控股子公司高新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1,460,390.83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款项是由于高新张铜向中国高新控股子公司高新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原料采购所产生的货款,系高新张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除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九条第(二)款第2 项披露的 情况外,高新张铜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高新张铜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05 年12 月31 日,高新张铜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2,379,033.13 元,其他应 收款余额为19,934,443.98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应付款较大金额款项主要 为高新张铜委托加工应付加工费共计6,781,951.11 元;其他应收款的较大额款 项的发生原因是:上海连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保证金及收益 15,950,000.00 元;上市中介机构,上市费用2,035,971.20 元;江苏省电力公 司张家港供电公司,预付水电费1,619,112.40 元;香港销售点备用金500,000.00 元;应收出口退税279,133.54.00 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而发生,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
十二、高新张铜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已发生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 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 已发生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根据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 0352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合理审查,高新张铜自变更设立以来并未发生 出售其重大资产之行为,发生了如下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1)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债权共48,752,202.10 元,并承担债务225,164.06 元。
1999 年11 月10 日,张铜有限公司与江苏张铜签订《承债收购协议》,协议 内容为:张铜有限公司以收购形式购买江苏张铜的可处置闲置设备及部分可处置 对外债权;收购的具体标的由协议双方根据各自企业的实际需要协商后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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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过程双方确认基本按分批收购的形式操作,即对江苏张铜可转让而张铜有限公 司需要的设备及债权双方确认一批转让一批;资产转让时以江苏张铜帐面值作为 转让价格(土地价格参考转让时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资产的转让生效 条件以协议双方对转让标的交接清单进行确认为准;对于转入张铜有限公司的原 江苏张铜债权,江苏张铜同意如张铜有限公司在承接相应债权后截止2002 年底 仍无法实现,则所有不可实现债权都由张铜有限公司退还江苏张铜;江苏张铜保 证对所转让的设备及债权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并须协助张铜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设 备及债权的过户手续。
根据以上《承债收购协议》,截止2001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分五批对江 苏张铜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了收购,具体为:1999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 苏张铜的部分设备,双方交接确认价格为4,956,793.19 元;2000 年8 月,张铜 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房屋及土地,其中房屋的交接确认价格为 13,914,564.54 元,土地的交接确认价格为22,000,000 元; 2000 年12 月,张 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应收账款并附带承担江苏张铜的部分债务,其中 应收帐款双方交接确认价格为2,319,945.90 元,承担债务225,164.06 元; 2001 年5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应收账款,双方交接确认价格为 2,427,419.9 元;2001 年12 月,张铜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张铜的部分房屋,双方 交接确认价格为3,358,642.63 元。
鉴于高新张铜实际收购的原江苏张铜的应收债权3,133,234.80 元在2002 年年底前仍无法实现,2002 年12 月,高新张铜将该债权依双方《承债收购协议》 的约定退还给江苏张铜。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审查,除前述退还的债 权外,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承债收购协议》项下高新张铜所收购的其他债 权均已实现。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审查,截止本律师报告出具日,上述《承债 收购协议》项下的设备、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已依法过户至高新张铜名下。
(2)收购宏晟公司100%的股权
宏晟公司原系由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与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1999 年12 月,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局登记注册, 注册号:企合苏苏总字第005083 号,注册资本760 万美元,其中张家港市农具 五金厂出资304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出资456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空调用铜管。
A、高新张铜根据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收购张家港 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决议》;宏晟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张家港市农具五 金厂、龙升(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高新张铜与张家 港市农具五金厂、龙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出资转让协议书》;张家 港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张外经企(2002)224 号《关于张家港宏晟金属 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方股权转让的批复》,依据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京都评报字(2002)第030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分别以2505.316 万元、3757.974 万元的价格先后分两次受让了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龙升(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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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宏晟公司40%、60%的股权。根据苏公S(2002)B101 号 《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03 年3 月27 日,高新张铜先后分二次向 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龙升(香港)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
2002 年11 月29 日,张家港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张外经企(2002)362 号文《关于张家港市宏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合营〈合同〉的批复》批准, 同意宏晟公司投资双方提前终止合营《合同》,解散合营公司。2003 年5 月23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4020)外投注销(2003)第05220000 号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核准宏晟公司注销。
至此,高新张铜完成对宏晟公司的全部收购。
B、基于高新张铜在收购宏晟公司期间宏晟公司自收购评估基准日至收购结 束日之间尚存在较大的经营亏损。2003 年3 月5 日,高新张铜、龙升(香港) 有限公司及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三方就高新张铜收购宏晟公司股权期间宏晟公 司亏损的承担问题达成了《出资权转让补充协议》。2003 年7 月24 日,根据《出 资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龙升(香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农具五金厂将高 新张铜收购宏晟公司期间应由两方承担的宏晟公司经营亏损合计 16,094,303.09 元打入高新张铜帐户。
C、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高新张铜全部收购宏晟公司,原宏晟公司的进 口机器设备中尚有若干设备处于进口设备海关监管期内,这些设备分别是:2860 吨双动挤压机1 套、K2P-IB 型联合拉拔机1 台、MAC-175 型涡流探伤仪5 台、 联合拉拔机液压系统2 台及联合拉拔机电控系统2 台。2003 年3 月18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就上述海关监控期内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向 高新张铜出具了编号为Z23003B00779 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该证明内 容为:“根据海关总署的署税(1997)1062 号文,南京海关依申请给予高新张铜 收购的上述海关监管期内设备“关税及增值税全免”的税收待遇”。
(3)投资设立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02 年2 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外经贸苏府资字〔2002〕37203 号文 的批准,高新张铜与英国安格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25 英镑设立张家港 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中高新张铜出资72 万英镑,占注册资本的57.6%; 英国安格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资53 万英镑,占注册资本的42.4%。
2003 年11 月12 日,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张外经资(2003) 254 号《关于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的部 分条款的批复》的批准,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5 万英镑 调整至193.39 万英镑,其中高新张铜出资111.39 万英镑,占注册资本的57.6 %;英国安格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资82 万英镑,占注册资本的42.4%,上述 出资由合资双方分四期出资到位。
根据苏州天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 年3 月27 日、2003 年7 月31 日、2004 年1 月 19 日、2005 年7 月29 日出具的天和验字(2002)第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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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天和验字(2003)第035 号、天和验字(2004)第018 号、天和验字(2005) 第305 号《验资报告》的验证,截至2005 年7 月1 日,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高新张铜、英国安格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投入的四期出资共 计193.39 万英镑。
2005 年8 月16 日,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企合苏苏总字第01104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 为193.39 万英镑(实收资本193.39 万英镑),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 经营范围为:生产水暖及制冷行业用复合铜管系列产品及其他管接件等铜复合材 料,销售自产产品。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设立后进行的上述收购资产及对外投资事宜,符合 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的规定,且都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手续,该等事宜 不会对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形成法律障碍。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据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和高新张铜对本所律师的说明,高新张铜目前没有其他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高新张铜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高新张铜章程的制定
2001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代表10,800 万股股份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参加了会议,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 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代表10,800 万股股份的股东或授权 代理人(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赞成,大会作出了通过《高新张 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同意将该章程作为高新张铜的正式章程。 该章程已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确认:高新张铜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 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高新张铜设立时《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是 合法有效的。
(二)高新张铜章程的修改
根据高新张铜提供的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本所律 师核查,高新张铜自设立以来对其《公司章程》还进行了如下修订:
1、2003 年1 月6 日,高新张铜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的决议。和原《公司章程》相比,高新张铜重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修订:(1)对公司经营范围参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行 了修订;(2)将公司独立董事增加至三人;(3)对公司副董事长之相关职权进行 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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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该修订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已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2006 年5 月12 日,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决议,代表高新张铜股份总数10800 万股的股东一致同意根据《公 司法》、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6]38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对高新张铜原有《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和原《公司章程》相比,高新张铜重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主要在 以下方面做了修订: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总经理担任;(2)对公司发起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条 件做了修订;(3)对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及购回股 票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做了修订;(4)对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股东的撤销权和诉讼 权做出详细规定;(5)增加公司营销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6)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监事的职权做了修订;(7)对公司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做出明确规定;(8)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召集和召开等内容做了修订;(9)对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做了修订;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程序等内容做了修订按照新《公司法》 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了重新界定等。该次章程修正案已在江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上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程序上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以及高新张铜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所修改的内容也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的规定,高新张铜设立以 来对其《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是合法、有效的。
(三)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 第八十二条要求载明的事项,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 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 则。
本所律师确认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在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上市公司的条款后制定的,其内 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1、2003 年4 月16 日,高新张铜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实 行的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将该章程作为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 成后将使用的公司章程。
2、2006 年5 月12 日,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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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对原上市后实行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 章程作为上市后的公司章程使用。
本所律师审查了该章程内容后认为,该章程是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完成后将使用的公司章程,该新的公司章程与高新张铜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司 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部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其内容共十二章二百三十九 条,已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正 文的内容进行重大修改或者删除,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注释部分根 据高新张铜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高新张铜上市将使用的公司章程还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规定作了修订和完善,对相关制度(如征集投票权制度、董事会召开程序、股 东大会召开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现行的《公司章程》和拟定的《公司章程》(草案), 系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修订,符合我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的规定。
十四、高新张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高新张铜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的查验,高新张铜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高新张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监事会为高新张铜的监督机构,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2 名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为高新张铜的经营决策机构,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 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实施股 东大会决议。
高新张铜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除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是高新张铜董事长俞蔚东外,其 他各委员会的召集人都是高新张铜的独立董事。
4、高新张铜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 事会负责,现由高新张铜董事李敬华担任。
5、总经理负责高新张铜的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高新张铜目前聘有总经理1 名,由高新张铜副董事长郭照相兼任,副总经理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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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新张铜董事会现聘有财务负责人1 名,现由高新张铜董事李美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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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新张铜董事会现聘有营销总监1 名,现由John Lee(加拿大籍)担任。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高新张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 年5 月15 日,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2006 年5 月12 日,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股东 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出席股东大会的程序、股东大会的召集、股 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一系列内容。
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2 年5 月15 日,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 规则》
2006 年3 月5 日,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董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制订(董事会秘书制度)》的 决议。
2006 年5 月12 日,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董事的 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其职权、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董事长的产生 及职权,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召开、议事规则、表决方式、作出决议、会议 记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内容。
3、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 年5 月15 日,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 规则》。
2006 年3 月5 日,高新张铜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2006 年5 月12 日,高新张铜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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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决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现行的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监事 会的构成、监事的义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规则、表 决程序、决议、会议记录等内容。
4、《总经理工作细则》
2002 年4 月10 日,高新张铜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高新张铜的《总 经理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现行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详细规定了:总经 理的聘任与解聘、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总经理的机构设置、总 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的报告事项、总经理的奖惩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高新张铜具有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上述规则内容符合相关《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高新张铜自2001 年12 月变更设立以来,召开创立大会一次,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六次;董事会召开会议十四次;监事会召开会议十一次。
本所律师审核了高新张铜所提供的全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资料, 确认:
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高新张铜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
本所律师审阅了高新张铜提供的高新张铜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相关事项决策权的决议》;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的《关于对董事会授权的决议》;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宜的决议》;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供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2004 年在信贷额度内贷款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 宜》的决议;200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供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2005 年在信贷额度内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的决议;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对董事会授权事宜》的决议;2005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06 年在信贷额度内贷款的议 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的决议及高新张铜第一届董事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对董事长授权的决议》、《总经理工作细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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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授权行为符合我国 《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内容合法,行为真实、有效。
十五、高新张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高新张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高新张铜《公司章程》规定,高新张铜现有董事会成员9 人,其中独立 董事3 人;监事会成员3 人,其中职工监事1 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1 人;副总 经理3 人;董事会秘书1 人;财务总监1 人;营销总监1 人,具体任职情况为:
| 编号 | 姓名 | 职务 |
|---|---|---|
| 高新张铜董事会 | ||
| 1 | 俞蔚东 | 董事长 |
| 2 | 郭照相 |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
| 3 | 程国良 | 董事 |
| 4 | 许 军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 5 | 李美蓉 | 董事兼财务总监 |
| 6 | 李敬华 |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
| 7 | 黄泰岩 | 独立董事 |
| 8 | 石力开 | 独立董事 |
| 9 | 孙芳城 | 独立董事 |
| 高新张铜监事会 | ||
| 1 | 姜秉河 | 监事会主席 |
| 2 | 蔡建荣 | 职工监事 |
| 3 | 郭汝平 | 监事 |
| 高新张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周建清 | 副总经理 |
| 2 | 蒋卫民 | 副总经理 |
| 3 | John Lee | 营销总监 |
根据高新张铜董事会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审查,高新张铜的所有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新张铜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没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者;没有担任过被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该公司被破产 清算完毕未逾三年者;没有担任过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三年者;没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者;无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者;也没有现任国家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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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董事、监事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和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新张铜除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的两名董事兼任外,董事会成员均不 兼任公司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二)高新张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内发生 了如下变更:
1、董事变更
2004 年12 月20 日,高新张铜200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俞蔚东、郭 照相、程国良、许军、李美蓉、李敬华、黄泰岩、石力开、孙芳城为高新张铜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黄泰岩、石力开、孙芳城为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04 年12 月22 日召开的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俞蔚东为 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郭照相为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2、监事变更
2004 年12 月20 日,高新张铜200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姜秉河、郭 汝平为高新张铜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高新张铜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监事 蔡建荣共同组成高新张铜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2004 年12 月22 日召开的高新张铜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姜秉河为 高新张铜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2004 年12 月22 日召开的高新张铜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郭照相担 任总经理;许军、蒋卫民、周建清担任副总经理;李敬华担任董事会秘书;李美 蓉担任财务总监;John Lee 担任营销总监。
经本所律师查验,高新张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及更换 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高新张铜的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高新张铜的现任独立董事为黄泰岩、石力开、孙芳城
黄泰岩先生:男,汉族,生于1957 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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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大学中国民营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 年中国教育 部人文社会科学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杂志主编;中 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北京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副会长;首都经济研 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辽宁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等三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石力开先生:男,汉族,生于1937 年,清华大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建设部建筑金属应用技术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1 年起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曾任国家八六三计划新材料专家委员会委员、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发展规划“材料先进制备、成形与加工的科学基础”项目首席科学家。
孙芳城先生:男,汉族,生于1963 年,注册会计师,财政部科研所会计学 博士研究生。历任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主任,现为重庆工学院副院 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重庆市会计学会副会长,重庆 市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教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重 庆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市高等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委员、管理学科组组长,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 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独立董事。主要从事会计学和公司监管等方面的研究。
2、独立董事的职权
根据高新张铜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对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做出了如下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 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 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 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现任独立董事都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五年以 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高新张铜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 职权范围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高新张铜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高新张铜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6)第 0352 号《审计报告》,高新张铜的税种与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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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按应税收入17%计缴;
(2)营业税,按租金和资金占用费收入5%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额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4%计缴;
(5)企业所得税,高新张铜的税率为33%;高新张铜的控股子公司张家港 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目前正处于税收优惠期,实际税率为 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高新张铜目前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北京京都 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审查,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高新张铜共享受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年产2500 吨(一、二期)空调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享 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出具的第000004 号、000005 号《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苏地税二技 审[2000]251、252 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张地税直(2001)第1 号文《张家港市地方 税务局务局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批复》的批准及张家港地方税务局 的核定,高新张铜在1999、2000 年度共享受“年产2500 吨(一、二期)空调铜 盘管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合计4,790,279.35 元。
具体详见本所律师于2003 年10 月22 日为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 项。
2、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享受抵免企业所得 税优惠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出具的投资确认[2002]009 号《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苏地税二技审 [2002]299 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及张家港 市地方税务局的核定,高新张铜在2001、2002、2003 年度共享受“高效节能内 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合计11,646,234.00 元。
具体详见本所律师于2003 年10 月22 日为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 项及本所律师于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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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 月26 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九条。
3、3000 吨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享受抵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3 年1 月27 日,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002298 号《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确认,高新张铜 3000 吨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 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2275 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公司按规定到有关 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2003 年11 月12 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苏地税二技审〔2003〕217 号《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批准,高新张铜的3000 吨高 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施该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 备准予享受有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 年12 月18 日核定,高新张铜3000 吨高效节 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总额为1468 万元。
根据北京京都专字(2006)第252 号《主要税种计缴、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在2003、2004 年度共享受“3000 吨高效 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合计 5,872,000.00 元。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高新张铜享有的上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的税收优惠已经取得了有权税务机关的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技术改造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高新张铜享有的财政补贴
根据北京京都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3]第0788 号《审计报告》、北京京都 审字(2006)第0352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审查,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高新张铜共享受了如下财政补贴:
1、2004 年12 月15 日,高新张铜根据其与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订的《苏州市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协议书》,取得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拨付的1 万元关于2 万吨环保铜水管技术项目资助。
2、2005 年9 月,高新张铜所生产的“张铜牌高精度铜管材(内螺纹管)”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5 年12 月28 日,高新张铜根据张家港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张政办〔2005〕103 号《转 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的通知>的通 知》,收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100 万元的奖励。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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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真实、有效。
(四)高新张铜的纳税情况
1、2005 年12 月31 日,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出具了《完税证明》,证明:“高 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局管辖企业,税务登记号为:320582734417390。截至 证明之日:(1)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交清所有应缴税款;(2)高新张铜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纳税,未存在任何因偷税、漏税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 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2、2005 年12 月31 日,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了《完税证 明》,证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局管辖企业,税务登记号为: 320582734417390 截至证明之日:(1)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交清所有应 缴税款;(2)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纳税,未存在任何因偷税、漏税或违反 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五)高新张铜本次发行申报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的审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在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中报 送了高新张铜2003、2004、2005 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中国高新2005 年原始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本次高新张铜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 件中报送的2003、2004、2005 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报送当地税务 机关的相一致,中国高新2005 年原始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与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的相一致。
十七、高新张铜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高新张铜的环境保护
1、高新张铜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高新张铜主要从事空调制冷用铜管、铜水管及管件、铜合金系列产品的生产 和销售。高新张铜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的情况,在项目建设时, 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高新张铜在生产和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工业和生活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均 得到了妥善处理,未对厂区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高新张铜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根据高新张铜200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 项目的决议》和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 《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决议,高新张铜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 拟投资项目为:20000 吨环保铜水管技改项目;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 技改项目;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工程项目;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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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技改项目;高精度黄铜棒工程项目;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
据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经得到有关环境保护 有权机构的批准:
(1)2002 年3 月4 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苏州市城建环保学院环境影响 评价室编制的《年产20000 吨复塑铜水管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 行审批和验收,同意高新张铜投资20000 吨复塑铜水管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 设。
(2)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02 年5 月21 日以苏环建[2002]76 号文《关 于对年产4000 吨高强耐磨铜合金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以及1080万件齿环工程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该项目申 请立项。
(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02 年11 月14 日以苏环建函[2002]288 号《关 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环境影响申报表的审核 意见》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该项目申请立项。
(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02 年11 月14 日以苏环建函[2002]289 号《关 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项目环境影响申报 表的审核意见》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该项目申请立项。
(5)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02 年11 月14 日以苏环建函[2002]297 号《关 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高精度黄铜管及黄铜棒工程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的 审核意见》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该项目申请立项。
2006 年3 月2 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以苏环评验〔2006〕47 号《关于对高 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000 吨高强耐磨铜合金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以及1080 万件齿环工程等三工程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审查意见》确认,高新张 铜拟投资的高强耐磨铜合金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项目、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 铜盘管技改项目、环保同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可以正式 投入生产。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 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二)高新张铜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的处罚
2003 年3 月24 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苏环便管(2003)48 号文《关于 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确认,高新张铜近五年来能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各项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了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高新张铜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 的行政处罚,也未发生过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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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5 月26 日,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证实“高新张铜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张家港安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认 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水、气、声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达到了国家规 定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处理,2002 年以来没有因违反环保方面的规 定受到环保的处罚”。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和本所律师调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高新张 铜未发生过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事件。
(三)高新张铜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高新张铜的技术监督标准
高新张铜的产品主要系空调及制冷用铜管、铜水管及管件、铜合金管等。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目前执行的产品技术监督标 准如下:
| 编号 | 产品名称 | 标准颁布机关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
| 1 | 挤制铜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1528-19973 |
| 2 | 拉制铜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1527-1997 |
| 3 | 空调机换热器铜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17791-1999 |
| 4 | 制冷及空调用高效内螺 纹铜管 |
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 有色金属行 业标准 |
YS/T 440-2001 |
| 5 | 空调及制冷用无缝铜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17791-1999 |
| 6 | 拉制黄铜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1527-1997 |
| 7 | 铜及铜合金毛细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1531-94 |
| 8 | 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18033-2000 |
| 9 | 热交换器用铜合金无缝 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8890-1998 |
| 10 | 铜管接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监督局 |
国家标准 | GB/T 11618 |
| 11 | 覆塑铜管 | 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 行业标准 | YS/T 451 |
| 12 | 冰箱用高清洁度铜管 | 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 行业标准 | YS/T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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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同步器齿环用高强耐磨 复杂黄铜管 |
高新张铜 | 企业标准 | Q/320582 ZT7 |
|---|---|---|---|---|
| 14 | 精细高效节能内螺纹铜 管 |
高新张铜 | 企业标准 | Q/320582 ZT9 |
根据高新张铜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张铜的出口产品执行的主 要标准如下:
| 产品标准名称 | 产品标准代号 | 标准类型 |
|---|---|---|
| 空调及制冷领域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管 | ASTMB280 STM B743 EN 12735-1 EN 12735-2 |
美国标准 美国标准 欧盟标准 欧盟标准 |
| 热交换器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管 | ASTM B111 EN 12451 BS 2871 Part3 |
美国标准 欧盟标准 英国标准 |
| 水、气及卫生设备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管 | ASTM B88 EN 1057 BS 2871 Part1 |
美国标准 欧盟标准 英国标准 |
| 一般用途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管 | EN 12449 BS 2871 Part2 |
欧盟标准 英国标准 |
| 无缝黄铜管 | ASTM B135 | 美国标准 |
|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 | JIS H 3300 | 日本标准 |
2、2005 年9 月,高新张铜所生产的“张铜牌高精度铜管材(内螺纹管)”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取得编号 为05-063-02-298 号《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3、2006 年5 月26 日,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质量的说明》,证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张家港安 格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建立了完整的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审核、 售后服务等质量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事件,也未发生重大的因产品质量原因而受 到客户投诉或索赔的事件”。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高新张铜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 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高新张铜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高新张铜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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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 年 4 月 16 日,高新张铜 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 金运用计划的决议》,确定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票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 为:20000 吨环保铜水管技改项目;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 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工程项目;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改项 目;高精度黄铜棒工程项目;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等七个项目。
2、2003 年 12 月 1 日,高新张铜 200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的决议》,同意将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票募集资金所 投资的项目调整为:20000 吨环保铜水管技改项目;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 材料技改项目;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工程项目;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 铜盘管技改项目;高精度黄铜棒工程项目;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
3、2005 年 3 月 26 日,高新张铜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 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的决议》,确定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票募集资金所投资 的项目为:20000 吨环保铜水管技改项目;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 项目;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工程项目;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 改项目;高精度黄铜棒工程项目;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
4、2006 年 5 月 12 日,高新张铜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 行股票与上市事宜》、《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确定高新张铜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票 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为:20000 吨环保铜水管技改项目;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 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工程项目;超细超薄高效节能 内螺纹铜盘管技改项目;高精度黄铜棒工程项目;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
高新张铜上述募集资金所拟投资的项目获得了如下政府项目批文:
(1)投资 7306 万元于年产 20000 吨环保复塑铜水管技改项目。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投资〔2002〕 205 号《关于授权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于 2002 年 7 月 9 日以苏经贸投资(2002)873 号《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 环保复塑铜水管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 项目。
(2)投资 5958 万元于汽车同步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投资(2003)86 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 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高新张铜拟投资的汽车同步 器合金齿环及齿环材料技改项目已经列入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 项目导向计划。
(3)投资 4996 万元于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改项目。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 2003 年 3 月 25 日以苏经贸投资(2003)347 号《关 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铜水管管件及配件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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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项目。
(4)投资 4930 万元于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改项目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 2003 年 3 月 25 日以苏经贸投资(2003)346 号《关 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超细、超薄高效节能内螺纹铜盘管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的批复》同意高新张铜建设投资该项目。
(5)投资 4800 万元于高精度黄铜棒工程项目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 2003 年 5 月 7 日以苏计产业发(2003)21 号《关 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高精度黄铜棒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高新张铜建设投 资该项目。
(6)投资 4900 万元于高精度黄铜管工程项目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 2003 年 5 月 7 日以苏计产业发(2003)540 号《关 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高精度黄铜管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高新张铜建设投 资该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张铜之上述以本次股票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高新张铜本次募集拟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三)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已经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 项中详细 披露该部分内容。
十九、高新张铜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高新张铜的董事会说明和高新张铜之《招股意向书》,高新张铜的业务 发展目标是:
高新张铜将通过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项目投入,继续优化空调制冷用铜管 系列、铜水管及管件系列和铜合金系列产品的产品结构,以全面提高公司的竞争 实力,在未来两年内,高新张铜将保持国内行业领导级厂商地位。
高新张铜将在未来的2-3 年内,使高新张铜在空调制冷用铜管系列、铜水管 及管件系列和铜合金系列产品上均形成一定规模,总产能将超过年产10 万吨, 销售收入将突破30 亿元。空调制冷用铜管系列、铜水管及管件系列和铜合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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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产品中的超薄超细内螺纹铜盘管、复杂黄铜管、铜镍合金管、大口径环保铜水 管及管件、汽车同步器齿环材料等高附加值产品将成为高新张铜的核心产品,高 新张铜的产品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高新张铜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高新张铜、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高新张铜董事会承诺和本所律师合理审查,高新张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中国高新出具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审查,高新张铜的控股股东中国高 新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郭照相、许军、周建清及姜兆南出具的 书面承诺,上述股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二)高新张铜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高新张铜的董事长俞蔚东先生、总经理郭照相先生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 师的审查,俞蔚东先生、郭照相先生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高新张铜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高新张铜本次招股意向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招股意向 书,本所律师特别对高新张铜所引用的本所律师历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三份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确认高新张铜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 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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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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